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天司考大纲解读民法-曹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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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年新起点真题解析班民法-曹兴明讲义(一)

司法考试:年新起点真题解析班民法-曹兴明讲义(一)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真题A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这种权利是形成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示错误的是:( C )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的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称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

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事实行为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买饮料,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3、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

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

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

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

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4、2010年2月1日,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货款,遂向江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20万元,借期1年。

江允,双方就此立约。

1年后李某因货销不畅而无力还款。

江某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借款协议系江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合同法-曹兴明讲法条

合同法-曹兴明讲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在婚姻法,收养在收养法,监护在民法通则。

它们不适用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定,指,比如,打出租车招手,停车场停车也是推定的合同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现在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比如,微信、传真、邮件、短信等,所以要注意收集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一定要具备3个要素:主体、标的、数量。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

(这个观点是司考观点。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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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八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八节

22、病人张某在病愈之后,送给医生李某一面锦旗,上书“妙手回春,医德如春”八字,李某倍加珍惜,将锦旗悬挂在诊所正面的墙上。

后李某与病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气愤之余将锦旗从诊所墙上拽下,并扔到大街上,并对过往行人嚷嚷:“这哪里是什么妙手回春,分明是一个江湖骗子。

”请问王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什么权利?()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和名誉权
D.财产权
【答案】B
23、某日清晨,甲出门遛狗。

甲的狗看见马路对面草坪上乙的小狗,即挣脱甲向马路对面冲去,不料在路中央被汽车当场撞死。

经查,汽车司机丙正常行驶,车况良好,当时发现甲的狗及时刹车,仍然没能够避免将狗撞死。

同时,丙免费搭载了单位同事丁,因紧急刹车造成丁轻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

对于甲的狗被撞死以及丁受伤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丙赔偿狗的损失,因为狗是丙撞死的
B.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丁可以向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丙赔偿3000元医疗费
D.甲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答案】D
24、甲患重大疾病到某医院诊治,主治医生诊断后认为需要动大手术。

手术后未见好反而病情更甚。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医院的哪个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该医疗损害的造成,医院没有过错
B.当时紧急情况下,医生抢救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该手术需要大量输血,医疗损害是因为向医院供血的市血液中心的血液有问题所致
D.在术前已告知患者手术有风险和规范疗程,但患者拒不配合医院的诊疗
【答案】C
1。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第一章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主讲老师:曹兴明第二节商标权一、商标的种类①集体商标定义: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下称“注册人”)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组织,该组织应依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注册人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②证明商标定义:证明商标,是由对某商品、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服务的特定品质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

【例题】“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2006/三/63)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

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③驰名商标定义: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相关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四个:1.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五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五节

13、某县城有两户居民,诗人王英与左邻马兰约定,为了方便王英眺望远处的一处湖泊,马兰在10年内不得将其二层楼房的高度增盖到超过王英的三层楼房的高度;同时作为补偿,王英要从自己的院墙打开一个3米宽的豁口专门供马兰一家人同行以便利其进入主街道。

二人为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契约,在过去的3年里履行愉快。

关于此约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双方的约定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生效力
B.如后来甲乙丙三人分别购买了王英楼房的一层,则任何一人都可以向马兰主张不得盖高楼
C.如后来丁戊二人分别购买了马兰的楼房一层,则王英可以向丁戊主张不得盖高楼
D.王英马兰各自将自己的楼房出卖后,二人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
【答案】B
14、2008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
1。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1.撤销权A.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B.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C.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2.追认权法律教育网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B.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C.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3.解除权A.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

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如下:(一)、撤销权:(分三类)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当事人意识瑕疵造成: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5种)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分任意撤销权<在交付财产之前,任意都可撤销的,但要受公益、道德、公证三种义务限制>和法定撤销权)。

上述三类撤销权,经常会同时出现,较难区分,但总之:1)、不要以为可以行使一种撤销权这种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见上述5种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2)、不能行使一种撤销权,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撤销权都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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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民法大纲解读
主讲人:曹兴明
1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类型
(1)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A.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B.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
C.违反《商标法》第12条(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D.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

(2)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A.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B.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C.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D.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E.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F.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G.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2.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A、对于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均不具有溯及力。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B、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自无效宣告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商标解释》第1条、第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2、商标权的限制
(1)不侵权的情形(《商标法》第59条)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
 B、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
C、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先用权)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A.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受到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
B.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
C.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解释》第2条)
三、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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