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_0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民主参与,深受国内外关注。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群体相对较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各界公民中选聘而来,但其选拔范围较窄,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选拔主要依靠法院的任命,缺乏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
另一方面,当前选聘人民陪审员主要依赖于罪犯家属和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导致参与群体偏向于特定群体,难以形成真正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度相对较低。
虽然在制度规定上,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但实际上,陪审员往往只能作为旁观者出席庭审,参与程度不够深入。
一方面,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有限,其真正发挥作用的空间被限制。
另一方面,法官对陪审员的作用认知不足,往往未能最大程度地倾听和尊重陪审员的意见,在案件审理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再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权威缺失问题。
由于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的普通公民,他们在法庭上与法官同场活动,往往面临法官专业素养、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权威压力。
这种权威压力可能导致陪审员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丧失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更加广泛、公正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选拔、自荐推荐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优秀人才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选拔过程中,应注重陪审员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代表社会各阶层的陪审员队伍。
其次,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理论学习,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陪审员的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其在庭审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思考
21 0 0年 O 2月
呼伦 贝 尔学 院学 报
J u na fHul b i rCol  ̄ o r l un e e l e o e
No. 1
Vo I 8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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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部分地 区 “ 陪而不审”现象有所转变,
但在 大部分地 区依然存在 在东部地 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施状况令人
领导 ,就要专家 、专业人士 !为 了避嫌 。一些医 疗领域 和精 神卫生方 面的专 家要特 意去浦西寻
找。 ”他认为 , 这些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中如果有一 个陪审员是专家 ,对法官的内心确认将会是一个
中图分 类号 :D9 63 2 .4 文献标 识 :A 文 章编 号 : 10 .6 1( 0 0 l0 4 —3 0 94 0 2 1 )0 一0 50
一
、
我 国 人民 陪审 员制 度 的实施 现 状
20 04年 8月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经
事, 仅是一种形式而 已; 一些人民陪审员对 自己 的职 责认 识 不 足 ,把 参 加 审判 活动 权 作 “ 法 院 去 深造法律”而 已。
人们 的关 注 。20 0 6年 的一份 调查 报 告显示 ,我 国 政 治经 济 发展 的不 平 衡 性造 成 了这项 制 度 在 东西
审员却被通 知去开会或 者由于业务 工作忙而无法 分身 ,而将 审案 的 “ 免战牌”高高挂起 ;有时不 得不改期或临时作 出决定 ,让其他审判员参加合
情 况 时有 发生 。
第四 ,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无法落实。 由于法 院一切经 费都 由县财政拨付 ,近年来 ,财政经费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思考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民主参与程度的重要举措。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共同参与审判工作,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和完善。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公正性问题。
人民陪审员是代表社会各界参与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其选任过程应该公开、公平、公正。
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由法院负责,容易产生权力过于集中和操控的问题。
应该建立独立的选任机构或者多元化的选任渠道,确保选任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问题。
人民陪审员是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其素质和能力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该注重其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及道德素质,建立完善的选任标准和考核机制。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力和责任问题。
人民陪审员既是普通市民,又是司法工作者,他们的参与应该明确其权力和责任。
一方面,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中的权力范围和决策程序,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参与审判工作。
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对于审判结果的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人民陪审员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
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问题。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和作用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可能比较陌生,因此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应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确保其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要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
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价值和长远意义,但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特别是该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够了解,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这很多有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粗略谈谈相关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从实际运作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突显的几个问题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一)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够了解,时常会有陪而不审的现象。
由于过去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重视不够,所以对大部分人民群众及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新制度,一些基层法院对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缺乏经验,陪审员不参加案情研究讨论,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了解,发现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审员庭前阅卷,在审判中难以发挥陪审员陪审的作用,因此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价值作用。
(二)陪审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虽然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独立审判权,但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现实中有的人民陪审员不可能达到职业法官的要求,并且对其专业知识的欠缺。
对一般案件来说,法官愿意请陪审员参加,而对于疑难案件,法官就不愿意请陪审员,因为没法商量,陪审员大多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因此公正审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最终难以得到实现。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制度,综观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它存在这诸多的问题与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其主要价值是利用普通群众有别于职业法官的生活经验、民间智慧和专业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审判效率,以达到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目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追溯及现状我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75条提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七五宪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xx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七八宪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
对于重大的xx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意见。
而恰恰是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却未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
但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必要时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但以上所有法律都未对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
2019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2019年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全面有序进行。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缺陷,司法界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利与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完备;陪审员履职往往流于形式,有时只是为了组成合议庭,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难以保障等等。
关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4 陪 审 员 素质 普 遍 不 高 。 由于缺 乏 配 套 的人 . 民 陪审 员 的 资 格 、 生方 式 、 利 义 务 等制 度 性 规 产 权 定 , 得 实 践 人 民 陪 审 员 素 质 不 高 、 与 意 识 不 使 参
强 , 多地 方 的陪 审 员 在 法 院 “ 水 扫 地 ” 勤 杂 很 打 做 工 , 庭走 过 场 。缺 乏应 有 的 责 任 心 , 本 起 不 到 开 根 对 司法 权 监 督 的作 用 。陪 审 制 度 已成 为 一 种 摆 设 , 严重 影 响 了法 律 的实 施 。
外 , 必 须 具 有 法 律 专业 知 识 。 而 对 人 民 陪审 员 还 ” 并 没 有 作 出此 种 限 制性 规 定 。并 且该 规 定 过于 笼
法 院审理 上诉 和抗 诉 案 件 , 审 判 员 3人 至 5人 由
组 成 合 议 庭 。 行 政 诉 讼 法则 无 规 定 。可 见 在 二 审 ” 程 序 中 是 不 采用 陪审 员制 度 的 。这 又是 立法 的失 误 , 审制 度 作 为 司法 制 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 陪 是诉 讼 法 的一 项 基本 原 则 , 贯 穿整 个 诉 讼 过 程 , 审 应 二 同样 需 要 民 众 的监 督 。 [ 1
大 了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碍 了 司 法 的 公 正 。 由 妨 于 陪 审 员 的职 责 没有 明 确 分 工 , 审 员 也 不 知 道 陪 自己的权 限有 哪 些 , 以致 出现 在 开 庭 时 “ 瞌 睡 ” 打
在 三 大诉 讼 法 和 人 民法 院组 织 法 之 中 , 目前 还 没
的现象 , 法 律缺 乏 应 有 的严 肃 性 和权 威 性 。 使
3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二 审 程 序 排 斥 陪 审 制 度 , . 与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在 陪 审 制度 的 萌芽 产 生于 古 希腊 、 罗 马。 古 公元前 6世纪 , 著 中 有提 问和记 录 的 权利 , 合 议 是有 发 表 意见 权 利 。 5 合 议庭 意 见 实行 少 数服 从 多 数 原则 。 、 名 的政 治家 梭伦 对政 治机 构进 行 改革 , 没立 了陪 审法庭 制度 , 即 “ 为法庭 的 公 民大会 ” 作 于集 市 日公 开审 理除 凶杀 和叛 国罪外 的 所有 案 件 。陪 审法 官 在 四个 等级 的 公 民中选 任 , 破 了贵族 对 打
我 国现 行 的人 民陪 审 员 制度 是在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形成 和发 扬 光 大 的 。 13 年 , 鉴 苏联 的审 判经 验 , 华 苏维 埃 中 央执 92 借 中 行 委 员会 颁 布 了 《 判 部暂 行 组 织或 裁 判 条例 》 规 定 了陪 审 员 裁 , 是 各 级法 庭 的 法定 组 成人 员 。随 后 ,各 革 命 根据 地 都 先 后 实 行 了人 民陪 审 员制 度 。新 中 国成立 后 ,9 4年 《 法》 7 条 15 宪 第 5
对 完善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 度的思考
口
摘 要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
的 重要 形 式 , 我 国的 法制 建设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 ; l 在 同
Hale Waihona Puke 潘 奕 帆 陪 审团 对刑 事 案件 的裁 决 须全 体 一致 : 除非 当 事人 有 约 定 , 对
民 事案 件 的裁 决 , 审 团也 须 是一 致 通 过 。 陪 5 、陪 审团 在庭 审 中 的地 位 消 极 。英 美 法 系是 当事 人 主义 模 式 , 审 团的 地位 极 为 消极 , 审 员不 准 提 问 。 多数 法 院也 陪 陪 大 不 允 许 陪审 员记 录 。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引入公众参与司法,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虽然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往往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随机性可能会导致一些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足。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选任机制,遴选出更加负责任、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社会公德的陪审员。
同时,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应该重视,培养其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和纪律意识,提高其辨别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确保他们能胜任陪审员的角色。
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
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常常只具备陪审员的权益,其义务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应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包括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参与讨论等等。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陪审员的约束,确保其秉公执法,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得接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
再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参与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仅在一些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其他领域,如民事、行政案件等,则并未引入陪审员。
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让公众参与更广泛的司法审判,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应该建立起公平合理的报酬机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激励,以确保其积极参与和稳定履职。
同时,也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保护,确保他们不受到恶意攻击或打压,真正履行陪审员的职责。
总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加强培训与考核、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扩大参与范围以及建立健全的激励和保障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推动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 国家司法机 关吸收非职业 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 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重要 司法 制 度 。 是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法 官正 确 行 使 司 法 权 、 制 司 法腐 也 遏 2 完善我国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的建议 败 的一 项 基 本 审 判制 度 ,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 人 们 视 为 宪 政 为 被 21 完 善 立 法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形 式 恢 复 人 民 陪 . 民主 的象征。 0 5年 5月 1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审员制度 的宪法地 位 ,为重构有 中国特色 的陪审制度提供坚实的宪 20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定 》 实施后 , 国各省按 照决定 的要求 , 我 建 法保 障。 立 陪 审制 度 。 甚至 在条件成熟 时, 关于完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决 定》 升 将《 上 实践证 明, 人民陪审员参加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对人 民群众参 为专 门的《 民陪审员法》 人 。从立法上解决现行陪审制度存在的若 干 加 国 家管 理 , 证 审 判 权 全 面 、 确 地 反 映人 民 的 意愿 , 观 、 保 正 客 公正 地 制度性缺 陷。人 民陪审员法应当对陪审员的产生、 岗资格、 上 权利 义 行使 审判权 , 防止 审判权 的滥用 ; 保证 审判机关密切联 系群众 , 防止 务 、 审 程 序 、 活 待 遇 等作 出具 体 规 定 。 参 生 案件 审判的暗箱操作 , 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 , 提高人 民法 院的办 22 明确人 民陪审案件 的适 用范 围 案件 是否适用陪审制度 , _ 应 案质量和效率 , 确保司法公正 , 防止司法腐 败起到了积极 的作 用。但 当 予 以 明确 。 首 先 从 案 件 类 型 上 分 , 事 ( 自诉 案 件 外 )行 政 案 件 刑 除 、 是现 行 陪 审制 度 仍 有缺 陷。 属公 法诉 讼 , 由于 公 共 权 力 的介 入 和 强 大 , 通 当事 人 易成 为 诉讼 弱 普 1现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存在 的 问 题 者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引 入 可 强 化 社 会 对 司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的监 督 , 人 增 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 民陪 审 员 制 度 在 实 践 中 ,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加普通 当事人 对诉讼 的信 心 ,同时还 有助于法院以合议庭的处理 结 人 尚 如“ 参而不 审” “ 、 审而 不议 ” “ 、 议而 不判” “ ” 判” 、 审 “ 分离 , 陪审成 “ 陪 果对抗外界 干预 , 减轻法院可能遭 受的压力。而 民商事案件 , 属于私 衬” 等等。 当前 , 民陪审制度主要还存在 以下几方面 的问题 : 人 法诉讼 , 诉讼双 方当事人平等 , 是否 应当采取 陪审制 , 当由当事人 应 11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 为一项重要的民主 . 自己选择 , 而不宜 由法律硬性规定哪些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即使 当 政 治 制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须 要 有 明 确 具 体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现 行 陪 必 而 事 人 未提 出 , 法 院 应 征 求 当事 人 的意 见 , 院 应 当 尊 重 当 事 人 的选 则 法 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中,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 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 择结果 。这样 , 不仅更能体现陪审员制度的 民主性 内涵 , 也加 强了当 述 不 一致 且 较 为零 散 , 然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出台 了《 虽 关于 完 善 人 民 陪 事人对司法审 判的信赖感 ,可以使 司法审 判的程序在形式上更 为公 审员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但其与陪审制度相关的规定又 过于笼统 , 太过原则。 由于缺 乏实践操作性 , 以致各地对于人 民陪审员 23 加强协调工作 , 保陪审和 工作两不误 为 了做到参审与工 . 确 的选举、 职责、 权利、 义务 、 管理 、 培训等不甚一致 。 因此 , 乏明确 的法 缺 作两不误。 法官可帮助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 以提高 陪审 员在庭 律规定是影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常运行 的一个主要原因。 审 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在开庭前法官应 当把起诉书、 答辩状送陪审 1 人民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 明确 《 . 2 决定 》 二条规定 : 民 第 人 员, 让其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 , 然后 由法 官引导人 民陪审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进行 , 适 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 , 领会有关法律精神 , 充分调动人 民陪审员在审 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案件 除外 :一 )社会影响 ( 判过程 中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更好 的发挥陪审作用。 较 大 的刑 事 、 事 、 政 案 件 :二 ) 事 案 件被 告 人 、 民 行 ( 刑 民事 案 件 原 告 或 24 提高参审能力 有的陪审员法律 专业素质不高 , . 对法律专业 者被告 、 行政 案件原告 申请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 这 知识掌握不够 , 审驾驭能力不足 , 庭 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 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 “ 社会影Ⅱ 较大” 向 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 判断和随声附和 , 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 议 , 还 造成陪审员的 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 的案件 , 法院一般都 会比较 慎重, 因担心陪 会 权利弱化 , 个别案件暴 露出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 的问题。 因此需要加 审员 的审理水平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而主观地 以“ 社会 影响不大” 为 强对陪审人员 的考核、 培训 工作 。法律知识不断更新, 必须对人民陪 由而不适用陪审 , 而缩小 了陪审的一审案件 范围。 从 其次未对 当事人 审员进行不问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训中主要注 重技 能、 培 实用性 申请 期 间 及 其 程 序 等 作 出规 定 。 如 在 开 庭 通 知 当中 没 有 告 知 当事 人 内容 的传 授 , 训 方式 以 观 摩 庭 审 、 评 案 件 为 主 , 织 陪 审 员开 座 培 点 组 可 以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有很多 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 谈会 , 有经验 的优 秀陪审员为其他 陪审员进 行庭 审经验 的交流 , 请 为 道还有 申请人 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导致该制度在实践层面被 陪审 员订购法律 报刊杂志、 办案手册 等 , 高审判能力和业 务水平。 提 弱化 , 甚至成 为一种制度摆 设。 再次 当事人可 以要求 由人 民陪审员参 在人 民陪审员选任过程 中, 应不断加 强宣传 力度 , 出陪审员来源的 突 与 审 理 案 件 , 否 也 可 以拒 绝 由人 民 陪审 员参 与审 理 案 件 ?如 果 符 合 是 广 泛 性 , 分调 动 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积 极 性 , 群 众 自荐 、 位 推 荐 、 充 将 单 人 陪审条件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采用陪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是不是 大 考 察 、 任 竞 争 四个 方面 结 合 起 来 , 一 味 追 求 高 学 历 , 是 全 面 选 不 而 有权拒绝?《 决定》 没有规定 , 均 实践 中各种做法都有。上述种种原 因 考察 陪 审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 德 品质 、 行 作 风 、 会 公 德 、 当地 的 影 道 品 社 在 导 致 了实 践 中 哪 些 案 件 由人 民陪 审 员 参 审 不 好 掌 握 ,以 至 于 有 的 法 响力、 与陪审工作 的积极 性等 方面 , 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 一批 参 可 院 仅 仅 将 人 民 陪 审 员 作 为 一 种 审 判 力 量 不 足 时 的 补 充 ,让 人 民 陪 审 社 会 阅 历 丰 富 、 高 望 众 、 于 做 调 解 工 作 、 心参 加 公 益 活 动 的 人 德 善 热 员制度名存实亡 , 或者造成审判 实践 中运用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混乱 , 民陪审员 , 同时还应有部 分的专业人 才。 不 能 真 正 发挥 人 民 陪 审 员 的作 用 。 参 考文献 : 13履职时 间无 法保证 一个案件的审理 需要多次阅卷、庭审 、 . … 武延平 《 司法改革需要人 民陪审员制度》 《 . 中国律9 } 0 0年第 1 载  ̄20 1 合议 , 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 有 自己的工作 , 而 因此 , 常造成二者 时 经
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的参审制 , 以我 们 更 能从 中获 得 适合 的经 验 。法 所 德 移植 陪审 制度 的成功 经验告 诉我们 , 同的 国情 、 不
不 同的法系 不是 障碍 , 陪审制 度并不 注定 就是 “ 舶来
品 ” 只要 经 过 不 断 的 尝 试 , 断 的努 力 , 们 同 样 可 , 不 我
陆 法系 的参审 制度 。我 国的 陪审制度 自清 末发展 至
今 , 有 百 年 历 史 。 这 期 间 有 曲 折 也 有 辉 煌 , 今 天 也 到
径 之一 。从重视 程度 来看 , 重视 法律 是我 国的传统 。
我 国历来 重视法 律 规 定 , 将法 律 作 为 定案 的基 本 准 则, 重视 司法体 制改 革和法 律 的完善 。 当然 , 陪审 对 制 度 的重 视程 度我们 确需进 一 步增强 。 英美 陪审 制度 的一个 重要 作用是 缓和法 律 的僵
“ 陪审” 认为 是公 民参 与管理 国家 事务 的有效形 式 被 之 一 , 来备 受关 注 。陪审制度 最早 起源 于古希 腊 , 历 而后 传人 英美 。英美 推行 陪 审制度 的成 功经验 吸引 了法 德 的 目光 。虽 然 分 属 不 同法 系 , 它们 仍 然 大 但
胆 移植 , 经 过不 断的尝 试和努 力后 , 并 创造 了适合 大
社会 主义 主义 国家 , 民是 国家 的主 人 , 民参与 国 人 人 家 司法 审判活 动是 实现人 民 当家作 主的最有 效 的途 径 之一 。人 民需 要 政 治 民 主和 司 法 民 主 , 陪审 制度 可 以保 障人 民的 民主和 自由 。从 司法 公正 的需要来 看 , 国进 行 司法改 革 的 目的之 一是 促进 司法 公正 。 我 而 陪审制 度改革 无疑 是促进 司法 公正 的最有 效 的途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一项重要创新。
它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合法、权威。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目前,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人民法院、政协、人大、工会等组织推荐。
这种推荐制度容易引发一些质疑,如推荐人是否有权利推荐,推荐人的动机是否存在偏向,如何保证井然有序的程序。
对此,应该建立更为完善、具有公正性的选任制度。
比如采取公开竞选的方式,让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自由竞选。
在筛选的过程中,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选任制度的公正性。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审判工作,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言论自由、庭外自由和与其他陪审员平等竞选的权利。
但是,由于新制度的不成熟和与原有系统调整存在不协调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议通过法律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将其向内部和外部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机构,对陪审员的权益开展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公正性。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晋升在参与司法活动之前,人民陪审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如法律法规、案件审理程序等。
现阶段,陪审员的培训还不够完善,个别陪审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导致其审判结果与专业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
因此,应该规范陪审员的培训体系,并开展常规化培训。
对于表现优异的陪审员,应建立陪审员的晋升体系,如可以由初级陪审员晋升为高级陪审员,并提供相应激励机制,以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是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的重要方面。
然而,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尚不够完善,具体操作机制还不够清晰。
实际上,在实名制方面的规范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因此,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的实名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设计,明确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流程、安全保障机制、陪审员保密要求和实行的具体标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
鼓励人民陪审员提出异议,并设立相应的异议处 理机制,保障其异议权。
监督权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处理机制。
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完善建议
内部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设立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 。
社会监督
引入社会力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如媒体、公众和专家等 。
域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结词
运行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详细描述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运行 机制、价值取向、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陪 审团制度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适用于刑事案件 和部分民事案件;而参审制度注重实体公正和实现公 正的判决结果,适用于各类案件。此外,陪审团制度 中陪审员由随机抽取产生,而参审制度中参审员由选 举产生或推荐。
05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选任完善建议
选任条件
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学历、职业 背景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基本
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选任程序
完善选任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任期制度
设立人民陪审员任期制度,规定最 长任期,避免长期任职影响陪审效 果。
人民陪审员培训完善建议
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参与性、非职业性、随机性等特征,能够体现司法 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以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为视角
( )历史沿革不同 一
团的古 老习惯带到 了英格 兰 ,在英 国逐 步确立 了现 代 意义上 的陪审团制度 。随 着英 国殖 民地 的扩张 ,陪 审
团 制度 传入 美 国 ,并 成为 了主 要 的诉讼 制 度 。1 3 65
( )陪审员的选任规定不 同 二
1 、陪审 员资格
美国对于 陪审 员的资格 的要求包括 国籍 、年龄 、居 年 ,弗吉尼 亚建立 了大陪 审团制度 。大 陪审团主要 负 所 、交流能 力、职业和没 有重罪前科 等。关于 国籍 , 责刑事案件 的指控与犯 罪调查 ,并最终 决定是否将案 联 邦和几乎所 有州都要 求陪审 员必须 是美国公 民。关
一
机 关吸收普通 公民参与刑事 、民事和行政案件 审判的
制度” 。
一
步细化。
相比较之下 ,尽管我国的人 民陪 审员制度作为一种 审判组织 制度 已然 得到确立 ,但 在立法方面 ,此项制
、
美 国与 中国陪审制度之 比较
度缺乏宪 法依据 ,接 受人 民陪审 员的陪审并 不是 当事 陪 审制度 最早起 源于 奴隶制 时期 的古 罗马和 古希 人所享有 的一项宪法性 权利 。在具 体案件的 审判 中是 腊 ,罗马帝 国的灭亡 使古希腊和 古罗马的陪审 制度没 否实行人 民陪审 员陪 审 ,由人 民法院视案件需要 及斟
种 形式 ,即英 美法系的陪 审团制度和大陆 法系的参审
《 于完善人 民陪 审 员制度 的决 定 ( 关 以下简称 决
制度。美 国的陪 审团制度是英 美法系陪审 团制度的典 定 ) ,才为我 国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发展 与完善提供 型代表 ,而我 国的人 民陪审 员制度则属于 参审制 ,指 了新的契机 。2 0 年6 2 0 5 月1 日最 高人 民法院颁布 了 ( 《 关 国家审判机关审判 案件时 吸收 群众作为陪 审员 ,与职 于 人 民陪 审 员选 任 、培训 、考核 工作 的 实施 意 见 业 法官享有 同等 审判权一起审 判案件 , “ 国家审判 是 ( 下简称 意 见) 以 )),将 决 定 的原则性规 于 交流能力 , 联
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 法官正确行 使司法权 、 遏 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 的审判制度 。为世界上许 多国家所 采用 , 人们视为宪政 民主的象征 , 被 是确保 司法公正 、 障 保
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由于 历 史 的原 因 。 国数 千 中 年 的 法 制史 中并 没 有 陪 审 制 度 的概 念 。 完 全是 一个 “ 这 舶来
法 实践 中 , 断 地 推进 这 一制 度 的完 善 和发 展 。 不
3人 民陪 审制 度 的挫 折 与创 新 确 立 。 .
品” 。随着清末修律的完成 , 中国首次 以法典的形式确立 了
陪 审 制 度 , 始 了现 代 陪审 制 度 的构 建 和 实践 。 开
一
在2 0世 纪 5 代 后期 , 0年 由于 法 律 虚无 主义 的 抬 头 , 特
的阻 碍 ;文化 大 革命 ” 间 , 法 制 度 受 到 冲击 , “ 期 司 由于 “ 烂 砸 公 、 、 ”提 倡 “ 众 专政 ” 由军 管 人 员代 替 法 官 办案 , 检 法 , 群 , 人 民陪 审制 度 名存 实亡 ,而 17 9 5年 宪 法 则更 把在 15 年 宪 94 法 中 明确 规定 的人 民 陪 审员 制 度 加 以 取 消 ,使 得 已经建 立
起来 的人 民 陪 审制 度 遭 受 重创 ,这 一 司 法 制度 的发 展完 全 陷入 了停 顿 状 态 。
14 9 9年 9月 , 国 人 民政 治 协 商 会 议 颁 布 的 《 同纲 中 共 领 》 宪 法 性 文 件 的形 式 最 初 规 定 了我 国 的陪 审 制 度 , 第 以 其 7 条 规 定 “ 民法 院 陪 审 案 件 依 照 法 律 实 行 人 民陪 审 员 制 5 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人民陪审员制度,这可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你想想,在法庭上,除了专业的法官,还有一群普通人参与审判,这是多么独特的场景啊!人民陪审员,他们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却能带着自己的生活经验、常识和良知走进法庭。
这就好比在一场盛大的宴会上,除了专业的大厨,还有热情的食客能发表对菜品的看法。
他们的存在,让审判不再只是法律条文的生硬解读,而是融入了普通人的温度和情感。
有人可能会问,这些非专业人士能做好审判工作吗?嘿,这可别小瞧了!他们的生活阅历就是宝贵的财富。
就像医生看病,专业知识重要,可了解病人的日常生活习惯也能帮助准确诊断。
人民陪审员能从普通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不一样的视角,让判决更贴近生活,更接地气。
比如说,在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中,专业法官可能更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人民陪审员可能会想到自己邻里之间的相处经验,提出一些更有人情味的解决方案。
这难道不是好事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呢!当老百姓看到和自己一样的普通人也能参与审判,就会觉得这法庭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而是能让人信任和亲近的。
这就好像你走进一家店铺,如果看到店主和员工都热情友好,像家人一样,你是不是就更愿意相信他们的商品和服务?而且,对于人民陪审员自己来说,这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参与审判,能让他们更懂法,更有法治意识。
这就像一个人原本在黑暗中摸索,突然被点亮了一盏明灯,看清了前方的道路。
不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比如说,他们可能在法律知识上有所欠缺,需要更多的培训和指导。
但这就像学走路,一开始会跌跌撞撞,多练习就能走得稳当。
总的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像一颗闪耀的星星,给司法的天空增添了一抹别样的光彩。
它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更加公正、透明、温暖!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点赞和支持吗?。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论文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制价值司法制度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得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得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得有效途径和方式.关于促进我们国家得司法公正,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特别重要得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得意义.一、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得咨询题陪审制度是指由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得诉讼制度,包括为非职业法官和一般公民参与审判而专门设计得审判程序和由此而产生得特别得审判组织构架.近20年来,陪审在2.陪审员人数、选任程序要求.现行陪审制度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合议庭人数为单数既可,合议庭审判员和陪审员得人数比例.一般采取由一个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关于专门重大、复杂得案件,也可考虑增加陪审员得人数,专门是在一些复杂得专业性较强得案件,增加有专知识得人来参与案件审理.(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得权力范围现时期我国能够拥有下列权利:批阅所陪审案件得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得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得;认为案件得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得;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得;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得.m(三)加大对陪审员得监督和处罚陪审员隶属于原单位,有必要将陪审员在庭审中得表现作为其原单位考核得依据之一,关于表现出众得,由法院向原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假如其消极表现,情节轻微得,除了撤销其陪审员身份外,还由原单位进行警告、处分等行政性处罚措施;假如陪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他人得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得,构成犯罪得,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有职权得,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得范围.参考文献:[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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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的思考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试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治国司法民主化司法公正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它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行
人民陪审制度的几十年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陪审制度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同我国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将越来越健全,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亦日显突出。
“依法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和不断深入人心,以及多年的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使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也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矛盾,且日益突出,急需我们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因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由人民群众选举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
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与美、法、英、德等资本主义国家运行多年,已具备成功的社会心理及文化背景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人民陪审员须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因此,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体会群众的感情和要求,能帮助人民法院更趋合理、合法地审理案件。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不仅自已增强了法律知识和法制现念,而且,人民陪审员回到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又可以加强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扩大了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主要社会价值在于能够在审判组织内部产生监督和制约作用。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法律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
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人民陪审员大多是某一领域的专业型人才,在参与审判的案件中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有利于法官更全面地考虑案情,准确查清事实,做出公正裁决,同时,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
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官常常在将法律的抽象规定适用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时,主观会受到许多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固定模式的影响和限制,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可以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某种思维定式,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进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
促进裁判更趋合情、合理、合法。
(三)人民陪审制度可弥补当今我国审判力量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社会纠纷的种类和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上法院审判所及的范围,且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民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得到加强,这就为公民参与司法提供了条件,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法院职能扩大的要求,缓解了上述问题,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时,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能够为法官作出及时裁决,迅速提供专业知识依据,提高办案效率。
二、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行,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完备的人民陪审法。
虽然年宪法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年修改宪法时,考虑到“文革”期间审判制度被彻底毁坏,立即恢复、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完善,而且能够履行陪审职责的人不多,因此年宪法没有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现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依据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条、第条、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年法司字第号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规定只对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选举待遇等作了简单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差。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方式、参加审判
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制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
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武汉市在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因此,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迫切需要统一立法。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体制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或是人民法院特邀的,大多数是基层组织的干部或在单位享有较高声誉的骨干,一些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忙或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要必须得到所在单位的批准,而由于有些单位因种种原因不支持,造成人民法院请人民陪审员难,且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的时间及如何履行职责未作具体规定,造成光是通知、协调人民陪审员到法院执行职务一项就牵扯法院很大精力,目前,人民法院人员少、案件多、任务重,不可能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由于法院属于国家行政预算单位,法院的办案经费属政府拨付,而实际中法院又很难精确地对每年办案费用支出做预算,使法律资金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补贴开支成了一个沉重
的负担。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如何确定陪审费数额,习惯的做法是以当地的经济状况为依据,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补助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
由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经费得不到有力保障,使得人民陪审员难以安心陪审工作。
(三)人民法院本身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重视不够。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先例审判权,以法院为诉讼主导的诉讼构造,客观上弱化了陪审作用的发挥。
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对人民陪审制度不够重视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各种各样的批评,认为陪审制度影响司法系统的效率,浪费资金,有的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形式,把陪审制度视为拾遗补缺,可有可无,甚至有些人民陪审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审判员在审理案件中对他们提出的不同意见置若罔闻,严重损伤了他们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种认识的产生与人民陪审制度不健全有关,便更主要的是这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人民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