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 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16施行日期2010.04.16文号晋政办发[2010]25号主题类别种植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10-2015)根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立,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设置的原则(一)严格标准,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减控总量,优化行业布局。
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当地和周边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兼并重组,优化行业布局,遏制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三)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
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场的管理行为,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养殖场环境的整洁和生物安全,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养殖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殖场管理委员会由养殖场所有者、养殖场经理、养殖专家等组成,任命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四条养殖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养殖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定期对养殖场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养殖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养殖场应设立合理的规划,并根据养殖需要确定场地的规模和布局。
第六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七条养殖场应设置合理的防疫隔离区,确保养殖物种的健康和生长。
第四章入场检疫与清洁消毒第八条养殖场的动物、设施及器材在进场前,必须进行入场检疫,排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
第九条养殖场的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以减少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十条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防疫知识培训,掌握消毒技能,做到防疫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五章动物的饲养与管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保障动物的生存和健康。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方案,确保养殖动物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处理有疾病症状的动物。
第六章垃圾处理与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保持养殖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加强异味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防火防灾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八条养殖场的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养殖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外部交往与沟通第二十条养殖场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养殖业政策和法规动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
养殖场备案管理是指对养殖场进行合法登记和管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登记备案:养殖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农业部门或者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信息和证件,以确保养殖场的合法性和规范经营。
2. 场地审批:养殖场的场地需要经过审批,确保符合卫生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审批过程包括场地勘察、环评报告等。
3. 健康检疫:养殖场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动物健康检疫,确保养殖的动物没有传染病,保障食品安全。
4. 技术指导:养殖场备案管理部门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养殖场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养殖效益。
5. 许可证和标识:养殖场经过备案后,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和标识,作为合法经营的凭证。
养殖场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猪场的正常运营和猪只健康成长,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场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养猪场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养猪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养猪场应当根据猪只的生长阶段,合理划分猪舍,确保每个猪只有足够的生活空间。
第五条确保养猪场环境清洁卫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保持水质清洁,定期对猪舍进行消毒。
第六条讲究猪只的饲养和管理,合理搭配饲料,保证猪只正常成长。
定时检查猪只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疾病。
第七条建立完善的饲养记录,记录每头猪只的饲料摄入量、体重变化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确保养猪场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养猪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火、防爆、防疫等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做好操作规范,防止因操作不当带来事故。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意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定期体检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确保猪只安全,定期检查猪舍栏网等设施,防止猪只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员工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奖励优秀员工,惩罚违规员工。
第十六条建立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遵守。
第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做出表率。
第五章处罚制度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养猪场应当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养猪效益,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十一条养猪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养猪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养殖场建设备案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养殖场建设,保障养殖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养殖场建设备案适用于以下规模的养殖场:(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2)蛋鸡、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3)肉鸡、肉鸭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4)鹅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5)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6)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7)牦牛存栏量200头以上;(8)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9)马、驴、骆驼存栏量50匹以上;(10)兔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11)鸽年出栏量1万只以上;(12)鹌鹑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13)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500只以上;(14)羊驼存栏量300只以上。
2. 禁止备案的养殖场:(1)位于国家规定的禁养区内;(2)未达到环保要求;(3)存在安全隐患。
三、备案程序1. 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1)申请人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交养殖场建设备案申请;(2)申请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项目负责人等;(3)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明、环保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
2. 畜牧兽医部门审核:(1)畜牧兽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审核内容包括:养殖场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等;(3)审核合格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证明。
3. 养殖场建设:(1)养殖场建设应按照备案证明要求进行;(2)养殖场建设过程中,应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
四、备案变更与注销1. 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1)养殖场规模、品种、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变更;(2)畜牧兽医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养殖场建设备案变更证明。
2. 养殖场建设备案注销:(1)养殖场停业、转让、破产等原因导致养殖场不再存在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备案注销;(2)畜牧兽医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备案注销。
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规章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养殖场是指为了生产农产品而进行养殖的场所,包括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
第二条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合理的养殖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动物的健康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场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福利要求,提供良好的饲养环境,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和疫病检测,确保动物群体的健康。
第三章养殖场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进行规范的养殖记录,包括动物的来源、数量、死亡情况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养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养殖场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养殖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养殖场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养殖技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交流活动,共同推动养殖业的发展和创新。
以上为《养殖场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养殖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养猪场管理制度
养猪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规范养猪场的管理工作,确保猪舍、猪肉产品的安全,保障养殖场员工的健康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一)猪舍管理1.严格执行《畜牧法》、《养殖场卫生管理制度》,养猪场必须取得养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2.养猪场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建立猪饲料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健康许可证、无质检合格证的饲料原料;禁止使用过期、霉变、有异味的饲料原料;禁止购买非法添加物的饲料原料。
4.设立专门的饲料库房,饲料要分类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使用,防止饲料变质。
5.养猪过程中严禁混养不同年龄段的猪只,避免传染病的发生。
6.定期消毒猪舍,做好饮水设备和猪舍的清洁卫生工作,防止细菌滋生和传播。
7.确保饮水设备的畅通,随时检查修复漏水、堵塞等问题,保证猪只的正常饮水。
8.养殖环境要保持通风良好,控制猪舍的温度和湿度,防止猪只因环境问题导致的疾病。
(二)疫病防控1.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做好猪只的免疫工作,确保猪只的健康。
2.对发现疾病的猪只要及时隔离,防止疾病扩散。
3.建立疫病监测制度,定期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4.猪的屠宰过程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环境安全1.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定期检查电路安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及时清理易燃物。
2.加强防盗工作,设立安保岗位,加强对养猪场周边的巡查和监控,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3.养猪场使用的化学品严格管理,防止误食或接触引发意外事故。
4.设立专门的猪舍维修保养人员,定期检查猪舍设施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施。
三、安全检查(一)定期巡查猪舍设施的消防设备,保证其运作正常,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二)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消防演练机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能力。
四、附则本制度由养猪场负责人负责解释和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为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科学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发展,早日实现“产好药、用好药、少用药”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兽药监管的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兽药作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投入品,产品质量的优劣事关兽药产业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
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人员经费,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样核查、案件查处等具体业务工作。
全省药政管理要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成绩”的正确理念,紧紧围绕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检打联动”的有关规定,团结协作、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兽药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质量兴药、绿色兴药、品牌兴药”的要求,强化职责意识,落实兽药生产企业全程监管。
要监督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生产GMP制度,引导企业发扬“工匠精神”,杜绝生产假劣兽药产品。
要把兽药文号核查抽样同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查处。
要监督生产企业落实二维码管理制度,实现兽药产品全程可追溯,对执行不到位的,将依据规定严厉处罚。
要加大问题企业及其产品的跟踪检查力度,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要坚决从严从重查处。
山西省农业厅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养猪场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养殖场管理规定
养殖场管理规定养殖业是农业领域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
为了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动物健康生长,制定一套合理的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养殖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场地规划与建设1. 场地选择场地应选在空气清新、水源充足、排水便利的地方,远离工业废气、有害化学物质和噪音污染源。
2. 场地规划(1)养殖场应按照技术要求划分不同的区域,如养殖区、饲养区、消毒区等,以便对各种活动进行有序管理。
(2)合理规划畜禽圈舍布局,确保动物的居住环境舒适,避免逃逸、攻击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3. 场地设施建设(1)根据养殖类型选择建设适当的圈舍和设施,如牛舍、猪圈、鸡舍等。
(2)确保圈舍的保温、通风、隔离等功能,提供动物生长所需的最佳环境条件。
(3)配备必要的设施,如饲料储存仓库、灭菌设备、清洁卫生设施等,以保证养殖场的运作顺利。
二、动物管理1. 动物种源选择(1)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种源,确保动物的品种纯正、健康情况良好。
(2)遵循科学原则,进行合理的配种和繁殖,以保持和提高动物的产量和质量。
2. 饲养与喂养管理(1)饲养人员需专业培训,了解动物的需求和适宜的饲养方法。
(2)保证动物的日常喂养按时、定量、定性进行,合理配制饲料配方,确保营养均衡。
(3)定期检查动物的饮水设施和饲料储存条件,及时更换并清理,避免引发动物疾病。
3. 疫病防控(1)建立定期的疫苗接种和防疫计划,确保动物免受疫病的侵害。
(2)定期组织动物体检和疫情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疾病扩散。
(3)对发病动物实施隔离,及时清除死亡动物,避免疫情蔓延。
三、环境保护和卫生措施1. 圈舍清洁和消毒(1)定期清理圈舍内的粪便和废弃物,保持环境清洁。
(2)使用合适的消毒剂进行圈舍的定期消毒,防止疫情传播和臭味污染。
2. 污水和废弃物处理(1)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养殖场产生的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将动物粪便和废弃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养殖场管理规定
养殖场管理规定养殖场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为了保证养殖场的正常运作和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养殖场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养殖场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养殖场基本要求、动物饲养与喂养、环境保护措施和疾病防控等方面。
一、养殖场基本要求1. 注册登记:任何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2. 设施建设:养殖场应具备合适的场地和建筑物,满足动物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空间和设备。
3. 水电供应:养殖场必须保证水源供应充足并符合卫生标准,同时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4. 卫生安全: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卫生要求,保持场区内的清洁卫生,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二、动物饲养与喂养1. 饲料配制:养殖场应根据动物的需求和生长发育阶段,合理配制饲料,保证其营养丰富和安全性。
2. 喂养管理:养殖场应定期、定量地进行喂养,确保动物的饮食均衡和合理,同时加强饲养管理。
3. 饮水设施:养殖场应提供充足、干净的饮水设施,保证动物的饮水需求。
三、环境保护措施1. 污水处理:养殖场应安装合适的污水处理设施,对养殖废水进行处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2. 粪便处理:养殖场应进行科学合理的粪便处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臭气扩散。
3. 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应分类处理废弃物,合理利用或处置,确保环境卫生和资源循环利用。
四、疾病防控1. 防疫措施: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疾病防控方案,采取合适的疫苗接种、药物预防等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2. 病死动物处理:养殖场应及时处理病死动物,严禁随意弃置或饲养场内,以免造成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
3. 疾病报告:养殖场应建立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疫情,以便做出合理的处置和防控措施。
养殖场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生产,提高养殖效益,同时也对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起到重要作用。
各养殖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新建养猪厂报备制度范本
新建养猪厂报备制度范本一、报备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报备主体新建养猪厂作为报备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3. 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4. 符合当地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5. 具备动物防疫条件。
三、报备内容新建养猪厂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报备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2. 养殖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养殖规模、品种、养殖方式、用地规模、投资金额等;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等;4. 动物防疫条件评估报告:包括防疫设施、防疫措施、疫病防控等;5. 土地使用情况:包括土地性质、用途、权属证明等;6. 其他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四、报备程序1. 新建养猪厂应当在项目启动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提交报备材料;2.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报备;3.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对新建养猪厂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养殖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 新建养猪厂在取得报备证书后,方可进行养殖活动。
五、监督管理1. 新建养猪厂应按照报备内容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养殖规模、品种等;2.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养猪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3. 新建养猪厂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4. 新建养猪厂应按照我国环保政策,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不影响周围生态环境。
六、法律责任1. 新建养猪厂未按照本制度进行报备,擅自开展养殖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2.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未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的,由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3. 新建养猪厂在养殖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养殖备案怎么办各地标准多少赶紧看
养殖备案怎么办各地标准多少赶紧看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和管理养殖业,各地纷纷出台养殖备案制度,要求养殖场户进行备案登记。
那么,养殖备案怎么办?不同地区的备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首先,养殖备案的办理流程一般包括提交材料、现场审核和领取备案证书三个步骤。
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养殖场的建设规划和验收证明、环评报告、屠宰许可证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要求比较繁琐,但是只有通过备案,养殖场才能合法经营。
其次,不同地区对于养殖备案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对养殖备案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
一般要求养殖场与水源保持一定距离,以确保水源的安全性。
而在中西部地区,对养殖场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鼓励发展畜禽养殖业。
但是不论是哪个地区,养殖备案标准都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养殖场的安全和健康经营。
养殖备案的标准也与养殖的种类有关。
不同的养殖种类涉及到的备案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养殖牛、羊等家畜的备案标准可能与养殖鱼类或禽类的备案标准不同。
因此,在办理养殖备案前,养殖场户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养殖种类的备案要求,以免出现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备案失败的情况。
另外,为了方便养殖场户办理备案手续,各地也纷纷推行了在线备案系统。
这一系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备案申请、材料上传和查询进度等操作,方便快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地区的在线备案系统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办理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系统的使用说明,确保操作正确。
总的来说,养殖备案是养殖场户必须要完成的重要手续,不仅能够规范养殖业的发展,还能够保证养殖场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各地对养殖备案的要求不同,养殖场户在办理备案时要仔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同时,借助在线备案系统能够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本文对于养殖备案提供了一些帮助,让养殖场户能够顺利完成备案手续,并安全有序地进行养殖业的经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晋农计函〔2018〕14号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对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晋农计函〔2018〕14号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你单位《关于呈报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运牧医计发〔2018〕1号)收悉。
根据《农业部关于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计发〔2017〕171号)精神和要求,经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原则同意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现批复如下:一、项目名称山西省永济市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二、项目建设单位永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三、项目实施单位山西长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项目法人姚军山西长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及责任人苏红伟永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六、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畅满增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七、建设地点山西运城市永济市张营镇八、建设性质新建九、建设年限自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十、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仪器设备购置1514台(套、批),其中: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包括猪舍自动环境自动调控系统软件平台、湿帘降温系统、卷膜通风系统等设备709台(套、批);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包括基础饲喂站和训练站、电子耳标、圆盘定量下料装置等设备667台(套、批);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猪舍疾病监控健康识别系统,猪舍热湿检测传感系统、猪舍群体特征高清摄像机等设备85台(套);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发情评估软件和遗传评估软件、B超仪、电子秤等设备53台(套)。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农业畜牧固定资产投资暨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农业畜牧固定资产投资暨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晋农办计发〔2018〕256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农业畜牧固定资产投资暨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的通知晋农办计发〔2018〕256号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今年是我省转型项目建设年。
省委省政府把项目建设作为转型发展的硬任务、硬抓手、硬指标。
为了调度各市农业畜牧项目投资情况,扭转我省一产固定资产投资持续下滑的局面,做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经厅领导同意,定于9月21日召开农业畜牧固定资产投资暨产业园创建工作会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按照晋农计发〔2018〕21号《关于开展农业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调度各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畜牧)情况,分析投资下滑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研究对策措施;2.安排部署省级现代产业园创建工作;3.征求对《山西省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规划(2018-2022)》意见建议。
二、参会人员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分管计划工作的副主任、计划科科长。
三、会议地点太原市桃园正街农业大厦。
9月20日下午六点前报到,21日上午8:30开会,会期一天。
四、会议要求1.各市按照会议内容准备汇报交流材料30份;2.各市按照晋农计发〔2018〕21号《关于开展农业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尽快上报一报告四清单,没有上报的会上通报。
联系人: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李斌联系电话:************邮箱:**************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
养殖场财务制度备案制度
养殖场财务制度备案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养殖场的财务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备案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备案制度适用于养殖场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三、备案内容
1.养殖场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财务管理活动负责。
3.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流程和程序,确保收支记录真实可靠。
4.建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
5.严格控制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防止财务造假和挪用。
6.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相关财务资料和凭证,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7.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财务违规行为和问题。
8.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保持符合市场和法律的要求。
四、备案程序
1.养殖场管理层审查并批准本备案制度,落实责任人和执行时间。
2.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
3.财务人员按照备案制度要求执行工作,确保财务管理活动规范有序。
4.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核实执行情况和效果。
5.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五、备案效果
本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养殖场的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
六、附则
本备案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需经养殖场管理层批准后生效。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农监管发[2007]9号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农监管发[2007]9号)各市农业、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运城市农办,厅各直属单位:《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已经省农业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2007年12月28日山西省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农业厅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产业化项目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农业厅组织的农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所指农业项目,包括由中央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归口省农业厅管理的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省农业厅组织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农牧医发〔2022〕1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农牧医发〔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银保监分局: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恢复生猪
生产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遏制生猪产能严重下滑、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等严峻形势,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猪产能恢复到常年水平。
但生猪周期性反复波动问题未根
本解决,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
为认真贯彻2021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总页数】5页(P77-8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建立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答记者问2.建立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3.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5.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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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农办信息发〔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晋农办信息发〔2018〕189号各市农委、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现将《山西省农业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2018年7月24日山西省农业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门户网站的名称是山西省农业厅,英文域名为。
门户网站是我厅唯一以“山西省农业厅”名义开办的政府类网站,是我厅在互联网上开展政务信息服务的唯一窗口。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有:主网站、厅属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专栏和全省农业信息联播各市子频道。
第四条厅属各单位除本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的子站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其它的政务信息类网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农业厅办公室是厅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组织管理和规划、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统筹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农业厅信息中心是门户网站的承办部门,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发布及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厅属开设子网站(或专栏)的单位是该子网站(或专栏)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安全,负责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各市农委是全省农业信息联播本市频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的农业信息联播工作,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审核、发XXX保密等相关制度规范;负责对联播信息的质量、数量和保密安全进行监管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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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 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向所在县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场址地理位置和场区布局示意图,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备案.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现场核查合格的,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公告。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予以备案并发放畜禽养殖代码,同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畜禽标识。
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
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司。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不得发放养殖代码和畜禽标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