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调解机制运行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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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行政调解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建立资格认证制度
可以建立行政调解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只有具备相关知 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担任行政调解员。
鼓励经验积累和分享
可以建立调解人员的经验积累和分享机制,促进彼此之间的交 流和学习,提高整体水平。
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调解过程和结果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外,行政调解的 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
2
行政调解制度在解决一些复杂和重大的纠纷时 ,面临着调解结果难以达成、调解效果难以保 障等挑战。
3
行政调解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的 缺陷,如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的救 济途径等。
行政调解制度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
行政调解制度实施效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愿、调解人员的 专业水平、调解程序的公正性等。
制度优势
行政调解能够充分发挥政 府职能,协调各方利益, 达成共识。
存在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 政府干预过多,导致当事 人自主权受到限制。
案例三:某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调解实践
调解过程
某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消费者投诉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 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予以公示。
制度优势
行政调解能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信力。
行政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01
02
03
和解理念
和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 式,行政调解制度体现了 和解理念。
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调解制度遵循公正、 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
行政调解制度遵循高效便 捷原则,尽可能减少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02
行政调解制度实施现状分 析
行政调解制度实施现状概述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旨在提
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
展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然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很多
法院仅重视审判结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发
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一些地方的调解员队伍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缺
乏专业化和统一的培训标准。

此外,我国司法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如缺乏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导致调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
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其次,加
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应加强调解的法律规范制定工作,明确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最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提高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和参与度。

总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提
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法院负担。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
持续加强和改进。

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院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
社会各界对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当前,在我国,调解已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等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现行大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加以反思和改进。

首先,现行大调解中,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大调解应由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拥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但是,现实中有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缺少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难以正确处理复杂案件。

此外,现有的调解机构中,由于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调解人员与案件的匹配度不高,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另外,现行大调解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常常采取压缩双方的要求、中立调解等方式,但是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不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例如,“谷歌地图损害名誉”案中,原告外包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被调解人员压缩,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现行大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网络纠纷等新型纠纷的能力还不够强。

网络纠纷具有匿名性、证据难查等特点,给调解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难题。

例如,近期热议的“Papi酱解约事件”中,双方如何权衡名誉权与合约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网络被访问量基数等问题,都需要调解人员拥有丰富的网络常识和不断更新的调解技术。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方面,应当注重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培养更多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机构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复杂纠纷和网络纠纷的处理能力,让调解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同时,改革调解协议内容,制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现行大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还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让其更好地发挥优势,解决社会纠纷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积极发挥大众调解组织的作用,鼓励更多社区、村庄、企业等组织建立自己的调解机构,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提高调解机构的容量。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

大调解制度建设工作意见一、背景和现状分析大调解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个重要改革举措,旨在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矛盾问题复杂多样化,普通司法机构已难以满足矛盾调解的需要。

大调解制度的建设,对于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大调解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机构建设不完善。

大调解机构目前仍然较少,覆盖面有限,无法满足大众的调解需求。

(二)调解资源不足。

在大调解工作中,缺乏专业的调解师和调解人才,无法提供高效的调解服务。

(三)调解案件定位不清。

大调解工作中,调解案件难以区分哪些适合大调解,哪些适合普通司法程序。

(四)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大调解制度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容易出现失职、失责的情况。

(五)法律保障不完善。

大调解制度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当前法律对大调解制度的制度规范尚不够完善。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大调解制度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设目标1. 建设一支专业的大调解队伍,提高大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2. 构建一套完善的大调解机构体系,覆盖面广,服务全面。

3. 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4. 完善法律法规,为大调解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依法调解。

大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进行,保证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平公正。

大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尊重当事人意愿。

大调解工作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过程中确保其自主性和自决权。

4. 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大调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以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5. 有效实施。

大调解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设内容和工作措施(一)建设一支专业的大调解队伍1. 培养专业调解师队伍。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24-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贺龙龙(830046 新疆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弱。

本文通过分析人们调解制度的含义,现状,提出一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含义;现状;完善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在我国由来已久,根源于传统社会人们“厌松”,“无讼”,“以和为贵”的理念。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参加,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对争议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斡旋,以化解纠纷的一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符合我国人民“无讼”,“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是化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作用,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复杂的矛盾层出不穷,以及纯粹法治主义观念的盛行,导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逐渐衰弱的趋势。

而这种现象的形成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当前的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年龄偏大,指导调解的观念陈旧,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

这就对解决纠纷的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

而且传统的民间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遗产分配等纠纷,但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型、复杂、专业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如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关于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引言大调解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通过适当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它是一种快速、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缓解司法压力、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在一些方面尚存在不足。

本文将从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完善调解程序、加强调解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1. 优化调解机构设置大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个高效的调解组织机构来支持。

目前,我国各级法院都设立有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但存在以下问题:•调解机构设置不够统一和规范;•机构间信息共享不畅,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调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培训存在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统一调解机构的设置标准,确保各级法院都能设立配套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调解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程序大调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顺利进行调解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程序复杂繁琐,不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调解费用不明确,有时过高;•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简化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进行;•明确调解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合理确定费用;•调解结果可以经过法院核准,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调解人员培训调解人员是大调解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我国大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调解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专业性较差的情况;•调解人员培训不够规范,缺乏标准化的培训体系;•调解人员的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实践锻炼。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引进力度,提高其数量和专业性;•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培训体系,确保培训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鼓励调解人员参与实践,提高他们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结论当前大调解工作在机构设置、程序设计和人员培训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

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

近几年来,法院的调解结案率不高,为了提高调解结案的比例,我院在每年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中还专门规定了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应达到的比例,但年终总结时往往未达到年初下达的指标。

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由于这一根本的原因未解决,法官不愿做深入的调解工作,调解成为审判程序中一带而过的走形式,当事人对调解制度亦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调解。

如何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规定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八章中,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即为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这三条综合起来,内容有三: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2、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制作调解书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第一,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调解也应事实清楚,分清是非,显然过于苛刻,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存在不合理之处。

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责任,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应遵循的原则,而不应作为调解结案的必备条件。

有些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是非责任尚未分清,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

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当事人并不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人民法院利用职权执意而为,显然没有什么意义。

还有可能在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时,造成部分当事人不满,使已经和解的当事人因认为法院认定其责任过重或过轻而反悔。

被认定责任重的一方,会对法院的责任认定不服,相反被认定责任轻的一方,则认为自己还应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放弃调解,以便从判决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使得调解最终不成功。

当代中国人民调解机制研究

当代中国人民调解机制研究

三、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实 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三、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缺乏专业性:目前的监管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有效地进 行监管。
3、信息不透明:人民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往往不公开,导致公众对调解的信任 度降低。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一、引言
人民调解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中国特色。它通过非诉讼的 方式,由调解员独立、公正地介入纠纷,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达到解决纠 纷的目的。然而,人民调解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 监管机制的完善。本次演示将重点探讨人民调解的监管机制。
二、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必要性
解决方案
2、建立专业化的调解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调解机构体系,增加调解机构数 量和覆盖面,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和管理,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解决方案
3、加强调解宣传和推广。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 广,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和认可度,增强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完善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建 议
四、完善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为人民调解提 供法律保障。
2、加强专业培训: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
四、完善人民调解监管机制的建议
3、增强信息透明度:应公开调解的过程和结果,提高公众对调解的信任度。 4、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人民调解的 监管工作。
六、展望与未来趋势
六、展望与未来趋势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民调解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之策。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对于自己享有何种权益以及如何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维权并没有充分了解。

这导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或不公平的情况。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担任调解员角色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能很好地处理纠纷或者满足当事人合理需求。

3. 缺乏有效执行机制尽管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是司法程序之外的方式,但协议仍需要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其效力。

目前,人民调解的法律执行效果较弱,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存在疑虑或者担忧。

4. 保密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中,不希望公开审理和曝光。

但是,在一些人民调解实践中,“隔墙有耳”、“声东击西”的情形仍然会发生。

5. 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由于各地区、各单位对于既定政策的领悟和执行程度存在差异以及工作流程等问题所造成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缺失是致命的问题之一。

三、对策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人民调解制度与机构组织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

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社会普遍推广人民调解制度来增加信息透明度并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2. 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确立统一标准与考核机制。

通过聘用专业化调解员、提供持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3. 建立有效执行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建立起人民调解协议得到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支持与执行保障。

同时在协议达成时引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来增强其效力。

4. 加强保密措施鼓励并加大力度对执行敏感案件进行隐私庇护或封闭审理,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安全。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治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概况**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节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地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

浅谈“大调解机制”运行存在问题及建议论文提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中央到地方都特别重视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此,各地都在强力推行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目前“大调解机制”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以下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大力推行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要实现这一要求,立足诉讼调解,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无疑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加强法院调解,将调解从民事案件向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延伸,大力推行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以及执行和解等和谐的办案方式,充分利用法院审判职能并发挥社会资源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不仅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且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让社会关系恢复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从中央到地方都特别重视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此,各地都在强力推行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

但目前“大调解机制”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组织不健全,缺乏沟通。

在组织机构上基本上还是各自为阵,县、乡镇下个文件,成立个领导小组,拟个实施方案,制定几条职责、制度挂在墙上便应付了事。

有关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很少召开联系会议,发挥的作用不明显。

二是人员不到位,有名无实。

很多调解组织和机构的组成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很少有专人负责,业务骨干更缺,致使调解组织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节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妨碍了其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从办案环节、法治建设以及公众参与等角度分析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效率低下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办案过程繁琐、周期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存在着群众投诉后需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实施调解的情况,导致了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产生了一定难度。

2.法律知识不足许多基层调解员所具备的法律素养还有待提高。

由于基层社区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进行培训和专业化建设,很多基层调解员缺乏深入系统的法律知识,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3.公众参与度不高当前,很多民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知度较低,对其作用和效果缺乏充分的了解。

由于信息不对称,民众往往会选择诉讼而非调解来解决纠纷。

此外,在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未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和发展。

三、对策为了应对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并提升其工作效能,以下是几点可行的对策:1.简化办案流程政府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相关法规和程序,并通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简化人民调解案件办理流程。

采取例如在线申请、补充材料或递交证据材料等方式来简化操作流程。

另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可帮助各个环节迅速传递信息,提高办案效率。

2.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推动基层社区调解员的培训和法律素质提升工作。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并配备资深法律专家进行指导,提升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其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3.加强公众宣传和参与政府需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度。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人民调解的概念、流程和效果,并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中来。

大调解机制落实情况汇报

大调解机制落实情况汇报

大调解机制落实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大调解机制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对大调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以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和展望。

首先,大调解机制的基本情况。

大调解机制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调解员的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调解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实施,各级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普遍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和调解员队伍,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其次,大调解机制的落实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大调解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

调解员们通过专业的调解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调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大调解机制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法院的负担。

再次,大调解机制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大调解机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问题,一些地区的调解员队伍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不高,需要加强培训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其次是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问题,一些地区的调解机构设施简陋,管理混乱,需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最后是调解机制的宣传和推广问题,一些地区的大众对大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不高,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对大调解机制的认同度。

最后,对大调解机制的展望和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对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大调解机制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同度和支持度。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大调解机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健康发展。

总之,大调解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大调解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各级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推动大调解机制向更高水平迈进!。

简论我国的调解制度现状及其改良.doc

简论我国的调解制度现状及其改良.doc

简论我国的调解制度现状及其改良-民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以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对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民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其含义是:1、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相对于裁判而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诉讼中,审判人员为了解决案件纠纷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等工作,其结果是不管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这种活动即为调解。

2、调解是结束案件的一种方式。

法院通过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结束诉讼活动。

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应诉、人民法院将案件受理后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2、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审判人员始终在调解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3、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得借调解规避法律,调解协议达成后,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公平、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原有的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局限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亟需改革。

一、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利益分析。

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实践证明搞好调解具有重大意义。

1、调解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同时,由于以和解方式结案,不存在上诉问题,减少了诉讼程序,接生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

2、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建设。

民事调解是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调解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隔阂,从而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调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因素。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院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一、如何看待调解制度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采取调解与判决双轨运行方法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长盛不衰,焕发了强大的制度魅力,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研讨,并被誉为“东方经验”加以学习借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数量巨增且矛盾日益复杂,在世界范围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

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从业人数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调解或和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各国均致力于创设和发展判决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德国创立了“斯图加特模式(StuttgarterModel)”,日本在实验“辩论兼和解模式”,美国的ADR (ActernativeDisputResolution,即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程序等。

据了解,美国约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德国的和解率最低,其案件总数的75%是通过判决解决的。

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类纠纷有利于减轻群众讼累和法院负担、快速彻底地解决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增强人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因而对于调解制度应予以不断完善而非对其功能的弱化。

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均有其深刻的政治与法律思想根源。

我国学者刘作翔教授认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个民族,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加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的心理凝聚,经过世代相传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形成该民族一种超稳定形态的民族法律心理,它并不伴随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收稿日期]2010-03-01[作者简介]贾丽(1980-),女,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2010年7月第16卷 第4期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Ju,l 2010V o .l 16 N o .4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贾 丽(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476000)[摘 要]法院调解是我国具有特色的一种调解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内涵界定出发,分析了当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使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配合和补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法院调解;问题;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10)04 0051 03一、法院调解制度内涵界定(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含义调解,又称调停,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的活动。

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从而加速了和谐社会的进程。

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1](二)法院调解制度与相关概念辨析1.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民事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法院调解,诉讼外调解也称法院外调解,包括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诉讼内调解即指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大调解工作机制调查报告

大调解工作机制调查报告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调解工作的必要性
在解决争议和纠纷时,调解工作是一种高效、 经济且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
01
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
调解工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双
调解工作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灵 活调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05
02
调解工作机制的优势
通过调查发现,大调解工作机制具有以下优 势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实地观察、深度访谈等 方法,对大调解工作机制进行全面、系统地 研究。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运用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
结。
02
大调解工作机制基本情况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大调解工作机制强调通过调解、协商、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以满足不同纠纷主体的需求。
调解优先
大调解工作机制以调解为优先选择,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避免 诉讼对当事人产生的程序繁琐和费用负担等问题。
党委政府主导
大调解工作机制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推动 矛盾纠纷的化解。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构成要素
组织机构
建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监督大调解工作。
工作网络
调解组织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案情 ,选择合适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
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无法达 成协议。
04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成效评估
调解成功率
01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调解成功率较高,有效解决了大量
纠纷。
当事人满意度
02 当事人对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满意度较高,对调解员的
专业性和公正性给予肯定。
社会影响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0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与优势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适用环境与土壤缩小且人们更趋于直接诉讼 (4)(二)调解难度加大且调解组织与调解员未达应有的标准 (5)(三)法院指导未落入实地且人民调解制度未被公众重视 (6)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7)(一)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做好调解工作 (7)(二)适应社会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 (8)(三)提高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9)四、结语 (10)参考文献 (10)开题报告表 (12)中期检查表 (17)答辩记录表 (18)成绩评定表 (20)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我国一种很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21世纪之后,立法和实务中的人民调解都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一种蓬勃发展的势头。

但人民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影响其进一步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应该主动与其他调解制度相衔接,顺应社会的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并且需要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关键词]:人民调解;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法院调解[Abstract]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way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our country. After the 21st century,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orming a vigorous development momentum.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the people's conditioning system that are affecting their further development,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join other mediation systems together, confo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nhance its own construction, and increase publicity to improve importance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in the society.[Key words] People’s medi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Link up; Court mediation调解制度有着非常深厚的历史背景,开始于儒家孔子提出的“无讼”思想,自此不论是民间还是各时代政府,调解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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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 “ 大调解 ”是指在 党委 、政府 的统 事人 信服 。但 是 ,行政调 解属 于行 政行 日起 , 正 义 便 是 法 律所 追 求 的 永 恒 目

领 导 下 ,由政法 综合 治理 部 门牵 头协 为 ,其达成 的调 解协 议 、做 出的处 理决 标 。大 调 解 机 制 的 建立 也应 体 现 社会 正 义 目标 。其 三 , 效率 。 “ 到 的 正 迟 行 中 ,要 努 力 探 求 如 何 以最 少 的 纠纷 解 决 成 本 获 取 最 佳 收 益 , 以实 现 社 会 2 基本 价值 . 基 本 价 值 , 即 通 过 制 度 的 运 作
司 法 调 解 又称 法 院 调 解 , 是 指 法 效 果与 法律 效 果 的完美 统一 。
作在 预 防和 解 决纠纷 中 的双 重功 能 。人 院在 审理各 类案 件时 , 由法 院主 持 ,当 民调 解 、行 政 调 解 、 司法 调 解 在 制 度 事 人平 等协 商 ,达 成协 议 ,从而 解决 纠
论 我 国大调 解机制运 行的现状及 完善措施
国 庆 中共 南 阳市委 党校
【 摘 要 】大调解机制的本质在于调解。调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 出了突出贡献。在 当前国内社会矛盾 凸显期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积极构建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和 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机制 ,对于发挥整体优势 ,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现实意义。 【 关键词 】大调解 ;价值 ;问题 ;衔接机制
设 置 上 是 相 互 联 系 、 互 为补 充 、 协 调 纷所进 行 的活动 。在 民事诉 讼 中, 司法 在 追 求 实 体 公 正 过 程 中所 实 现 的其 他

致 的 关系 。
调 解是 法院 解决 民事纠 纷 的一种 重要方 价 值 一一 如 和 谐 、 秩 序 、稳 定 等 。只


大调解 的涵义及其制度构建 国家行政 机 关主持 的 ,根据 国家政 策 、
诉讼、仲裁等救济方式相 比,大调解
价 值
法律 ,以 自愿 为原 则 ,在分 清责任 ,明 机 制 以其 畅 通 的 诉 求 表 达 渠 道 更 能 彰 辨是 非 的基础 上 ,通过 说服教 育 ,促使 显公平价 值 。公平还常用于社会主体 双方 当事 人互 谅互 让 ,从而 达成协 议解 之间的权 利义务 的对等关系 ,调解员
1 人 民调解 .
式 ,在 刑事诉 讼和 行政 诉讼 中 ,司法调 有 充 分 实 现 了制 度 的根 本 价 值 ,才 可
人 民 调 解 是 指 在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解 是有 条件 适用 的 ,但 适用 范 围有望逐 能 在 实 践 运 作 中带 来 实 体 的公 正 ,才
会 的 主 持 下 , 以 国家 法 律 、法 规 、 规 步 扩大 。司法 调解 体现 的是 “ 国家强力 可 能 进 一 步 实 现 制 度 的基 本 价 值 。因 章 、 政 策 和 社 会 公 德 为 依 据 ,对 民 保 障、 不告不 理 ”的特 征 ,分为庭 前调 此 ,和 谐 、 秩 序 是 大 调 解 制 度 的价 值 间 纠 纷 当事 人 进 行 说 服 教 育 ,规 劝 疏 解与诉讼调解 。庭前调解的性质与行政 取 向,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 定并不 具有 法律 强制 效力 ,行政 调解 、
种调 解 资源 ,对社会 矛盾 纠纷 的协 调处 定、执行 。 理 。大调解 的突 出特 色在 于 ,将 化解 纠 纷 与预 防纠纷 相结合 ,充分发 挥调解 工
3 司法 调解 .
具体 运作 、职 能部 门共 同参 与 ,整 合各 处理权 的实现最 终要 依靠 人 民法院 的认 义非 正义 ”。在 大调解 制度 构建及运
其 一 ,公 平 。公 平 的核 心是 “ 会 平 机 等 ”, 它 意 味 着 纠 纷 当事 人 在 法 Nhomakorabea律 上
的 问题 。
群 众 性 司 法 活 动 。人 民调 解 是 群 众 自 方式 ,具有 法定效 力 。 我 管理 、 自我 教 育 、 自我 服 务 的 自治 行 为 。 其 特 点 在 于 “民 间 性 、 自治 ( )大 调解 的制 度 构建 价值 二
从 根 本 上 说 ,现 代 调 解 制度 最 重 得 到普 遍 推广 并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但 在 1根本 价值 .
决纠 纷 的活动 。行政 调解 体现 的是 “ 权 能给 予 当 事双 方 以平 等 待 遇 并 公 正 做
( )大调解 的涵义 一

般认 为 , “ 调解 ”一词 有广 、 大
狭 两 义 。狭 义 的 “ 调 解 ”是 指 市 、 大
县 、乡 、镇近 年来 成立 的调解 中心 。广 威性 、公信 力 ”的特 点 ,较 易为纠 纷 当 出裁 决 。 其 二 , 正 义 。 法律 从 诞 生 之
性 ” , 人 民 调 解 的 权 威 来 自于 群 众 对 要 的价 值应 当是公 平 、正 义与 效率 。
法律和道德 的尊重,来 自于公平 、公
正 的公 信 。人 民调 解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依 讼权 利 的三 条 原则 。 2 行政 调解 .
根 本 价 值 ,即 制 度 本 身 所应 具
导,促 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 ,平等协 调解 一样 ,诉 讼调 解 因司法权 的 参与 ,
商 , 自愿 达 成 协 议 ,消 除 纷 争 的一 种 其形 成 的调解 协议 作为法 院 结案 的一种
会 中 ,和 谐 与秩序 显得尤 为重 要 。
二 、现行大调解机制 运行中存在
的突 出 问题 近 年 来 ,大 调 解 机 制在 全 国各 地 认 识 和 实 践 中 , 仍 存 在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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