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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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沪纠办[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沪纠办[2003]13号)

为规范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督员的组成和任务

监督员由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从本市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成员、群众团体代表等人员中聘任。主要对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益事业和垄断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关心全市的政风行风建设;

(二)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坚持原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本人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监督员的聘任及任期

监督员的聘任由市纠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经以上单位推荐,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纠风办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证》。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

对参加过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现已不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经验丰富、身体状况仍适应监督工作的人员,市纠风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作为特邀代表聘为监督员。

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2年或3年。到期若符合条件,经组织推荐,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应征求推荐组织和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办理增减手续。

四、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和重点对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状况,重点是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中,执法是否公正、清廉,政务、事务是否公开、透明,办事是否认真、高效,服务是否热情、规范。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与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接触频繁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市政府、市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被监督部

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根据市纠风办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二)向市纠风办和被监督部门反映政风行风情况;

(三)公正、廉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七、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市纠风办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测评、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查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四)直接或通过市纠风办向被监督部门的纠风机构反映所了解的政风行风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被监督部门需配合的工作

(一)应当严肃、认真、虚心地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二)向监督员介绍本部门政风行风状况及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受监督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问询,解答有关问题;

(四)对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五)对监督员反映的政风行风问题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向监督员进行反馈;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通报。

九、市纠风办的相关工作

(一)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检查活动,及时做好联络、

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向有关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加强与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求得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对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误餐、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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