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京国税发[2004]162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62号2004年6月10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文件,重点掌握政策的变化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迅速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加快我市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
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一)做好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单证核销的管理。
根据《通知》精神,各局做好退税单证受理过程中的初审、单证管理和有关台帐的设置和登记、核销工作。
确保单证管理规范,单证核销准确无误。
(二)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要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和报送问题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再明确。
《通知》第六条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已审核的退税款,三个月内须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
复核有误的,要追回已退税款。
(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提供有关单证的,按《通知》第七条、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各区县局要制定出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五)对出口企业涉及《通知》第二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各局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退税部门,并建立信息的沟通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9
【实施日期】2000.02.2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此文件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
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2000]45号2000年2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8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0.11.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82号2000年11月8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于2000年11月30日前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28
【实施日期】2001.05.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接有关区、县国税局的反映,经研究,对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手续费收入仍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的规定在不超过2%的比例内扣除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
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6]4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0.17
【实施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6]4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者参与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咨询、管理、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
北京作为2008年奥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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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0
•【字号】京地税营[2007]245号
•【施行日期】2007.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 524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进[1997]5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7]597号1997年12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自我市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来,各分局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各局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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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
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4]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
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9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的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50家出口企业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名单见附件)。
各局应对实行B类管理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004年度实行B类企业管理出口企业名单二00四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3.13
•【文号】国税函[2002]212号
•【施行日期】200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
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2]212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和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见附件)。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新批文格式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启用的新批文格式(略)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批复-京国税[1998]1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批复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批复
(京国税[1998]17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发[1998]95号文件《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各区县国税局审核上报,并经市局研究,确定50户企业为B类、3户为D类企业(名单附后,)。
为了加强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与总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
但对提供的凭证无法确定出口退税额的,还须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退税凭证。
二、B类企业须将备查凭证,按退税申报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个季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的备查凭证的备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地主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年度终了后的清算期内上报全年情况。
三、D类企业除按现行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需提供购买出口货物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据以进行退税审核。
四、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并须在每年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企业名单(略)
1998年8月24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02-06 国税发[200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237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2-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国税一[1997]465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国税一[1997]465号1997年10月20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业务处室:现对京国税[1997]168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充及更正,请贯彻执行。
1.“通知”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季度10日内应将季内三个月的出口及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同时补齐出口资料”。
对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季内各月缺报的出口资料时,应对每笔出口业务缺报的资料逐笔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至四联),并注明缺报资料的所属月份。
填报时只填写该表6、7、8、9、11栏,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还应填写第10栏,并在相对应的“资料一”至“资料七”各项目栏内作出标记,在备注栏写明此表为“补报资料”表,同时将补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附于其后。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补报的资料与相对应的出口业务逐笔核对,并在补报资料表内签署“暂同意受理申报”意见后,将第三联留存,一、二、四联连同季度申报的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2.“填表说明”第14条更正为:每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依下列公式计算本季度应退税额(第22栏):(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离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本季度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开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本季度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反偷漏避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5]64号1995年3月15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偷税、漏税、避税问题也突出起来。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达到50%以上,税务检查也反映出我市企业偷、漏税问题仍很严重,其手段多种多样,这些问题造成了税收的大量流失和国家权益损失,而且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国家声誉。
为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反偷、漏、避税,防止税收流失。
经研究现就我市涉外税收反偷、漏、避税工作通知如下:一、反偷、漏、避税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应当重视这项工作,提高对反偷、漏、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局工作意见。
反偷、漏、避税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在确定审计工作人员、选定审计对象、实施重点审计、进行举证调查、谈判、确定调整方法等方面要认真执行市局工作意见。
通过加强领导,争取在反偷漏避工作上有所突破,达到培训干部、加强税收征管目的。
二、开展反偷、漏税工作的具体要求1.加强涉外税源户管理,切实掌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源变动情况,除继续清理常设代表机构税源登记管理外,对工商局批准注销企业,及时做好有关票证的清理工作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做好税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开展涉外税法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税制以来的各项政策。
3.强化涉外税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制度,及时的对未办理申报企业进行清查,掌握情况、建立催报、催缴制度,对经催报后,仍未及时办理申报或报送有关资料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6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2000]69号2000年3月2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避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评税工作是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
税申报后期管理,是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必备环节。
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规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7]1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7]125号1997年7月21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我局1996年以京国税[1996]085号通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
在贯彻落实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领导非常重视,认真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填票、录入、上报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为全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提供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我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一年多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运行、上报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须及时纠正: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晰,录入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形成上报信息的错误,不能作为可靠信息使用或无法查询。
二、数据不及时上报,影响全市汇总上报工作。
三、录入人员操作有误,造成上报软盘无数据内容。
实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是涉及全国各地出口退税电子化顺利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到我市税收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直接影响出口企业退税政策能否落实的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非常重视,因此,再次要求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质量完成这项工作。
为提高我市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质量,保证上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的正确性、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及时性。
市局要求: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主管领导要认真检查一下本局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工作的运作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责任落实,是否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认真录入、及时上报,上报的数据是否正确无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7﹞168号【发文日期】1997-09-23【实施时间】1997-09-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20131212(20132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业务处室: 现将财税[1997]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的范围及认定 1、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2、对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的货物,进行对外贸易,性质属工贸公司,不执行本办法。
3、符合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请于1997年10月15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受理其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按京国税[1996]4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已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资企业,可不再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4、各区县局请于1997年10月30日前将你局经退税管理部门和流转税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内资生产企业和已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附表一的要求,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二份)备案。
据此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申报审批事宜。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两个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两个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1.08•【字号】京国税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两个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和会计处理问题(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01号)第二条第二、三款同时废止。
(二)对生产企业发生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情况并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相关会计处理的,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1.将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调减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填列。
2.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其中:调减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售额”或“13%税率销售额”中填列。
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其中:调减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项额”或“13%税率销项额”中填列。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6.14
•【字号】京税外[1994]360号
•【施行日期】199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6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因汇率并轨调整外汇帐户的差额为净损失,且不超过1994年度营业收入20%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完毕;若净损失超过1994年度营业收入100%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最长不超过7年的期限内摊销完毕。
对经调整后差额为净收益的,按文件规定选择确定处理方法后应将处理方法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摊销方法一经选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不得中途变更。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1994年6月
14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京国税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19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6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
附件: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2008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附件: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出口企业填表人:填报日期:说明:1.外贸企业请按单票对应法填写,一单(票)对多票(单)、多单对多票的需对每个关联号内的出口额、出口数量、进货数量、购进金额、税额做小计。
每一批次对出口额、购进金额、税额需做合计。
2.生产企业只需填写有关出口货物情况栏次。
3.在备注栏填写视同内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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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
有关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标 签】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2﹞265号
【发文日期】2002-04-05
【实施时间】2002-04-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0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2]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