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建设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勘察;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煤炭开采;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二级企业;公路工程二级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企业;地基与基础 工程二级企业;钻凿各类供水井、灌注桩基孔工程壹级;地质勘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二级企业);甲级;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 础地质勘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水文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 屋拆迁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内蒙古(10)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镶黄旗柴达木至毛恩其格图段公路 建设项目
镶黄旗交通运输局
中标金额 (万元)
1114.4
2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蒙 古自治区煤炭及稀土矿产资源国情 调查(二次)结果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 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内蒙
3
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天然气水合物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 (可燃冰)靶区优选及验证项目钻 究院
1.1 总体指标 ..........................................................................................................................1 1.2 业绩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地区分布 ..........................................................................................................................4 1.5 行业分布 ...........................................................................................................................5 二、竞争能力 .................................................................................................................................7 2.1 中标率分析 ......................................................................................................................7 三、竞争对手 .................................................................................................................................7 3.1 主要竞争对手....................................................................................................................7 3.2 重点竞争项目....................................................................................................................8 四、服务客户 .................................................................................................................................8 4.1 关联客户中标情况 ............................................................................................................8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9 五、信用风险 ...............................................................................................................................10 附录 .............................................................................................................................................10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登记备案表
附表2: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登记备案表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升和强化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延伸煤炭产业链条,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自治区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煤炭开发利用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低碳转型,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保障供应,安全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发展规划,指导编制和组织实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煤炭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区煤炭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开发时序、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开发布局、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包括矿区边界、井(矿)田划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等。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内建市函〔2022〕87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全覆盖,提高工人考勤率和数据更新率,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条款,按照《关于发布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内建标〔2020〕71号),将实名制费用并入其他项目费中。
积极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督促相关方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措施。
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在实名制平台录入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信息并动态记录其出勤履职情况,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二、新建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具体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通知公告”查询,下同),并进行入网考勤设置。
在开工后15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录入实名制平台,动态记录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出勤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尚未在实名制平台完成注册登记的,总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复工前在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传相关信息,并配备已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的考勤设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内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保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整顿和关闭对象。
高瓦斯和“双突”矿井达不到防治标准、超层越界拒不退回、不能实现正规开采、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闭。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研究制定45万吨/年以下煤矿逐步退出市场的相关政策,鼓励12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能源开发局负责)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完善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依规依标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新建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其中新建褐煤井工煤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低于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负责)(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目录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B.预审阶段C.评审受理阶段D.评审结果备案阶段E.印发存档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A.资料的送达与接收/受理阶段矿业权人(即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所有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申请)申报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一、送审资料的送达报告评审申报人或其委托人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全部送交评审机构,并经送审资料接收经办人按照下述“送审资料审查”要求进行合法、合规的初步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发〔2007〕14号【发布日期】2007-02-12【生效日期】2007-0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发改能源[2005]260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
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做好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第93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
的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程序》(内建建〔2009〕2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工法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2〕607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各盟市推荐的253项施工工法进行了评审,经公示后审定,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开挖面下箱涵的稳定快速顶进施工工法”等159项施工工法为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 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201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自治区级施工工法名录。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勘察设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
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09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未满 5年不得转让 , 确需转让 的按原协议 出 让程序办理。 自治 区政府研究 同意协议出 经
让 的采 矿 权 , 经 自治 区政 府 同意 或 受 让 方 未
人资格 , 企业 注册 资本应不少于经 审定 的矿 产 资源开 发利 用方 案测算 的矿 山建设 投资 总额 的百 分之三十 , 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 限制
调 整 的 , 记 管 理 机 关 应 发 布 公 告 , 整 期 登 调 间 暂 停 受 理 相 关 矿 区 的 新 立 矿 业 权 的 业 务。
( ) 定 矿 区范 围是 指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一 划
矿权 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 告审定的主矿 种 申请划定矿 区范 围,并对 共伴 生资源综 合利用 ,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 用有限制件
( ) 六 探矿权 、 矿权 扩区仍按照《 采 关于
暂停办理矿业权扩大矿 区范 围等有关 申请
定期 限内申请采矿登记 的 ,申请 人凭相关 证 明材料 ,在划定矿区范围预 留期厢满 3 0 日前 , 申请延续划定矿 区范围预留期。 延续
项 目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 [0 0 9 号 ) ( 2 1 ) 1 执
效期不足三个月 的 , 登记管理机关应 在本级 或上 级机关 的 门户 网站 上滚动 提示采矿 权 延续事项。 ( 十七 ) 因新增 审批要件 ( 要求 ) 成无 造 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 矿权 延续的 , 记管理 登
机 关 可 根 据 实 际需 要 顺 延 1 2年 , 在 采 至 并
凭相关文件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 .以市 场 方 式 让 采 矿权 的 ,凭 成 交 确 认 书 及 相 关 资 料 申请 划定 矿 区范 围 。
4 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 立或变 . 更采矿权 的 ,申请 人可凭批准 的矿产 资源 整合方案 , 申请划定矿 区范 围。 矿区范围批 复后 ,按 照批 复的矿区范 围编制资 源储 量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一、煤矿投产前,煤炭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五)井工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1:1000-1:20000),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比例1:2000-1:5000),需标明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本年度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需标明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和避灾线路;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2009〕3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的通知
2013.9.3
3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09〕35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9.10
4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2012.7.11
序号
发文机关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2.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设〔2000〕154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08〕44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设工程社保费机构财务办法》的通知
2008.12.26
2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人〔2008〕30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8
2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工〔2009〕20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9.12.21
37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1.27
38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内建规工〔2010〕2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政字[2004]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能源重化工业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字[2004]4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矿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强劲,市场需求旺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抓住战略发展机遇,将我区煤炭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和带动自治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内蒙古煤炭工业“十五”后三年“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区能源重化工业,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提出如下意见:一、优惠配置资源条件煤炭资源配置要向煤液化、煤转电、煤化工和煤炭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倾斜,向通过招商引资引入进行煤炭资源转化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倾斜,努力实现上下游产业联营、集聚和发展循环经济。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和拟办企业,依据业主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转化规模需求量,优先优惠配置和预留资源量:一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要求,项目年消耗动力煤、原料煤500万吨以上的煤化工、煤液化和电力装机24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及其它重化工等项目;二是拟建企业的技术等级高、设备优良,具有先进采掘、煤矿安全、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煤炭等技术,配套煤炭洗选、机械化综采、煤炭液化、循环流化床等设备;三是一次性投资较大,除保证项目使用资金外,能提供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四是对我区重化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直接拉动作用;五是规模较大的深加工项目,煤炭综合利用水平高、煤转化产业链长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7。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
12。
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
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1。
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
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1.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
10。
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内蒙古核准目录》)确定。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自治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内蒙古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一、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方,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稀土等。
为了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指南,旨在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评审备案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评审备案旨在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科学的、准确的评估和估算,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意义:通过评审备案工作,能够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审备案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备案:矿产资源的开发单位需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2.评审组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备案申请进行评审。
3.评审准备:评审组需认真研究备案申请的材料和数据,了解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等相关情况。
4.实地调查:评审组根据备案申请的具体情况,有需要的情况下可组织实地调查,以了解矿区的实际情况。
5.评审意见:评审组根据实地调查和研究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准确、科学、可行,并提出备案的建议。
6.备案决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备案决定。
7.备案公示:备案决定作出后,需对备案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保证评审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四、评审备案的要求和标准1.评审指标:评审备案工作需要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估和估算,评审组需根据规定的指标和方法进行评审。
2.科学性和准确性:评审备案工作需保证科学性和准确性,评审组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3.合法性和合规性:评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审组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备案工作。
4.可行性:评审备案的意见和建议需具有可行性,备案决定需能够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五、评审备案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评审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织对评审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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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自治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建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参建单位进行考核。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统一发布经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名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炭建设工程包括煤矿、选煤厂等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在登记备案的参建单位中选择,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合法。
第二章登记备案条件
第六条在自治区辖区内工商注册的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的资质;
(二)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七条在自治区辖区外工商注册的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煤炭建设工程甲级或壹级以上资质,或具有国家规定允许跨省区参加相关建设活动的资质;
(二)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2.获得省级奖项的参建单位,应提供相关奖励证书等。
第九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材料上报
1.参建单位登陆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官方网站《内蒙古煤炭网》()的“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系统”),填写《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上传相关证照扫描件。
2.打印《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证照扫描件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并携带证照原件,到拟参建项目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审核公布
1.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参建单位上报材料后,审核“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登记备案内容、纸质材料及证照原件,符合登记备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上传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网上复核后,统一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
第十条通过登记备案并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的参建单位,其登记备案结果全区有效,在其他盟市承担煤炭建设项目时,不再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变更或相关煤炭建设工程资质增项后,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公布。
企业联系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变动时,须于15天内在“登记备案系统”内及时修改变更项目。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旗县、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参建单位的参建情况和信誉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录入“登记备案系统”,在《内蒙古煤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参建单位异常名录制度,对信用不良、考核不合格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载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异常名录,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登记备案,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工程业务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造成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五)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登记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登记备案表》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参建单位
登
记
备
案
表
单位名称
登记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参建单位要据实填写本表。
2. 法定承担工程范围:只填写与煤炭行业建设工程相关的资质范围。
3.资质等级:自治区境外注册的参建单位只填写甲级或壹级以上的资质等级;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参建单位填写符合承揽煤炭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4.单位业绩情况主要填报承担自治区境内项目的情况,新进入内蒙古的参建单位,可填报非内蒙古的煤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承建项目情况
三、单位业绩情况
四、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