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树名牌,创精品,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设三个奖项:一、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结构样板),是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先进水平的项目。
二、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样板),是建设工程中具有代表性、科技先进性、并能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以下简称“五羊杯”),是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含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本着自愿申报为原则,以施工企业申报为主,群体和大型综合性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
第五条授奖对象为工程建设主体各方。
第六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分工程结构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工程结构施工阶段评选结构样板;竣工验收后评选市样板和“五羊杯”。
市样板和“五羊杯”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七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八条每年成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并对市样板等评选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审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全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和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检测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性质和分类】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资质申请】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组织考核,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
索引号:GZ15062011040026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文日期:2011年9月6日名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文号:穗建质[2011]941号主题词:城乡建设混凝土养护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技术规定,保障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
(一)标准养护室的设置标准如下:1.根据工程规模配置标准养护室的大小,面积最小不少于6平方米;标准养护室的房屋要求具备保温隔热功能。
2.标准养护室应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及温度计、湿度计。
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有条件的大型工程应配置喷雾装置。
(二)标准养护箱应为定型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工地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混凝土试件管理台账,台帐应记录混凝土试件编号、所代表混凝土等级和批次、浇筑时间和部位、试件制作时间、送检时间、见证人员、监理单位抽查记录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跟踪记录等内容。
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取样、制作、标识和养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三、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悉相关操作技术规程。
四、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
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十条
县 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府建 设 主管部 门应 当
第 十八 条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临 时 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将工程质 量监督 中发现 的涉及 主体结构安全和 主要使用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 。一 。年 八 月一 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质量 责任 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 责任和义务
的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的监督 , 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范住房和城 乡建设 保
姓名。
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 十 四条
监督机 构可 以聘请 中级职称 以上 的工程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工 程 质 量监 督 。
第八 条 主管部 门实施 监督 检查 时 ,有权 采取 下列
措施 :
第 十五 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人 民政 府建设 主管
对 工程项 目实施 质量监督 ,应 当依 照下列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是指主管部
门依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制 性 标 准 ,对 工程 实 体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一
( )制订 工 作 计 划 并组 织实 施 ; 二
质量 和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 、施 工 、监理单位 ( 以下简
况:
(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工程 建 设 强 制 性标 准 的情 一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单位起草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4年10月18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5287;
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沟通。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穗建筑[2010]56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穗建筑[2010]5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的设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以及其它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控制价。
施工邀请招标项目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招标控制价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及机械台班指导价格等设立。
五、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将设立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设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五份;(二)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三)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书电子文档一份,包括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以及相关说明等;(四)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加盖招标人印章)一份;(五)负责编制的造价员及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份。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01]142 号)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分工,市本级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委员会直接负责,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具体办理。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的工程,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六)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八)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十三)公安消防、环保、档案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第八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核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资料文件(表格样式见附件)。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2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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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4届1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二章前期质量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近建(构)筑物密集区域、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桥梁、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确保结构可靠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不得使用影响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
第十条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依据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影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绿色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
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第三章材料进场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的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生产企业依法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绿色达标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系统,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技术、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技术、建筑材料送检二维码技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将各方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管。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办理签到手续后在施工现场领取施工许可证件,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场地。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6个月内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三)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工程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或者供应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现场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禁止抽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或者平行检验;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主要建筑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管理资料进行抽查,监督建设各方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开展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