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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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问题,外事服务单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26号
【发文日期】2003-01-13
【实施时间】2002-12-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
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
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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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宣传文化,宣传文化事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576号
【发文日期】2009-12-28
【实施时间】2009-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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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广告收入,有线收视费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2006﹞323号
【发文日期】2006-12-06
【实施时间】2006-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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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和失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309号
【发文日期】2009-06-17
【实施时间】2009-06-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一处反映。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11
•【字号】深地税发[2007]17号
•【施行日期】2007.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7]1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含第七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暂不执行粤地税发〔2006〕290号文转发意见第一条。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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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
【标 签】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手机特服号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273号
【发文日期】2009-05-27
【实施时间】2009-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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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
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费用,调整部分行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1﹞426号
【发文日期】2001-08-05
【实施时间】2001-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
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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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线收视费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6﹞678号
【发文日期】2006-12-07
【实施时间】2006-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第一至第六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深地税发[1996]681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文中第三条所指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降低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9.18
•【字号】深地税发[2000]631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63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14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公告(2014)【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0日深地税发[2003]149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因此,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符合关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行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出租电影拷贝取得的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7]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1 / 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09.09
•【字号】深国税发[1997]426号
•【施行日期】1997.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26号1997年9月9日)
福田、罗湖征收分局,第一、二、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工作,仍由我局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征收A股交易印花税,委托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征收B股交易印花税。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由主管征收分局计财科填列,每月10日前报送市局计财处。
请征收分局按《通知》规定代征单位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0.18
•【字号】深地税发[2006]597号
•【施行日期】2006.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97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第七稽查局之外,其他各分局在日常管理中也要充分注意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整后的利润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此文。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1.11
•【字号】深税联发[1995]18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18号1995年1月11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市局研究决定,补充如下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适用于我市内资企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92]197号文仅对特区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现该《通知》对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各种资产。
三、该《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按该《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1.28
•【字号】深地税发[2006]655号
•【施行日期】200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55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执行口径的补充修订内容较多,且此前已有不少单位开展了培训工作,因此请各单位抓紧学习总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并进一步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
二、有关新申报表的具体使用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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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
广告收入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标 签】广告收入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7﹞34号
【发文日期】2007-02-06
【实施时间】2007-0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税[2007]2号 2007年1月19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23日深地税发[1999]279号)各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