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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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
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的资 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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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
• 新设立的试点企业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有法定资格的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20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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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二条 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应由拟申请企业向所 在地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通知所规定的全部材 料,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 和初审意见联合上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确定试点企业。试点申请获批后,试点企业需进行更 名,名称中应包含“融资租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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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 务:
• (一)融资租赁业务; •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维修及再制造; •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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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融资租赁 业务额应占业务总额60%以上。
• 第二条 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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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 事融资租赁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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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租赁物Hale Waihona Puke Baidu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 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 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 第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 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各种形式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同时提交法人股东 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材料,有无重大违规记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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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等材料;
不少于三年的、基于公司主营租赁领域的从业经验,主要 高级管理人员近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五)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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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条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二)有持续稳定的出资能力; • (三)信用记录良好; • (四)商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申请融资租赁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
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 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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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五)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 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及相关的厂房和设 施等不动产,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 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 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 用于本办法。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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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 租赁试点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 第四条 商务部是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依照本办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经省级商务、税务 主管部门推荐的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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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五条 各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对飞 机、船舶、汽车、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 强带动作用;为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建设提供配套 服务;具有较强海外市场开拓能力或经营管理方 式对行业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租赁企业进行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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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最低注册资本金需达到人民币17000万元; •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股东; •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风险控制制度; • (四)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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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工程
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 •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 (三)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 •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包括附
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的资 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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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
• 新设立的试点企业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具有法定资格的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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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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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应由拟申请企业向所 在地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通知所规定的全部材 料,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 和初审意见联合上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确定试点企业。试点申请获批后,试点企业需进行更 名,名称中应包含“融资租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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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四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 务:
• (一)融资租赁业务; •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维修及再制造; •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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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五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融资租赁 业务额应占业务总额60%以上。
• 第二条 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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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三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从 事融资租赁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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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租赁物Hale Waihona Puke Baidu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将租赁 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 间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
• 第七条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 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各种形式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同时提交法人股东 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材料,有无重大违规记录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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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等材料;
不少于三年的、基于公司主营租赁领域的从业经验,主要 高级管理人员近期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五)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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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十条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二)有持续稳定的出资能力; • (三)信用记录良好; • (四)商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 申请融资租赁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
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 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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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五)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机 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及相关的厂房和设 施等不动产,租赁物不会仅因其变成了土 地附着物或与土地相结合而不再是租赁物, 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租赁物的不适 用于本办法。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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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内资融资 租赁试点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制订本办法。
• 第四条 商务部是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依照本办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经省级商务、税务 主管部门推荐的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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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五条 各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优先考虑对飞 机、船舶、汽车、装备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 强带动作用;为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建设提供配套 服务;具有较强海外市场开拓能力或经营管理方 式对行业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租赁企业进行试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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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九条 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最低注册资本金需达到人民币17000万元; •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股东; •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风险控制制度; • (四)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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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工程
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 •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 (三)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 •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包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