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自己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国家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利用立法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加以规范和管理的一种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金融法、税法、国际经济法等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指导和控制、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各种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经济管理,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来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各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3. 保护自由财产权原则保护自由财产权原则是指国家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禁止非法侵占、侵犯和剥夺财产,保障财产的安全和自由流动。
4.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国家通过合法的手段保护公共利益,使个人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不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5. 自愿合同原则自愿合同原则是指国家鼓励各种市场主体依法自愿签订合同,保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
6. 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经济法与会计的关系1.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会计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财务利益,制定的有关会计事务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有关会计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管理办法等。
2.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它体现了会计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会计行为准则的具体体现。
经济法重点内容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概念: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不当技术联合,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采购,转移支付,划分市场行为,货币政策,垄断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权、责、利统一原则。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及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的采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爱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转移支付的概念是指政府或企业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
四、税法实体法要素,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税法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包括(1)税法主体(2)征税客体(3)税目与计税依据(4)税率(5)税收特别措施。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体系:(1)增值税法(2)消费税法(3)关税法五、所得税独有的特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优惠税率所得税的特点: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额所得税。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六、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哪些税属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本人整理的经济法知识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
不正当有奖销售:没定中奖,质次价高,超过5000元。
独占企业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处罚。
诋毁商誉是经营者出于主观故意,损害不特定或特定竞争对手的商誉,记者,媒体不构成本行为。
广告者的违法行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构成虚假宣传,而且承担连带责任。
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的计算:侵权所获利润+调查费用。
《反垄断法》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的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垄断协议本身就违反垄断法。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1个1/2,2个2/3,3个3/4···其中一个大于1/10。
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申报,但参与集中的一个控制50%,可以豁免申报。
经营者集中,初步审查,30日不作决定,经营者可以集中。
经营者承诺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终止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目的,否则不适用消法。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消费,适用本法。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摊阪没此义务。
禁止消费者组织有盈利色彩的活动。
商品瑕疵找销售赔,商品缺陷人才损,销售生产皆可找。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执照持有人赔偿。
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期满前,由经营者赔偿,期满后,由出租者赔偿,出租者有权追偿。
只有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广告者赔偿。
三包:两次修理仍不行,不是更换就是退货,大家商品要三包,合理运费应负担。
《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建筑工程,军用产品。
产品不及格的,抽查部门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省级以上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整顿,整顿仍不及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济法详细重点
经济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基于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3.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制度。
4.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届满前当事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合同法要点归纳。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合同内容限于一定范围的民事权力义务关系)2.合同的类型稍微了解一下。
P1223.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当面谈判和电话协商)注: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6.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在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达到的同时撤回。
要约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
(不可撤销情形:1.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其做了准备工作)7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8.承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有交易习惯和要约表明的除外。
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初会经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一、概念性知识1、经济法:是指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活动实行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建立起一套有制度和法律规范相适应、衔接自然界、社会经济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济法律体系。
2、经济活动:是指勾勒出社会经济生活各种关系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劳动活动、交换活动、财产活动以及消费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体系。
3、经济法律分类:经济法律可分为民法和行政法,其中民法进一步分为民事法、婚姻家庭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则又可分为经济管理法、税收法、价格法、贸易法、投资经营法、市场监管法、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
4、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保护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保护国家社会所有制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利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市场竞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有效防止和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律秩序。
二、各范畴知识点一、民事法1、民事法的概念:民事法是指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及其自然人及独立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制订的法律规范。
2、民事关系:指社会中两个以上单位之间的关系,它可以指普通民事关系,也可以是行政形式上的由行政机关拟定的行政民事关系。
3、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活动发生争议时,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活动。
4、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违法行为或者过错,受害人可以从侵权人获得经济和其他补偿的责任制度。
二、婚姻家庭法1、婚姻制度:指一个社会或国家对结婚、离婚、子女抚养、继承等活动的法律规范。
2、离婚法:是指在结婚状态下,夫妻双方因下列原因申请离婚的法律程序:不和睦夫妻关系;一方有重大不实婚约;一方被处刑;一方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行使夫妻职责;一方有重大恶习,对另一方造成不可原谅的社会损害,给家庭造成毁灭性影响等原因。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实用6篇)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第1篇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季度通知员工已缴纳的社保明细。
( ) 【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P89)【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行政责任包含:(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P31)【知识点】法律责任的种类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P185)【知识点】消费税税目4.从境外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商品,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知识点】关税税率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P307)【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率6.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P381)【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某企业开展商品营销活动,对于营销业绩较好的雇员,通过免收旅游费的形式进行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 )(20xx年)【参考答案】×【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8.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5.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的产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6.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1、三种观点(P29)(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1)三个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具体阶段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20世纪8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20世纪90年代: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1)两个阶段: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2)具体阶段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十年内乱时期具体阶段1979-1992年: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1992年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重点整理
考试范围: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原则1)各种主体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2)市场机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4)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4、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1)公司人格否认必须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和存续为前提。
2)公司人格否认的后果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的责任是针对股东而非公司来规定的。
4)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应地未履行债务的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抗辩权也可以由股东行使。
14、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6、缔约过失责任( p206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一、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相对原则。
3、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3、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法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票据法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点。
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票据上进行真实、准确的记载。
六、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税法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计划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监督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
其中,市场主体法主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市场秩序法主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社会保障法则主要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五、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力)、履行义务,以实现经济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等方式。
其中,行政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经济法的实施;司法审判则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来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则是通过仲裁机构的中介作用来解决经济纠纷。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计划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监督管理关系。
经济法 知识点整合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市场主体调控关系;②市场运行调控关系;③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④社会分配调控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①经济法律规范;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③经济法律事实。
6、经济权利:①经济职权;②所有权;③法人财产权;④债权;⑤知识产权7、经济法的形式,也称经济法的渊源。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或协定)8、经济纠纷的解决路径:当事人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9、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益争议。
10、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实现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1、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12、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但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普通时效为2年,特别为1年。
13、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实效期间是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4、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规定,当权利人提起诉讼或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或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
15、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第二章:企业法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性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语源●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四、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一)经济运行需要国家调节●1、经济运行的概念●2、国家调节的概念●3、国家协调的必要性和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二)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1、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2、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调整●第三节经济法的定义●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一、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二、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第二节经济法的发展●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一)内容●(二)特征●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第一节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第三节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一)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2、在渊源方面●3、在独立地位方面●4、在作用方面●(二)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3、作用不同●4、调整方法不同●二、经济法与商法●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一)联系●(二)区别●四、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一)联系●(二)区别●第四节经济法的法域属性●一、公法与私法的概念●二、对否认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的观点的评析●三、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第四章经济法的体系●第一节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研究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以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二、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三、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经济法体系同经济立法体系的关系●(二)经济法体系同调整或主要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三)经济法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系●(四)经济法同经济法学体系的关系●(五)经济法体系同经济法教材体系的关系●第二节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一、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概念●二、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三、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一)市场监管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1、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1)市场监管的概念●(2)关于市场监管法这一语词的使用●(3)市场监管法的定义●2、市场监管法的地位●(1)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3)市场监管法与其他法的关系●(4)市场监管法的法律属性●3、市场监管法的体系●(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1、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1)宏观调控的概念2012年简答(简述宏观调控的目标)2016年简答(简述宏观调控的目标)课本p67●(2)关于宏观调控法这一语词的使用●(3)宏观调控法的定义●2、宏观调控法的地位●(1)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3)宏观调控法与其他法的关系●(4)宏观调控法的法律属性●3、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三)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中是否包括其他法●第五章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及其基本含义2017年名词解释(课本73页)●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二、经济法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体系●一、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概念和结构●二、市场监管法主体●三、宏观调控法主体●四、行业性中介组织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一)行业性中介组织的概念●(二)行业性中介组织不属于国家协调主体的范围●(三)行业性中介组织属于国家协调受体的范围●第三节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一、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概念●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2019年简答(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一、概念●二、国家协调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一)市场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市场监管主体的职权●市场监管主体的职责●市场监管主体的职权和职责的关系●(二)宏观调控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宏观调控主体的职权●宏观调控主体的职责●相关调控主体的职权和职责的关系●三、国家协调受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市场监管受体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管受体的权利●市场监管受体的义务●(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和义务●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宏观调控受体的义务●第六章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二、内容●(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的概念和内容●三、意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确认●(一)标准●(二)方法●三、构成●四、作用●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新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第七章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第一节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一)制定法●(二)习惯法●(三)判例法●(四)法定解释●第二节经济法的制定●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意义●二、经济法制定的现状●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第八章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的责任制度●第一节经济法的实施●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概念2021年名词解释●意义●三、经济法实施的基本经验●四、实施经济法的审判机构的设立●(一)关于经济审判庭的设立●(二)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和评析●(三)关于设立实施经济法的审判机构的若干问题●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三、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意义●四、建立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对策●(一)加强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提高对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认识●(二)加强和改进关于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立法●第二编市场监管法●第九章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第一节市场准入与退出法概述●一、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概念和分类●(一)市场准入的概念和分类●1、市场准入的概念●2、市场准入的分类●(1)国际市场准入和国内市场准入●(2)贸易市场准入,投资市场准入和服务市场准入●(3)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2022年名词解释(一般市场准入)课本128页●(4)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市场准入●(二)市场退出的概念和分类●1、市场退出的概念●2、市场退出的分类●(1)自愿退出市场和强制退出市场●(2)完全退出市场和部分退出市场●(3)永久性退出市场和暂时性退出市场●二、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概念●(一)市场准入法的概念●(二)市场退出法的概念●三、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地位●(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部门法属性●(二)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重要地位●1、从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关系来看●2、从市场准入法和市场退出法的作用来看●四、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体系●第二节市场准入法的主要内容●一、企业设立法律制度●(一)企业设立的概念和法律效力●(二)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1、公司的设立●2、合伙企业的设立●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5、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制度●(一)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条件●(二)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程序●第三节市场退出法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终止法律制度●(一)企业中止的概念和法律效力●(二)企业终止的法律规定●1、公司的终止●2、合伙企业的终止●3、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5、外商投资企业的终止●二、工商户企业退出法律制度●(一)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条件●(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程序●第十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市场●(一)竞争的含义●(二)竞争与市场的关系●(三)竞争的功能●二、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一)竞争法的概念●(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三、竞争法在经济法及市场监管法中的地位●第二节反垄断法2019简答(简述判定垄断行为中的相关市场) 课本无●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概述●(二)反垄断法概述●二、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含义与危害●(二)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2016年名词解释 2019年名词解释课本158●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2、纵向垄断协议●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四)法律责任●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及其认定●(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四)法律责任●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2018简答(简述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种类) 课本无●(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危害●(二)控制经营者集中与促进规模经济●(三)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四)法律责任●五、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一)含义与危害●(二)成因●(三)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四)法律责任●六、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反垄断法实施原则2020年名词解释(反垄断法实施合理原则)课本169页●(二)主管机关●(三)域外适用●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2017年简答(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一)立法宗旨●(二)特点●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3、法律责任的深化●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二)商业贿赂行为2021年名词解释●(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0年简答(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七)诋毁商誉行为●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2021年简答(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2022年名词解释课本186●(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九)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二)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三)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6年论述(试论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及其职责)课本196●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一)争议的解决途径●(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p197)2018年论述(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消费者,服务者承担●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及相关主体承担●二、法律责任的确定●(一)赔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二)惩罚性法律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质量●(一)产品●(二)质量●二、产品质量立法与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1、指导思想●2、立法体例●3、归责原则●(二)国内外有关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三、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的关系●四、产品质量法的作用●(一)引导产品质量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二)充分运用产品质量法解决经济领域的现实问题●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组织体制●(二)职责与权限●(三)国务院对省一级政府质量工作的考核●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质量标准●(二)生产许可证●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二)产品质量认证●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六、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2018年简答(简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材料,第52页●(二)不作为的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二)不作为的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一)违法与违约●1、违法●2、违约●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二)缺陷与瑕疵●1、两个术语的含义●2、这个术语的异同比较●二、损害赔偿●(一)产品瑕疵责任●1、条件●2、方式●3、履行瑕疵责任后的损失追偿●(二)产品缺陷责任●1、生产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2、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3、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4、赔偿程序●5、诉讼时效●三、行政处罚●(一)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四、刑事责任●五、产品质量争议处理●第十三章广告法律制度●第一节广告法概述●一、广告的概念●(一)广告的构成要件●1、广告主●2、广告信息●3、广告媒介或形式●4、广告费用●(二)广告的分类●二、广告法的概念●(一)广告法的定义和广告立法●(二)广告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2、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广告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广告内容准则简答论述备考●一、广告的基本准则●(一)广告必须真实●1、广告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p224)2022年简答(虚假广告)●(二)广告必须合法●(三)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2020年简答(简述广告的可识别性)●(四)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五)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六)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二、广告的具体准则●(一)广告内容的具体准则●(二)广告形式的具体准则●三、特殊广告的特殊准则●(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准则2017年简答(简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二)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规则●(三)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四)烟草广告的特殊准则●(五)酒类广告的特殊准则●(六)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规则●(七)招商投资广告的特殊规则●(八)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则●(九)农作物种子广告的特殊规则●第三节广告活动●一、广告主体●(一)广告主资格●(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经营资格●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经营条件●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登记手续●(三)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责任承担●二、广告活动的形式●(一)广告合同●(二)广告代理●(三)户外广告●1、户外广告的种类●2、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三、广告活动的内容●(一)禁止不正当竞争●(二)不得经营、发布关于违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三)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四)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六)禁止发送垃圾广告●(七)信息传播广告的特殊规则●(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第四节广告监管●一、广告监管概述●(一)广告监管的含义●(二)范围●(三)模式●1、国外广告监管模式●2、我国广告监管模式●二、广告审查制度●(一)广告审查员制度●(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管制度●1、广告审查的机关●2、广告审查的程序●三、社会检测制度●四、社会共治制度●(一)投诉举报制度●(二)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第十四章电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考纲无,但了解一下吧●第一节电信市场监管法概述●一、电信的概念●二、电信市场的概念和我国电信市场的发展●三、电信市场的特殊性●电信市场监管法●第二节电信市场的监管体制●第三节电信市场的准入●一、电信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二、电信产品的市场准入●三、电信技术的市场准入●第四节电信网络的接入与互联互通●第五节电信业务和服务质量监管●第六节电信安全监管●第七节违反电信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城市房地产●(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征●(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三)我国房地产的含义●二、城市房地产管理●(一)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概念、目的及手段●(二)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及其用地管理●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与种类●(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与种类●1、房地产开发的概念与种类●2、房地产开发的种类●(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贯彻的原则简答题备考●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概念●2、条件和程序●(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2020年名词解释课本269●(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拍卖出让●2、招标出让●3、双方协议出让●(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管制●(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1、土地使用权终止●2、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五)土地使用权划拨●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与意义●第三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一)房地产交易2017年名词解释课本274●(二)房地产交易管理及其基本内容●二、房地产的价格管理●(一)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概念●(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与评估基准价格●(三)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三、房地产转让及其管理●(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二)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条件●(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四)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五)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年限●(六)对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七)商品房预售管理●四、房地产抵押及其管理●(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范围●(二)管理原则●五、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一)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制度●(二)住宅用房租赁●(三)房屋租赁中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受益的保护●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二)房屋所有权登记●(三)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三、房地产的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五节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第十六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三、银行业监管体制●(一)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四、银行监管业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二)独立监管原则●(三)审慎监管原则●(四)协调监管原则●(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中国银保监会的机构设置课本还是中国银监会●(二)中国银保监会的职责材料p75●第二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概述●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第三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概述●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监管概述2022名词解释(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课本301●(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三)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管理●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概述●(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内部控制的目标●2、内部控制体系及措施●(三)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第四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概述●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2021年论述课本305●(一)非现场监管●(二)现场检查●(三)并表监管●(四)强制性信息披露●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或重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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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经济法的渊源: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在我国除宪法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与习惯、其他辅助渊源。
2、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3、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因具有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因而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5、善意取得条件:①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既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③转让的财产完成了登记或交付(占有)即物权变动公示。
6、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单方允许(6)缔约上的过失(7)其他原因7、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8、物权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无的权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第二章1、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①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征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or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or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特别规定: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or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2.以劳务形式进行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or 其他财产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形式出资事务的执行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物享有同等的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记账薄等财务资料;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物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三章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2、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券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3、公司资本原则:①资本确定原则②资本维持原则③资本不变原则。
4、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2)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5)不设股东会(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89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P918、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9、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P101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八个方面不同有限责任公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不许向社会募集。
可以发我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上下线规定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纸面形式,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纸面形式或无纸化化形式,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份转让方式受到一定的法律制约;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以自有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体现方式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不划分等额股份,一般按投资比例行使权利。
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划分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组织机构更为灵活。
如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低较高信息披露义务引起为非开放性公司而不受此限制具有开放性,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第四章1、破产界限。
也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2、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P131第五章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要约邀请也叫做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亦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7、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8、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是非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失误(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11、法定补充原则P15612、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实践中亦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1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4、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5、抵押物的辨别P17316、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17、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制(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①继续履行②补救措施③赔偿措施。
第七章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公司债卷的发行条件:(1)积极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卷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卷一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e债卷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国务院限定的其他条件。
(2)消极条件,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卷尚未募足的;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卷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c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3、证券交易的方式:(1)现货交易(2)期货交易(3)期权交易(4)信用交易。
4、※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4)禁止欺诈客户(5)禁止法人出借账户(6)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5、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P252第八章1、再保险:是指对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承保的保险。
2、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