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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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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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4〕106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促进国务院“十二五”深化医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26号)和《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和督查评估细则。
从7月中旬开始对全区各盟市、各旗县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蒙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的具体行动,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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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
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1]60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601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201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师资格考试是医务人员准入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医师队伍建设、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安全。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要高度重视实践技能考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列入工作的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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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各盟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区开展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要履行指导、管理辖区内各考核办公室完成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附件1),规范各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医师的信息管理工作。
请于2014年3月30日前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结束第一周期考核程序、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等,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于2014年3月31日关闭我区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对该系统中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与操作。
2.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本辖区第一周期实绩考核合格人数,在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进行合格记录。
3. 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医疗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方案》,做好2009年1月-2012年底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责任人离岗培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开展我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考核时间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考核医师自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三方面内容,2014年为第二周期的考核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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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9]9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92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开展全区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以及接受卫生部委托我厅组织开展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具
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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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发[2009]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4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旗县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农牧民患者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和财政部、卫生部《2008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见财社〔2008〕157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组织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着力提升旗县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与救治水平,真正使旗县医院成为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使农牧民群众就近得到较高质量和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旗县医院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一)项目范围中央财政2008年安排资金支持我区36所旗县医院,主要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f77245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ac.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内卫蒙字[2012]808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蒙字〔2012〕808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尽快成立省级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组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0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院评审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乌兰副组长:于连云、周晓实、扎拉嘎呼成员: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徐玉平、解春梅、杨广泽、李宁、任钢、胡润召、乌盛渊、蓝峰、邸星、侯鸣、陈大平、巴特尔、张立新、石海燕、伊乐泰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评审领导小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高欣荣副主任:刘嘉吉成员:岳红娟、孙淑艳、萨其拉、李晓静二、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自治区国家专家库专家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三级中医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跨省评审工作;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等级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建和管理自治区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自治区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4.负责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各类与评审有关的计划和安排。
联系人:高欣荣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邮编:010055联系电话:************(传真),186****0655电子邮箱:********************2012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https://img.taocdn.com/s3/m/3a3f3c2c90c69ec3d5bb75a9.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党字[2012]3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党字〔2012〕37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的中心任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在“强基础、破难题、出经验”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医改、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堡垒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专家](https://img.taocdn.com/s3/m/85a69c1dee06eff9aef8078e.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
工作专家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内卫蒙字[2010]74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办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专家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0〕749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为做好全区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作,加强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评价专家队伍建设,提高专家掌握、运用《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价标准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指南》)指导、评价医院工作的能力,经研究,自治区卫生厅拟举办两期“各盟市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专家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由各盟市卫生局牵头组成本盟市级专家组,负责所属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等级评价工
作。
专家组共分8个组,组成人员分为:医院管理组2名,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https://img.taocdn.com/s3/m/400c853f55270722192ef737.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分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办发[2012]2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6.30【实施日期】2012.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分工意见的通知(内卫办发〔2012〕28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精神,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将《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提出了卫生厅牵头负责的34项任务和配合推进的15项任务。
各成员单位要从医改全局出发,站在整体工作的高度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形成推动医改的合力。
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勇于担当,做好表率。
各配合部门要主动沟通,相互支持,做好工作的衔接。
要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配合,积极争取支持,确保医改任务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分工意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9号)精神,参照卫生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医改取得预期效果,尽快惠及人民群众,现提出卫生厅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分工的意见。
一、卫生厅牵头工作分工安排(共34项)(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制度覆盖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蒙医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单独评审的通知-内卫中蒙医字[2005]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蒙医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单独评审的通知-内卫中蒙医字[2005]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c2ee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55.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蒙医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单独评审的通
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中蒙医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单独评审的通知
(内卫中蒙医字[2005]198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中蒙医药作为我区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一直以来都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198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单独成立以来,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自治区中蒙医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归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下发后,由于各种原因,中蒙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没有独立组织。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利于中蒙医药工作的统一管理,更好地使中蒙医药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我区中蒙医事业的发展,在我厅的要求下,自治区人事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答复中蒙医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单独评审的函》(内人函[2005]32号),同意中蒙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设,由卫生厅中蒙医处承担评委会评审期间日常工作。
请各盟市卫生局遵照执行,中蒙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由各级中蒙医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3]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3]4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c127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b7.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自治区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3〕422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保密工作仍是考试工作的关键环节,在历年的医师考试工作中自治区卫生厅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对考区和考点保密室设置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严格执行考试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在2012年补助了一定的工作经费加强保密室建设。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医考考务管理手册中对保密室方面的要求,为了解各盟市保密室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接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7月和9月对考区和考点开展保密工作督导检查,卫生厅将组织相关人员于6月初对各考点保密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限期整改。
请各盟市按照医考保密室要求先进行自查。
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3年5月22日附件: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室设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考试的试卷、答题卡以及考试相关物品的安全保密,现对医师资格考试保密室设置要求如下:第一条保密室需设置在楼房二层以上,应为钢混结构的套间,外屋供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应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第二条保密室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干粉灭火器等装置,试卷保密室应配置相关设施(如观察窗、监视器等),并安装经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防盗门,保密室有关设备在保密室使用期间应确保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三条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内屋防盗门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第四条保密室的窗户、内外屋之间隔断或观察窗须安装防护网等防盗设施,防护网应使用直径8mm 以上钢制防护网,或直径12mm以上的钢筋,横向间距不超过100mm,纵向间距不超过500mm,用膨胀螺丝固定于墙壁;第五条条件允许,应使用密码铁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1]7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1]7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ae33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7d.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1〕773号)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的有关要求,各盟市考核机构的登记认定工作应在2011年5月底前结束,并报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为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11年7月30日前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及各考核机构的考核范围在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医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布,便于各考核机构明确考核范围,及早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请各盟市尽快通知考核机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考核机构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于7月25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医师协会(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号楼010055)。
联系人:刘冰、韦娜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蒙医中医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认定考核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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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蒙医中医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认定考核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内卫蒙字[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部分蒙医中医师承人员医师资格认定考核考试的通知(内卫蒙字〔2009〕194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经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对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区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蒙医中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医师资格认定。
2008年12月25日~31日,自治区卫生厅对各盟市报送的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并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
根据认定工作安排,现定于2009年3月28日、29日两天进行考核考试。
考核内容、办法和标准参照2008年全国中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大纲和蒙医医师资格考试大纲,考核考试统一在呼和浩特市进行。
一、考核考试人员各盟市报送的师承人员名单(见附件)。
请本人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查看核对名单中的个人信息,如有出入,请各盟市卫生局电话告知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二、考核考试地点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呼和浩特市回民果园西路,电话:************、3993766,火车站乘51路公交车到金源商厦下车,72路、4路到回民果园下车,18路、57路到金蓝港大酒店下车即到)三、考核考试时间2009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盟报送人员;2009年3月29日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盟报送人员。
四、其它请各盟市卫生局通知参加考核考试人员于2009年3月27日下午到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领取《准考证》和报送证件原件(部分盟市卫生局已取走身份证原件),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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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06
•【字号】内卫发[2006]29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卫发〔2006〕2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医药购销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组长:杨成旺
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
成员:尹赤林、裴政峰、高震声、巴特尔、杨志华、任钢、胡润召、于连云、王占国、张子山、解春梅、周晓实、李宁、乌盛渊、侯鸣职责: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主任:白宝玉、贺丰奇
副主任:巴特尔、杨志华、胡润召、任钢、于连云
成员:杨广泽、陶娅、徐玉平、田军、石海燕
职责: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承办各项日常工作。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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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内卫蒙字[2010]1119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内卫蒙字〔2010〕1119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广大基层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经研究,定于2010年12月下旬召开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按照近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及《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取得的进展,研讨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
2.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中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同时,座谈近几年各盟市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二、会议地点新城宾馆会展中心圆厅(报到地点:新城宾馆新宾楼一楼大厅)地点: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40号三、会议时间12月23日(12月22日报到)。
四、参会人员1.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蒙中医局局长、蒙中医科科长;2.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院负责人。
五、其他请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做好1小时的发言准备,并于12月18日前将回执传真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石海燕联系电话:************(传真),151****3191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内蒙古蒙医药学会内蒙古中医药学会部分分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内蒙古蒙医药学会内蒙古中医药学会部分分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54c33d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0c.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内蒙古蒙医药学会内蒙古中医药学会部分分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内卫蒙字[2013]939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内蒙古蒙医药学会内蒙古中医药学会部分分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内卫蒙字〔2013〕939号)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学会、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两个学会”)的组织构建,根据“两个学会”新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精神,经研究,拟于2013年底以前,蒙医药学会完成蒙医管理、疗术(含蒙医康复、穴位反射)、心病、脑病、骨伤、脾胃病与肝胆病、内分泌、心身医学、基础理论与文献、蒙医药文化与科普分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中医药学会完成中医管理、针灸、推拿、骨伤、妇科、中西医结合、养生保健、仲景学说分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推荐委员候选人的条件及名额(一)条件1.必须是“两个学会”会员;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如对本专业有较深造诣者可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3.学术和技术水平在本学科有较大影响;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限60岁以下,但有学会工作经验者可放宽限制;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带头人,自治区名蒙医中医、基层名蒙医中医、自治区及国家级师传承导师,以及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前3名),可直接推荐。
(二)名额分配各盟市每个分会各推荐4~5名委员候选人。
三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可适当放宽名额。
二、其他1.今后在评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自治区领先学科、重点学科带头人,自治区名蒙医中医、基层名蒙医中医,自治区级、国家级师传承导师时,将结合该上述人员在学会承担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工作实绩,予以考虑;2.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次分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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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0•【字号】内卫计医字〔2014〕975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975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953号),现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及人员组成如下: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求完成考区考务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区考务工作各项制度。
(三)开展考区能力建设,提高执考能力。
(四)组织实施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
(五)制订考区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负责组织对自治区考点考务和保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价。
(七)负责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报告考试工作。
(八)承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日常事务性工作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主任:李玉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常务副主任:郭毅刚自治区卫生考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石海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处长宝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调研员2014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行首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行首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暨](https://img.taocdn.com/s3/m/04c7a73f866fb84ae45c8ddf.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行首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暨首届全国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内蒙古自治区预赛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内卫监字[2012]79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7.18
【实施日期】2012.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举行首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暨首届全国卫生监督
技能竞赛内蒙古自治区预赛的补充通知
(内卫监字〔2012〕790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卫生监督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31号)要求,首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暨首届全国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内蒙古自治区预赛拟定于2012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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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7]56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8
【实施日期】2007.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名额分配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562号)
各盟市卫生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各相关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拟定于2007年11月上旬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内容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医师宣言倡议书》,并选举产生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现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讨论通过的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根据会员的组织发展情况、医学科技人员分布情况及系统代表性,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民主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