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眉山城区的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占道经营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环保、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工商、质监以及东坡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获得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占道经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市级园区,岷东新区,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公平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发[2013]2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3]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发展出租汽车为补充,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将城市公交的优先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水平,全力推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公交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服务质量评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交站亭建设达到站点总量的60%以上。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m全覆盖,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区县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实现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汽车占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30%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公交规划,合理配置公交资源。
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换乘便捷”的原则,科学编制《眉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紧密衔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眉府办发〔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眉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第五条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如实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自有的,应当提交合法权属证明;(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合法权属证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眉山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眉山城区城市绿线,市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二)眉山城区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三)眉山城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区域;(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眉山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分类交易、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思路,整合交易流程,严格市场监管,提供高效服务,方便市场主体,着力打造全市“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格局,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规范高效运作;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综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一)设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市政府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69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含)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眉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眉府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列入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特许经营权等项目的出让、转让。
第四条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由市政府印发后施行,并根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地国有产权交易目录。
列入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项目中,属于市本级和市属园区的项目及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各区县和委托区县管理的园区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亦可自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经同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国资、财政等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案核准、出让(转让)文件备案、信息发布监督、现场监管等职责。
项目具体监管部门,由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眉府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十条新规”,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力运行,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是指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土资源、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权等政府专有性、公益性资源。
第三条目标原则。
公共资源配置以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利民、诚信原则。
第四条基本要求。
凡符合市场化配置要求的公共资源项目,一律纳入市场化配置;凡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一律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电子竞价等公平竞争方式,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凡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一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依法核准招标事项。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加大对不按照招标核准事项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严格把关应急工程审批。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急工程申报批准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应急工程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办理,坚决避免以应急工程为名规避招投标。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08〕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本级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东坡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县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区县1000万元以上单宗国有实物资产转让及处置。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并受政府委托,行使政府集中采购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办理交易登记和招标申请,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投标报名,为开标、评标和定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二)收集、存贮和公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为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各类交易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提供条件;(四)负责制定进入市交易中心项目的交易规则,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场内秩序;(五)受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六)负责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统一平台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体系,并做好交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管理;(七)承办市政府、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眉府办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环节,是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建设美好眉山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完善同新时期社会治理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新机制。
东坡区委、区政府负责眉山主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落实物业管理的工作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60号)要求,按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抓好相关工作。
相关专业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和配合抓好物业管理工作,按照东坡区委、区政府的统筹安排落实工作力量、提升服务质量。
(二)建立“街道主抓、业主自治”的新机制。
东坡区要督促城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着力推进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进住宅小区,强化党委、政府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就近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办事原则,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按程序设立社区居委会,开放式小区或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由东坡区政府分区域统筹设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综[2010]23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综〔2010〕23号)各科、室、处、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4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市政府办公室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到底、千方百计方便群众的理念和氛围,杜绝被动应付、推诿扯皮、挤牙膏式服务等消极现象,建设高效率服务型机关,根据我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定“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简称“四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一)首问负责制是指被服务对象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为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的一项制度。
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在办公室的办事环节中,上一个环节就是下一个环节的首问办理工作责任人,须对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开展负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要按照主动积极、解决问题的工作精神办事。
回答问题要热情、耐心、准确、完整。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收件、转交,并负责跟踪催办。
(四)对不属于本科室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告知负责该事项的科室或部门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眉府办函[2015]47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各区县要参照省、市《目录》,于2015年6月1日前编制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附件
眉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眉府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3日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眉府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街、桥梁等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管线、公共设施建设、挖掘的规划许可;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道路施工作业期间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执法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次年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维修计划,并于年底前报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眉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让土地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出让土地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宗地为单位明确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
(二)完成土地报批或收回。
出让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或国有土地收回。
(三)符合土地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未纳入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确需出让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
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
(五)满足“净地”标准。
出让土地未达到“净地”标准一律不得出让。
“净地”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上地下杆管线渠等相关设施全部拆除或迁改。
2.宗地周边道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应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六)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对《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疑似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眉府函【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眉府函【2015】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眉府发〔2014〕40号)精神,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眉山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净地出让标准眉山城市规划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不符合此净地出让标准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一)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
(二)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
(三)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没有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和权属争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
(四)宗地周边简易围墙必须“百分之百”完善,做到监管维护责任落实,杜绝抢栽抢种。
二、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眉山中心城区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取(一)明确缴纳期限和比例。
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分期交款比例明确为:土地成交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成交后第6个月内必须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成交后第12个月内必须付清余款。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5]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数据通信等各类管线(含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眉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测绘、维护、档案信息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测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负责建成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排涝、排污管道清障工作;其他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井盖、箱柜等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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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7
【实施日期】2014.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86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1〕25 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眉山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公用市政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园、广场、桥梁、公共照明、亮化工程、交通隔离栏、园林绿化、地下管网以及统建安置小区建设业主投资建设的步行街(含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联系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