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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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总则《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节能要求制定的。

此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2. 定期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节能评估与认证1. 开展对各类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确保建筑节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加强对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节能产品,提高建筑能效。

四、能源管理措施1. 完善建筑能耗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2. 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利用,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

3.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节约型建筑的设计、建造和使用。

五、室内照明管理1. 推广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如LED灯具等,减少照明能耗。

2. 设置合理的照明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和智能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强化室内照明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

六、建筑外保温1. 加强建筑外保温工程,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2. 推广使用保温材料,减少建筑的能量损失,节约供暖和制冷能源。

七、供暖与空调管理1. 合理设置供暖与空调系统,减少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2. 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系统优化调整,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3. 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的供暖与空调设备,鼓励使用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八、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1. 加强对民众和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宣传,培养节能意识和习惯。

2. 组织建筑节能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节能技术水平。

3. 积极开展相关节能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节能的关注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治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爱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纳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治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进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鼓舞。

第六条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舞进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治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节能要求和规定:
1.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时需要考虑节能原则,包括建筑形状、外墙保温、窗户设计、采光设计等方面,以减少能源消耗。

2. 建筑材料要求:要求使用具有良好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以减少建筑外墙对冷热空气的传导。

3. 供暖和空调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供暖和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4. 照明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照明系统采用能效较高的照明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5. 用水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用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包括节水型马桶、节水龙头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6. 建筑能耗监测要求:要求建筑内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定期对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进行节能管理。

7. 建筑能效标识要求:要求建筑在完成后进行能效评价,并进行能效标识,以便向使用者展示建筑的能源消耗状况。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性能。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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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 建筑节能设计规定: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能耗限定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隔热保温结构的设计要求。

2. 能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设置能源计量设备,监测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能源利用情况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节能措施。

3. 能源设备使用规定:民用建筑应使用节能型灯具、空调、电梯等设备,控制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温度,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节能。

4. 采暖、空调系统规定:民用建筑应采用节能型采暖、空调系统,设置合理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范围,采用新风系统实现室内空气的循环。

5. 水资源管理要求:民用建筑应使用节水设备和措施,如低流量水龙头、水质净化设备等,提倡居民节约用水。

6. 建筑辅助设施要求:民用建筑应配备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节能设施,并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

7. 能源管理培训要求:民用建筑的管理员和居民应接受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提倡节约用能的意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具体的措施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 建筑节能标准: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标准,确保新建建筑和改造项目的能效达到一定的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要求,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要求。

2. 能源核查和监测: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能源消耗的核查和监测。

这包括能源表的安装和使用,能源消耗的记录和分析,以及定期进行能源效果的评估。

通过监测和分析能源消耗情况,可以找出节能改造的潜力和方向。

3. 节能改造和管理:对于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

改造包括对建筑外墙、屋顶、窗户等部位的隔热材料的添加或替换,以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的优化或更新。

管理包括建立节能管理团队,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监督和评估节能效果等。

4. 能源合理利用措施: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能源合理利用的措施。

这包括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的浪费。

还需要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控,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5. 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对于已改造的民用建筑,可以进行能源效果评估和认证。

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能源认证机构,通过评估和认证,对民用建筑的能效进行认可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总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目标是提高建筑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建筑业、居民等多方参与和合作,共同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十条,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可再生能源利用、监督管理体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供热体制改革、表彰和奖励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新建建筑尚未能全部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还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方省市针对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开展了试点工作.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巨大。

据统计,2003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内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为6335万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6%;国家机关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能源产量的增长速度。

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政府办公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的1.5~2倍。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供热采暖系统在建筑节能中具有重要地位。

目前,集中供热采暖综合效率偏低,大约为45%一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激励政策还十分有限.在价格、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不给予激励,建筑节能的推进十分困难。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原则: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 原则: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
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主要环节: 主要环节: 规划许可阶段: 一、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 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于不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阶段, 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 查验的重要内容; 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报告。 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商品房销售阶段, 五、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 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 的能源消耗指标、 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 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使用保修阶段, 六、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 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 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 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 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 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能源消耗的活动。 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 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 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 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 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 建筑。 建筑。 不调整行为节能。 不调整行为节能。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1、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 筑节能标准; 筑节能标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 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 3、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 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 4、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 5、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 措施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2修正)(2009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1年12月29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利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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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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