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物件致害责任的启示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பைடு நூலகம்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它充分遵循自然法的原则的规定,体现了重视习惯,追求公平和正义,兼顾效率的立法精神。这些都不愧是古罗马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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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古罗马在用益物权制度上的先趋意义。
这种先趋意义的内在核心正是四个字:物尽其用。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用益物权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反映了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罗马法中最闻名于世的是私法,而私法中什么在当代最令人钦佩与惊讶?那就是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的时期里成长,成熟,最后成为了影响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法”。
首先,什么是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呢?其实,罗马法本身没有分出物权制度这一篇幅,根据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的分编来看,第二编“关于物”是讲物权与遗嘱继承的,第三编“关于物”是讲无遗嘱继承、契约之债、私犯之债,物权与债权是在一起叙述的。
而罗马物权制度是后人在总结罗马法的内容时得出来的。
说了物权制度,当然不能缺少里面最重要的物。
那么物是什么呢?用盖尤斯的话来讲就是:“物的最基本的划分体现为这样一种两分法:有些物是神法的,有些物是人法的。
”而人法之物之中有些是非财产,有些又属于财产。
非财产的有共用物、公有物、团体物、无主物、遗弃物。
而对于财产性的物,分类的方法又有多种,像: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可动物和不动物等等。
而对于物来说,人们在开始时对它们做得事情就是占有,表示自己对物的所有。
物权中最重要的和最绝对的权利是所有权。
但所有权并不只是表示你对物所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你对物的所有,而所有并不等于拥有!盖尤斯说过:“罗马共同体一度也曾遵循过这一法则:某人或者根据罗马法是所有主,或者不被视为所有主。
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拥有物。
这就看出,物权中的另一方面——他物权。
他物权是物权的一部分,就是借助别人的东西享受利益或者针对别人的东西行使权利。
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设定是伟大的,并且是领先的,在当代,甚至一段较长时间内,人类社会还是需要他物权,而当代对于他物权的依赖更是厉害。
罗马法物权制度包含的内容丰富,并且条理清晰,更重要的事罗马法学家的理论创新与总结,令罗马法物权制度经久不衰。
回首念我国,悲哉,悲哉!从形成原因来看,两者同是为了维护统治,但我国古代的法律是统治者的装饰,对物的拥有,一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中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在罗马法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如何。
这一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尤为重要。
在中国,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还有待提高。
一些富人、权贵和特权阶层依然存在法律面前的优越感,而普通民众则往往面临着司法资源匮乏、司法公正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精神,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促进社会公正。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和系统化的法律规则闻名于世。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体系松散、法律规则繁杂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合理性和系统性,加强法律的整合和统一,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为社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
在罗马法中,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权威不足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对法律漠视、触犯法律行为多发等。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使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形象,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罗马法注重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罗马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和融合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仍然值得关注。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罗马法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以及法律的进步性和创新性等精神,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的案例
罗马法的案例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一套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当时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罗马法的案例,探讨其对现代法律的启示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在罗马法中,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
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A与当事人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向B 出售一块土地。
然而,后来A反悔不肯履行合同,拒绝将土地交付给B。
B将A 告上法庭,要求强制执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A必须履行合同,并赔偿B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点对于现代的合同法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在罗马法中,侵权行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一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C在街上驾驶马车,不慎撞倒了行人D,导致D受伤。
D将C告上法庭,要求C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C必须赔偿D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对于现代的侵权责任法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最后,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家庭法的案例。
在罗马法中,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有一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E与F 结婚多年,但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了争议。
最终,法院依据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公平地划分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这对于现代的家庭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罗马法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
这些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逻辑,在当今的法律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罗马法的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总结,以便更好地借鉴其经验,完善现代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古罗马法律对我们的启示
古罗马法律给我们的启示罗马人以祟尚法制而著称,罗马法律和法学思想是他们留给人类最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也是他们对世界文化作出的最主要贡献。
罗马人不仅以威力统辖天下,而且还善于以法律治理万民,它从拉丁荒原上的一个小邦发展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其间,罗马人虽忙于内外斗争,但又不忘记将其成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巩固下来,因而在这近千年的时间里,罗马人逐步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具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
罗马法是罗马帝国境内自由人的“国际法”,它注重调解贸易、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国家公法与民间私法具备,尤其是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内容,适用于帝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民法大全以广泛的适用性与灵活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巩固帝国政权并促进社会稳定及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法律是要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制定,从而更好的解决人民的内部矛盾。
罗马法在调节罗马社会生活,维护罗马国家统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使罗马国家基本上沿着法律规范的轨道或快或慢地向前发展。
在东方“人治”专制盛行时,罗马的“法治”建制促进了社会经济与文化不断发展,并走向繁荣。
但罗马法保护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作为广大奴隶、平民在为奴隶主提供丰富产品的同时,得到的只有枷锁和杀戮!所以,它在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帝国全面衰落,直至灭亡。
我们要坚持法制社会,同时要严厉抵制特权主义,一定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由于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加上罗马法本身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发展及传播,从而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要灵活,要根据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保持法律的同步发展,这样法律才会有活力,才会被人们真正的接纳。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中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为广泛与持久的一种法制体系。
罗马法的案例
罗马法的案例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了许多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在当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罗马法案例,来探讨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在古罗马时期,有一位商人与另一位农民签订了一份购买农产品的合同。
然而,由于天灾导致农产品减产,商人拒绝履行合同。
农民将商人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官裁定商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这个案例在罗马法中成为了合同法的典型案例,奠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在古罗马时期,有一位马车夫在驾驶马车时不慎撞倒了一位行人,导致行人受伤。
行人将马车夫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官判决马车夫需要赔偿行人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这个案例在罗马法中成为了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奠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家庭法的案例。
在古罗马时期,有一位父亲将自己的儿子剥夺了继承权。
儿子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官判决父亲需要恢复儿子的继承权。
这个案例在罗马法中成为了家庭法的典型案例,奠定了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
通过以上几个典型的罗马法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深远影响。
这些案例奠定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等领域的基本原则,成为了现代法律的重要参考。
同时,这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启示,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罗马法的案例在古罗马时期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我们的法律实践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希望我们能够在学习和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不断汲取古代法律智慧的营养,为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罗马法的不作为侵权及启示
罗马法的不作为侵权及启示作者:阎静婷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2期摘要:对于社会大众而言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每个人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同时也就对于“侵权”显得格外敏感,也更加关注对自己被侵权后的救济问题。
但出于侵权概念的不了解使得社会大众广泛的将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重点放在了作为的侵权而忽略了不作为侵权在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地位。
因此本文将浅显的对于不作为侵权的表现进行叙述,并建议法律可以对社会成员的合理救助义务进行相应规定,并因此要求立法者对于不作为侵权予以重视。
关键词:罗马法;不作为侵权在正式进入本文不作为侵权前,我们至少先明白在法律的角度下已经将侵权行为简单的按照义务的表现方式分为了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两种。
对于作为的侵权行为我们不难给出定义,即行为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作为侵权从某种角度看来部分学者将其视为一种消极的作为方式,即本应该履行一定的帮助救助的行为,却因为本身不去履行,最终导致了侵权的结果。
简单来说就是指行为人应合理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此我们也就不难发现,能够造成不作为的侵权,在其本质上也是因为忽略了相应的作为义务而导致的,也意味着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的一种基础,从某种角度来说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前提,只有前提具备的时候才可能會讨论到之后条件的达成以及结果的发生。
显然,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中仍然是以作为义务为核心,此时作为义务的定义和范围,我们需要同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作为义务进行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在不作为侵权行为下作为义务的范围显然要小于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作为义务,因为此时我们所讨论的作为义务可以视为是一种合理程度的积极注意义务,行为人并不是负有无限的积极义务,而是以一种谨慎合理的普遍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一般标准,同时结合具体情况对行为人是否尽到此种合理义务作出判断。
就前文所提到的“一般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实并不是由学理无端产生,追其溯源则不难发现在很多国家早已有所表现,其中就以德国为例,在德国就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这一名词的出现则是在当时的德国社会,由法官根据具体实例中发生的情况而总结并适用的一般规则性的产物。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陈莉08法学五班200830840508 邓旭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时最为持久的征服。
”[1]这里所讲的罗马法主要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而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2]其中罗马私法是最为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大,而物法和债法是罗马私法中体系结构最为完整,成就最高,一直影响至今。
罗马私法尤其是物法和债法如此发达,首先得益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
罗马帝国的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均十分发达,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买卖,借贷,抵押等在社会上、自由人间广泛流行,为物法和债法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罗马法物权制度中的时效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是为了“使某些物的所有权不致长期地并几乎是永远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对所有人寻找其物是足够的。
”[3]从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规定的占有时间:不动物二年,可动物一年,到优士丁尼法规规定的动产物三年,不动产十年或二十年,还有最长时效规定三十年。
还有其他规定,如必须是持续占有,占有人具有起始善意,即占有人“在交付开始时具有善意,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流通物。
在二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这种确认所有权的制度,现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沿用这个制度,但我国《物权法》却没有规定,算是一个遗憾,使得所有权取得结构体系不完整,出现漏洞。
既然时效取得制度在两千多年前的罗马社会就被规定下来,说明了两千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占有人所有权不确定的情况,需要法律予以确定。
毕竟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立足于社会现实,法学家的法律思维有多超前都不可能凭空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古罗马法律作伪证的后果(3篇)
第1篇在古罗马时期,法律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而作伪证这一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中被视为严重的犯罪。
古罗马法律对于作伪证者的惩罚严厉,不仅关乎个人的名誉和财产,甚至可能危及生命。
本文将探讨古罗马法律作伪证的后果,以揭示当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对诚信的重视。
一、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界定在古罗马法律中,作伪证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词、隐瞒事实或者捏造证据的行为。
作伪证者可能是在法庭上提供证词,也可能是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提供不实信息。
古罗马法律对于作伪证的界定明确,要求证人必须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词。
二、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惩罚1. 严厉的刑罚: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者的惩罚相当严厉,包括罚款、监禁、鞭刑甚至死刑。
例如,《十二表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词者将被处以鞭刑,并罚款;如果伪证导致他人被错误定罪,伪证者将被处以死刑。
2. 法律制裁:古罗马法律不仅对作伪证者本人进行制裁,还可能对其亲属和朋友进行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作伪证者的亲属知道其行为,却未及时制止,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 社会名誉受损:在古罗马社会,名誉至关重要。
作伪证者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失去社会地位和名誉。
在当时的罗马,人们普遍认为,诚信是人的基本品质,作伪证者将被视为道德败坏之人。
三、古罗马法律作伪证的后果分析1. 保障司法公正: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严厉惩罚,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通过严厉打击作伪证行为,确保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使无辜者免受冤屈,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2. 维护社会秩序: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制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作伪证行为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严厉打击作伪证行为,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
3. 强化诚信观念: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惩罚,有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观念。
在当时的罗马社会,诚信被视为人的基本品质,严厉打击作伪证行为,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诚信意识,弘扬社会正气。
四、古罗马法律作伪证的启示1. 诚信是立身之本:古罗马法律对作伪证的严厉惩罚,启示我们诚信是立身之本。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对其过错
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
责任。
2. 担保责任原则,根据担保责任原则,物件的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责任。
无论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物件的
所有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物件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绝对责任。
3. 近因责任原则,根据近因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导致损害的近因。
近因可以是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是物件自身的缺陷或不安全性。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导致损害的最直接的原因。
4.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
益时,责任应由物件的所有人承担,无论他们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
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危险物品的使用或高风险活动中
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的归责原则。
此外,具体案件的情况也会影响归责原则的适用。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案件情况下,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差异。
罗马法上的“物”对两大法系影响之比较
美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美国法 律制度的影响主 要体现在财产法、 契约法和侵权法 等方面。
美国法中的“遵 循先例”原则可 以追溯到罗马法 的判例法传统。
罗马法的“诉权” 概念对美国法中 的民事诉讼程序 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侵权法方面,澳大利亚法同样 继承了罗马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才承担 侵权责任。
大陆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与融合
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大陆法系采纳了罗马法的原则,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等。
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借鉴了罗马法的制度, 如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等。
欧洲联盟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还包括法律职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了法律 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等方面。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英国法的影响深远,为英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契约制度对英国法的契约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英国契约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术语:大陆法系在法律术语方面也借鉴了罗马法的术语,如“物权”、 “债权”等。
英美法系对罗马法的借鉴与融合
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广泛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 度,如契约、侵权、财产法等领 域。
英美法系国家在借鉴罗马法的过 程中,根据本国国情和需要进行 调整和创新,使得法律更加适应 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未来展望
深入研究罗马法 上的“物”概念 及其对两大法系 的影响
探讨未来法律发 展的趋势和方向
结合现代科技手 段,如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对 法律领域进行创 新研究
罗马法论文-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
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选择的题目:罗马法物权制度之启示][出题老师: 陈莉]考生班级:08法5学号: 200830840511姓名: 黄深源世界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英美法系等五大法系,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
罗马法之博大精深是迄今任何一个法系都难以企及的,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屹立于古代法的鼻祖地位。
拥有巨大的影响及生命力。
一、罗马法与罗马法物权制度的概念(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罗马法物权制度,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其主要分为“物”与“物权”(3)罗马法的“物”,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
(4)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
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
罗马法还把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
二,罗马法的物权思想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
因此,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
三,罗马法物权制度及其给予我们的启示(1)物权法定①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法
罗马法上的侵权行为法摘要: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与侵权行为法大有不同,为避免混淆,我对侵权行为法进行了深入的学习。
在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中,罗马法绝对不是最早的法律,但确实是影响最大的法律。
把侵权行为作为债因的大陆法系立法模式来源于罗马法,对这一立法模式的合理性探讨,最好的方法就是从罗马法开始。
本文不揣冒昧,拟从罗马法上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几个概念的产生着手,对侵权行为法进行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罗马法侵权行为债的发生原因一、罗马法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罗马法上侵权行为的概念,直接来源于其的私犯概念,按照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四卷第一篇“侵权行所发生的债务”的规定,私犯(即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仅有一种,因为这些债务是从一种事物产生的,即侵权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财产上损害或人身伤害”。
目前,对于侵权行为的定义有四种不同的学说:责任说,认为侵权行为就是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法国、日本;致人损害说,认为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权利的行为,如我国台湾;过错说,强调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佛莱明、莫里斯的定义;违反法定义务说,如温菲尔德的主张,将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确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准确定义,但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是: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罗马法中债发生的原因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第一篇: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
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
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
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
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
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
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
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
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第二篇:罗马法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大学政法学院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摘要:取得时效制度产生于《十二表法》前古罗马时期,即自罗马氏族社会到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或者说是从罗马公有制到私有制过渡时期。
该项制度从确定财产归属、促进物尽其用等目的出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各国该项制度的设计有着深远影响,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精神至今仍为多数国家所沿用。
我国当今法治化进程加快,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也是今后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取得时效罗马法民法典一丶取得时效制度的产生取得时效源起于罗马法,又称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的复兴与启示-文档
罗马法的复兴与启示-文档罗马法的复兴与启示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在私有制度、财产继承、债权债务和刑法、诉讼等方面均有相应规定,由于其刻在十二块铜牌上,又被称为《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在长达数十个世纪的发展中逐渐成为一套古代社会最为发达的法律体系,对今天的法律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是自查士丁尼以后,随着罗马帝国的日趋衰弱,伟大的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
然而,正如文艺复兴运动打着复兴古罗马文化的旗号轰轰烈烈的展开了一样,在11世纪末,一场历史上并不显赫却意义深远的复古运动不仅再现了淹没好几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而且也复兴着欧洲人的法治观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被后人称作罗马法复兴。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这场运动是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
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
他们积极投身研究罗马法,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虽然看起来似机缘巧合,但这场运动并不是一个偶然,它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原因。
首先,城市的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对法律规则、知识的需求是根本原因。
在九到十二世纪的西欧大陆,奴隶制度已被封建制度所取代,曾经被束缚的农奴得以离开庄园,进入城市,为正在新兴之中的工商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在这一刺激下,城镇因为经济实力的雄厚开始了扩张,由原先的小规模逐渐向中等乃至大规模发展。
再加上西欧内外整体环境相对和平,没有外敌和内战,整个欧洲的经济未受到过多的干扰,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不过,正是在这城镇一片繁荣,商品经济蒸蒸日上的背景下,人们需要一种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
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第一篇: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在古代世界各国中,罗马法是内容最完整、体系最完善的法律。
它既是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的工具,也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
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罗马法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对近代世界,尤其西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虽然罗马法反映的是罗马帝国的现实,它却成为现代西方的法学渊源和法律先导,以及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
1804年3月21日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采用了《民法大全》中四种法律文献之一的《法学阶梯》(又称《法理概要》)的结构体系,并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化、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项基本原则。
这样,它与德国民法典一起,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
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以及《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等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虽然普通法系(不列颠法系)看起来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与罗马法之间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但是,包括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在内的英语国家,也从罗马法有关契约、债务和继承制度等内容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事实上,不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它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以及诉讼原则。
所以,一位美国法学家不得不承认:“尽管罗马帝国的人口或许为5千万,但现在有8亿7千万人生活在由罗马法所造就体系之下。
”第三,如果说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以“宪法至上,民法轴心”为理念,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罗马法正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
今天,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确立起来的,它们从法源上继承了罗马法的许多概念、术语、理念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和当代国际私法的起源。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以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为标题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当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公正、合理和确定性,这些精神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注重平等和公正。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还是财富,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特权和等级观念,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罗马法强调合理和确定性。
罗马法注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以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现象,这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决策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既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的法规体系是一个整体,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这一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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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 件致 害责任的启示
刘成 显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摘 要 :看 似 古老 的罗 马 法 中却 包 含 着现 代 性 的 因 素,就 物件 致 人 损害 而言 ,在 罗 马 法早 期 就 已规 定 了倒 泼 、投 掷 的 责 任 与堆 置 、悬 挂 物件 的责任 ,其规 范与 操作 虽 与现代 法 有 所 不 同, 但 它为 后世侵 权行 为 法 中相 关条 文 的规定作 了重要 的铺垫 , 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关 键词 :罗马法 ;物件 致人 损 害 ;侵权 责 任
古 代 罗 马 , 因最初 民刑 不分 造 成 了对 侵 权 纠纷 采 用 刑事 制 裁 的方 式 ,随着 《 十二铜 表法 》的颁 布 ,其处 断方 式 开始 向民 、 刑 制裁 并用 过渡 ,提 出了 “ 私 犯 ”的概念 ,之后 《 阿 奎利亚 法 》 的颁 布使 得 损 害赔 偿 的适 用范 围不 断扩 大 ,对 私 犯包 含 刑事 责 任 的 制裁 也 逐 渐 被纯 粹 的 民事 责任 所 替 代 。在 法律 对 私 犯 的规 定 已定 型后 , 社会 中还 出现一 些超 越私 犯调 整范 围的侵 害行 为 , 裁 判 官 对这 些 侵 害行 为 加 以制 裁 逐 渐形 成 了 一 系列 的 准私 犯 。 罗 马 法上 旨在 保 护他 人 人 身安 全 、公 共 交通 安 全 等义 务 及责 任 散 见 于 私犯 和 准 私犯 中 ,其 中关 于倒 泼 、投掷 的责 任与 堆 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的规定 就值 得我 们学 习借 鉴 。 1罗马法上 的 “ 倒泼 、投掷 的责任 ”与 “ 堆置 、悬 挂物 件 的责 任 ” 优 士丁 尼《 法学 阶梯 》 I . 4 . 5 . 1 就“ 倒 泼 和投掷 的责 任 ” 与“ 堆置 、 悬 挂物 件 的责任 ” 做 了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 同样 , 某 人 占用一楼 房 , 不 论是 自有 的 , 租用 的或借 住 的 , 而有 人从楼 房投 掷或倾 注某 物 , 致 对 他人 造 成 损 害 时 ,前 者 被 认 为根 据 准 侵权 行 为 负责 ……在 估 计 时 ,审 判员 应 考 虑支 付 医 生 的诊 费 和其 他 治疗 上 的费 用 , 此 外 还应 考 虑 由 于丧 失 工作 能 力 而在 就 业 上所 已受 到和 将受 到 的损失 。” 该 条 首 先确 立 了 “ 倒 泼 、投 掷 的责 任 ” ,按 照规 定 ,该 诉 不 向行 为人 提起 , 而 是 向房 屋 的居住 者提 起 ,不论 他是 所有 人 、 借 用 人 或 承租 人 ,也 无 论 其有 无 过 失 ,均 应 承担 责 任 。 同时 , 幢 房屋 由多 人 居住 的 ,他 们 对受 害人 承 担连 带 责 任 ,但其 中 人 赔偿 后 ,该 诉 权 即行 消灭 ,其 它 居 住人 即可 免 除责 任 。 由 居 住 者 负责 的 例 外是 :由旅 客 房 间 内的倒 泼和 投掷 行 为 不 由居 住 的旅 客负 责 ,而 由旅 客 的业 主负 责 ,这是 因为旅 客是 流 动的 , 由业 主负 责 更 有 利于 受 害 人获 得赔 偿 。 此外 ,罗 马法 区 分 了致 物 损 害 与致 人 损 害 的不 同情 形 ,致 人 损 害赔 偿 又 细分 为 致人 死 亡 的赔 偿 和致 人 伤残 的赔 偿 ,并规 定 了不 同 的赔 偿 标准 ,其 中 些 确立 赔 偿 金额 的 因素 ,如 医疗 费 、 因受 伤 而未 能 获 得 的收 入 等一 直延用 至今 。 此 外 ,上 述 规 定 还确 定 了 “ 堆 置 、悬 挂 物 件 的 责任 ” ,该 种责任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罗马法对责任发生的场所采用广义 的理 解 ,事 实 上 ,不论 是 公 共 地方 还 是 私人 地 方 ,只要 人们 经 常 通 行 ,理 应 没什 么 两 样 ,因 为被 考 虑 的 是行 人 ,而 不 是专 门 考虑公共道路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 的关注,而不机械地受特定 场 所 所 限 。可见 ,要 求 行 为人 因其 控 制管 理 的 物件 负 有 保 障他 人 安 全 的义 务 ,不 是 自古 从 来 就有 的 ,而是 社 会 文 明发 展 到一 定 程 度 ,人 们对 生 活 环境 安 全 性要 求 提 高 ,法 律 因此 要 求人 们 在 特 定情 形 下 为 积极 行 为 之义 务 。这 种 义务 的承 担者 包 括 一切 在 这 种地 方 放 置 了某 物 的 人 ,不论 是 经 营 人还 是 房 屋 的 主人 , 也 不 论是 住 户 还 是非 住 户 。就 损 害后 果 而 言 ,罗 马法 不 要求 必 须 发 生 实 际损 害 ,只 要存 在 发 生损 害 的危 险 即可 ,这 样 可 给予 行 人 更 为有 利 的安全 保 障 。现 代法 上 的 “ 建筑 物 或 者其 他设 施 以及 建 筑物 上 的搁置物 、悬挂 物致 害责任 ”即可溯 源 至该 规定 。
一
一Leabharlann 较 之 悬 挂 物 、堆 置 物致 害 ,高 楼 不 明抛 掷 物 致人 损 害 更应 得 到重 视 ,其 致 人 损害 若 能直 接 找 到 真正 的 抛掷 人 ,无 疑 应依 据一 般 侵权 过 错 责 任原 则令 其 承 担 责任 ,但 这 种 案件 的复 杂性 就 在于 不 能 或难 以确定 真 正 的抛 掷 人 。在 这 种情 况 下 ,究 竟应 由谁 来 承 担 责任 以及 如何 承 担责 任 存 在诸 多 争议 。杨立 新 教 授 曾言: “ 现 代 法律 确 定 建筑 物 抛掷 物 致 害责 任 规 则 的基 础 即 为 保 护公 共 安全 。公 共 安 全将 涉 及 到众 多 的 不确 定 的 多数 人 的根 本 和基 本 的 利益 。 如果 对 建 筑物 抛掷 物 已经 造成 损 害 ,由于 不 能确 定 具体 的加 害 人而 放 弃对 不 法行 为 的追 究 ,将会 放 纵 乃 至 纵 容侵 权 行 为 ,其 后果 将 会 更加 严 重 。 因此 ,通 过建 筑 物 的 占 有 人 的角 度 ,责 令 建筑 物 的 占有 人 承担 连 带 责任 的形 式 ,达 到 了保 护 公共 利 益 的 目的 。”现 代法 的做 法 与罗 马 法这 一 制 度 的 宗 旨是 一 脉 相承 的 ,只不 过 我 国 《 侵 权 责 任法 》的 责任 主 体 承 担的是补偿责任 ,即可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由具体的侵权人 承担责任 ,难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 人 给予补 偿 。 对 于高 楼 不 明抛 掷 物 致 人损 害 的行 为 ,在可 能 致 害 的业 主 根 据严 格 责任 原 则 承担 相 应 的责 任 后 ,物 业 管理 人 也应 根 据 过 错原则承担补充责任。 我国《 物业管理条例 》 第4 7 条明确规定 “ 物 业 管理 企 业 应 当协 助做 好 物 业管 理 区 域 内 的安 全 防范 工 作 。发 生 安全 事 故 时 ,物业 管 理 企业 在 采 取应 急 措 施 的 同时 ,应 当及 时 向有 关 行 政管 理 部 门 报告 ,协 助 做 好救 助 工 作 。”若 物 业 管 理人 没有 尽到 安全保 障 的义务 , 则属 于安 全保 障管理 的 不作 为 , 应当对高楼不 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承担责任 ,但其义务是 有 限度 的 ,只能 根 据过 错 责任 原 则 承担 相 应 的补 充 责 任 ,与 可 能 致害 的业 主共 同对 受 害人 的损 害进 行赔 偿 。 当然 ,当受 害 人 自身也有一定程度过错时,他应当为此付 出相应 的代价,理应 承担 一部 分责任 , 此时 , 抛 掷物致 害 的损失 就应 该 由物业 管理 人 、 可能 致害 的业 主 、受 害人 三方 共 同分担 。 综 上 所 述 ,罗 马 法 不仅 没 有 随着 罗 马 帝 国 的消 亡 而 消失 , 而且 对 现 代 法产 生 了深 远 的 影 响 ,这种 影 响 仍 在继 续 ,因为 法 律 的过 去 与 现在 不 可 避免 地 交织 在 一 起 ,对 于 罗 马法 中优 秀 的 部分 我们 要学 习 、 借鉴 和传 承 , 只有 这样才 能逐 步推 进法 制建 设 。 参考 文献 : f 1 1( 古 罗马 )优 士 丁尼 著 ,徐 国栋译 . 法 学阶梯 M . 北京 :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