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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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推广专利导航工作经验,在总结凝练宏观专利导航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以下简称“《导则》”,参见附件1)。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是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重要体现,对有效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支撑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发展进入调整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攻坚期,必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中国制造2025》提出“加强制造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储备,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有赖于专利导航的前端引领。

国务院印发的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等均作出“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的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的明确要求,将专利导航作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自贸区建设和“互联网+”行动中予以重点推进。

专利导航是产业决策的新方法,是运用专利制度的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导引产业发展的有效工具。

开展专利导航可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1.03.14•【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1991年3月14日)为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处或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

有利于调处决定和判决书的执行,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现将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如下: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异议、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权利转让登记请求”和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等手续;停止作出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诉讼结果直接有关的各种决定;必要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以便与调处或诉讼程序衔接和协调。

四、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于法律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

五、专利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对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恢复审批程序;对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含权利人增加与减少),当事人应当在调处决定或判决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按调处决定或判决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后,专利局应撤消中止程序;逾期未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专利局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6•【文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八九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八九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45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日附件1
[1]中国商标网网址已改为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1月8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二00一年一月八日)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

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

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鲁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本文有删减)山东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聚焦专利产业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着力提升专利质量、强化政策激励、打通关键堵点、优化服务环境,扩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

到2025年,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亿元,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过850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价值实现。

1.梳理盘活存量专利。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开展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和跟踪反馈,到2025年,力争实现全省高校、科研院所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

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在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登记入库。

按产业分类、技术领域等将入库专利与企业智能匹配,向企业推送,组织企业对匹配推送专利进行评价反馈。

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专利产业化资源库,根据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促成产业化运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知发保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

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

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申请人: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办理专利优先审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主体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利申请地址为本省的个人。

二、申请条件(一)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2.涉及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本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其他产业;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5.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

(二)无效宣告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缴纳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之后提出。

(三)对以上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根据《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山东省专利优先审查数量,按照择优的原则予以推荐。

复审无效案件推荐数量不作限制。

(四)对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征信体系的申请人,三年内不予推荐。

三、申请材料(一)专利申请、复审优先审查1.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一份,由全体申请人盖章。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19•【文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专利信息的披露第五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75号)(下文简称《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意义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行政裁决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把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环节,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的民事纠纷功能”。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规定“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9.2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二八号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15日——结束——。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1日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一条为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按照本办法严格审查和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1994年7月17日计价格(1994)971号)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

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

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援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

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元)一、申请费(一)发明450印刷费40(二)实用新型300(三)外观设计250二、发明维持费(每年)300三、发明审查费1200四、复审费(一)发明600(二)实用新型300(三)外观设计250五、权利人变更费100六、优先权要求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300八、撤销请求费(一)发明30(二)实用新型20(三)外观设计2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一)发明600(二)实用新型400(三)外观设计3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一)发明300(二)实用新型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100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一)发明200(二)实用新型150(三)外观设计150十三、附加费(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150(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30(三)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25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50十四、年费(一)发明第1年至第3年每年600第4年至第6年每年900第7年至第9年每年1200第10年至第12年每年2000第13年至第15年每年4000第16年至第20年每年8000(二)实用新型第1年至第3年每年300第4年至第5年每年600第6年至第8年每年900第9年至第10年每年1200(三)外观设计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第4年至第5年每年300第6年至第8年每年600第9年至第10年每年800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100——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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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利法律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申请号标准
《专利申请号标准》公告
中国专利文献号
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办理规定公告
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公告
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启用事宜公告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
(三)相关国际专利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相关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三)重要补充
商标评审规则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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