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看信用证项业务的“相符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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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信用证项业务的“相符交单”

作者:陶红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10期

信用证支付方式强调结汇单据的“严格相符”原则。当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结汇单据请求银行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含义理解不够,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业务“相符交单”的含义。

一、案例简介

2012 年11 月中国广东省江门市甲贸易公司与埃及乙公司在广交会上达成一笔交易,订立买卖“男式长裤”的服装销售合同。贸易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以CIF CAIRO(开罗)的价格条件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以即期的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2012 年12 月10日,乙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埃及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Egypt)按时向甲贸易公司开来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表明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 号出版物(简称UCP600)的约束。埃及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USD360000,受益人为甲公司,货物描述为男式长裤(MEN’S TROUSER),数量为18000条(18000PCS)。

甲公司及时发货,并向议付行提交了相符单据,但当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和索偿时,开证银行却以下列不符点为由拒付单据:

1.发票的不符点:(1)信用证发票条款要求: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名称却为:Invoice,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2)发票中受益人的地址为中山市,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江门市不符。

2.装箱单和提单的不符点:装箱单和提单上的数量均为360纸箱(360CTNS),与信用证规定的18000条不符。

议付行与开证行就以上不符点产生了争议。

二、案例分析

(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

本案中埃及开证行就发票提出的两个不符点均不成立,原因如下:

1.ISBP是《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简写,它是对UCP6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如果信用证和UCP600 都未对单据某些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受益人在

制单时就应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准。虽然UCP600对发票的标题未作规定,但ISBP对发票的标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信用证要求提交“invoice”而未作进一步定义,则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都是可接受的。然而,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标明为“provisional”(临时发票)、“pro-forma”(形式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反过来,在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时,标明为“invoice”的单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本案中受益人提供的发票单据名称为:“Invoice”,按照ISBP对发票标题的规定,不构成不符点。

2.“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因为,本案中虽然发票中受益人的地址为中山,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江门不同,但都在同一个国家——中国。根据UCP600 第14 条j 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因此,开证行提出的“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

(二)装箱单和提单上的数量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

本案中开证行就装箱单和提单提出的不符点均不成立,原因如下:

1.装箱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其目的是在于描述货物是如何包装的。在本案中,装箱单显示了360CTNS“MEN’S TROUSER”,每纸箱50条,并显示了净重7500KGS,毛重7800KGS,体积43CBM。而且,在装箱单中还注明了发票号码为STR45678,由此也就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之间建立了必要的联系。信用证只是要求提交三份装箱单,并没有对装箱单做进一步的详细要求。根据UCP600第14条d 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UCP600第14条f 款“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可见,UCP600并非要求单证和单单之间的“等同”,而是仅要求“不得矛盾”。由本案例可以看出,发票中的数量为18000条,与装箱单中的数量360纸箱(360纸箱X50条=18000条)并不矛盾,不构成不符点。

2.提单显示了360CTNS “MEN’S TROUSER”,“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毛重7800KG,体积43CBM,与装箱单一致。按上述理由,不构成不符点。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争议中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并无矛盾之处。装箱单和提单注明了同样的货物毛重和体积,上述三种单据都注明了同样的货物描述MEN’S TROUSER;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注明了同样的发票号码,显然单据之间存在充分的联系。因此,议付银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三、对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含义的正确理解

单证员在外贸企业中负责制单结汇的工作,要正确理解“相符交单”的含义,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银行提交一套完整的正确单据,确保单据与信用证相符,以便顺利及时的结汇。UCP600第2条“定义”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这个定义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制作相符单据和银行审单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因而要正确理解“相符交单”的含义,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

按照UCP600 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d 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按此规定,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以及单内不矛盾,即视为“相符交单”。如上述案例中,发票中的数量为18000条,装箱单中的数量为360纸箱,虽然计量单位不同,发票用“条”作计量,而装箱单用“纸箱”作计量,但它们并不矛盾,因此不能视为单证不符,亦即不构成不符单据。

(二)单据必须与UCP600 的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

单证员要认真阅读和理解UCP600的各项条款,在制作结汇单据时,要与UCP600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如上述案例中,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的地址为江门市,单证员在制作发票时,受益人的地址制作为中山市。虽然两个地址不同,但并不视为不符点,原因是适用了UCP600 第14 条j 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对于在信用证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受益人也应遵循UCP600 中的相关适用条款行事并制单。例如:当L/C 规定了受益人需提交正本运输单据,却未明确规定交单期,这时受益人就要按照UCP600 第14 条c款的规定,在不迟于装运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只要单证员能熟读和理解UCP600的各项条款,在制作结汇单据时,就会做到心中有数,充满信心。

(三)单据须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

ISBP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简写,是对UCP6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如果信用证和UCP600 都未对某些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受益人在制单时应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准。如在上述案例中,信用证只要求受益人提交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信用证和UCP600对发票的标题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时,受益人在制单时应以ISBP为准,因为ISBP对发票的标题、名称和地址、货物描述以及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事项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所谓“相符交单”,是指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一是要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二是要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三是要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相一致。受益人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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