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8.17
•【文号】国税发[1998]132号
•【施行日期】1998.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业经南斯拉夫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应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国税函〔1997〕2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8月17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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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人才培训中心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85号
【发文日期】2006-03-19
【实施时间】2006-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无锡市、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28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29【实施日期】2009.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9]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部长苏菲安?阿赫迈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埃塞俄比亚:1.按第286/2002号公告规定对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收;2.按相应公告对采矿、石油和农业活动所得征收的税收;(以下简称“埃塞俄比亚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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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中国与土耳其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44号
【发文日期】2006-02-06
【实施时间】2005-1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土耳其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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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301号
【发文日期】2005-09-02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82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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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2005﹞215号
【发文日期】2005-09-13
【实施时间】2005-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2.05
•【文号】国税发[1995]225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
通知
(1995年12月5日国税发[1995]2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11月20日和1995年11月23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该协定应自1995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我国和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于1994年7月18日正式签署(协定及协定书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66号文件发你局)。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印双方已于1994年10月14日和21日互换关于完成该协定生效各自所需法律程序照会。
因此,该协定及议定书将于1994年11月19日起正式生效,请于1995年1月1日起依照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
通知
(国税函[2006]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7年7月11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新的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2009年8月24日,双方签署了该协定的第二议定书。
该协定及其议定书以及第二议定书(以下统称“中新协定”)已分别于2008年1月1日与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根据中新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三、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与执行税收协定;四、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第一条人的范围第一条确定协定适用的范围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本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协定适用于“人”;第二,这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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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5﹞538号
【发文日期】2005-09-21
【实施时间】2005-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航空运输【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10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11.28【实施日期】2005.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于2005年9月9日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与加拿大交通部部长拉皮埃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
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现将该协定转发给你们。
对协定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条款规定,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条款标题一定义二授权三指定四许可五许可的拒绝、撤销和限制六法律的适用七安全标准、证书和执照八航空保安九机场及航空设施的使用十运力十一统计资料十二关税及其他费用十三运价十四销售及资金汇兑十五税收十六空运企业代表十七不定期飞行的适用十八磋商十九协定的修改二十争端的解决二十一终止二十二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二十三多边公约二十四生效二十五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当事国,希望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最高程度的安全和保安,认识到国际航空运输对促进贸易、旅游和投资的重要性,希望推动双方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利益,希望缔结一项航空运输协定,以补充上述《公约》,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加拿大方面指加拿大运输部长和加拿大运输署,或者双方均指受权执行该当局所行使职能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58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5.26【实施日期】2008.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
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
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
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2.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大韩民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金乐会先生题目:在《谅解备忘录》中确认“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金乐会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我作为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提出如下建议:将《谅解备忘录》中文文本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
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8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7.25
【实施日期】200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韩国财政经济部税制室长许龙锡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主管当局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现将谅解备忘录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谅解备忘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大韩民国政府主管当局为适当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2.11
•【文号】国税发[2003]11号
•【施行日期】2003.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1号2003年2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7月15日在索非亚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10月11日和2003年1月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3年1月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和财产。
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8月2日以国税函[2002]7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2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25日(86)财税协字第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同马来西亚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将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问题和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关于第十条股息的第三款该款是按马来西亚税法关于股息的征税规定列入的。
马对其居民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不再征收任何税收。
因此,该款首先明确对我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公司取得的股息,马方免除任何税收。
此外,由于马来西亚对公司所得税是在取得所得年度的下一年征收,而股息是在取得所得的当年分配的,如果到征收年度适用税率发生变化,马方可以对公司应纳的公司所得税额进行调整,例如,在分配股息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而征收年度税率降为30%,在此情况下,则按征收年度的适用税率计征公司所得税,该项调整仅涉及对马来西亚居民公司的税收处理。
二、关于第十一条利息的第二款该款中“批准的贷款”,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2章第1条规定,是指1972年1月1日或以后,为解决发展项目需要的资金或为发展项目购买主要设备而提供或发生的,并经部长批准的贷款或负债。
据此,该款明确对我国居民按以上规定取得的利息,马方免征利息所得税。
三、关于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的第七款此款也是适用于马方的单方面条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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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5﹞386号
【发文日期】2005-09-14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马其顿•【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97.06.0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他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某项所得、某项财产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马其顿:1.个人所得税;2.利润税;3.财产税。
(以下简称“马其顿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马其顿”一语是指马其顿共和国领土,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根据国内管辖权和国际法,马其顿拥有勘探、开发、保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管辖权和主权权利的陆地、内湖水域和水底;(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马其顿或者中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马其顿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马其顿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11.02•【文号】国税函发[1994]60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1994年11月2日国税函发[1994]600号)交通部、外经贸部:我国政府同马耳他、韩国、印度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分别于1994年3月30日、1994年9月29日、1994年11月19日生效。
现将有关海运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意见函告如下:一、总机构设在我国的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马耳他取得的利润;总机构设在马耳他的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利润,自1995年1月1日起相互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海运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韩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我国海运企业派驻韩国办事处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报酬,韩国自1995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免予征收增值税、公司税及个人所得税。
韩国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韩国海运企业派驻我国办事处雇员的工资、薪金等报酬,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居民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印度取得的收入、利润,印度自1994年4月1日起免予征收所得税及任何类似我国营业税的税收。
印度居民企业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我国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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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2005﹞143号
【发文日期】2005-09-14
【实施时间】2005-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5〕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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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
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5﹞186号
【发文日期】2005-09-21
【实施时间】2005-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