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指导:唐律中的十恶
唐律
《唐律.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谓谋危社稷 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即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谓背国从伪。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父之祖父母,父母。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即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员,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为。
即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盅毒,厌魅。
贵族官吏的特权议 请 减 赎 官当种特权。
八议依次:亲,贵,贤,能,功,贵,勤,宾。
其享有的特权分两种:1 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
2 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但犯有“十恶”罪的,不享有此特权。
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享有这一特权的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
但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对象: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对象:属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但犯“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等。
2年;六到九品,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
PS 如果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和勋官的,那么先用职事官和散官当,不足的,再以勋官当;仍有余罪的,还可用历任官当。
如果罪轻官品高,可保留原官品,而用铜赎罪;如果罪重官轻,可用铜来赎余罪。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十恶是指唐朝时期的十种罪恶行为,这些行为在当时被认为是极度残暴与不道德的。
以下是对唐朝十恶的描述:
1. 暴虐无道:有些官员在掌握权力后,肆意欺凌百姓,滥用刑法,施行酷刑,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痛苦与伤害。
2. 骄奢淫逸:一些贵族崇尚奢华生活,追求享乐,沉迷于酒色之中,对民众生活无动于衷,导致社会道德风气败坏。
3. 奸淫掳掠:一些官员和豪强侵犯妇女贞操,强行掳掠妇女作为私人玩物,使人们的家庭生活遭受严重破坏。
4. 不孝弑君:一些后嗣为了夺取皇位或者满足个人欲望,不惜杀害亲父亲、亲母亲,对皇帝进行暗杀,破坏了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5. 纵容奸佞:一些高官对奸佞屈膝奉承,听之任之,纵容其罪行,导致国家政治腐败,国家治理陷入混乱。
6. 侵夺百姓:一些地方官员贪赃枉法,敲诈百姓,搜刮民财,使人民生活困苦,无法安居乐业。
7. 虐待官吏:一些高官会对下属施加残酷的虐待和压迫,甚至杀害忠于职守的官吏,使得公务人员失去施展才华的机会。
8. 妄议忠良:一些人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对忠良进行毁谤诋毁,使得忠臣被迫辞职或遭受迫害,国家失去了一批有识之士。
9. 贪污受贿:一些官员为了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使国家财政陷入困境,社会风气败坏。
10. 欺压百姓:一些地方官员敲诈百姓,对待百姓态度恶劣,不顾百
姓冷暖,导致社会动荡,人民生活艰难。
唐朝十恶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然而,也有一些忠良之士不畏艰险,为了正义与公平而奋斗,为人民争取利益,为社会带来希望与光明。
唐朝十恶的存在也成为历史上的警示,提醒我们要警惕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民的权益,追求社会的进步与和谐。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罪名及其特点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盛的时期,在唐朝中,唐律疏议曾经被广泛使用。
《唐律》是中国古代的刑法,是唐朝统治者采取的治理制度,也是唐朝的法律科学体系的一部分。
它由一系列的规范组成,以控制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安宁和国家统治。
《唐律疏议》是搜集唐朝时期法律规定的总结,也是唐朝时期执法者判刑参考的依据。
它包括了十恶罪名,它们是:行窃、妨害民生、凶杀、阴司、搭窃、抢劫、伪证、贪污、非法拘留和谋害,下文将对这十恶罪名进行介绍,以及其特点。
首先,行窃是指盗窃。
《唐律》规定,行窃指偷盗私人财物,或侵犯公共财物,行窃者将受到牢狱惩戒、劳役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唐律《明令》规定,犯有行窃罪行的罪犯,将被判处三年劳役。
其次,妨害民生是指伤害人民肉体健康和生命,损害公共财产的行为。
《唐律》规定,妨害民生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犯有妨害民生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再者,凶杀指容易致人死亡的犯有暴力行为。
《唐律》规定,对凶杀犯有严厉的处罚,如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谋杀罪行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四,阴司指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阴司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对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罪犯,将受到死刑处罚。
第五,搭窃指偷窃他人物品或无名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搭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搭窃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六,抢劫指暴力抢劫他人物品的行为。
《唐律》规定,抢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例如,宋徽宗时期,《新则》明令规定,犯有抢劫罪行的罪犯,将受到三年劳役或死刑的处罚。
第七,伪证指利用虚假证据诬告他人的行为。
《唐律》规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处以重刑或死刑。
论封建立法中的“十恶”
SHANXI ITAN GI 7ANI,I Gf删 Ⅺ枷 『ANⅪ 建 立 法 中 的“十 恶"
李 伟
(山西大学历 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 :自西汉之“大逆不道不敬”到隋立“十 恶”于《开皇律》之 中,以至后 世之历朝 法律 ,‘‘十 恶”在历代 封建 王朝的立法 中始终处于一个特殊 的地位。应 当说 ,对“十 恶”重罪的规定 与判罪 在维持 封建社 会秩序 中起 到 了重 要的作用。同时 ,“十恶”也 集中体现 了皇权 与族权 的相 互协调对 于维护封建统 治的意义 。
三 、“十恶”体 现的封建社会法治特点
五服 至亲 ,自相屠戮 ,穷恶尽 逆 ,绝弃人理 ,故 日 ‘恶 逆 ’。”在 统
“十恶”之所 以在封 建法典 中处 于这 种特殊 的地位 ,这 是 治者看来 ,谋 害父母 乃是上 绝天 理 、下弃 人伦 的极 恶大 罪 ,应
从封建统治者 的意愿 出发 的。为 了维护 皇权 统 治下 的稳 定 , 予严加惩处。列“恶逆 ”入 “十恶”之 中 ,体现 了“父母 之恩 ,吴
原夫厥初 ,盖起诸汉 。”这 就是说 ,西 汉时 的所谓 “大逆不 道不 在制定法律时 ,将 其专 门总结 出来 ,列 于 律文 之首 ,成为 不赦
敬”等犯罪 ,即是 十恶大罪 的萌 芽。换言 之 ,后 来封 建立法 中 之 重 罪 。
的“十恶”,就是在西汉 的“大逆不 道不敬 ”罪 的基础 上发 展起
除此之外 ,“十恶”重罪 在封建法典的规定 ,最大 的意义在
来 的 。
于确立 了处刑原则 ,从 而对 于具 体律文的制订提供 指导 。“十
及至曹魏统治 时期 ,有 关大逆 不道 不敬罪 的立法 沿袭 下 恶”和具体律 文之 间 ,可 以看作是一种总则 与分则 的关 系。且
法制史:唐律中的十恶
1.从“重罪⼗条”到“⼗恶”。
所谓“⼗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恶制度。
唐律承袭此制,将“⼗恶”列⼊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以为明诫。
” 2.唐律中⼗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为; (2)谋⼤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母、⽗母等尊亲属的⾏为; (5)不道:指杀⼀家⾮死罪三⼈及肢解⼈的⾏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御膳误犯⾷禁,以及指斥皇帝、⽆⼈⾂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为; (7)不孝:指控告祖⽗母、⽗母,未经祖⽗母、⽗母同意私⽴门户、分异财产,对祖⽗母、⽗母供养有缺,为⽗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功以上尊长等⾏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为; (10)内乱:指*⼩功以上亲属等乱伦⾏为。
唐律中“⼗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致可以分为两类:⼀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且,唐律规定凡犯⼗恶者,不适⽤⼋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恶不赦”的渊源。
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
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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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唐代:十恶:唐代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孝、不义、内乱。
(p127)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
是指唐朝时期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定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同居相隐不为罪:唐朝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
即凡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且没有分家的话,有罪都可以互相包庇隐瞒,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但如果同居共财的人之间犯有谋反、反叛等罪的话,则不适用此项原则。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
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
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宋“翻异别勘”是宋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是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翻异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机关复审,“差官别推”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有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两外一个机关官员重新审理。
这种情况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级机关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审,或者将案子移往上级机关复审。
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事所做的随时决定。
成为断案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
册中将田地山塘挨次排列、丘段连缀地绘制在一起,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
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复习指导隋唐法律法硕
1、十恶“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
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ﻭ“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ﻭ(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ﻭ(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行为.2、加役流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罪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3、三司推事ﻭ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换推ﻭ为了防止司法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鞫狱与被鞫人又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也就是说,若承审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准许更换承审。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十恶的内容
唐朝的“十恶”制度是严惩危及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具体包括:
1. 谋反: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
2.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
3.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
4. 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5. 不道:使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
6. 大不敬: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
7. 不孝: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
8. 不睦: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
9. 不义: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10. 内乱: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其中,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以及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是“十恶”制度主要打击的两类犯罪。
“十恶”制度在唐律中被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按照唐律的规定,“十恶”
的十个罪名均可以判处死刑,特别是谋反和谋大逆,不仅本人处死,还要累及家属。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唐朝律例的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
平常,大家对一个做了伤天害理的事的人都会说他是“十恶不赦”
那么,“十恶不赦”指的是什么?十恶原为佛教用语
指:杀生、偷盗、邪婬、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瞋恚、邪见
(图片源于网络)
到了唐代,正式形成十恶不赦的罪名:
第一恶:谋反,指的是阴谋造反,推翻王朝。
第二恶:谋大逆,指的是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宫殿等蔑视或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第三恶:谋叛,指的是策划背叛朝廷的行为。
第四恶:恶逆,指的是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直系尊亲的行为。
第五恶:不道,指的是灭绝人性、恶意杀人等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
第六恶:大不敬,指的是冒犯皇室尊严的言行。
第七恶:不孝,指的是对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亲的忤逆行为
第八恶:不睦,指的是亲属之间谋杀、殴打或控告行为
第九恶:不义,指的是同僚互戕,下级谋害长官,弟子谋害师父等违背封建仁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罪:内乱,指的是亲属之间通奸、强奸等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
例如,《元曲·关汉卿〈窦娥冤〉四》:“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夫权,
十恶不赦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在历史的长河里,有我们祖先的智慧,透过历史看人生,你的人生你做主”,谢谢关注!。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摘要: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正文:
一、重罪十条的起源与内容
重罪十条起源于北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而规定的一种刑法。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这些罪名集中在律法之首,强调对这十种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十恶的概念与特点
十恶是直接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严重犯罪。
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政权稳定。
三、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区别
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内容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
重罪十条主要针对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十恶则更注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
从历史演变来看,重罪十条和十恶都体现了封建社会对维护政权稳定、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视。
四、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历史演变中的影响
从北齐律到隋唐直至明清,重罪十条和十恶在各个朝代的法典中都有所体现。
这些法规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重罪十条和十恶的规定也对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尊卑秩序、孝道等价值观在封建社会得以传承。
总之,重罪十条和十恶作为封建社会的刑法规定,在历史演变中起到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
名词解释重罪十条
名词解释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也称“十恶重罪”。
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这十种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具体来说,“重罪十条”中的罪名包括:
1. 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 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 谋叛:指背叛朝廷。
4.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 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 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 内乱:亲属间犯奸。
这些罪行被视为对封建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被特别列出并予以严厉打击。
在“重罪十条”的规定下,罪犯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还会失去一些法律上的权利和特权,例如贵族官僚如果犯下这些罪行,将不再享有“八议”和赎刑的待遇。
法制史———十恶
• 3、 “十恶” 是儒家思想的升华,是礼法结合的产物。 它 所维护的是儒家思想所要求的君权和社会制度; 是占据统治 地位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突出体现。十恶直接触犯了王朝的 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 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 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 进行教化。统治者崇德尚礼,根据要旨在于将剥削和压迫限制 在百姓可以承受的程度上,又能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 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 教之本”。
• 特别是在 《名例》 篇中,涉及五刑、 十恶、 八议 等 刑法基本制度和重大原则时,引证更见频繁。“不睦” 罪来自 《礼记》 “讲信修睦”,十恶中的《孝经》 “民用和睦”等语。而《礼记》“闻亲丧,以哭答使者, 尽云:哀而问故,故有了 ”“匿不举哀”《礼记》“孝 子之养亲也,罪;又云:乐其心,而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 养之。故又有了“供养有缺”罪。是十恶之首。
(二)唐代“十恶”对后世的影响
• 1、以后的明清等历代都继承 了这一制度,把她作为维护封 建统治的重要制度保障,直到 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时 期才将这一制度得以废除。然 而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以公共 利益为原则的传统思想根深蒂 固,到如今我们的刑法典中首 先规定的不是保护人民的人身 财产安全,而是国家的统治稳 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 按唐律,诸谋杀,斗杀期亲以下, 缌麻以上尊长者,流200里。妻 殴夫者,徒1年,重伤者加凡人 斗伤三等,至死者斩。妻告夫者 虽所告属实,亦得徒2年。告大 功尊长者徒1.5年。
•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 睦”。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十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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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恶制度 “⼗恶”是包括直接危害皇权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常关系的重⼤犯罪⾏为。
在《北齐律》“重罪⼗条”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恶制度,唐律沿袭之。
犯⼗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恶具体指: ⼀⽈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君主政权。
⼆⽈谋⼤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母、⽗母、伯叔⽗母等尊长。
五⽈不道,即杀⼀家⾮死罪三⼈和肢解⼈;造畜蛊毒、厌魅。
六⽈⼤不敬,即盗⼤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之礼等⽅⾯的犯罪。
七⽈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母、⽗母,祖⽗母、⽗母在世⽽别籍异财者等。
⼋⽈不睦,即谋杀或卖缌⿇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功以上尊长等。
九⽈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的犯罪。
侵害对象为⾮⾎缘的有等级从属关系者。
⼗⽈内乱,即*⼩功以上亲或⽗、祖妾,以及亲属内的通*。
对犯⼗恶者处刑的特点是: (1)⼤多处以死刑或其他重刑,谋反、谋⼤逆、谋叛罪⼀般要实施连坐。
(2)对谋反、谋⼤逆、谋叛罪处刑没有⾸从之分,⼀律重惩。
(3)贯彻纲常伦理原则,以违礼为刑事责任的依据,并依尊卑⽽同罪异罚。
(4)对于即使享有议、请、减、赎、当特权者,若犯⼗恶,也取消⼀切优免。
唐律疏议名例篇(2)十恶
6十恶:【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
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八〕数存于十。
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
”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
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
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
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社稷”。
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宗者,尊也。
庙者,貌也。
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
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
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
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
”郭璞云:“宫门双阙也。
”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一0〕【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隋唐时期的刑法
隋唐时期的刑法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
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
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
(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
(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包括盗窃祭神物品、供品,皇帝衣物用具、玺、符等;或制造御用药品不如本方,饮食误犯食禁等。
(七)不孝,指子女不善事父母的行为。
例如,控告或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家另过)或供养有缺;诈称父母、祖父母死,或闻祖父母、父母死,藏匿不举哀;或在丧期嫁娶作乐等。
(八)不睦,指亲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如谋杀亲族的人,卑幼对尊长有殴打或控告的行为。
(九)不义,指下官杀死上司,学生杀死老师,妻子闻丈夫死亡后隐匿不举行哀悼或寻欢作乐、穿吉服、改嫁等行为。
(十)内乱,指亲属相奸的行为。
“十恶大罪”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被放在唐律的篇首,所谓“毁裂冠冕”,是指侵犯作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高代表的皇帝,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四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亏损名教”,是指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封建伦理道德关系,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个罪,都属于这方面。
这两句话说明了确定十恶大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政权和封建统治秩序。
(2)其他犯罪的规定中的明显特点隋律中对盗窃罪处刑非常严厉。
隋文帝下令盗一钱以上者处弃市之刑,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略论《唐律疏议》中的“十恶”摘要:封建法律作为维护封建皇权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危及皇权权威、破损封建社会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峻的刑罚。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
本文谈论“十恶”的来源、内容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唐律疏议》;“十恶”;皇权“十恶”的来源“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其内容中所体现出的对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思想、言论乃至行为的严厉处罚,充分反映了唐律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本质与特征。
但从其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本质来看,“十恶”的历史是久远的,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及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才呈现在《唐律》中的,这种渊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虽然秦代的罪名尚无系统的分类以及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不外乎以下五类: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危害皇权罪。
因为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的首要任务,所以秦律对于凡属危害皇帝及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是极其严酷的。
而这类罪名中被视为最严重的即为“谋反”,这也正和“十恶”中的罪名相符。
其次,两汉的刑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汉初采取了分封制,但后来各诸侯国的势力不断加强,逐渐形成了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封建割据势力。
此后,汉王朝便制订了许多单行法律加以约束,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都视为犯罪。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阿党与附益”。
除此之外,汉律还有许多关于维护皇权,严防臣下侵犯或削弱皇权的规定,诸如“欺谩、诋欺、诬罔”等,以及在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中还有“不敬”、“大不敬”、“大逆不道”等罪名。
由此可见,秦汉时期的律法中的某些罪名已经和“十恶”有了一定的联系。
南北朝时期的律法较秦汉已有了很大进步,体系和结构上也更加完整,其中尤以《北齐律》最为典型。
唐朝刑罚“十恶”
第三类是在言语上讽刺诽谤帝王。第四类是指对传递敕令有抵触情绪或不施臣子之 礼节。
第五恶为不道 不道多指传习蛊毒或用蛊毒害人,若饲养蛊一事未成功,则不列入此列。
扫墓
第六恶为恶逆 《唐律疏议》有云:“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徐妣祖,乘奉不轻。枭镜其心, 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所谓五服,是指:中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 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 为本宗九族。 恶逆一罪不仅存在于父母孩子之间,还存在于叔伯以下亲属之间,若谋杀已遂, 则可定罪,若谋划未遂,则归为不睦。 恶逆与不睦二罪,虽只是成功与否的差别,可在施罚时却大有不同,恶逆一罪, 罪无可恕,一旦定罪,便立即执行死刑。而犯不睦罪者,虽被原籍除名,可却有 被赦免的机会。
第九恶为不义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这里的不义便是指背弃道义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仁心之举。
第十恶为内乱 这里说的内乱,并不是指国家内乱,而是指男女关系的混乱,《左传》说:“女有 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男女之间互相亵渎的禽兽行为,违背礼教, 会被判以内乱。
第三恶为谋叛 即投靠外敌或投奔伪朝之举。
第四恶为大不敬,大不敬又分为四类 一类是不敬神明,在佛像前偷盗祭祀之物,其中为地祗,所用之物刚被建造出来时,就赋予其
法律意义,而祭祀用的酒水,若不在佛像前,便是无主之物,纵使被偷窃,也不归为“十恶”。
第二类便是对御用之物有所懈怠,包括为帝王裁制衣服时的小失误。建造御幸舟船时的小瑕
第七恶为不孝
依其字面意思,不孝便是不孝敬长辈,除此之外,告发祖父母,父母,用诅咒来获 得宠爱,均属不孝。但若用诅咒来使人遭遇噩难,则为恶逆。 《礼记·内则》有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欲食而忠养之”。 不孝还包括在服丧期间擅自结亲,其中若得父母允许,则不列入此列。唐律规定, 男子在服丧期间,纳妾要免去其官职,女子在守孝期间做妾者,其罪要减轻三等, 此两者,皆不列入不孝。 在服丧期间,吹奏乐器或雇佣他人吹奏,未满丧期便穿华服者等皆要判罪。谎报双 亲死讯,这样的人也要列入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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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唐律中的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凌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