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3篇)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素质和廉洁意识,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章行风监督员的职责第二条行风监督员是本单位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指导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职尽责;(二)监督和检查单位内部的廉洁行为,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三)接受群众举报,调查和处理相关问题;(四)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行风监督员的选任和资格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由单位领导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能力;(二)具备较强的诚信和廉洁意识;(三)熟悉单位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四)没有被纪律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章行风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第五条行风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力:(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和纪律约束;(二)调查和处理单位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做出回复和处理;(四)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行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举报人和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二)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三)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
第五章行风监督员的考核和奖惩第七条对行风监督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表彰奖励,不合格者进行处理。
第八条行风监督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取消职务:(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失职犯错;(二)涉嫌舞弊、受贿等违法行为;(三)被判刑或处以其他严重处罚。
第九条对行风监督员的表彰和奖励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加强激励作用。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对于本制度未涵盖的相关事项,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行风监督员的制度和规定不再适用。
以上是行风监督员制度的范本,具体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行风监督员制度范文(2)第一条为了加强行风监督工作,改善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政风行风制度
改进机关领导作风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机关领导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开辟进取,求真务实。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本委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中共山西省委、中共太原市委的指示精神,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认真负责,提高效率。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每一个委领导成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政务的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
每位领导对分管的工作不推委,不扯皮,及时处理,需上报和上会研究的事项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事效率。
重大事项及特殊紧急事项及时处理,普通请示报告要在 5 个工作日内赋予答复;涉及面大的请示报告,最多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三、加强学习,调查研究。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思量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减少应酬和不必要的会议,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到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
委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每年要坚持“四个四分之一”工作制度,即四分之一时间学习,四分之一时间调研,四分之一时间融资引资,四分之一时间处理业务。
四、精简会议,减少文件。
委办公会议主要议大事,研究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凡是委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上会,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处室处理。
需委办公会研究的问题,主办处室要提前将相关文件材料分送委领导成员审阅,留有充分的思量讨论时间。
文件、便函、请示卡片等要认真执行公文管理规范,控制和减少文件发行的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水平五、勤俭节约,减少应酬。
提倡艰难奋斗,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就餐按规定办理。
本委召开的会议经费要严格控制,会议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减少各种应酬性礼仪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
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是对具有行政执法、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窗口单位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二)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的安排和要求,参加监督、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三)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随时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督员的权利:(一)对全省人力社保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二)参加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政风行风会议和活动,查阅和获取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了解纠风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行风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专项提升和市场监管系统三年行风建设,优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改进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完善市场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行风监督员作用,增强行风监督的实效性,共同维护好我县市场秩序,特制定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由我局聘请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与,主要任务是对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据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行风政风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条件(一)愿意参与行风监督工作,热心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二)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三)一定程度了解并熟悉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四)具有正式党员身份,具备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收集、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场监管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对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给予保密;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有权要求给予反馈。
(二)监督县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风政风执行情况。
对市场监管系统的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及时把监督过程中发现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实事求是地向市场监管系统主管部门反映,配合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三)参加针对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社会评议。
(四)积极参加各类行风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人员不得聘请为行风监督员(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过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开除公职或其他处分的;(三)工作期间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或曾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重大疾病、身体不健康或其他不适合担任的。
政风行风活动监督员工作记录内容
政风行风活动监督员工作记录内容政风行风活动监督员是负责监督和记录政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行风作风的人员。
他们的工作记录是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和反馈,以便评估工作的效果和改进工作的方法。
以下是一份政风行风活动监督员的工作记录示例。
工作记录:政风行风活动监督员日期:2022年10月1日部门:教育局1. 活动内容:教育局开展了一次校园安全检查活动,旨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活动涵盖了校园环境、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2. 活动过程:活动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在准备阶段,教育局组织了培训会议,向校园安全检查人员介绍了活动的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实施阶段,校园安全检查人员按照安排对各校进行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在总结阶段,教育局召开了座谈会,对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
3. 活动效果:通过校园安全检查活动,教育局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并及时采取了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发现了一些校园内的安全隐患,教育局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加强校园安全教育。
此外,活动还加强了学校和家长的沟通,增强了校园安全意识。
4. 存在问题:在活动中,发现了一些学校存在的问题,如校园内的消防设施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等。
教育局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跟踪和整改,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5. 改进措施:根据活动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教育局将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工作:- 加强对学校的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 增加对校园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校和家长的安全意识; -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校园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6. 下一步计划:教育局将继续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检查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
同时,教育局还将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7. 结论:通过本次校园安全检查活动,教育局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和隐患,提高了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的通知各区(县)纠风办、宣传部,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服务行业纠风机构,各新闻单位:本市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在广播电台开设了有听众直接参与的互动性“热线”直播节目。
近几年来,各类“热线”节目不断发展,对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广电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定于2007年1月27日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开设上海市“政风行风热线”(以下简称“热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热线”的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任务“热线”是由市纠风办和市委宣传部主办、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提供平台,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的重要渠道,是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也是党和政府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
建立“热线”,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热线”,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根“连心线”,从而更直接、便捷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关注民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热线”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解读政策,接受群众咨询。
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解难释疑。
(二)接听群众投诉,反馈处理情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绿容[2010]296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0〕296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局直属单位:为充分利用政风行风投诉热线等受理平台,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接收、督办和反馈等工作,有效促进政风行风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2、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风行风热线处置工作小组名单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诉求处置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认真落实市纠风办《关于建立上海市“政风行风投诉热线受理平台”的通知》[沪纠办(2009)10号]精神,现就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系统做好市政风行风热线“962114”诉求处置工作暂行规定如下:一、原则(一)、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二)、民呼我应、快速高效、首问落实。
(三)、调查不清楚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诉求人不反馈不放过。
二、范围1、公园管理:主要包括园容园貌、服务规范、公园设施、游艺机运营、便民措施、开闭园时间。
2、公厕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规范、公厕卫生、公厕设施设备。
3、城管执法:主要指执法行为。
如:值勤巡查时吸烟饮食、着制服时进入娱乐场所、索要收受当事人馈赠等。
4、绿化遮挡干扰、绿地失养失管、绿化作业不规范。
5、暴露垃圾:主要指暴露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垃圾、装饰垃圾。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1994年7月30日沪人〔1994〕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教委迎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教委迎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9•【字号】沪教委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7.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市教委迎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教委监〔2008〕1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上海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5号)和《2008年上海市政风行风测评工作实施意见》(沪纠办〔2008〕10号)的精神,今年将对我市教育系统(包括教育部门和学校行业)进行政风行风重点评议工作。
重点评议工作由市、区县同时进行,实行市与区县工作联动,由市、区县纠风办分别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实施。
为认真做好我市教育系统迎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以下简称“迎评工作”),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成立市教委迎接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迎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迎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薛明扬市科教党委副书记,市教委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尹后庆市教委副主任阮显忠市教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成员:平辉市教委办公室副主任林洵多市教委公众服务处处长王志伟市教委财务处处长倪闽景市教委基教处副处长平杰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处长沈国强市教委审计处处长赵扬市教委德育处处长杨国顺市教委督导室主任冯惠民市教委监察室主任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监察室,由阮显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志伟、倪闽景、陈家源(市教委监察室副主任)等3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迎评工作中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市纠风办、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聘请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聘请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上的讲话在聘请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上的讲话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每一位出席今天座谈会的监督员朋友们,你们辛勤的付出和专业的精神为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作为党委书记,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时此地与你们交流探讨,分享经验,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党的永恒主题,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
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工作,是我们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风行风监督员既是党的廉政建设战线上的监察者,更是我们党建设的帮助者和改进者,他们的工作和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想重点强调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工作应当立足于国情和实践。
党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适应实际,服务群众,推动党和政府的工作更好落地生根。
在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过程中,我们应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地确定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的有序进行。
同时,政风行风监督员要以实际工作为依据,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
第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工作要注重规范和严谨。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规范。
政风行风监督员是推动党的廉政建设的关键力量,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因此,在聘任政风行风监督员时,要重视其政治素质和工作经验,注重选拔培养具备专业素养和扎实基础的专业人员。
同时,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循程序,依法履职,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工作要推动党的建设创新。
党的建设是一个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契合。
政风行风监督员作为党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要注重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聘请行风监督员工作方案(三篇)
聘请行风监督员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行风监督员作为企事业单位行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评估、督促和指导等职责,旨在提升企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企业形象,增强员工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在行风建设方面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我们公司决定于____年聘请行风监督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加强企事业单位行风建设,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水平;2.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企事业单位持续发展;3. 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增进企业文化建设。
三、工作职责1. 监督行风纪律:负责监督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纪律、道德规范和执行力,定期检查和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2. 督促改进工作方式:通过调研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和措施,帮助企事业单位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3. 引导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建设活动;4. 开展培训和指导: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5. 参与危机管理: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危机管理工作,熟悉相关应急处理流程和方法,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危机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四、工作计划1.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在公司内部设立行风监督员工作小组,明确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2. 开展行风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形式,了解企事业单位的行风状况,分析问题和隐患,为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供依据;3. 制定行风规范和制度: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企事业单位的行风规范和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4. 开展员工培训:组织员工培训,培养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水平;5. 制定监督评估方案: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行风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 组织文化建设活动: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行政协助行为,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协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本市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协助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本区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原则和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根据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聘请行风监督员工作方案
XX局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方案为加强XX局政风行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完善和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促进XX局工作人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提升工作效能,顺利实现三大目标,全面完成五大工程,特制定局2012年行风监督员工作方案。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请原则1.在XX市范围内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对XX系统政风行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2.政风行风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单位、乡镇党委机关、社区群众以及与XX有一定关联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类企业中聘请,具有代表性。
3.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1—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继续续聘。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条件1.关心XX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热心民主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行使如下权力:1.反映XX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2.定期检查XX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执法情况。
3.发现XX系统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当场制止、提出批评并向局领导通报。
4.对XX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议。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局XX科负责。
具体工作任务是:1.负责落实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请,解决政风行风监督员在参与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他们的工作予以支持。
2.有计划地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对局系统的一些重点工作进行巡视督查,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宣传、监督、支持XX事业。
3.每年召开阶段性政风行风监督员会议不少于2次,通报政风行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4.督促各科室、大队及下属单位落实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各监督员。
5.制作发放XX监督卡。
这张卡片就像一张名片,上面印有XX部门的监督范围、服务内容、举报电话等内容。
行风监督员管理规定
行风监督员管理规定一、监督员的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热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责任心强,秉公办事。
2.了解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规定和业务经办流程,熟悉窗口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3.能广泛联系参保群众,随时了解群众需求,反映群众意愿,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4.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能及时发现经办服务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5.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员工作。
7.本单位员工的亲属不得被聘为政风行风监督员。
二、监督员的职责1.参加本单位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
2.对本单位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3.对本单位经办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4.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经办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5.对本单位优化服务环境、规范员工形象、强化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6.对本单位各种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三、监督员的权力1.参加本单位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
2.对本单位规范化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非公开检查、走访。
3.对本单位员工在服务中发生的问题和违反服务纪律的现象和行为提出批评,要求其改正。
4.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本单位反映问题或意见。
5.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员的义务1.宣传相关政策知识。
2.向本单位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3.向本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五、监督员的管理1.监督员由本单位聘请,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2.监督员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3.本单位每年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4.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督员,本单位有权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施政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监复[2012]83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施政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施政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83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施政等任职资格的请示》(建沪报〔2012〕753号)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施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史晓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李其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风险主管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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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沪纠办[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沪纠办[2003]13号)
为规范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监督员的组成和任务
监督员由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从本市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成员、群众团体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主要对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益事业和垄断行业(以下统称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进行民主监督。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关心全市的政风行风建设;
(二)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坚持原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本人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监督员的聘任及任期
监督员的聘任由市纠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提出聘请请求,经以上单位推荐,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纠风办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证》。
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
对参加过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现已不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经验丰富、身体状况仍适应监督工作的人员,市纠风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作为特邀代表聘为监督员。
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2年或3年。
到期若符合条件,经组织推荐,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因工作变化,需要增减监督员的,市纠风办应征求推荐组织和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办理增减手续。
四、监督员的监督内容和重点对象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状况,重点是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中,执法是否公正、清廉,政务、事务是否公开、透明,办事是否认真、高效,服务是否热情、规范。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与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系密切、接触频繁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部门的政风行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参加市政府、市纠风办以及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被监督部
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获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根据市纠风办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评议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二)向市纠风办和被监督部门反映政风行风情况;
(三)公正、廉洁,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七、监督员的监督方式
(一)参加市纠风办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测评、评议等活动;
(二)本人自行安排对被监督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查访;
(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反映;
(四)直接或通过市纠风办向被监督部门的纠风机构反映所了解的政风行风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被监督部门需配合的工作
(一)应当严肃、认真、虚心地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二)向监督员介绍本部门政风行风状况及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接受监督员有关政风行风情况的问询,解答有关问题;
(四)对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五)对监督员反映的政风行风问题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向监督员进行反馈;
(六)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通报。
九、市纠风办的相关工作
(一)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检查活动,及时做好联络、
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向有关被监督部门通报;
(三)加强与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求得对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主动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对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误餐、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