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地税发[2007]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7]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
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20•【文号】国税发[1994]208号•【施行日期】1994.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1994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法规。
本规定所称地方税收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税收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单独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文件;(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三)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地(市)、县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方税务局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备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甘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问题,清算工作,实施方案【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甘地税发﹝2008﹞23号【发文日期】2008-02-27【实施时间】2008-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提两抓”工作思路和“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挖掘税收潜力,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房地产行业经济收益的作用,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从今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本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为: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所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
二、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转让房地产项目及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清算中不仅要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行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要对销售房地产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并进行清算。
三、方法步骤 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自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制定方案、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一)成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机构。
省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性忠同志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征管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税政三处、涉外处、监察室、稽查局、直属局、发票中心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
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一、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涉及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2023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连续使用。
四、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连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6月1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制发的背景依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公告》其次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一)受理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2年3月29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甘肃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通知”、“批复”等应视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税机关承担税政、征管、退税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职能的税收业务部门或者负责政策法规的综合部门牵头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县(市、区)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一、甘肃怡欣心理咨询中心、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取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至2021年。
二、甘肃省药学学会、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质量协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甘肃省汽车业商会、甘肃汇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甘肃省游泳协会、甘肃省园林商会、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庆阳仲裁委员会、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康复医学会、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甘肃省名中医传承研究会、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钱币学会取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至2022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一、地方税收政策概述地方税收是指在中国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实施的税收制度。
地方税收系统包括了各级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各项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税、地方附加税、地方政府性基金等。
地方税收办税政策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的与纳税人办税行为相关的政策,旨在规范纳税人的税务行为,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缴税。
二、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意义1.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缴税: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制定能够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遵守税收规定,合法缴纳税款,减少非法避税行为。
2.促进地方税收的增长: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完善地方税收办税政策,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地方税收的增长。
3.优化税务环境: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优化税务环境,提升办税效率。
三、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纳税人的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的注册、备案等环节。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身份。
2.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
纳税人需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以免影响自身的信用记录。
3.税务优惠和减免政策: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还包括了针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相关行业的发展,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税务负担。
4.税务稽查和处罚:地方税收办税政策规定了税务稽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措施。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被纳入税务稽查范围,一旦查实,将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执行机构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执行机构是各级地方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地方税收政策。
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方税务局咨询税收政策,办理纳税申报等相关手续。
五、地方税收办税政策的建议1.增加纳税人的税收知识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税收教育活动,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遵纳度。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07•【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施行日期】201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公告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甘肃省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协同配合。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兑奖问题已发放的地税有奖发票,包括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并列三联)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办法予以兑奖,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甘国税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全省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进一步规范热线日常运行,提升热线服务水平,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和热线运行情况,制定了《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如果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6日甘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66”是税务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纳税人涉税服务需求的热线电话号码,并通过设立呼叫中心,承担12366工作的主要职能。
第三条甘肃12366热线以“用心倾听、真诚服务”为宗旨,积极响应纳税人正当诉求,力争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四条全省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12366热线建设,保障经费支持,合理配置人力,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热线功能。
第五条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共有12366码号资源、共享热线平台设备、共用热线系统软件、共建热线服务场所等方式联合建设12366热线。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甘地税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管理权限第六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1月31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营项目,确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第四条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甘肃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第五条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按照《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甘肃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6年11月1日甘肃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制定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称《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一)《办法》第五条,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办法》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办法之一,对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构建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甘国税发〔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省公司(以下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应纳的增值税。
二、具体征收管理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6号)执行。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预征率为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预征率为2%。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分支机构间调拨上述货物,不需要开具发票,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面向客户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但应依照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将上述收入归集汇总,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甘国税函〔2011〕503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限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至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进行一次性申报。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和程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专项申报报告,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说明损失的类别、原因、金额及对应的政策依据条、款等,同时附报《公告》规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含不跨省)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复印件向总机构上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甘国税发〔2003〕221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死欠核销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了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规范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核销死欠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望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执行:一、核销死欠的范围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并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经税务机关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滞纳金、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
以及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二、申请核销死欠应附的资料1.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3.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4.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复印件;5.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销的文件复印件;6.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报告(详细说明欠缴税金发生的事由、时间、税种、金额、追缴过程);7.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2001年1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确认时要求附报的证明文件确实无法取得的,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稽查部门分别出具核查材料。
三、申请核销死欠的程序对符合核销死欠条件的欠缴税金,先由各县(区、市)税务局对欠缴税金的纳税人逐户填报《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地、州)税务局进行审核;各市(地、州)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上报省局征管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6.08•【字号】甘地税一[1995]022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一[1995]022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处(局)、教育委员会(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省委发(1994)54号精神和省教委等九个部门联发的具体贯彻实施办法,现就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的问题明确如下:一、甘肃省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1、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包括开办初期享受免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3%计征教育附加。
2、对省内各地开办的各类饮食业、娱乐业的企业(包括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按月营业额的2%计征教育附加。
3、对省内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旅店),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
上述三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二、征收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1、农村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各类饮食企业和娱乐企业,缴纳的教育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列支,列入“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2、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按实际住宿天数每张床位每天加收1元教育附加,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在开住宿发票时另栏单独反映,由住宿者承担。
3、甘肃省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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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减免税管理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10月14日,甘肃省地税局修订并下发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办法》的修改实施在规范减免税流程、明确纳税人权利义务、明晰各部门责任、保证减免税政策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减免税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为了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使《办法》的规定更符合工作实际情况,省地税局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原《办法》相应废止。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对审批时限进行了修改。
依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审批时限的规定,结合《纳税服务规范》的减免税办理时限,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时限由“县区级15个工作日、市州级25个工作日、省级50个工作日”修改为“县区级20个工作日、市州级30个工作日、省级40个工作日”。
二是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
为了与涉税审批事项前移工作相配套,结合《纳税服务规范》的减免税办理流程,对《办法》第十四条中的工作程序进行修改,税政部门不再等到公示结束后下发批复文件,而是直接根据减免税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下发批复文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做出的减免税决定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进行后续管理。
三是对使用的文书进行了修改。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制的《减免税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修改为《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纳税服务规范》中的文书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的使用。
关联知识: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