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天司考大纲解读民法-曹兴明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年新起点真题解析班民法-曹兴明讲义(一)

司法考试:年新起点真题解析班民法-曹兴明讲义(一)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真题A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这种权利是形成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示错误的是:( C )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的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称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

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事实行为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买饮料,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3、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

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

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

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

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4、2010年2月1日,李某急需现金支付一笔合同货款,遂向江某提出以年息30%的利率借款20万元,借期1年。

江允,双方就此立约。

1年后李某因货销不畅而无力还款。

江某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借款协议系江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合同法-曹兴明讲法条

合同法-曹兴明讲法条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在婚姻法,收养在收养法,监护在民法通则。

它们不适用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定,指,比如,打出租车招手,停车场停车也是推定的合同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现在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比如,微信、传真、邮件、短信等,所以要注意收集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一定要具备3个要素:主体、标的、数量。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

(这个观点是司考观点。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上律龙图,中国的法律图腾 龙图学校,法律人野蛮成长部落上律龙图教育集团---法律人野蛮生长部落上律龙图法律教育集团作为一家互联网法律教育机构,以法律就业和职业规划为引领,通过规划和实现名校升学与理想就业,致力于培养有家国情怀、敢于担当社会责任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

集团下设龙图教育、上律指南针教育和洛客网三大品牌。

司考是法律人成长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阶段目标。

读每一本司考书,积蓄的是一份获得国家司法资格证书的渴望;系统学习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系列教材,追逐的则是一个法律人的职业梦想。

配合互联网课程和面授课程的学习,既解决司考过关难题,又让专业能力更加深厚和扎实。

《何以笙箫默》将指南针的攻略作为道具不是偶然,因为有很多法律人进入职场,依然把这套书摆放在案头参考使用;历经十四载修炼的指南针司考系列,实用性自然口碑相传,专业性,也经得起岁月的考验。

上律指南针图书从诞生起至今默默陪伴着一代一代法律人的成长。

培养职业法律人,是上律龙图的中心任务。

在上律龙图,中国的私塾式教育与西方的seminar 讨论式教学相结合,感受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在上律龙图,终极目标规划引领阶段目标管理、关注式导师指导配合多元化能力实训,体验与众不同的法律人成长路径。

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法律人成长的最后考验,也是法律人的终极目标。

在上律龙图,司考教育服务体系中,也为实习和就业搭建成功的资源平台。

获得司法资格证书之后,还要经历实习的锻炼和就业的选择。

上律龙图以就业和职业规划为引领,一方面做好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学习规划,通过规划和实现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的保研、考研目标,规划和实现留学目标,做好就业的基础硬件准备;另一方面建立高层次的专业实习就业指导和服务平台,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帮助法律人实现公检法司等国家公务员、律师等专业法律行业、金融证券和新闻媒体等专业领域的高层次理想就业。

随着社会发展的规范化、法治化,法律人将在社会治理、国家建设和管理中发挥更多更重要的作用,法律人也必将承担更多更重要的社会和国家责任。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八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八节

22、病人张某在病愈之后,送给医生李某一面锦旗,上书“妙手回春,医德如春”八字,李某倍加珍惜,将锦旗悬挂在诊所正面的墙上。

后李某与病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气愤之余将锦旗从诊所墙上拽下,并扔到大街上,并对过往行人嚷嚷:“这哪里是什么妙手回春,分明是一个江湖骗子。

”请问王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什么权利?()
A.荣誉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和名誉权
D.财产权
【答案】B
23、某日清晨,甲出门遛狗。

甲的狗看见马路对面草坪上乙的小狗,即挣脱甲向马路对面冲去,不料在路中央被汽车当场撞死。

经查,汽车司机丙正常行驶,车况良好,当时发现甲的狗及时刹车,仍然没能够避免将狗撞死。

同时,丙免费搭载了单位同事丁,因紧急刹车造成丁轻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

对于甲的狗被撞死以及丁受伤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要求丙赔偿狗的损失,因为狗是丙撞死的
B.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丁可以向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丙赔偿3000元医疗费
D.甲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答案】D
24、甲患重大疾病到某医院诊治,主治医生诊断后认为需要动大手术。

手术后未见好反而病情更甚。

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医院的哪个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该医疗损害的造成,医院没有过错
B.当时紧急情况下,医生抢救时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该手术需要大量输血,医疗损害是因为向医院供血的市血液中心的血液有问题所致
D.在术前已告知患者手术有风险和规范疗程,但患者拒不配合医院的诊疗
【答案】C
1。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重点汇总第一章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主讲老师:曹兴明第二节商标权一、商标的种类①集体商标定义: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其他组织(下称“注册人”)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组织,该组织应依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该注册人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组织无权禁止。

②证明商标定义:证明商标,是由对某商品、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服务的特定品质的标志。

相关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

【例题】“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2006/三/63)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

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③驰名商标定义:驰名商标,指享有较高声誉、为公众所周知,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

相关规定: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四个:1.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16条、第31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除斥期间为5年,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五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五节

13、某县城有两户居民,诗人王英与左邻马兰约定,为了方便王英眺望远处的一处湖泊,马兰在10年内不得将其二层楼房的高度增盖到超过王英的三层楼房的高度;同时作为补偿,王英要从自己的院墙打开一个3米宽的豁口专门供马兰一家人同行以便利其进入主街道。

二人为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契约,在过去的3年里履行愉快。

关于此约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双方的约定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生效力
B.如后来甲乙丙三人分别购买了王英楼房的一层,则任何一人都可以向马兰主张不得盖高楼
C.如后来丁戊二人分别购买了马兰的楼房一层,则王英可以向丁戊主张不得盖高楼
D.王英马兰各自将自己的楼房出卖后,二人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
【答案】B
14、2008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
1。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4司考民法重点

2013司考民法重点: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1.撤销权A.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

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

合同撤销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B.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C.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2.追认权法律教育网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B.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C.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3.解除权A.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B.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

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民法上典型的形成权如下:(一)、撤销权:(分三类)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当事人意识瑕疵造成: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5种)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3、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分任意撤销权<在交付财产之前,任意都可撤销的,但要受公益、道德、公证三种义务限制>和法定撤销权)。

上述三类撤销权,经常会同时出现,较难区分,但总之:1)、不要以为可以行使一种撤销权这种行为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见上述5种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况〉;2)、不能行使一种撤销权,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撤销权都不能行使。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十一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十一节

34、甲从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格1万元,乙公司承诺保质期一年,一年之内有任何问题,乙公司负责修理或者更换。

甲利用该电脑来完成丙所委托的工作,结果在正常使用了数月之后,电脑突然死机,再也无法启动,导致甲数月的工作全白费了,也导致甲不能及时向丙交付工作成果,须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

甲将电脑送到乙公司,经检测,是硬盘出现问题且不可恢复。

乙公司建议给甲更换硬盘,但是甲则要求另行赔偿2万元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中,乙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B.公司因为违约,应当赔偿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故乙公司除了应当更换硬盘之外,还应当赔偿甲2万元的损失C.甲可以要求乙双倍赔偿所付的电脑价款D.甲应对工作成果及时备份却没有备份,故由甲乙分摊甲因为乙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答案】BCD35、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答案】ABD36、红旗机械厂与白云金融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白云公司从现代制造公司购买3台AAA型机床直接出租给红旗厂使用,租期10年。

白云公司即向现代公司购买3台机床并交付给红旗厂使用。

红旗厂安装这3台机床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

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有:()A.在该合同关系中,三方均是当事人,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红旗厂承担B.租赁期满,该3台机床的所有权属于白云公司C.红旗厂有权要求现代公司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D.红旗厂有权要求白云公司对该3台机床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37、2008年8月,甲、乙签署了一份工业用阀门的大宗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于2010年7月底履行。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七节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第七节

19、甲、乙、丙三人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

5月5日,甲与乙交流时谈起甲最近的一批低价木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丙为出卖对象,就等丙答应了。

5月6日,乙因另外一批生意向丙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甲出卖这批木材的合作意向。

信件于5月7日到达。

5月8日,丙致电报甲: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

5月9日,甲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不用着急付款,将送货上门。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要约在5月7日生效B.甲和丙间的合同在5月9日成立C.5月8日丙致电甲属于要约D.5月7日乙致丙的合同书所载合作意向性质属于要约邀请【答案】C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

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

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送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21、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一份,买方乙去甲公司拉货100包,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多装了2包,乙当时也未留意。

拉回后出售价为每包500元。

乙将售款5万元存入银行,多出的1000元借给朋友丙,约定利息每月50元。

3个月后甲公司派人员交涉此事,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B.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上缴国家C.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扣除乙的劳务费用,其余上缴国家D.乙先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后转化为恶意不当得利人【答案】D1。

wwwzhongheeducom...

wwwzhongheeducom...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z h o n g he e d u.c o m2014年强化阶段讲义民法孟宪贵新浪微博 扫描关注 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众合学校2014年强化阶段民法授课讲义(上)司法考试说到底就是“在简单的重复中得到升华”。

顺利通关需牢记6个字即“方法+时间+坚持”,而学好民法这门学科也需牢记6个字即“体系化+图示化”。

预祝勤奋学习的你顺利通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众合孟宪贵序言:民法学体系框架图物权变动自物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占有(事实状态/事实管领力)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静态)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吃的问题)财产权他物权地役权(城市+农村)★★★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意定之债民合同之债债权侵权之债(动态)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事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权知识产权(专、商、著)★★综合性权利继承权★成员权(或称社员权:股权)利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了解)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生命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3类)健康权人身权(8类)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5类)荣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配偶权身份权亲权亲属权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1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2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序言:民法总论体系框架图【共九章156条,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为民 民 主体行为 事事事实行为 法法 内容 自然事件 律律事件 事 关 客体社会事件 实 系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3-1,单)A 、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B 、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 、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D 、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 监护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事 主体 法人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组成 法 个人合伙 其他组织 法人的分支机构 律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关 物权----------物和权利债权----------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系 客体 人身权-------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继承权-------遗产(财产集合体)【例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单)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三、民事权利★★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3【例3】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曹兴民民法必考点

曹兴民民法必考点

曹兴民民法必考点新浪微博民法曹兴民民法核心考点每天一讲「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占有人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结论}原物返还请求权有一个前提即原物还存在,如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丢失,则此时贺某不能行使。

两个天敌即合法取得和有权占有。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c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根据民法理论,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的处分行为,而不能撤销之前的处分行为![真题]2012年卷三第15题A.B.C选项[真题]2007年卷三第54题D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会发生概括继承的规则。

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法定承受。

{结论}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则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

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后来甲死亡,则继承人内若未放弃继承的话,会替代甲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为丙和乙。

[真题]2012年卷三第56题B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论}如果不具备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就不会无效。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A选项2008年卷三第7题A 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民法必考点(曹兴明)

民法必考点(曹兴明)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意思表示瑕疵、行为能力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我将从今天开始和大家一起每天学习一个民法核心必考点,你准备好了吗[呵呵]】【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甲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借给乙(15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该自行车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该自行车,则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不是有效。

结论:对无、限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

谁能对结论的解释最详尽且最先回答,送签名讲义一本!【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1.无权处分是处分人无处分权,但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可以善意取得,但无权代理没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由于刚从天津回来,所以请见谅!)【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08年62题)我说今年会考这个知识点你信吗[呵呵]【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原则,合同作为债权行为,从成立时生效,与是否登记没有关系!【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知识点考过很多次,请注意!【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原则上只有对六大要素发生误解才会构成法律意义的重大误解: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3

曹兴明 司法考试 民法 系统精讲班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3

知识产权法主讲老师:曹兴明(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例题】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2009/三/64)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各种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关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例题】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三/17)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对司法考试各科老师讲义评价汇总(绝对经典)

讲义评价一、一个考两年的法本(1)民法:张翔(万国的)、隋鹏生(中法网的),都很好。

(2)刑法:韩友谊(万国的);其次,阮齐林(中法网的)、杨艳霞(海天的)。

(3)民诉(含仲裁):房保国(万国的),较好。

(4)刑诉:没太好的,马明亮(万国的)还不错,汪海燕(原来在万国)也可以。

(5)行政行诉:张翔(万国的),很好;其次,林洪潮(从万国跳到新东方了)。

(6)法理、法史、宪法:郭晓飞(万国的)还可以。

(7)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肖钊(万国的)还可以。

(8)三国法:杨帆;其次,王斌(万国的)。

(9)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根本不用听。

二、听清名师讲座,弄懂名师讲义。

(1个半月)应试三年来,所有名师的讲座我几乎听遍,真是受益匪浅。

其实回头看来,大可不必浪费太多的时间在听讲座这一环节上周旋,找准几个水平较高的名师讲座反复听上三遍,并锁定名师提供的随堂讲义,把它理清头绪,使之融会贯通,绝对统统地搞定,一点儿问题都没有。

1、刑法:韩友谊(口才甚好)刑法的功夫要用在总则部分,这部分的理论知识要重点看三大本,分则部分就免了,因为教材中刑法分则部分写得太滥了,需要强调的是:分则部分只要重点掌握十个重点罪名、二十个相对重点罪名就可以稳拿80%的分数了。

分则罪名的掌握重在比较,通过大量做题把一些容易混淆的罪名放在一块儿,比较着记忆即可。

2、刑诉:谢安平(汪海燕备选)诉讼法部分重在法条和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总结上,关键在精准地掌握每个知识点。

学习的前期最好听谢安平的,他会给你很多学习、记忆方面的诀窍。

临考前可以听听汪海燕的,他会引领你把杂乱的知识点串成一条线,你会有一个体系化的提升。

3、民法:李建伟(水平较浅的学员可以先听隋朋生)李建伟讲课慢条斯理,有点儿影响情绪。

可以用音频软件来放快速度,效果甚佳。

隋朋生讲课理论性稍差,常以举例为主,一例带过,不明底细的学员会误以为民法很简单嘛,不过如此嘛。

可一上考场,立码傻眼。

总结一句话,叫:入门靠朋生,提升找建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
民法大纲解读
主讲人:曹兴明
1
一、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1.类型
(1)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A.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B.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
C.违反《商标法》第12条(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D.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

(2)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A.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B.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C.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D.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E.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F.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G.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2.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2)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A、对于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均不具有溯及力。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B、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自无效宣告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商标侵权
1、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57条、第58条、《商标解释》第1条、第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
2、商标权的限制
(1)不侵权的情形(《商标法》第59条)
 A、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
 B、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正当使用)
C、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先用权)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A.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受到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
B.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4条)
C.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解释》第2条)
三、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谢 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