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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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环境、合理规划、科技先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公民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注重科技和社会保障,防止城市建设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用地总量和结构规划、城市布局规划、城市建设重点地区规划、城市防灾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内容。

第三章城市建设项目管理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备案,不得超越规定程序违法建设。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环保申报书,并执行环保审批程序。

对环保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也应当予以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置建设标准、要求和指标,合理组织建设,加强节能、环保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和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和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和验收。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在宏观调控政策下合理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居民住房解决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本省城市规划、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等规定,提高工程质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服务质量,同时要保证购房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公司内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高员工文明素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二、单位创建条件1.具备一定规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2.具备一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3.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单位创建所需的经费;4.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创建程序1.单位创建申请:有意向创建文明单位的团队需向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团队介绍、创建理念、预期目标等内容;2.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发放《文明单位创建指南》;3.文明单位创建计划:申请团队根据《文明单位创建指南》制定创建计划,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4.创建计划审核:管理办公室对创建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或者予以批准;5.创建计划执行:团队按照批准的创建计划执行,包括团队建设、宣传推广、公益活动等;6.创建成果评估:团队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向管理办公室申请评估;7.创建成果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团队的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四、单位权益和义务1.文明单位享有总公司给予的荣誉称号及相关宣传推广支持;2.文明单位享有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益;3.文明单位应当履行员工管理、公益活动开展等相关义务;4.文明单位应当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报告活动进展和成果。

五、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审核文明单位创建申请及创建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专家对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行评估;4.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座谈会,交流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示范活动,推广文明单位创建经验。

六、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于已经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评估;3.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文明单位,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文明建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在中国,文明建设的很多方面都与企业和单位相关。

因此,各级政府再次强调了建设文明单位的重要性,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方案来指导企业和单位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个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旨在帮助各级政府、企业和单位等相关人员了解如何实现经济繁荣和文明建设。

1. 定义和目的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是指在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文化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工作。

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2. 实施步骤2.1 制定规划首先,需要制定一个规划,明确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时间、目标和实施措施。

这个规划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目标:指明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目标,包括增强企业文化内涵,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应对各种风险,加强自律和规范管理等方面。

(2)标准:明确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这些评选标准应该体现在企业的管理、生产、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

(3)时间表:按照规划目标,依次列出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2.2 策划推广企业和单位需要发挥品牌影响力,策划到位并对外宣传。

推广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1)品牌影响力:企业是当地经济走向国际的窗口,定位很重要。

要有自己的标志和口号,对外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企业社会声誉和品牌影响。

(2)社会宣传:在各类社会场合,加强企业、单位自身优势的推销,展现自身文化特质,不断树立品牌形象。

(3)企业文化:在建设省级文明单位的过程中,企业文化成为很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员工树立自信、爱国、敬业、诚信的精神,营造人尽其才、和谐共处的企业氛围。

在宣传中,将企业文化作为重要展示点,并赋予更具有人性特征的管理,引导员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多的关注个人价值的实现。

2.3 実施方案此阶段包括评价、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措施等等。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考核办法》包含《考核细则》、
二、有关情况
1、申报条件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前12个月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申报前12个月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考核细则》的设计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文明单位创建标准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单位的文化建设,培养单位成员的文明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单位文化环境,提高单位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精神面貌。

2. 原则: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倡和倡导文明礼仪,培养和促进良好的协作和团队精神。

(2)科学合理:基于实际情况和单位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3)量化评估:通过明确的指标和评估体系,对单位文明创建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评估。

二、标准内容1. 文明礼仪:要求单位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如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守时守信等。

2. 卫生环境:要求单位办公场所和员工生活区域的卫生健康达标,如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定期清洁员工生活区域等。

3. 文明用语:要求单位成员在日常工作和交流中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粗话、侮辱性语言等不文明行为。

4. 文明饮食:要求单位餐厅或食堂的饮食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在就餐时注意文明用餐礼仪。

5. 公共秩序:要求单位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妥善保护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6. 志愿服务:鼓励单位成员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尽一份力量,培养爱心和责任感。

7. 员工培训:要求单位进行文明礼仪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文明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实施与管理1. 领导重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行为,做好榜样。

2. 组织推动:由单位文明创建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推动和评估工作。

3. 宣传教育: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对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4. 量化评估: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排名。

5. 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文明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理。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单位的文明形象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

省级文明单位是指在单位管理、服务质量、员工素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单位,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

本方案旨在通过指导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实施,提升单位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推动全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

二、创建条件和标准1.创建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2)单位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4)单位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2.创建标准(1)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单位服务质量高,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能积极响应用户投诉和建议;(3)单位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4)单位对社会公益活动有一定贡献,能够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承担。

三、创建步骤和措施1.创建步骤(1)组织筹备:省级文明单位的创建由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筹备组,确定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相关单位参与。

(2)信息收集:收集参评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员工素质以及社会影响力等。

(3)评估评审: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估和评审,根据创建条件和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结果。

(4)公示和宣传:将评选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组织宣传活动,提高评选结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享受优惠政策:被评选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

2.创建措施(1)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单位应完善各项制度和规章,并确保实施到位,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度和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

(2)提升服务质量:单位应注重用户需求,完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3)加强员工培训:单位应加强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升,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员工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单位文明建设,树立文明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构建和谐单位环境,本单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并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执行,单位领导担任最终监督责任。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五条全体员工应当树立文明意识,言行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得出现辱骂、恶语相向等不文明行为。

第六条在单位内外应当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七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违背规定。

第八条在日常交往中要提倡友善相处,团结协作,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第九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秩序,不得打架斗殴、携带违禁品等行为。

第十条在单位内部会议和活动中应当积极参与,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文明礼仪规范第十一条在日常工作中,全体员工应当注重形象仪容,穿着整洁得体,不得穿着暴露不雅之服装。

第十二条在与客户、同事交流中,应当注意言谈举止,礼貌待人,声音要亲切优雅,不得粗鲁无礼。

第十三条在接待来访客户时,应当热情周到,礼貌有礼,不得出现态度冷漠、骄横等不良表现。

第十四条在公文书写和发言时,应当言辞得体,逻辑清晰,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侮辱他人言论。

第十五条在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不得喧哗、扰乱秩序,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在单位接待活动中,应当注意礼节,礼貌待客,不得出现对客户不尊重的行为。

第四章劳动纪律规范第十七条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懒惰敷衍。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应当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调休或请假,不得拒绝承担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信息,不得私自传播不实信息。

第二十条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

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三)企业具有综合实力的人员。

建设工程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建造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筑师、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等各不少于1人;工程技术和管理类不少于10人,工程经济类不少于2人,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升总公司队伍的文化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将公司打造成为文明单位、示范单位,订立本方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本方法的牵头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在的实施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 订立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 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3. 对创建工作中发觉的问题和困难,适时讨论解决;4.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相关的宣扬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一、文明单位创建的标准总公司文明单位创文标准共分为“七大类、三十八项”,即:1. 单位宣扬标语干净乾净;2. 党建工作制度健全;3. 安全生产规范;4. 环境乾净无垃圾;5. 文明礼仪文化浓郁;6. 卫生环境清洁;7. 社会责任尽职尽责。

二、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1. 建立文明单位的观念,确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紧要性;2. 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创建的申报和审评机制;3. 加强单位党建工作,订立科学的考核制度;4.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安全培训和宣扬,做到安全教育全员覆盖;5. 统一规划绿化区域,加强单位绿化意识,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6. 弘扬文明礼仪,慎言、文明、友善,形成和谐、团结、文明的工作氛围;7. 统一规划卫生管理区域,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8. 开展社会责任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倡绿色环保;9.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文化素养。

三、创文周期文明单位创建周期为1年,即自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四章申报和评估一、申报要求1. 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员工代表;2. 要求单位自查、自评,逐项列出文明单位创建的“七大类、三十八项”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3. 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局内统一网站申报。

二、评估方法总公司在申报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分满分为100分。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总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树立和培育良好的组织文化、工作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文明单位根据创建的角度不同,可分为文明创建单位、文明示范单位、文明单位等级。

第二章文明创建单位第四条文明创建单位是总公司评选出的,在各级单位范围内,对文明单位进行创建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创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营业资格;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4.经营行为合法合规;5.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6.员工综合素质较高;7.社会责任意识强烈;8.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六条文明创建单位评选程序:1.市场准入资格审核;2.绩效考核;3.文明创建单位评选。

第七条文明创建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三章文明示范单位第八条文明示范单位是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模式下,总公司对文明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的单位。

第九条文明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员工进行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提供;2.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3.对外宣传企业文明单位形象;4.遵守平台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文明示范单位的评选标准:1.用户对该单位的评价;2.文明创建单位的评选标准;3.平台内部对单位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文明示范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优先参与总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机会;2.享受总公司的政策激励和奖励;3.优先获取总公司内部资源;4.参与总公司的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章文明单位等级评定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是对总公司文明单位的全面评估和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3.拥有高效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4.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5.具备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广泛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文明单位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道德规范、积极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单位,它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

下面将就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强化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提升单位的整体素质,确保单位具备文明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全公司范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发扬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发展和培育文明单位,提升单位文化建设水平,健全单位管理制度,增强单位凝聚力和员工归属感。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员参与、错位督导的原则。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得到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七条文明单位创建的程序包括申报、初评、考核和评定四个环节。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主体为各级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负责主导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初评环节由由组成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文明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评估。

第十条考核环节由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初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问题,可进行整改追究。

第十一条评定环节由公司领导班子或主管部门进行最终评定和公示,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员工素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文明管理和环境保护。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为了确保文明单位的创建和运营活动能够达到一定的质量和标准,需要提出一系列的规范和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1. 法律遵从:文明单位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 诚信经营:文明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与供应商、客户、员工等所有相关方建立互信关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环境保护: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可持续发展。

4. 劳动法规遵守:文明单位应当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 社会责任:文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课题,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6. 诚信纳税:文明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7. 人才培养:文明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推动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8. 信息透明:文明单位应当向相关方公开必要的信息,保持信
息透明度,提高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9. 安全生产:文明单位应当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10. 诚信竞争:文明单位应当遵循市场规则,进行公平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

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参考,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所调整或增加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

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城市居民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容。

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实施监察。

在城市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建设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建筑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各项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安排相应的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十五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划拨地块进行定点,提出出让、划拨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出让、划拨地块的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管理。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1. 创建文明单位的目的:通过组织和管理一群具有共同目标和价值观的人,形成一个团结互助、和谐发展的社群,为成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个人和集体的全面发展。

2. 文明单位的成员:文明单位应该由志愿加入的成员组成,成员必须认同文明单位的目标和价值观,并愿意为其付出努力。

成员应该尊重并包容各种不同背景和文化的个体,共同维护良好的单位氛围。

3. 文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文明单位应设立合适的领导团队,由经验丰富、具有领导才能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成。

领导团队应负责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组织并监督单位的日常运行。

领导者应该以身作则,坚持公正、透明、负责任的原则,为成员树立榜样。

4. 文明单位的宣传与培训:为了确保成员的共同认知和行为准则一致,文明单位应进行定期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通过宣传活动,向成员宣传文明的重要性和行为准则,使每个成员都认同和遵守。

同时,培训活动也应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成员提升综合素质。

5. 文明单位的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和引导成员积极参与单位建设,文明单位应设立奖励与惩罚机制。

优秀的成绩和行为应得到认可和奖励,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不良的行为和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得到批评和惩罚,以维护单位的秩序和正常运行。

6. 文明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文明单位应鼓励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通过各种交流活动,增进彼此的了解与信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提高单位整体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7. 文明单位的评估与改进:文明单位应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问题反馈,以检验单位的成果和发展方向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通过评估结果,明确问题所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调整,以确保单位持续发展和提升。

通过以上几点细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帮助创建并维护一个高效、和谐、积极向上的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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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一)指导思想明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

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

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文明单位命名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

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

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条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

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1次。

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

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1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

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

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

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

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读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云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指导思想明确。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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