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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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2]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是指通过安排农村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通过劳动收入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帮扶。

这一政策旨在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困境,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

为了有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相关管理办法应当得到制定和执行。

第一章:引言国家以工代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实现可持续的脱贫。

为了推动这一政策落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章:政策目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第三章:政策适用范围国家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劳动力。

贫困地区的定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以确保政策的精准扶贫。

第四章:政策实施流程1. 贫困劳动力的识别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当确定贫困劳动力的标准,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识别和记录。

2. 就业岗位的匹配和安排。

政府部门应当与用工单位合作,根据劳动力的技能和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岗位。

3.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政府部门应当督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并确保劳动合同的执行。

4. 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措施,确保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期间的安全和权益,并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政府责任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责任,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章:社会参与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国家以工代赈政策的落实,提供资源支持和协助,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结论国家以工代赈是国家扶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有效帮扶。

政府部门、用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政策能够顺利落实,为贫困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脱贫机会。

只有通过合理的政策执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政策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将更多贫困人口带出贫困,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顺利进行。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专项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应当合理、经济、有效,确保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六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程序。

第八条资金拨付应当经过财务审批,确保拨款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清晰的台账和账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拖欠或滞留。

第三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及时对资金进行结算,确保项目的财务清晰。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金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挪用、私分或截留以工代赈资金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相关资金拨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解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项目实施单位。

以上即是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希望能够有效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最大利用和保障。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以提供工作岗位代替资金捐赠进行扶贫的管理规定。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包括财政等项目资金的以工代赈管理。

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整体协调和管理。

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在省级财政工作经费中拨付经费用于以工代赈。

县级政府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三、资金来源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财政工作经费。

四、管理职责(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县级政府是以工代赈的实施主体,其工作职责包括:1.在国家扶贫政策和项目的指导下,在县级预算中安排以工代赈经费;2.组织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确定以工代赈岗位;3.落实以工代赈岗位工作任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工作;4.配合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五、资格条件享受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中、西部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确定的扶贫攻坚重点县;(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未参加过国家、地方以及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计划;(四)本人和家庭成员尚未被其他扶贫项目纳入帮扶范围。

六、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应当重点用于建设扶贫项目和提供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一)建设扶贫项目:根据当地地理条件、人力资源、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提供工作岗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状况,提供各类适合贫困群众从事的工作岗位,包括种植、养殖、作业、维护、修建等各类岗位。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1996]24号),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央提出的“资金到省、权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的要求和“所有到省(区)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各类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的原则,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和各项扶贫资金,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扶贫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以工代赈资金的准确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应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是指政府向应急救灾、社会福利和扶贫济困等公益项目提供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资金的合法、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基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特殊性,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应遵循“合规、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指导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机构应成立专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工作组织,负责资金的申请、计划、核准、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确化。

第十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单位在资金使用中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一条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档案,对资金使用和各项活动建档备案,保留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证据和记录。

第十二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构应积极推进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工作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机构应及时总结和分享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经验,促进各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序、清正、民心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和省、市以工代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全县以工代赈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在国家扶持下,参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务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扶贫政策。

其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县、乡镇、村公路(不含省、国道),新、改建农田水利设施,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基本农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同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典型示范、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以工代赈示范片、示范村等大型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将根据我县的实际,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打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纳入项目实施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县以工代赈办是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但技术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应按照《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的选择,既要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又要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从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项目实施乡镇应当在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上年11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

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

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
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是指新疆地区为解决贫困问题,通过提供就业机会,让贫困劳动力参与劳动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改善贫困劳动力的收入状况,提高其生活水平,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根据政策规定,新疆各地区和部门将积极开展以工代赈行动,将有劳动能力但
暂时失去生产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安排到稳定的劳动岗位上,提供有偿劳动机会。

同时,贫困劳动力所从事的劳动工作和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报酬,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

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实施,为贫困劳动力提供了改善生活状况的机会。

通过参与劳动工作,劳动者不仅可以获得经济收入,还能提高技能和就业能力,增加自身竞争力。

这不仅对个人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也对新疆地区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此外,新疆政府还通过加强职业培训,提供技能提升机会,促进贫困劳动力就
业创业。

这些举措有助于打破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壁垒,提高他们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

综上所述,新疆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公平报酬,为贫困
劳动力创造了实现自我发展和脱贫的机会。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了贫困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影响,是促进减贫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的重要举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政府直接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资金(或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其自我发展。

同时,通过组织贫困地区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第三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第五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兼顾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

第六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一)扶贫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原则及标准第四条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

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10-20%之间。

第三章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新政办发[2007]114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帮助受灾群众,有效利用和管理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资金使用范围。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复受损房屋、提供生活物资和医疗救助等。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救助对象优先,资金使用应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严格审核,对于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单位,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防止虚假灾情和骗取资金。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申请救助,受灾群众可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救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获得资金救助。

3. 资金发放,经审核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用于相关重建和救助工作。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1. 资金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2. 资金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资金追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最大化。

六、总结。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努力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共同推动灾后救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以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文工代赈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项目的财务管理,做好资金的到账、使用、监管和核算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代赈项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力。

第三条工代赈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支出授权、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工代赈项目的资金筹集主要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融资等方式实现。

第五条政府拨款的程序如下:1. 工代赈项目财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2. 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3. 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项目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签订拨款协议。

4. 财务部门向政府申请拨款。

5. 政府拨款至项目部门所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社会捐助的程序如下:1. 工代赈项目财务部门提出捐助需求计划。

2. 财务部门联系慈善机构、企业等,征求捐助意向。

3. 确定捐助金额和方式,并与捐助方签订捐助协议。

4. 捐助款项直接划入工代赈项目所设立的专项账户。

第七条融资的程序如下:1. 工代赈项目财务部门编制融资计划,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 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协议。

3. 融资机构向工代赈项目所设立的专项账户划入融资款项。

第三章支出授权第八条工代赈项目支出授权是指对资金使用的审批、授权、报销等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资金使用授权的程序如下:1. 项目部门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2. 财务部门核实申请内容与预算计划的一致性,审批通过后向项目部门发放资金。

3. 项目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开展工作,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资金报销的程序如下:1. 项目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凭证及报销申请。

2. 财务部门核实凭证及报销申请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批通过后进行报销。

3. 资金报销后应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并进行归档备查。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十一条财务监督是指对工代赈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以防止滥用资金、浪费资源等不正当行为。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通过提供工作机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改善生活状况,同时促进地方的发展。

先来说说啥是以工代赈。

简单讲,就是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参加工程建设来获取劳务报酬,从而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这可不像直接发钱那么简单,它更注重的是让大家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

我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

有一次我去一个贫困的小山村,那里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孩子。

村里有一条路,坑坑洼洼,下雨天泥泞不堪,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后来,国家的以工代赈政策来了,要修这条路。

村里那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都积极报名参与。

其中有个叫老王的大叔,家里条件挺困难的。

他平时就是种种地,没啥其他收入。

这次修路,他可积极了,每天早早就到工地,干活特别卖力。

他说:“这活好啊,既能让咱村的路变好走,还能挣钱,多实在!”就这样,经过大家一段时间的努力,路修好了,又宽敞又平坦。

老王也拿到了自己的劳务报酬,脸上洋溢着满足的笑容。

再来说说《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可详细了,对以工代赈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说,哪些项目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怎么组织实施,怎么保障参与者的权益等等。

在项目选择上,重点会放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像修路、修桥、农田水利设施这些。

因为这些项目既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需求,确保项目是真正有用的。

对于参与以工代赈的群众,办法也有保障措施。

要保证他们能拿到合理的劳务报酬,不能被拖欠或者克扣。

还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让大家能安心工作。

以工代赈还有个好处,就是能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像老王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了村里的环境,挣到了钱,也增强了自信心和自豪感。

他们觉得自己不再是等着救济的人,而是能为家乡建设出一份力的主人公。

总之,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个实实在在的好政策,给很多困难群众带来了希望和机会。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以工代赈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代赈建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代赈,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通过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实现就业增收的一种扶贫开发方式。

第三条工代赈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以就业为导向原则;3. 安全、质量、效益原则;4. 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代赈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五条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扶贫开发、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3.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4. 优先考虑劳动力需求大、就业岗位多的项目。

第七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2. 经市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 报省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2. 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模和内容;3. 有可靠的资金来源;4. 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2. 优先选用贫困劳动力;3.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2. 工程施工管理;3. 劳动力管理;4. 资金管理;5.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代赈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工代赈项目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成片综合治理开发”的指导思想,我县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编制原则确定为: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水保、通讯、低产田改造、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并做到“治理一片、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2、计划编制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应先由各乡镇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县计委立项,由县计委根据国家和省地要求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报省地批准。

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提出建设方案,分别报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筛选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项目考察评估、汇总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二、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以工代赈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工程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配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单项工程资金在2 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工程指挥部,技术性强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其他项目由乡(镇)领导任总指挥。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四包,即:“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包经费不突破,包工程使用效益。

”2、项目施工设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及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编制预算,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

项目设计及预算分别报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牵头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其中2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审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办公形式进行。

3、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经设审后,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尽量就地解决劳力。

自治区以工代赈

自治区以工代赈

自治区以工代赈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2018年以工代赈工作,加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厅沟通协商,编制了2018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计划,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同志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聚焦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本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投资1950万元(含劳务报酬195万元)。

此次资金全部投向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县,按照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结合贫困县摘帽时限、贫困深度等综合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共涉及10个深度贫困县,其中:墨玉县200万元、皮山县200万元、洛浦县200万元、叶城县200万元、莎车县300万元、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200万元、阿克陶县200万元、阿图什市150万元、乌什县150万元、柯坪县150万元。

三、各地实施的2018年以工代赈项目要紧密结合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实施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精确瞄准扶贫对象,优先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最迫切的突出问题,围绕如何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组织实施一批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人工草场、村容村貌整治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化贫困地区发展环境,确保项目安排精准。

四、各地要坚持建设与赈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切实做好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重点突出项目带动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作用,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投工投劳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在改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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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
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实施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

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

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 10-20 %之间。

第三章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中,应按规定标准认真核实劳务报酬资金额度,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计划。

第九条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
等。

同时,在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订立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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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好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要优先组织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报账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建档立制工作,并备案留存劳务报酬发放农牧民花名册,及时掌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第十三条在下达的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中劳务报酬计划一经确定,随意
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劳务报酬政策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在项目所在的乡、村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凡没有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存在违规现象的,对责任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对挪用、挤占、贪污、骗取以工代赈劳务报酬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各地(州)、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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