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1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双环传动: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公告编号:2020-063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2020年度,根据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为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20,000万元额度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同时,部分全资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额度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2020-033、2020-053)。
二、担保进展情况1、2020年6月3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2、2020年6月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3、2020年6月3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为控股子公司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神箭”)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250万元。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集团在进行对外担保活动时能够合规运营,管理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这一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活动。
2. 目标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规范对外担保活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对外担保风险,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对外担保活动的部门、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所有参与对外担保活动的职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4. 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集团为外部债权人提供可能损害集团利益、增加集团风险的担保行为。
担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物等。
5. 对外担保决策流程5.1 决策权限•集团高层负责担保决策的最终审批;•担保额度超过一定阈值的需要董事会审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内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
5.2 决策流程•对外担保需经过担保申请、审查、决策、落实和监督等关键步骤;•担保申请人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风控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出具评估报告;•高层决策组织讨论,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战略、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决策;•如果涉及董事会审批的,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一旦决策通过,相关部门需落实担保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6. 风险评估与控制6.1 风险评估•风控团队负责对每一笔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信用评级、担保额度合理性、担保期限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6.2 风险控制措施•设置对外担保额度上限,确保风险可控;•加强对担保对象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减少集中风险;•定期跟踪和监控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7. 监督与反馈7.1 监督机制•由风控团队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风险缓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双环传动:信息披露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9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达到证监会或交易所公开披露要求的重大信息,除自愿性披露外,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重大信息产生、流转、报送、编制、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对本制度的具体规定或是否涉及重大信息及其公开披露事项存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必要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审核确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章对外担保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长春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长城投公司、城开集团、润德集团和管线集团担保只需进行备案即可。
第四条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审查与控制第五条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管理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债权人的姓名;(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管理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前言1.1 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的责任、权限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活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1.2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外担保业务。
2. 定义和范围2.1 对外担保:指企业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担保责任时,承当肯定的经济风险或法律责任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供应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涉及企业对外担保的部门、员工和相关业务活动。
3. 担保审批流程3.1 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交,包含以下内容:•对外担保的目的和认真说明;•担保金额及风险评估报告;•担保期限和还款计划;•担保准备和担保方式。
3.2 担保审批:担保申请应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审批程序如下:•初步审查: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担保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财务情形和风险掌控要求。
•风险评估:由企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和可行性,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
•决策审批:风险评估报告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最终决策,并签署担保批准文件。
•监督跟踪:担保业务经批准后,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跟踪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3.3 担保授权:依据担保申请的审批结果,企业管理负责人可授权指定人员与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
4. 风险掌控与管理4.1 风险评估:在对外担保审批过程中,风险评估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本领;•担保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4.2 风险防控:为降低对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项目的风险动态;•订立风险应对策略,定期评估和调整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形;•加强内部掌控,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可控;•健全后续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项目的风险问题。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减少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或其他机构的债务提供信用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承诺等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程序、责任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
第二章对外担保管理原则第六条独立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确保独立于关联企业之外,担保不得以关联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名义进行。
第七条合规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对外担保,并遵循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尽职原则。
对外担保应根据担保对象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决策原则。
对外担保决策应经过适当的决策程序,保障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可操作性原则。
对外担保应具有可操作性,真实可行,并在担保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对外担保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对外担保管理程序包括担保申请、评审、决策、签署、备案等环节。
(一)担保申请:担保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等。
(二)评审: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相关人员对担保申请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决策:担保事项经过评审后,由决策机构进行决策,并出具担保决策报告。
(四)签署:决策通过后,由授权人员完成相关签署手续,并确保签署人员的合法性和授权有效性。
(五)备案:担保事项签署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担保事项备案。
第四章对外担保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对外担保管理责任分为申请人责任、评审责任、决策责任、签署责任、备案责任和监督责任等。
(一)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并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二)评审责任:评审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担保申请的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2、严格、审慎的原则;3、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即承诺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
合同或还款时,担保方愿意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规范和控制担保行为,保护担保方的权益,防止不良债务的风险。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担保权限的设定:确定哪些部门或人员具有对外担保的权限,并明确各级授权管理
的程序和要求。
2. 担保条件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如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3. 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不良担保风险的发生。
4.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明确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管理和
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担保费用的管理: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确保担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6. 担保风险的监测和应对:建立担保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风险的动态,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风险。
7. 担保追偿和处置:建立担保追偿和处置机制,确保在担保方代为履行合同或还款后,及时追偿担保金额,并妥善处置担保物。
通过建立和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或企业能够规范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障担保方的权益,维护组织或企业的健康发展。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担保。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公司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与创值运营赋能群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1.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3.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4.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5.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6.没有其他风险。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例精选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11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双环传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平等性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信息沟通一视同仁;3、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降低信息沟通的成本;4、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工作对象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日常业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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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4)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公司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担保条件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担保合同生效日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A 级。
第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汇票。
第十一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申请及审查第十二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所辖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6)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度及一期的财务报表;(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财务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明确评估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报送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业绩、信用信誉等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审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八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第二十七条担保应当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应当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六章担保日常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应当密切监控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账,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按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和监控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1)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公司拟采取的补救措施;(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影响公司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4)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6)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追偿计划和措施,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