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实务解构》仲裁庭如何全面、准确、高效地归纳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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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实务解构》仲裁庭如何全面、准确、高效地归
纳争议焦点
一、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一)解构案件
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仲裁庭可以从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提炼出“干货”,对案件进行解析、重构,突显影响裁决结果的主要问题。
(二)厘清思路
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仲裁庭可以理清审理案件的具体思路,抓住案件的重点。
(三)促成交锋
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仲裁庭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聚焦案件的主要问题,促使他们形成交锋,全面充分发表意见。
(四)顺利推进
通过归纳争议焦点,仲裁庭可以让当事人相信仲裁庭已经认真听取了他们的发言,明白且记住了他们的意见,从而劝阻当事人发表重复性、无关联、无影响的意见,顺利推进庭审。
(五)打下基础
裁决书的案情部分是对双方意见的总结,其核心部分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仲裁庭意见部分是对双方争议焦点的认定。
因此,归纳争议焦点可以为仲裁庭撰写裁决书打下良好基础。
二、仲裁与诉讼在归纳争议焦点上的本质差异
仲裁与诉讼各有自己的裁判思维,具体参见作者另一篇文章《仲裁思维与诉讼思维十辨》。
仲裁思维本质上是商事思维,诉讼思维本质上是司法思维,二者本质不同,这也体现在归纳争议焦点上。
仲裁是依约裁决,归纳争议焦点从合同依据出发;诉讼是依法裁决,归纳争议焦点从法律依据出发,即从三段论的大前提法律适用出发。
仲裁侧重当事人主义,强调谨慎释明,对争议焦点可能会只看破不说破;诉讼侧重职权主义,强调积极释明,对争议焦点既可看破也可说破。
三、归纳争议焦点的具体操作
作者以一个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仲裁案为例,详细说明仲裁庭归纳争议焦点的方法的具体操作,其中运用了倒推法、要件法、排除法。
案例的基本案情为: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为转让方,被申请人为受让方。
目标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拥有目标公司2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已将标的股权过户给受让方。
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第一笔价款,尚未支付第二笔价款。
申请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标的股权,将其过户给申请人并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4)裁决赔偿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1.查明仲裁请求
查明仲裁请求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是识别仲裁请求的法律属性,具体参见作者另一篇文章《识别请求属性,明确审理对象》;第二个是审查仲裁请求,具体参见作者另一篇文章《仲裁庭审查仲裁请求的要点》。
在案例中,识别仲裁请求的法律属性主要涉及第(1)、(3)项仲裁请求。
关于第(1)项仲裁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可以自力行使的形成权,因此,仲裁庭要查明股权转让协议在案前是否已经被解除以及如何解除;若没有解除,申请人主张的解除事由是什么。
对此,申请人称,双方在案前协商解决争议过程中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其中约定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即双方已经
协商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第(3)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要查明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是什么损失。
对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约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有三项。
第一项损失是被申请人持有股权期间,目标公司对其进行了分红,该分红应归申请人所有。
第二项损失是目标公司价值下降,导致标的股权的价值降低,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此收到的损失。
第三项损失是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第一笔价款和第二笔价款,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在案例中,审查仲裁请求主要涉及第(2)、(3)项请求。
关于第(2)项请求,仲裁庭要审查其可行性。
若被申请人已经将标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附有权利负担(如,质押)或已被查封,就无法执行,即无法返还标的股权。
关于第(3)项请求,仲裁庭要审查三项损失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请求之间是否存在吸收、矛盾、重合的情形。
2.梳理每项仲裁请求的成立要件,总结申请人意见中的要件内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内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处理。
仲裁庭要梳理每项仲裁请求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再按图索骥比照梳理的结果,从申请人的意见中提炼要件内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内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处理。
以案例中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为例,其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包括:(1)申请人已经将标的股权过户给被申请人;(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被解除,即第一项仲裁请求成立;(3)被申请人将标的股权返还给申请人客观上具有可行性。
申请人提出了第(1)、(2)个要件,没有提出第(3)个要件,该项请求的客观可行性不明,仲裁庭要酌情处理。
另外,申请人还称,其本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非要收购,迫于无奈才将标的股权转让的。
该等所称对任何一项请求是否成立都无影响,不属于要件内容,仲裁庭要予以排除。
3.总结抗辩事由并识别其法律属性及针对的仲裁请求,排除抗辩理由中的另案、反请求、与本案无关事项等非抗辩内容,注意是否有请求被遗漏以及是否还有被申请人可以提出但未提出的抗辩事由并酌情处理。
在案例中,被申请人提出五个理由:(1)标的股权是案外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转让给申请人,再由申请人转让给被申请人的;(2)申请人违约在先,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具体包括:申请人没有全额缴付出资,目标公司存在申
请人未披露的债务,目标公司未将被申请人记载于股东名册;(3)申请人拒绝履行其与目标公司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4)第三项仲裁请求中的第三项损失的利息计算标准错误;(5)若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申请人亦应返还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赔偿损失。
第(1)个理由与任何仲裁请求都没有关系,属于非抗辩内容,仲裁庭应将其排除。
第(2)个理由既可以是抗辩,也可以是反请求。
作为抗辩,它既可以是一时权利抗辩,若成立,仅暂时阻却申请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是事实抗辩中的权利消灭抗辩,若成立,可以通过抵销或减价消灭或部分消灭申请人的请求权。
作为反请求,被申请人须提起请求。
具体是哪种情形,仲裁庭要酌情处理。
第(3)个理由与本案无关,仲裁庭应将其排除,被申请人可以另案解决争议。
第(4)个理由属于事实抗辩中的权利未发生抗辩;若成立,可以部分消灭该项仲裁请求的请求权。
第(5)个理由属于反请求范围,仲裁庭应予排除,申请人可以提起反请求。
4.梳理每个抗辩事由的成立要件,总结被申请人意见中的要件内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内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处理。
仲裁庭要梳理每个抗辩事由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再按图索骥比照梳理的结果,从被申请人的意见中提炼要件内容,排除其中的非要件内容,注意是否有要件缺失并酌情处理。
以案例中的第二个抗辩理由中的“目标公司存在申请人未披露的债务”为例,其作为抗辩事由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包括:(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披露了目标公司的债务并承诺其为目标公司全部债务;(2)被申请人所称债务不在申请人披露的债务范围;(3)被申请人依约或依法有权拒绝支付剩余价款;(4)被申请人行使拒绝支付剩余价款的权利,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仅提出了第(3)个要件,没有提及其他要件,仲裁庭要酌情处理。
另外,被申请人还称,申请人
与目标公司恶意串通,欺骗被申请人购买股权,这属于非要件内容,仲裁庭应予排除。
5.梳理双方的证据,从中提炼仲裁请求成立要件和抗辩事由成立要件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排除其中的非依据内容,注意是否有当事人未提及的依据内容及缺失的依据并酌情处理。
6.梳理双方均未提及但仲裁庭依职权应主动审查的内容,如管辖权、合同效力等,引导双方对其发表意见并酌情处理。
7.汇总上述六个方面的意见,让双方确认其中无争议内容,总结双方有争议内容。
被申请人认可某项仲裁请求以及双方认可对方意见不一定会明确表示,可能会以不发表意见的方式表示认可;反之,当事人不发表意见,也不一定就是认可对方的意见;即使认可对方的意见,仲裁庭也要酌情处理,未见得就能支持;因此,仲裁庭要让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无争议内容。
在案例中,被申请人未对第一项仲裁请求发表抗辩理由,仲裁庭要让其确认是否认可该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亦未对第三项仲裁请求中的第一、二项损失发表意见,仲裁庭需让其确认是否认可;然而,即使被申请人认可,仲裁庭也不一定能够支持。
8.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仲裁请求成立要件和抗辩事由及其成立要件、双方要件成立依据的结构,逐层将下列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归纳为争议焦点:
(1)双方争议较大且对裁决结果影响较大,无论有无裁量空间;
(2)双方有争议且对裁决结果有影响,有较大裁量空间;
(3)对裁决结果影响不大或者可以没有影响,但有助于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提升当事人公正感受,无论有无裁量空间。
9.归纳争议焦点要注意避免混同(即,将仲裁请求总结为争议焦点)、避免笼统、避免琐碎、避免错位、避免交复、避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