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优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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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围: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计算。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团体成员提供综合保障。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地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对于在工地工作的团体成员,例如工程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提供具体金额的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财产损失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该保险将为团体提供赔偿,以减轻经济压力。

3. 医疗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残疾赔偿: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团体成员永久性残疾的,将提供给予残疾赔偿金,以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的团体成员,该保险将向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总之,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
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减轻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给团队带来的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
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 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 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 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意外险及话术

意外险及话术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保险金额系数
保险金额 系数
1000≤保险金额≤5000 5000<保险金额≤10000 ★
1.0-(5000-保险金÷5000×80% 1.0+(保险金额-5000) ÷5000 ×60%
10000<保险金额≤50000
50000<保险金额≤100000 100000<保险金额≤200000
时填写出生日期和性别)
投保单号:
险种1: 保额
1016000000000001
险种2: 保额 保费 险种3: 保额 保费 险种4: 保额 保费
第 1页

1页
备注
保费
身故 被保险 受益 人签名 人
客户约定的等待期、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信息在此填写!
系数
险种1 险种3 等待期(日): 等待期(日): 免赔额(元): 免赔额(元): 退保手续比例: 退保手续比例: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每次给付限额: 每次给付限额: 险种2 险种4 等待期(日): 等待期(日): 免赔额(元): 免赔额(元): 退保手续比例: 退保手续比例: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每次给付限额: 每次给付限额:
费率计算时注意事项
1、先计算出一个人的保费再算出总人数的总保费 2、计算个人保费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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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计算演练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绿洲组合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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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险金额-10000)÷5000×40%
4.8+(保险金额-50000)÷5000×50% 6.8+(保险金额-100000)÷5000×10%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绿洲组合产品费率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产品费率表
职业类别 年交保费(每 1000元保额)
一 2.5
二 3.5
三 4
四 6
五 9
六 1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伤害保险(B型)产品费率表
职业类别

二 36
三 40
四 44
五 48
六 52
年交保费(5000 32 元保额)
注:意外医疗每一万元保额保费:51.2元
投保范例
某企业有员工20人,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 着想欲办理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所需保障意外身故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 请问,共需缴纳保费多少元?(注:职业类 别:一类)
(2.5×100+51.2)×20=6024元
注意事项
投保时所需材料: 团体投保单(后盖章) 声明书(后盖章) 健康保险投保单附件(盖章)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被保险人身份详细信息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绿洲组合
1、保险责任 2、险种费率 3、投保示例 4、注意事项明
国寿绿洲组合产品介绍
意外身故, 可附加意外医疗(100元免赔,80%报销)
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八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 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 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 约定

中国人寿团体保险意外险介绍及话术演练36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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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型区别 意外伤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产品费率表
职业类别
一 二 三四五六
年交保险费(每1000元保 险金额)
1
1.03 2.4 3.6 5.4 6.6
极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个月)
1
百分比(%) 10
系数 1.10 1.05 1.00 0.95 0.90 0.75
第②步计算
40.96 × 1.05 =43.008元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给付比例系数
给付 比例
系数
50% 60% 0.50 0.60
65% 0.65
70% 0.70
75% 0.75
80% 0.80
8★5% 0.90
90% 1.00
基础 费率
×
保险金 额系数
×
免赔额 系数
×
给付比 × 人 例系数 数
第①步
第②步
第③步
第④步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基础费率
职业类别
一 二 三 四 五六
年交保险费(保险 金额5000元) ★
25.6
28.8
32
35.2 38.4 41.6
单位:人民币元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保险金额系数
二 28.8




32
35.2 38.4 41.6
系数 1.0-(5000-保险金额)5000×80% 1.0+(保险金额-5000)5000×60% 1.6+(保险金额-10000)5000×40% 4.8+(保险金额-50000)5000×20% 6.8+(保险金额-100000)5000×10%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从简到繁探讨伤残评定一、引言在保险领域中,团体意外险被广泛应用于员工保障计划中,以提供对员工在工作和非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保障。

中国人寿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其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的伤残评定标准。

二、什么是伤残评定伤残评定是对受伤者损伤程度的评估,用于确定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能力和功能。

对于团体意外险来说,伤残评定是决定保险赔付金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和客观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坚持公正和客观原则,确保评定结果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真实反映受伤者的损伤程度。

2. 标准化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采用一套标准化的评定指标,确保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避免主观因素对评定结果的影响。

四、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具体指标1. 身体功能损伤程度指标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将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作为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该指标根据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功能丧失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影响的等级进行分类评定。

2. 致残程度指标致残程度是衡量受伤者损伤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将受伤者的致残程度根据损伤部位和功能受限程度进行评定,从而确定受伤者的保险赔付金额。

3. 伤残稳定期指标伤残稳定期是指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已经基本稳定,不再出现进一步加重或减轻的阶段。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在伤残稳定期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保险赔付金额,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保险领域的写手,对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有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公正和客观是伤残评定标准的核心原则,只有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反映受伤者的损伤程度,才能保证受伤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标准化的评定指标是伤残评定的关键之一,它可以提高评定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摘要:
1.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
2.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赔偿金
3.意外医疗
4.意外伤残的评定标准
5.适合人群
6.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7.赔付标准举例
正文: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这三个方面。

首先,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赔偿金是团体意外险的重要赔偿项目。

意外身故赔偿金额为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

而意外伤残的赔偿标准则要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其次,意外医疗是团体意外险的另一项重要保障。

这部分属于损失补偿金额,无论购买多少份,只能获得一次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

此外,团体意外险的适合人群非常广泛,包括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及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
残疾的人群。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非常全面。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

保障范围涵盖了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等多个方面,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购买了10 万元的团体意外险,他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第一级伤残时,可以获得10 万元的赔偿金;而在遭受第七级伤残时,可以获得2.5 万元的赔偿金。

这足以见得,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是非常合理和公正的。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

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导语:团体意外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保障一定范围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伤残评定标准则是团体意外险中一个重要的评定标准,关乎着保险赔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以下文章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相关内容做出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概述1.1 伤残评定的背景和意义伤残评定,是指对意外伤害造成的人身损伤后所产生的残疾程度进行的一种评定。

在团体意外险中,伤残评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内涵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我国人寿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于团体意外险伤残程度评定的标准。

二、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2.1 评定标准的分类和详细要求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一级和二级伤残的具体评定要求,对于不同级别的伤残在具体评定标准上具有明确的规定。

2.2 评定标准的制定背景和实施情况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是在考虑到保险行业的需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于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制定。

并且在实际的保险工作中,我国人寿公司对于这一评定标准的实施情况也进行了详细的跟踪和监督。

三、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意义和作用3.1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伤残评定,有效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3.2 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通过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能够保证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从而保证赔偿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根据对我国人寿团体意外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研究和了解,我认为这一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团险基础知识

团险基础知识
国有非垄断企业
——纺织、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造船等行业
需求分析: 1、经济效益一般 2、经营风险高 3、更关心社保 4、员工保障低,人均保费预算少 该类在深企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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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的客户群体(4)
外资、合资企业
需求分析: 1、注重合规经营 2、关注员工保障和感受 3、注重留住核心员工 4、习惯于利用商业保险转嫁风险 5、注重品牌,对于服务要求较高 通常按照员工职级不同,选择不同保额设臵的、 较全面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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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定义
产品体系 公司优势
后台支持
团体保险的定义

团体保险业务: 指以各类大、中、小型企业社团组织及政府机关等为 团体客户,为团体客户的成员提供包括健康医疗保障、 身故伤残保障以及员工退休养老保障在内的保险保障, 为企业制定全面的员工福利计划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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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与个人寿险的区别
(4)承保费率的厘定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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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参考以往年度团体理赔记录或经验测算本 年度承保费率,即采用经验费率法。当投保单位是具有 一定规模的团体时,可以考虑在条款标准保费基础上根 据上述因素做适当浮动。 个人寿险:依据生命表制定承保费率,严格按照条款规 定的费率进行承保。
针对的客户群体(2)
金融企业
——银行、证券、基金公司等
需求分析: 1、经济效益比较好,日趋重视员工福利,人均保费预 算高 2、保险责任全面,全面涵盖人身意外、疾病、医疗、 养老等各类风险 保障金额往往按照职级不同区分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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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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