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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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1.询问证人身份和背景信息:在证据质证开始之前,律师可以先询问证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背景,这样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证人的立场和动机。

同时,询问证人的身份信息也是对证人进行交叉审问的准备。

2.引导证人回忆:律师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忆案件发生时的细节和关键时刻。

通过具体的问题,律师可以让证人复述事件的经过,以便法庭听众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情况。

3.进行直接证据质证: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无罪或辩护主张成立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的证人或提出物证,向法庭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在质证时,律师需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通过证人或物证的证言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4.进行间接证据质证: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来证明一些事实。

在质证间接证据时,律师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建立证据链,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辩护主张。

5.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如果对方的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矛盾的证词或毫无根据的证词,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证人的不可信性来削弱其证词的可信度,并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

6.引用先前的证词:如果对方的证人之前作出过与当前证词矛盾的陈述,律师可以通过引用先前的证词来展示证人在不同场合下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靠性。

8.使用物证:物证包括物品、文件、照片等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律师可以通过质证物证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并向法庭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①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任。

②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应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定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争议点。

从我国立法意图、独立辩护理论、保障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然而,对辩护律师行使核实证据的权利,不应采取证据类别的限制方式,应要求辩护律师遵守“存疑核实”的原则,将涉密信息排除在核实之外,且以口头交流的核实方式为主。

】一、问题的提出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长期困扰律师刑事辩护的棘手问题。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否出示证据语焉不详,有学者根据当时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7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认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交流是单向度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律师提供相关的陈述,而律师不能向其当事人透露有关案情和证据的信息”⑴,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将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向其宣读,否则被认为有串供之嫌。

以2009年重庆“李庄案”为例,认定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的重要一点便是“辩护律师李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的供述”⑵。

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撰文认为,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是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的需要⑶。

这引起了学界对辩护律师会见是否可以宣读同案犯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的争议。

为了加强律师辩护的权利,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似乎对其作出回应,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

论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及其若干问题(一)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控方要运用收集、掌握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下了指控的罪名和犯罪的事实。

辩方则要证明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事实,在此,表面上看控辩双方互为矛盾,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这则是其矛盾的统一,本文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入手,论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受到的诸多限制及风险,因而导致辩护律师的辩护力度大大削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大地打了折扣及如何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执业安全。

关键词:证据调查取证权律师充分保护一、证据的重要性及收集证据的主体(一)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提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做出裁判。

这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虽然有其不足处,但还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也已经注意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吕刑》曰:“简,核也。

孚有众,惟貌有稽。

”简核即核实,稽,指稽查、根据。

(摘自《文献通考·刑考—刑制》古人已经认识到证据的重要,只是惟貌有稽显得幼稚。

《周礼·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民讼以地比即邻居正之,地讼以图即地契正之。

与今日的证据理论已经接近。

采用勘验的方法取得证据在汉唐以后得到重大发展,特别是在宋代,该制度更加完善,“南宋孝宗发布的《检验格目》使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更加规范,宋朝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对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都有详细的记载。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20 0 9年 1 月 1 ( 第 1 7期 ) 总 0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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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 事 诉 讼 中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完 善
郑 百 军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的调查取证权 是律师 的一项基本 诉讼权 利 , 是 也 律师履行辩护职 责的一项 重要保障 。是指律师在承办 刑事案件 过程 中 , 调取 、 集、 收 核实能够 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无 罪 、 被 罪轻 或 者从 轻 、 减 轻、 免除其刑 事责任等证据 材料 的权 利。这 是律 师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也 是律师顺利执业 的保障 。律 师在办理任何 业务 , 包括 诉讼业 务和 非诉 讼 业务都享有调查 取证权 , 护律 师也不例 外。辩护律 师要维护犯 罪嫌 疑 辩 人或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 必须查明事 实 , 就 进行调 查取证 。因此 , 国在 我 修 改后的刑事诉 讼法中确立 了我国辩护律 师的调查取 证权 。
证据材料 的权利。
【 键词 】 关 刑事诉讼 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
中 图分 类 号 : l 2 . DY 5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23 20 ) 1 04 0 10 8 8 《0 9 1 — 23— 1
( ) 律 对 律 师 向被 害 人 、 人 取 证 的 限 制 。 2法 证 《 事诉讼 法》 3 刑 第 7条 规 定 : 护 律 师 经 证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辩
( 江 姚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宁 波 3 5 0 ) 浙 10 0
【 摘 要 】 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在我国确立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这是我们司法改革取得的一个重大的进步。但这并不等于说修正后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

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49一、问题提出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

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

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 2 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

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是指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在代理委托人案件时,为了获取关键证据和相关信息,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作用。

首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找证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取得案件胜诉,保障其正当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要求裁判结果应当基于充分、准确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正是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工作,能够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材料,从而有助于法官做出更公正的判决。

再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作为法庭上重要的参与者,其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能够准确定位争议焦点,排除冗余的证据,从而为案件提供更加简明和直接的证据信息。

同时,律师调查取证还可以提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观点,为律师制定更合理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此外,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还有助于发掘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或者是遭受来自强势方的压力或欺凌。

这时,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可以帮助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为其寻求合法权益提供更多支持和保护。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的工作,能够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其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操作,这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进程。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前提,也是维护合理诉讼制度的必然手段。

文章中将会详细介绍辩护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现在的这方面权利保障的现状,同时研究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措施。

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这种权利保障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完善措施一、辩护律师权利(一)含义。

辩护律师权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进行辩护,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这个实质是律师代替被指控人行使它自身的公民权利,它是一种公民自身权利的延伸,它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

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有阅卷权、职业豁免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

(二)权利来源。

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主要有两种,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

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护律师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侵犯的。

继受权利主要指在业务过程中,当事人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它的发展和国家的司法建设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我国在建国之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在之后不断修正完善,但是修正后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律师都对刑事辩护工作敬而远之,一些优秀的辩护律师退出这个领域,甚至出现过罢辩事件。

这就说明,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缺失,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第二,在侦查阶段中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第三,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一定制约;第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存在一定制约,等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几个问题。

(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

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首先要得到保障,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1. 一定要合法合规啊!可别像有些律师,为了取证不择手段,结果反而给自己惹了大麻烦。

比如偷偷安装窃听器什么的,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呀!
2. 得注意保护好证据呀!就像保护宝贝一样,别让它受损或丢失。

比如说拿到证据后随手一放,后面找不到了,那不就白忙活了嘛!
3. 与证人沟通要有技巧呀!不能凶巴巴的把人吓跑了。

不是有个律师因为态度不好,证人都不愿意配合了嘛!
4. 调查取证要全面呀!别只盯着一点,就像画画只画了一个角落。

比如只收集了对自己有利的那部分证据,那可不行哦!
5. 时间很重要啊!该抓紧的时候就得抓紧。

假设因为拖延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那不就糟糕啦!
6. 对证据的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呀!可别弄些假证据来。

就好比拿个石头当金子,能行吗?当然不行咯!
7. 要考虑对当事人的影响呀!别做些让当事人更痛苦的事。

要是因为取证让当事人受到了二次伤害,那多不好呀!
8. 与团队配合好呀!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把事情办好。

要是各干各的,那怎么能行呢,就像拔河不往一处使劲儿!
9. 随时保持警惕呀!别一不小心落入别人的陷阱。

比如被对方误导提供了不利的证据,那多冤呀!
总之,律师调查取证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必须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谨慎再谨慎呀!。

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调查取证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上海讨债公司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30条、31条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两部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意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定责任新《刑诉讼》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不仅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掌握案件事实,而且要对有关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向法庭提供有事实依据的具有较强可采性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全面掌握案情的需要新《刑诉法》的实施,庭审方式改革,使辩护律师从查阅案卷中收集到的材料十分有限。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时,只要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

律师对相当部分控诉证据不能通过阅卷来了解和掌握,必须通过调查取证亲自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侦查、起诉机关往往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而忽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刑事辩护的法律实务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的法律实务心得体会

刑事辩护的法律实务心得体会刑事辩护是法律职业中重要且复杂的领域之一。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实务心得体会。

一、调查取证阶段的重要性刑事辩护的第一步是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这对于确保后续辩护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当妥善处理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以确保能够获得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

此外,律师还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只有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和信息后,律师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的辩护工作。

二、合理主张和证据的准备在准备刑事辩护案件时,律师应当以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案件。

律师需要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推理,提出合理的主张。

同时,律师还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可能涉及到证人的传唤、证据的收集和鉴定等工作。

在准备证据时,律师应当注重证据的可信性和可证明性,并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只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律师才能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三、辩护策略的灵活应变刑事辩护需要律师具备灵活应变的能力。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可能面临不同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及时调整辩护策略。

律师要紧密关注庭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准确把握证人证言、法官意见和起诉方辩词等信息,以便随时作出相应的回应。

此外,律师还需要通过严密的辩护思路和恰当的辩护语言,有力地反驳起诉方的指控,并提出有力的反证和辩解。

只有在灵活应变的基础上,律师才能在庭审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四、司法实践的学习与沉淀刑事辩护是一门需要不断学习的法律实务。

在长期的执业中,律师应当进行充分的司法实践学习和经验沉淀。

律师可以通过参加法律研讨会、案例分享会和法庭观摩等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辩护技能。

同时,律师还应当不断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辩护实践,从中提炼经验和教训,并加以沉淀和应用。

只有在不断学习和积累的基础上,律师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和专业水平。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论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
中缺乏 可执行 。具体表 现 如下 几点 :
其 一 , 予控辩 双 方同等 的 强制取 证权 。 赋 辩护 律师应 享 有与
第一, 尽管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又对这 控 方相 对平 等 的调 查取 证权 , 其调查 取证 应无须 经过 有关证 人和
些 权利加 以诸 多限制 , 这种 限制 事实上 使律师 拥有此 项权 利失 去 有 关单 位及个 人 的 同意, 时有关单 位和 个人有 义务 无条件 予 以 同
的一项基 本权 利 。 法庭 审判 前 , 告人 可要 求法 院 以强制 手段 段 , 在 被 律师 仅 能提供 法 律帮助 , 无调 查取 证权 。而 要实现 控辩 双 但 传 唤本方 证人 出庭 作 证或 要求 有 关人 员交 出对 被告 人有 利 的书 方 的真 正平 等 , 除了严 格按 照有 关规 定保 护律 师 了解案 情 、 见 会 证和物 证 。尽 管新 修订 的 《 师法》 ” 律 取消“ 须经被 调查人 同意 ”可 犯罪 嫌疑 人 的权利之 外 , 应 当赋 予律 师在侦 查 阶段享 有更 具可 , 还 以说是 一种进 步 ,至 少律 师可 以在 取 证过 程 中有 了一定 的 主动 操作 性 的真 正意 义上 的调 查取 证权 。 权 。但 是 , 实 践中 , 在 由于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仍 不具 有司 法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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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事诉 讼 中律 师调查取证权 的扩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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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我 国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指 出现行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弊端, 然后提 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枳时我国刑事诉讼的重
要意义, 最后 , 出 自己对 扩 大律师调 查取 证权 改革 我 国辩护律 师 调查 取证 请求 权制 度 。 完 辩护 被 人 民法 院 、 检察 院 以各种 各样 的理 由拒 绝 。 护律 师调 查证据 辩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在法律领域,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优秀的律师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思维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提升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下面将分享一些能够提升律师案件调查和取证能力的实用技巧。

首先,律师应该重视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案件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律师能够收集到的证据数量和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律师应该善于通过多种途径收集证据,包括调查取证、人证物证等。

同时,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需要注重保密工作,确保不会泄露相关信息。

其次,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案件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涉案的各方当事人、相关证人以及其他调查人员等。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解决矛盾和争议,并最终取得更可靠的证据。

另外,律师还应该具备扎实的调查能力。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来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各个细节。

调查能力包括搜集线索、分析案件相关信息、找出关键证据等。

通过系统化和有序的调查方法,律师可以更好地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律师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分析和推理工作。

律师需要通过合理的推理来推测案件的真相,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可以帮助律师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除了以上几点,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能力。

在某些复杂的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合作。

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合作能力,共同制定解决方案,确保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律师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行业日新月异,律师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并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

同时,利用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渠道,不断提升自己在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技巧。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权的完善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权的完善
证 明被追诉人有罪 、 罪重 的证 据 ,忽视无罪 、罪轻
正如 田 口守一先 生指 出:“ 犯罪嫌 疑人 、辩 护
人 必须 自己积极 收集 保全有 利 于犯罪嫌 疑人 的证 据 。但是 犯罪嫌 疑人没 有强制措施 权, 因此犯罪 嫌 疑人 能够利用的 只是证 据保全请求权 。 嘲 ” 刑诉法 规 定 辩护律师行使调查权 有两种方式 : 自行 调查取 证 和 申请 调查取证 。 律师 自身 身份 的限制 、 但 证人 不

愿 作证的现实 , 加之刑事辩护风险过高使得律师不 能、 不敢 自行取证 ,自行调查取证行为效果在 司法 实际收效甚微 。 由此辩护方取证方式基本转 向于 以 分 享 国家司法资源为基 础的公力取证方式 。 ( ) 三 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 实现程序分流 ,节
约司法资源

对抗 制诉讼模 式 中法 官通 过控辩 双方 的举证 质 证来发现案件事实。 虽然法律赋予检察院全面收 集 证据的义务 , 但控诉的诉讼 角色侵蚀 了检察院的 这 一义务 ,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倾 向于收集
批 准 ; 拒 绝 几 次 , 自己就 知 趣 了 , 不 提 申请 多 他 就 了。 I ”0 在司法 实践 中律师 申请 调查难 ,究其 原因 , 主要有立法上 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 上的制 约。
的证据。赋予律师 申请调查权 , 以在诉讼各阶段 可 及早地 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 的证据 , 使公检 法机 促 关 准确地对诉讼进程作 出判 断 ,实现程序 的分流 , 节 省司法资源。 二、辩护律师 申请调查权 的现状评价 现行 刑事诉 讼法第 3 条规定 : 7 辩护律师……可 以申请人 民检察 院 、 民法 院收集 调取 证据 , 人 或者 申请人 民法 院通 知证人 出庭作 证 、调取新 的物证 等 。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4 、4 4 5条规定 : “ 辩护律 师 申请人 民法 院收集 、 取 , 民法 院认 调 人 为 确有必 要的, 当同意 。人 民法院根据辩护律 师 应 的 申请收集 、调取证据时 , 申请人 可以在场 。人 民 法 院根据辩 护律师 的申请 收集 、调取 的证据 , 当 应 及 时复制移送 申请人 O 2 1 年新刑诉 法增加 一条 , ”0 2 作 为第三十九条 :“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行,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我国审理相应的案件应该会使⽤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

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

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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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是什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如何进⾏实践中,当事⼈申请⼈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证据:(⼀)提出申请的⼈必须是当事⼈或者其代理⼈。

(⼆)须提交申请书。

当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

(四)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五)缴纳⼈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

⼆、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不享有这个权利。

但律师在⾏使这⼀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是要经过⼈民法院的许可。

⼈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必须经被害⼈、被害⼈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

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没有这个权利。

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

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

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

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导言:刑事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的一种专门技能。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技能,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介绍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并分别从调查取证、辩护策略和审判辩论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调查取证刑事辩护的第一步是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辩护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以下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些基本技能:1.审阅案卷材料:律师应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以确保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2.采访被告和证人:律师应与被告和证人进行详细的采访,了解他们的陈述和观点,以便形成合理的辩护策略。

3.寻找证据:律师应积极寻找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如目击证人、视频录像等,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责任。

4.调查现场:律师应亲自前往案发现场,了解现场环境和情况,以便在辩护中提供具体的细节。

二、辩护策略刑事辩护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的辩护策略。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辩护策略:1.否认犯罪: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无罪,律师可以采取否认犯罪的策略,否认被告与犯罪行为有关。

2.认罪辩护:如果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律师可以采取认罪辩护的策略,争取减轻刑罚或获得宽大处理。

3.证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无罪或减轻责任,例如找到目击证人证明被告不在案发现场。

4.法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引用来辩护,争取对被告的有利判决。

三、审判辩论刑事辩护的最后阶段是在法庭上进行审判辩论。

律师需要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技巧,争取对被告的有利判决。

以下是一些在审判辩论中常用的技巧:1.陈述清晰: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时要清晰明确,简明扼要地表达观点,以便使法官、陪审团和观众能够理解。

2.逻辑严密:律师的辩词应具有逻辑性,推理过程严密,以增强辩护的说服力。

3.引用先例:律师可以引用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法律观点,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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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证据请求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进行相关调查、收集、核实证据等活动的权利。

“律师在办理任何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时,都享有这项权利。

”①辩护律师也不例外。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律师法》第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要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如果被调查对象不同意或未经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进行调查。

否则,收集到的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但由于控辩双方的对立,人民检察院往往不予以调查。

这一规定极为不现实,因为要求人民检察院为辩护律师收集有利于对方而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甚至有时还出现人民检察院阻碍辩护律师取证的现象。

同时,我国老百姓对辩护律师在观念上也存在偏见,如“为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罪责”等等,再加上辩护律师对证人不能给予保护,所以,不予配合、不理睬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取证经常碰壁,也是情理之事。

因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只好依赖法院。

所以,刑事诉讼法又赋予了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权,即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以国家权力,收集、保全有利于己方的证据的权利。

这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不可剥夺的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保障。

因为与之相应的法院调查权是一项司法权力。

所谓权力,是指“拥有作出决策并能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人们遵循的社会能力。

”“权力的行使一般拥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具有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的力量。

”“是一种指令与服从的关系。

”②英国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司法权力、行政权力。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并完善了“三权分立”理论,他认为司法权力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③的国家权力。

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考试权力和监察权力。

由此可见,司法权力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

“司法权力是司法机关进行活动最重要的保障和依据,没有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是不存在的。

”④司法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法院调查权是人民法院享有的一项司法权力,是审判权有条件的扩张,具有强制性。

这里讲的法院调查权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庭前,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与起诉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一项司法权力。

它的实施有利于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完善和与之相应的法院调查证据权的实施与强化,对解决当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无力现象,及实现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与控诉机关平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及缺陷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高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对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进行剖析后,不难发现这一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是“形同虚设”,与设置该权利的立法目的相差甚远。

理由有,法院调查权启动的决定权在法院,而现行法律又以“认为有必要”、“认为确有必要”、“不宜或不能”等笼统的法律语言来作为法院决定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这是其一。

其二,法院准许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在实践中也往往落空。

因为辩护律师向上述对象收集材料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同时要经他们的同意。

如果他们不同意,法院签发的准许调查书也是一纸空文。

其三,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规定强制性制裁措施,因此,虽然法院经辩护律师申请而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该证人仍可不出庭。

同时,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①拒绝调查证据的情形与拒绝后救济程序立法空白。

法律未规定拒绝的具体情形,辩护律师的申请容易被法官随意拒绝。

申请一旦被拒绝,辩护律师得不到法律上的进一步救济。

②未规定调查可采取的措施,法官采用调查的措施于法无据,容易成为法官调查不力、草草了事的借口。

③庭前调查的法官与庭审法官是同一的,从事庭前调查活动的法官要参加法庭审判。

一方面,法官庭前调查范围广,难以避免预断、先入为主。

另一方面,法官要保持庭审中立,庭前就不应进行调查。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立场出发,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证据请求不予理睬,走到了另一端。

④缺乏对法院调查权的制约和监督,容易被滥用,应调查的而不予调查,不应调查的而予以调查的现象也时有发现。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但缺乏完整的机制。

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现实和国外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辩护律师的这一权利应得到强化,并应不断完善,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三、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完善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首先要对这一权利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①赋予辩护律师这一权利是为了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审判的公正。

控方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收集、保全证据的权力,而辩方收集、保全证据的力量薄弱,对有利己方证据往往不能提交法庭调查,制约辩护权的实现。

控辩不平等,审判难以公平、公正。

为此,法律应赋予辩护律师有权请求法院以国家权力、国家经费,将有利己方证据出示在法庭上。

②权利不同于权力,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权力的保障。

辩护律师这一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法院调查权的实施。

在这里,法院调查权的实施又是在辩护律师提出请求之后,而不是依职权主动。

③调查证据的请求权与决定权。

辩护律师需要调查何种证据,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并要说明理由。

而该证据应否进行调查及如何调查,属法院的职权,由法院决定。

④法院调查权不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但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遇阻时,法院可采取适当的强制性措施来保证其实施。

法院主要是收集、保全证据,对证据的价值不进行判断。

而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庭外调查核实,其实质上是一种核实证据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证据价值的判断、取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控辩双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有疑问时,宣布休庭,并采取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方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有检察人员、辩护人和审判人员在场,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从上述理论的界定和前述我国立法的缺陷出发,应该怎样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呢?笔者认为,强化、规范我国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应进行司法改革,大胆借鉴国外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由预审法官承担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庭前调查的决定、实施由预审法官负责,庭审法官不参与调查活动,不会产生预断,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庭前调查的法官就是庭审法官,法官通过庭前调查,了解案情,容易出现“先入为主”,使庭审流于形式。

这一规定必须改变,否则,势必影响庭审方式的改革。

第二,辩护律师申请方式规范化。

辩护律师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明确收集、调取的证据与本案的关系及证明的事项。

同时,要具体且个别地写明所要调查的证据,而不能一般性或笼统地提出,以便法院判断调查是否必要或妥当。

如调查证人,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住所、询问的事项;调查收证,应写明书证是什么、在何处,或由谁保管。

第三,辩护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扩大化。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的范围除现行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直接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外,还应包括申请法院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调取证据;调取人民检察院掌握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进行保全等。

第四,法院处理方式的法定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辩护律师调查证据的申请有必要时,应当同意。

但未明确是以书面还是口头方式同意。

对认为没有必要时怎么处理,也不明确。

笔者认为,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证据时,应以书面方式决定。

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预审法官应及时展开调查,且不受辩护律师撤回申请的影响。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查证据时,应以书面决定方式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决定书应由预审法官签发,签发后三日内送达辩护律师和检察官。

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申请,预审法官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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