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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ppt课件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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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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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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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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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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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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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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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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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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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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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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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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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性进行分类。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01
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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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ppt课件
物权变动的情势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相关PPT课件
• 一、物权的效力 • 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
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 (一)物权的优先权 • 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
优先于债权。 •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 一般说来,两个性质上不能并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此时发生在后的物权不能成
• (二)追及权 • 物权的追及权又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
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 •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权,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以前,如债
务人将其非法转让或被第三人非法占有,债权人通常无权请求占有人返 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 (三)物上请求权 •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的物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的请求 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属请求权,不 是支配权,但它是物权特有的效力,是保障物权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所 必需的、不能与物权相分离的权利。 •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附属于物权。它在物权受到妨害时发生,以 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人)为特定 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以直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 行为或不行为,也可以依诉讼方式进行,寻求司法保护。
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物权法:三个内容
• 何为民法上的物 •ຫໍສະໝຸດ 谁是物的权利人 • 权利人如何发挥物
何为物
•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 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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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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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五、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
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一)物质资料
民法学
1、天然资源;2、人造产品
(二)非物质事物 1、智力成果:作品、专利等 2、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等; 劳动力,如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等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
民法学
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所有关系 流转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瑞士民法典
20世纪初,在内容上具有时代 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 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民法学
民法的起源及发展 苏俄民法典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 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 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1996年1月通 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是权利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学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民法学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民法PPT课件
彩电在使用中显像管爆炸,炸伤李某左眼,花医药费5千
元,李某找百货大楼赔偿,经查电视有质量问题及李某长
时间收看引起的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退货,要赔偿找厂
家。请问本案是否属于民法所调整范围?
6
例:王某在某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 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 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因好友抢走了其男友,王某情急之 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携 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 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 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 晚,王某已身无分文,只好向医院招待所服务员借了100 元,用以支付食宿费。请问本案是否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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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物质性:肖像、身体、健康、生命
人 人格权
身
精神性:姓名、隐私、荣誉、名誉
关
系 身份权:主要是亲权(抚养权、配偶权等)
例:龙男和陈女是一对恋人,在一出租屋同居。可陈的
家人反对他们来往。去年10月30日18时许,陈某在出租
屋里收拾东西,准备回老家。感到和女友即将分手的龙
十分痛苦,于是用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并跟
4
二、民法的含义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性体现在:主体的平等性。
例1:某工商局为解决员工居住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 商签订购房合同。该民事主体双方是否平等?
例2:某乡镇府正在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人发 动某村的妇女与乡镇府签定关于少生、优生给予奖励的协 议。请问该协议双方主体是否平等?
陈提出放煤气自杀的主意。面对两人渺茫的未来,陈同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并非其一切行为均无效,其行为能力 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依民法原理,其处分零花钱行为一 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点均无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学PPT课件
2024/1/28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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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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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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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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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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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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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遗嘱的形式和要件
遗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同时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效力和变更
合法有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 销遗嘱。
遗嘱的执行与纠纷解决
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如发生纠纷可通 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32
THANKS
研究对象
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在内的 民事法律制度。
4
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民法
起源于古罗马法,以私 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原
则。
2024/1/28
中世纪民法
受教会法和封建法影响 ,民法发展受到一定限
制。
近现代民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民法逐渐实现了体系化
和法典化。
5
当代民法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按照亲等远近和血 缘关系确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的丧失与放弃
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也可自愿放弃继承 权。
31
遗嘱继承制度
24
06 婚姻家庭法律制 度
2024/1/28
25
结婚制度
结婚条件
包括法定年龄、无禁止结 婚情形、双方自愿等要件 。
2024/1/28
结婚登记
讲解结婚登记的程序、效 力及意义。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阐述婚姻无效的情形、申 请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以及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和 程序。
26
家庭关系制度
夫妻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ppt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多种分 类,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 分类方式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涉 及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 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 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
05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01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0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03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 平等性和规范性。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代位权 和撤销权等。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行为 或法律规定,如合同、侵 权行为等。
总结词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要件是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基本要素,而生效要件则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要件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ppt课件
20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21
9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10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22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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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10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22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民法PPT
绝对权和相对权及其所对应的义务 优先权与平等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客体不同 排他性与相容性 物权法定/债权自由 静态/动态法律关系 保护方式
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债的分类
0 1
1、意定之债
与法定之债
0 2
2、财物之债
与劳务之债
0 3
01
订立
合同的
04
履行
合同法
合同的
02
内容
合同的
05
解除
合同分
03
类
合同的
06
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核心:合同的订立基于要约和承诺的一 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形式、成立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
合同分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个要素
平等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变动方式
02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物权法
债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物权法
财产关系
物权法 总则
物权法 分则
物权法总则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
物权的分类
他物权:在他人俗规范。
0 1 社交领域:请客吃饭
02
爱情领域:情不自禁发生性关 系
03 家庭协议
好意施惠
原本好意施惠的承诺:仅仅是情 谊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 思。 构成侵权时候,转化为法律关系
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债的分类
0 1
1、意定之债
与法定之债
0 2
2、财物之债
与劳务之债
0 3
01
订立
合同的
04
履行
合同法
合同的
02
内容
合同的
05
解除
合同分
03
类
合同的
06
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核心:合同的订立基于要约和承诺的一 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形式、成立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
合同分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个要素
平等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变动方式
02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物权法
债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物权法
财产关系
物权法 总则
物权法 分则
物权法总则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
物权的分类
他物权:在他人俗规范。
0 1 社交领域:请客吃饭
02
爱情领域:情不自禁发生性关 系
03 家庭协议
好意施惠
原本好意施惠的承诺:仅仅是情 谊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 思。 构成侵权时候,转化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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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 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 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 1、西塞罗(古罗马政治、法学、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指 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 2、黑格尔(德国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 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 、民法的性质
▪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 想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民法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 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区别于政治国家的法,市民 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 民法学 • 民法典 • 《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 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 ▪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 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 行为。 ▪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 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 自行和解等。 ▪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 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 实例1 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 抢得现金150万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 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 实例2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 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 实例3 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 衣购销合同。
问题: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 ▪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其
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 1、它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民法在调整社
民事法律 与
案例分析
肖春竹 主讲
2011年2月
民法基础知识(上)
学习内容一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如果把刑事犯罪比拟为一个社会的病理现 象,那么,民事活动是一个社会的生理现 象;生理现象毕竟要比病理现象普遍得多。
▪
——佟柔
▪ 一个社会,只有当他的成员都有独立的人 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 产,安全的交易,这个社会才是文明、进 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
▪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
▪
1、私权神圣: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
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均不得侵犯,并
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 (1)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
▪ (2)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
▪ (3)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
2、身份平等:民法平等指法律资格平等,也即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 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 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 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 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 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 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之间因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平等。
▪
3、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
主要内容
▪ 一、民法是什么?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三、民法的性质 ▪ 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五、民法的渊源 ▪ 六、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是什么
▪ 首先应弄清的问题: ▪ 民法的语源民法之语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汉语
中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一词源自日本。
▪ 民法一词的含义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不同,不仅仅在于有 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更在于他必须依 据法律去思考、去判断。处理具体的法律 实例时,不能单凭公平、正义而论断,而 是必须找到可以支持他的判断的具体的法 律规范。反之,倘若翻遍现有全部法律仍 然找不到一个可以支持他的判断的法律规 范,那么,原则上他的判断是错误的,即 便他是如此的正义。
案例分析
▪ 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 买了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 丝,就找王某理论。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 单位该市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 并予以赔偿,但对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 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里说:“你们赔我一百 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数日后,王某被 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 1、西塞罗(古罗马政治、法学、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指 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 2、黑格尔(德国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 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 、民法的性质
▪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 想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民法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 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区别于政治国家的法,市民 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 民法学 • 民法典 • 《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 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 ▪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 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 行为。 ▪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 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 自行和解等。 ▪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 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 1.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的人罚款 ▪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 3.财政部发行国库券 ▪ 4.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 5.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 实例1 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 抢得现金150万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 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 实例2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 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 实例3 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 衣购销合同。
问题: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 ▪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其
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 1、它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民法在调整社
民事法律 与
案例分析
肖春竹 主讲
2011年2月
民法基础知识(上)
学习内容一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如果把刑事犯罪比拟为一个社会的病理现 象,那么,民事活动是一个社会的生理现 象;生理现象毕竟要比病理现象普遍得多。
▪
——佟柔
▪ 一个社会,只有当他的成员都有独立的人 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 产,安全的交易,这个社会才是文明、进 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
▪ 市民法的传统理念:
▪
1、私权神圣: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
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均不得侵犯,并
且非依公正的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 (1)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
▪ (2)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
▪ (3)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
2、身份平等:民法平等指法律资格平等,也即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一)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不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如财政征税关 系、公用征收关系、因对违法者实施罚款、 没收等财产制裁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等, 都是国家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强制发生的, 不具有平等性,则不由民法调整。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它必须具有 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且为人力能够支配。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是指财产与财产之间的 关系,也不是指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人与人之间因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权利能力平等。
▪
3、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
主要内容
▪ 一、民法是什么? ▪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三、民法的性质 ▪ 四、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五、民法的渊源 ▪ 六、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是什么
▪ 首先应弄清的问题: ▪ 民法的语源民法之语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汉语
中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一词源自日本。
▪ 民法一词的含义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不同,不仅仅在于有 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更在于他必须依 据法律去思考、去判断。处理具体的法律 实例时,不能单凭公平、正义而论断,而 是必须找到可以支持他的判断的具体的法 律规范。反之,倘若翻遍现有全部法律仍 然找不到一个可以支持他的判断的法律规 范,那么,原则上他的判断是错误的,即 便他是如此的正义。
案例分析
▪ 王某系一杂货店主,某日一顾客从王某店中购 买了一盒冰淇淋,从这盒冰淇淋里吃出一条铁 丝,就找王某理论。王某大怒,打电话给供货 单位该市某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赔礼道歉 并予以赔偿,但对方不愿赔礼道歉,更不愿予 以赔偿,王某便在电话里说:“你们赔我一百 万,否则我就向媒体曝光!”数日后,王某被 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