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摘要:家庭暴力现象是存在于现代社会领域的一项顽疾,对社会的安定与家庭的和谐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
首先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界定,然后分析它的社会危害,最终,着重阐述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立法方面,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进行规制;二是从司法方面,要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方面入手。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这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制度建构;《反家庭暴力法》近些年来,以冷暴力、身体伤害等为主要表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纵观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鉴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
”[1]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的概念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2] 在新西兰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等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涵盖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3]。
在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的修改中,中国首次将“家庭暴力”写进法律条文。
但此次修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却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探析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探析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
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随着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已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律。
笔者认为应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
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
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
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
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与反思引言家庭是每个人最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问题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国都纷纷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进行探析,并思考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在各国立法中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和完善。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法律条款,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多元化的法律手段反家庭暴力法致力于从多个角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除了刑事法律手段外,还涵盖了民事保护令、紧急避难措施等手段,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和支持。
3. 宏观监管与社会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不仅仅依靠法律机构的力量,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关注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宏观监管和社会参与的相互配合使得反家庭暴力的实施更加有效。
二、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执行不力尽管反家庭暴力法有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实施中,法律执行存在一些难题。
一方面,受害者恐惧报警和起诉施暴者,令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缺乏专业人员和资源,导致法律的有效执行受到限制。
2. 受害者保护不力一些受害者往往因为社会压力、经济依赖等原因而无法脱离施暴环境,这使得他们的受暴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关注和援助。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对受害者的保护需求依然亟待解决。
3. 社会认知与教育不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往往与家庭教育、社会认知等因素密切相关。
缺乏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宣传教育和社会认知,使得家庭暴力问题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反思与展望1. 增加法律执行力度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同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申诉途径,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2. 完善保护措施与机制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和救助机制,使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支持等全方位的保护。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
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反家庭暴⼒的法律思考家庭暴⼒是⼀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
关于家庭暴⼒产⽣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
例如,⼈们往往强调传统⽂化的影响(历史原因)、⼼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
但笔者认为,家庭暴⼒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反家庭暴⼒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
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纳⼊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员、受害⼈或当事⼈等均缺乏对家庭暴⼒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
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
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
这⾥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可以增强⼈们⾃觉运⽤法律⼿段捍卫⾃⼰权利的意识,另⼀⽅⾯,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这⼀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在治理家庭暴⼒的过程中,提升⼈们的反家庭暴⼒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致可从以下⼏⽅⾯略作分析。
(⼀)克服传统⽂化与传统法律的负⾯影响在世界各国的传统⽂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的概念,甚⾄对家庭暴⼒给予某些“⿎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的法定特权。
例如,古⽼的英国普通法采⽤“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惩戒妻⼦[1]。
中国古代是⼀个“男尊⼥卑”的社会,以男性为中⼼的社会⽂化、法律⽂化造就了⼥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
“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实施家庭暴⼒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前⼯业化时代⼥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两性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家庭转变[2]37。
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化观念的变⾰,传统⽂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蒂固。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行政法 规定行政 处 罚禁止
如 治 安管 理 处 罚 条 例 对 侵犯他 人 人身权 利尚不 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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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 婚 姻 法 及 最 高院 适 用 解 释 中存 在 的 缺 陷 新婚姻 法第一 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 定 写入其 中 其 宗旨体现 为 维护广大 女性 在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中 的 权利 和 利 益 但 是 在 当 今 社 会 生 活 中 有 一 个不容忽视 的 事实 丈夫对 妻 子或 者说 男性 对 女性的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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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 一 部分 是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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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内强 奸就 是一 种 严 重 的性 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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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一 解释 显 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 我旧 对 家庭暴力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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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偏重 于 殴打 这 一 类 的 显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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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冷暴力 一 类 的隐性 暴力并未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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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而近 几年 来 冷暴 力一 类的 隐 性 暴力正 不 断地 大 母 地 迅 速 的增 加 大有对 殴 打 这 一 类 的显 性 暴 力 取 而 代 之 之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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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 一 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 儿 童权 利公 约 》 《 等国际 公约 是 《 北京宣 言 》《 动纲领 》 行 等国际文件 的承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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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女性 家 庭 暴力 具有 隐蔽性 连 续性 和 反 复性 严 重危 害婚姻家庭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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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 国现 行法 律中的缺陷 一 我 国现行 法 律 对家庭 暴 力 的 定 义 不 明 确 过 于 狭 窄 关 于 什 么 是家庭暴力 目前无论在 国 内还 是 国外 无 论是人 们的 识知程度 还 是法 律的规定 都不尽相同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敦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底之一。
值得存眷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不变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开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发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此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赐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需成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撑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存眷。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不雅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罗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呈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根底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熬煎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需在点窜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敦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这不仅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也使得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 执法难度大,取证困难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且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执法难度较大。
这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如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3. 完善法律条款,增强适用性应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援助、经济援助等。
4.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的格局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格局。
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汪丽华当今世界,家庭暴力已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据报道,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家庭暴力侵害,美国平均每7秒钟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英国把这个时间降为6秒。
据中国全国妇联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总数的30%,不但农村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中时有发生,而且城市高文化层次人群中所占比例也不低。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多方面的:不但影响受暴人的正常生活,甚至伤害其身体,威胁其生命。
尤其是因发生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离散。
并且,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很容易引发以暴制暴而导致刑事犯罪率上升。
同时,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这又是隐藏着的犯罪因素。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大男子主义封建思想严重、第三者插足、男女经济收入悬殊等。
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法律的不完善。
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制裁,我国的新《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作了规定。
有关法律的施行,明确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反家庭暴力立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漏洞,造成实际操作中的困难重重。
综合诸多争议,本文就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肤浅的建议。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问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
就其含义丽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
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研究与立法建议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研究与立法建议家庭暴力,也称为家庭矛盾,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个人或几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进行肢体、言语或者心理上的伤害。
这种伤害不仅对受害者本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在全球范围内,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全球妇女组织的数据,全球范围内,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在人生中经历过家庭暴力。
在中国,家庭暴力问题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传统观念较为强的地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更是居高不下。
虽然中国政府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也进行过立法和政策的调整,但是对于这种问题的处罚力度还是不够,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对家暴的定性和确立责任要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对于家暴的定性和责任的确立。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暴的定义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指有配偶关系、亲属关系、近处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的人之间,在家庭、家庭外或者其他地方发生的,一方的行为对他方的生命、身体、自由、人格、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行为。
同时,在法律上还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家暴的定性和责任的确立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对家暴的定性难以清晰。
例如,一些经济上被配偶掌控的人可能会因为没能够按时支付某些账单导致配偶发生了暴力行为。
此时,针对这个事件,如何正确地界定此次事件是纯粹的家庭矛盾还是家庭暴力行为有时候是比较困难的。
2. 新型家庭暴力行为无法被有效惩治。
由于社会的逐步发展以及科技的普及,一些新型的家庭暴力行为未能被法律有效认定。
例如,配偶之间恶意截留另一方的社交账号密码或者手机短信记录,强制搜查对方的隐私等等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查处。
为此,政府和社会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的专家应该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提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在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更为全面深入。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一个毒瘤,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通过从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入手,探析我国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从法律、社会、家庭三个层面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预防和制止法律一、家庭暴力概述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
笔者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该从最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暴力入手,探讨通过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强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家庭暴力是非法和可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从而预防、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
(一)法律的局限性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并不具备及时性的救济功能,更多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后的法律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而等走到这一步的时候,面对的只能是刑事的处罚和家庭的破裂。
这些法律规定或许能对施暴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却无法保护经常遭受较轻身体暴力的受害者。
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作者:马小洁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在范围、救济方式、制止力度都存在缺陷,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体系为我国提供了借鉴模式,结合我国现状,制定一部专门法、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司法干预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侧重从立法角度探讨我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情况,提出笔者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借鉴完善一、家庭暴力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我国学术界一致认为家庭暴力应为出现在家庭内部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①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家庭暴力包括了性暴力,虽然概念中没有明确提出性暴力,但是法律作了概况说明其应归于“等方面”之中,因为性暴力行为侵犯的是被施暴者性权利,属于权益的剥夺,暴力的概念尚可完全包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2007年网易女人频道与中国反家庭暴力网络合作针对妇女的暴力调查中,数据显示身体暴力仍是主要形式占40.52%,而精神暴力,冷暴力也分别占到24.71%和14.13%。
②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及缺陷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索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
目前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于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只是凤毛麟角,我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制上存在缺陷。
浅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浅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在当今和谐社会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它并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从古至今家庭暴力的行为基本上每天都在上演。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一方实施的以胁迫、暴力等手段侵害另一方人身,并对其造成身体上或心理上严重影响的行为。
据保守统计,中国近2.7亿个家庭中就有超过8000万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概率占50%—60%。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会危害受害者个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法律无疑是最好的防治武器,本文就家庭暴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暴力概念特点产生原因预防措施一、婚姻家庭暴力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一概念所说的主要是指身体暴力,但家庭暴力还应该包括心理暴力,让受害者在心理上感觉痛苦。
就我国法院受理的起诉离婚案件来看,心理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比越来越大,就此方面的立法我国还存在着法律滞后,所以笔者认为根据社会的主流形式应对家庭暴力重新进行界定。
二、家庭暴力特征(一)主体特定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中的,施暴者与受害者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比如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有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社会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夫妻关系中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
(二)行为普遍性根据上述所讲,据保守统计中国近2.7亿个家庭中就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30%左右,这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比值,只要有家庭存在的地方,就基本上会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
(三)时间连续性我们通常所说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有的家庭中受害者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基本上都会选择原谅和忍让,这就是纵容了施暴者的这种为,以至于后面的生活中要忍受着更多次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并不是偶尔出现的,当然也不会突然的消失,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周期很短,受害者一周就要遭受一次家庭暴力,甚至天天要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是心理暴力,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冷暴力,它持续的时间更久,受害人需要有极大的抗压能力,才能够忍受这种暴力,因为这种时间连续性,家庭暴力伴随了很多家庭婚姻的始终。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谭尊飞西南大学法学院, 400715摘要:随着新世纪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
本文从男性对女性的施暴角度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与危害、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救济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法律思考legal consideration on domestic violenceTAN zunfeiCollegeof low, Southwest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century, domestic violenc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focus of the publicin general topic.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family violence in China's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harms of domestic violence, China's present legal system and related remedies by the way of men's violence against womenKey word:Domestic Violence , harm , legal consideration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定义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思考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
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设有对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次将“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国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新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相对粗糙,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现状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家庭暴力的定义,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含混不清,涵义过于狭窄。
新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而且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家庭暴力”分开规定。
在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
恐怕这与以往中国社会中根本没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没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遗弃概念有关。
实际上,虐待、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略显粗糙,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经济的控制以及威胁恐吓行为;其次,所谓“残害”标准不明确,何为残害?是否指杀害?和殴打有何区别?只是程度,还是有其他的内容;第三,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规定也十分不明确,是否包括性伤害,配偶强奸?高院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也有人称其为“冷暴力”)、经济上控制和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的行为。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将部分家庭变成地狱。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姻亲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受害者多数为女性,施暴者绝大多数为男性。
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且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这种“冷暴力”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
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
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
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
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
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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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ThinkingAboutItsLegislativeConstmctionOf¨PreventionLawOfDomesticViolence¨于东辉(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内容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这种社会现象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
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坚持国家的有限干预、意思自治、综合防治三大原则,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方面建构我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法必要性立法建构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公害,我国也不例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发布的《1995到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里,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实施暴力者有九成是男人。
对于家庭暴力,我国传统的道德调整方式已经显现出明显的力不从心之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和平、民主的幸福家庭生活。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内涵家庭暴力防治法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家庭暴力与防治。
什么是家庭暴力?当前学术界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问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反家庭暴力的形势,凡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理的、精神的、性的暴力均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从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规定来看,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l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①它与上述第四种观点比较接近。
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种定义显然接近上述第二种观点。
针对上述几种观点的分歧,笔者认为,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涵义,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家庭的界定在日益变化的当代社会,传统的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和几代同堂的家庭概念,已经不符合现代家庭形式的现实。
在许多国家出现了愈来愈多的未婚同居、单亲家庭(包括离婚或寡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但与作者简介:于东辉(1966一),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①《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翻译单行文件,该文件是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后致力于对妇女暴力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献。
参见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上),《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105、106、108页。
自己亲生的子女共同生活或与人工生育子女共同生活的)、单身家庭、继父母子女家庭、同性家庭。
在讨论家庭暴力概念的时候,应考虑到差异和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将“家庭”的概念扩大化,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视为”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含夫妻双方的)、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侄等。
“视为”家庭成员是指曾经是配偶即前配偶、同居者(含婚外同居的)、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如恋人(含同性恋者)。
此“视为”家庭成员范围仅就本法而言,不适用其他法律。
(二)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类型传统上,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身体方面的暴力。
不过随着家庭暴力现象的复杂化,仅以身体方面的暴力来指称家庭暴力,显然不能适应防范和打击家庭暴力现象的需要。
实践中,家庭暴力已经产生出以下一些形态:语言暴力,又称精神暴力,即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性暴力,即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突出的表现是近些年来讨论较多的“婚内强奸”;经济暴力,即以不法手段破坏受害人的经济活动,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等经济控制行为。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有四种类型:1.身体(肉体)上的暴力:对受害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控制行为;2.精神上的暴力:实施侮辱、诽谤,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名誉、隐私、人格尊严的行为;3.性方面的暴力:对受害人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实施凌辱、骚扰、贬低或其他损害受害人身体完整,伤害受害人自主、自尊的性行为;4.财产、经济方面的暴力:破坏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对受害人实施剥夺、减少或妨碍其获得经济来源的行为。
为体现法律保护的普通性和前瞻性,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当将上述行为类型明确规定下来,同时应以弹性条款的形式将其他类似的暴力行为加以规定,即规定其他造成家庭成员间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亦属家庭暴力。
(三)伤害后果家庭暴力除家庭成员间发生的,以及有关的各种行为外,还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或伤害后果。
这种后果,不一定非要达到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身体上的轻微伤害或伤害等后果的情形,而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肉体、性、财产上伤害使其丧失人的尊严、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的,均为家庭暴力行为。
基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防治,笔者认为它包括防与治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后制裁的成效性相当有限,且容易恶化家庭关系,使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因而应以人为本,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前预防,将可避免的家庭惨剧消灭在萌芽状态,自然应成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当贯穿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运用不同的手段予以惩戒和打击,从而既教育施暴者,又警戒社会中潜在的家庭暴力行为者,同时使受害者得到不同程度的慰藉,因为大量案例表明,当受害者心理得不到平衡的时候,很容易运用同样的暴力手段私力报复施暴者。
二、反家庭暴力的中外法律实践针对家庭中妇女更易受到暴力侵害的现象,妇女权益的保障受到了国际社会更多的关注和强调。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都有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规定,1999年联合国还将每年的11月25日确定为“国际消除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暴力16日行动”。
国外的相关立法则强调对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之中:(一)《宪法》第49条第l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
2001年《婚姻法》对反家庭暴力做了较为深入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61条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外,根据《收养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按遗弃罪论。
在我国,对待家庭暴力,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全国许多地区开展了多样化的地区性反家庭暴力活动。
湖南、四川、宁夏、江西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0年《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该决议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暴力被明确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第一次从法律意义上界定了家庭暴力,填补了我国地方立法的一项空白。
广东省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处理的意见》,其中专设有对家庭暴力的处罚规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哈尔滨市家庭暴力防治条例(草案)》,草案提出,对家庭成员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歧视不生育或生育女婴的家庭成员并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均为家庭暴力。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
该合议庭着重解决家庭暴力、财产纠纷、侵犯妇女权益等妇女维权案件,对家庭暴力等案件实行快审快结。
山东省济南市也于2003年2月成立山东省首家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等等。
三、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影响了反家庭暴力实践的成效,家庭暴力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