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具体来说,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刑法》中规定,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即索贿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例如,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受贿情节严重,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立案追诉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需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明知是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
只有在受贿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受贿情节严重和受贿行为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满足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才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立案标准
贿赂是以特定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收取的财物,一般说收取贿赂者
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历史的积淀根植于我国,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非常不光彩的贿赂现象仍时有发生,贿赂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的
正常秩序。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
立案标准,使更多的贿赂行为纳入司法管辖范畴。
一般来说,立案标
准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超过5000元,且持续存在1个月以上,或收取贿赂金额较大(未定义具体的金额数目),或存在明显的金额
关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属于贿赂行为,将会涉及到司法管辖范围。
此外,贿赂犯罪在公共场所发生时也有必要立案。
如果领导部门
告知陆续发生贿赂犯罪,依据司法机关的规定,可以进行立案,并且
财物可以被充公和收缴,以有效地阻止此类犯罪活动。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拒绝和反对利用贿赂行为获取不正
当利益,只有有效的打击贿赂行为,才能规范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的
正常秩序,为社会做出贡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或者在其他货币中相当于三千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小额受贿而逍遥法外。
其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贿赂时必须是明知是受贿行为,并且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
只有具备了这种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再次,受贿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
除了主观故意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即接受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种客观行为表现可以是直接收受贿赂,也可以是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其立案标准还要求受贿行为必须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有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在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并且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法律底线,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通常指的是指在非国家机关或其他相关组织工作的人员,因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而违法犯罪。
我所了解到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是发生在我所在的一个小城市。
该城市的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姓李,任职于当地的建设局。
由于他掌握着该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李某发现了一个机会来牟利。
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李某开始时经常以工程款项拖欠、迟延为由,向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索要好处费。
在开始时,这些好处费只有几百甚至不足一千元。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越来越贪婪,索要的金额也越来越高。
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项目的验收单,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迫接受了李某的要求,每次都会给他一定数额的贿赂。
这种情况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导致了多个工程项目的验收被迟延,很多建筑公司因为这些问题无法及时领到款项,甚至一些小型建筑公司倒闭。
久而久之,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引起了财政局的怀疑。
财政局在做财务审计时发现了有关李某的不正当交易。
在得到线索后,财政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此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李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的通话记录、短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而当地一家银行的员工也证实了李某多次到银行存款的事实,这些存款正是从建筑公司转账到他的个人账户的。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抓获,并对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愤慨。
这种借职务之便,以违法手段获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地方政府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反思和改革,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
我们不能因为个人贪欲而背弃公正、公平和正直。
只有通过个人的自律和监督,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受贿罪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
、
五 、为 他 人谋取 利益 ” ” 不利 于刑 罚机 能的 实现 刑 法 的机 能 包括 保护 机能 和 保障机 能 ,保护 机能 是指 刑法具 有 保护法 益 不受 犯罪 侵犯 与威 胁 的机 能;保 障机 能是指 刑法 具有 限 制 国家 刑 罚权 的发 动 ,从 而保 障个 人 自由的机 能。 因此 ,刑法 ” 既是 良人 的大 宪章 ’又是’ 罪人 的大 宪章’ ⑦ 一方 面处 于维 善 , 犯 。” 护社会 利 益的 需要 , 我们 对于 受贿 行为应 该动 用刑 法手段 ; 一方 另 面, 出于保 障公 民 自由权 利的 需要 , 我们 要对 国家刑 罚权 的发动 有 所 限制 。可是 从我 国刑 法 的规定 来看 , 没有将 这 一基 本立场 摆 并 清 。 方面 , 们对 受贿 行为 规定 , 一 我 受贿 l 以上 , 0元 情节 严重 的可 以判 处死 刑 ; 一面 ,却又 规定 收受贿 赂 的 , 须” 另 必 为他 人谋取 利 益 ”既打击 受贿 , , 同时又 保护 受贿 , 是让 人不 可思 议 的。 这 六 、 消” 取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是大 势所 趋 绝 大 多数 国家将 公职人 员 以其职 务上 的行 为收 受贿赂 作为要 件 ,并 未将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为 受贿 罪 的一个 必备 要件 。如 日 列 本 、 国、 牙利 的刑法 规定 , 务员就 其职 务关 系收 受贿赂 , 成 韩 匈 公 构 受贿 罪 ,不论其 是 否履 行 了职 务上 的行 为。 在这 些 国家 中也并没 有 因此而 导致 受贿 罪 范围 的无 限扩 大 。” 新近 的《 在 联合 国反 腐败 公约》 贿赂 本 国公职 人 员 的条 款 中 , 并无 ’ 他人 谋取 利益’ 中, 也 为 的 要件 。”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⑧” 并未 列入 受贿 罪 的必 备要件 , 也反 这 映 了世界 反腐 败 的一个 趋势 。 七、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 利于 节约 诉讼 自愿 ” 不 依 据刑 事诉 讼法 的 规定 ,证 明犯罪 的责 任在 控 方。要 证 明某 人 受贿 , 要作到 ” 实清 楚 , 事 证据确 实充 分”就 得拿 出确实 充分 的证 , 据 来证 明行 为人 ” 为他人 谋 取利 益” 。行贿 与 受贿 一般都 是 单线进 行, 一般 很少 有其 他人在 场 , 证据 较 为单一 。 刑法 作 出这样 的规定 , 无 形 中加大 了司法 机关 证 明责任 的 负担 , 司法机 关费 了很大 精 力, 最 终 因无法 证 明” 他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 不就 此作 罢 。 为 而 久而 久之 , 在老 百姓 看来 司法 机关 并没 有 多么 神圣 ,司法 机关 也就 丧 失了应 有 的威信 , 样 的结果 是可 怕 的 。 这 基于 上述 理 由, 笔者 认 为, 受贿 犯罪 本质 上侵犯 的是国家工 作 人员 职 务行 为的廉 洁性 , 一本 质特 征不 仅是 我们 在具 体认 定这 这 类犯罪 时所 应 该把握 的 , 立法机 关在 制 定受贿 罪 的刑法规 定 时, 更 应当 以此 本质特 征 为指 导 。既要 保护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 , 要维 护 也 社 会利 益 。无 论 从理论 层面 还 是司 法层 面 , 为避免 ” 他人 谋取利 为 益 ” 一规 定所 造成 的种 种缺 陷和 不足 , 治腐败 , 护 国家工 作 这 惩 保 人 员职 务行 为的廉 洁性 , 护 国家机关 及其 工作 人 员的 良好 形象 , 维 在 受贿 罪 的构成 要件 中取 消”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是合 情 合理 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4.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5.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正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常见类型、危害和影响、法律惩处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公司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从而导致受贿现象时有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家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
2.利用公司、企业的内部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获得好处。
3.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渠道,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回报。
4.为他人提供垄断地位或排挤竞争对手,收取贿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还破坏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损害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一定数额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五、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3.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查处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4.倡导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国家机关职责、管理公共事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现象。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二是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
在收受财物的数量标准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这一标准的确定,旨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进行量化,从而便于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定罪。
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不论贿赂数额大小,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标准方面,主要考虑的是受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对于严重情节的受贿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受贿行为并取得赦免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行为为宗旨的。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严肃地审理,对于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清廉社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加强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不断提高立案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除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意见,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学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浅议
一
三、 为他 人谋 取利益 直接 影 响到 受贿罪 既遂 的标 准 ( 既遂 通说 理论 与本罪 既遂 标 准在 理论 上产生 的矛 盾 。 一) 按照 刑法 理论 通说 ,犯罪 既遂 是指 具备 了分 则关 于该犯 罪 的 全 部构成 要件 。目前 刑法 关于 此 罪既遂 未遂 的划 分通 说是 以贿赂 是 否到手 为标 准, 也就 是说 如 果贿赂 已到 手 , 尚未为他 人谋取 利益 也 视为 既遂 。 说 同 时肯定 ” 他人谋 取利 益” 通 为 是客 观要 件之 一 , 既 然 犯罪 既遂是 齐备 分则 所规 定 的所 有 要件 ,理 当包括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 就在理 论 上产 生 了互 相矛 盾 的情况 。 这 ( ) 二 既遂 通说 与本 罪立法 原 意上 的矛 盾 。 如 果不采 以贿 赂是 否到手 作 为既遂 未遂 划分 的标 准, 假设 ” 为 他 人谋 利益” 该要 件得 以保 留 , 并且采 取客 观说 , 则收 受型 受贿罪 的既遂 应该 包括 收 受贿 赂+ 他人 谋取 利 益 。这种 情况 在刑 法上 为 称 之为” 复行 为犯 ”即由两个 或两个 以上 的实行行 为构成 的复杂危 , 害 行 为。 果采 传统 客观 说 , 罪 既遂包 括收 受贿 赂+ 如 该 为他 人谋取 利 益 的实行 行为 ; 果采承 诺说 , 是收 受贿 赂+ 如 则 承诺 为他 人谋利 的行 为。相应 意 味着无 此 条件 时就将 其作 为未 遂处 理 , 又产 生 这
” 为他 人 谋取 利益 ” 竟是 主观要 件还 是 客观要 件 究 ( 目 主 流 的意见 : 一) 前 客观 要件 说 的主要 观点 。 目前 主流 的意 见 是客观要 件 说 , 称行 为说, ’ 也 把 为他人 谋取 利 益’ 受贿 的客观 要件 , 法 条依据 是现 行刑法 第 3 5 规定 , 视为 其 8条 国 家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非 法收 受他 人财 物 , 同时具备 为他 人谋 利 的’ 能 构成受 贿罪 。 为他人 谋取 的利 益是 否正 当 , 才 为他 人 谋取 的利 益是 否实 现 ,不影 响受贿 罪 的成立 。在 以后 出版 的诸 多 法 学专著 中也 都肯 定 了这 一观 点 , ” 论谋 取利 益是 合法 还是 非 不 法, 或为 他人谋 取 的利 益是 否实现 , 不影 响受贿 罪 的成立 , 至 均 但 少必 须要 有 为行贿 人谋 取利 益 的行为 ,无此 种行 为 即便是 非法 收 受 了他人 财物 , 也不 能 构成 受贿罪 。” 可见 构成 受贿 罪 , 不需 要 虽 实 际为他 人谋取 到利 益 , 需具 备非 法收受 财物+ 观上 为他人 谋 但 客 利 的行 为 。 ( ) 二 主观 要件 说 的主要 观 点。 主观 要件 说学 者认 为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只 是受 贿人 与行 贿 ” 人之 间 货 币与 权 力互相 交换 达成 的一 种默 契 。就行贿 人来 说 ,是 对 受贿人 的一 种要 求 ; 受贿 人来 说, 对 是对 行贿 人 的一种 许诺或 要 求 。因此 ,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知 识受 贿人 的一种 心 理态 度 , 于主 观 属 要件 的 范畴 。”’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 当解 释 为是行 为人 的意 图 , 应 是 种 心理 态度 , 于受贿 罪的主 观要 件 , 样解 释才 与刑法 理 论和 属 这 实 践相符 合 。” ( ) 三 许诺 说 的主要 观 点。 近年 来 又有学 者提 出观 点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的这 一 行为可 以 分 为实 行行 为和许 诺 行为 , 作为犯 罪要 件 的行 为应 是许诺 行 为 。” 只 是受贿 人 的一种 许诺 ,而 不要 求客 观上有 为 他人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或结 果 。” 只要 有许 诺 , 犯罪 客观要 件 即告完 备 , 且将 此 说称 姑 之 为” 许诺 说” 。 ( 主 观说 与承 诺说缺 陷。 四) 主 观说把 为他 人谋 利作 为主 观要 件 ,有助 于事前 防 范 国家公 职 人员违 反 规定 收受 各种名 义 的灰 色收 入 , 助于 反腐 倡廉 工作 有 的深入 , 但在 司法 实践 中却 有无 法操 作 的弊病 。首先 , 果认 定犯 如 罪 除 了收受贿 赂之 外 不需 要其他 的 客观 行为 , 么在 某 些场 合就 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摘要】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是关键问题。
行为要素的界定包括直接和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在判断标准方面需要严格,典型案例分析有助于加深理解。
结论部分需要严格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扩大受贿罪适用范围,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法律意识,防范受贿行为,构建清廉社会。
【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要素、直接、间接、认定标准、典型案例、严格认定、扩大适用范围、监督、打击力度。
1. 引言1.1 受贿罪的定义受贿罪是一种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具有直接性,即犯罪分子通过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提供利益,直接谋取利益。
受贿罪具有目的性,即犯罪分子通过受贿行为,谋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
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在于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即公职人员故意收受财物或提供利益,谋取利益的行为。
可以说是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界定,为进一步探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提供了基础。
1.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或利益为目的,通过行贿行为获取牟利或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行为要素,其认定具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是直接的行为,也可以是间接的行为,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必须具备牟利或者谋取利益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2. 正文2.1 行为要素的界定“行为要素的界定”是受贿罪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要素包括受贿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方面。
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
这里的受贿行为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从他人处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据 该立 场 , 受贿 罪 在世
界大 多数 国家的刑事立 法来看 ,一般 是将二者 结合起来考虑 ,即以职
务行为 的不可收买性 为基础 ,同时考虑职务行 为的纯洁性 。德 国、意 大 利 、瑞 士 、 日本 等 国 刑法 都 是 如此 。 : 【_ ; 日本刑法 学者大谷实教授 分析认 为,贿赂犯罪 ,说到底 ,也是 以 国 家 的立 法 、 司 法 、行 政 活 动 的正 常 进 行 为保 护 法 益 的 犯 罪 , 因此 仅 以违反清廉 义务来看待 贿赂犯罪 是不允许 的。伴随有公务员 的 自由裁 量 的 职 务 行 为 ,对 于 国家 的立 法 、司 法 、行 政 作 用 的 正 常 进 行 来 说 ,公 正执行职 务是不可少 的,因此 ,不用 说 ,本罪 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 务 行为 的公正性 但是 ,即使公正地 执行职务行 为,但公务员在职务方 面收受贿 赂的话 ,国民就会 丧失对 公务员 的信赖 ,公务 的正常性 开展 就会受到侵 害,或产生 该种 危险 ,因此受贿罪保护 的法益应 以 “ 职务 的公正性 以及社会对职 务的信赖 ”说最为妥 当,判例 也是坚持这一立 场 。 应 该 说 ,大谷 实 教 授的 分 析是 正 确 的 。 ¨]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罪 的客 体 ( 侵犯 的法 益) ,主要有下列几种 观 点 :( )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常 活动 。 这 是 比 较 早 的 观 点 , 当时 刑 法 将 1 受 贿 罪 规 定 在 渎 职 罪 之 中 。 ( ) 国 家 机 关 、集 体 经 济 单 位 、 军 队 、 团 2 体的正 常活动和公私 财产所有 权双重客 体 。 ( 3)国家 机关正常活动 和 国家经济管 理正 常活动 。 ( ¨j4)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 【 】 是 目前 的 通 说 。 ( )选 择 性 客 体 说 。 该 说 认 为 :“ 贿 罪 所 8这 5 受 侵犯 的客 体是多方面 的,除包括 国家机关 、企事业 单位 和集体经济组 织的正常活动外 ,还包括公私 财产所 有权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只要侵犯 了其中某种客 体,并符合 受贿罪其他构 成要件的 ,就可 以认 定为 受贿 罪。 对 上述 中外 学说 的合理成 分进 行吸 收后 ,笔者认 为, l 9 受贿罪 的客体 ( 侵犯 的法益 )是公职 人员 ( 国家 工作人员 )廉洁义务 和 国民对职务行 为公正性 的信赖 。这里的 “ 廉洁 ”的含义是明确的,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量刑、辩护要点归纳
商业回扣、手续费背后的刑事风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给予一般员工、职员商业回扣、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给予一定的回扣、返点本身就属于行业之中约定成俗的惯例。
然而这种收受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相比之下,社会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有着清晰而深入的认识,非常清楚其背后隐含着涉嫌行贿罪、受贿罪的刑事风险。
所谓无知者无畏,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很多人因为明目张胆的收受商业回扣、手续费而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让自己锒铛入狱。
备注:近年来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王海龙律师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做初步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案件办理经验,对该罪的辩护要点做出归纳总结。
一、犯罪的构成要想满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符合四要件构成,具体如下:从主体方面来说,构成此罪的人是特殊的主体,要求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主观方面来看,触犯该罪要求是故意,即一种明知的状态。
从客观方面来说,要求行为人使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担任的职务上具有的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方面的便利条件,收取或者索要他人的财务,进而为他人获取商业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
从客体方面来说,该罪侵犯了国家对于市场经济主体(即:公司、企业)的管理,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财物上的收买,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而为他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或者帮助,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及典型案例(一)行为模式——钱权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模式并不复杂,其核心就在于“钱权交易”。
具体而言,这里是“权”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的公权,是指在公司、企业之中的工作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更多的是一种私权,包括在领导、监督、组织、管理、采购、交易达成等诸多方面决定、影响的权力。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设干问题的剖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
同一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
但无可置疑的是,“两高〞对该罪罪名确实立,将会对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一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两高〞确定的这一司法罪名,将会给我们理解和把握修正后的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据笔者意见,“两高〞这一罪名的命题,正是在贿赂犯罪的界域中明确划分了利用公共权利的受贿与利用非公共权利的受贿两种类型。
这一划分也正契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反受贿犯罪的定罪机制,该?公约?恪守腐败犯罪源于职务的特质,将实施腐败犯罪的行为主体明确定位于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一级的受贿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一级的受贿主体是私营部门的领导或任何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一、背景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之力从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侧重于打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问题。
二、罪名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要件:(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成员,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以权力、影响力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以权力或者影响力谋取他人利益。
2.主观要件:(1)明知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2)故意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意获得不正当利益,并接受他人的财物、款项或其他利益。
三、案例分析以某地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为例,详细分析该案如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甲某是某地政府某部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
由于其在职务上享有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析:首先,甲某作为某地政府部门的财务处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其次,通过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甲某可以行使职权,从而获得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再次,甲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依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法律意义和应对措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打击和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可以维护国家机关行政纪律,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有效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透明度。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打击力度和威慑效果。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等,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2号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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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
于受贿吗?
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
根据刑法规定,国企等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金额较大的,依然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非国家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根据刑法通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
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综上所述,现在不仅是国家干部会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即使是非国家公职人员,掌握一定权利的,也可能为满足私欲而贪污接受他人贿赂。
最新刑法上也有相应的条款,对于构成本罪的,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处一定罚金。
判断是否构成该罪主要从构成要件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