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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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7•【字号】桂政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5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

二、优待对象为义务兵家属,对享受抚恤和补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的军人家属、在乡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三、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的办法。

四、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

五、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农村人口按照当地农村优待对象所需优待金总量均衡缴纳;(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三)企业职工(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四)个体工、商业者根据从业人员数,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五)其他人员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0.2%以下标准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8•【字号】桂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及武警官兵伙食费补助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从优待警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门官兵的生活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给全区政法部门在职干警和离退休人员发放从优待警补贴和给武警广西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发放伙食费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给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安全厅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在职干警发放从优待警补贴每人每月15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各地、市、县政法干警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内自行确定,地区间的标准差异不作为今后拖欠补贴的依据。

发放干警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负担。

二、给武警广西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元。

其中,武警广西边防部队、自治区消防总队、自治区警卫局机关官兵伙食费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地、市消防支队、警卫处,县(市)消防大队官兵伙食费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现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36件规范性文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5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3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1号)。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财社〔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4年2月2日附件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发放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烈士褒扬金等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

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等人员(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等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直部门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6〕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直部门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6〕1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直部门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直部门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16〕147号区直各有关部门:为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脱贫攻坚投入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试点范围2016年,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原则上全部列入试点范围。

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纳入统筹整合试点的自治区贫困县和享受待遇县,统筹整合资金工作参照执行。

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以县为主、权责对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中央财政下达和自治区财政本级预算安排在整合范围内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切块下达方式进行分配,并将涉农资金使用权限下放到各试点贫困县,让贫困县自主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一)按不低于上年基数切块下达分配资金。

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于列入整合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基数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因素法等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进行分配,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如无总额减少等特殊情况,不得减少或变相减少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分配额度;要结合试点贫困县实际合理的脱贫攻坚任务及建设内容,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如无正当的理由,不能因为试点贫困县上年基数无某类专项资金而不予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桂政办[1988]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8.06.03【实施日期】1988.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3日桂政办〔1988〕63号)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实行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由区编委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区计委、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审计署、区公安厅、区人民银行、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拟订了《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

此《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促进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下达,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在本自治区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创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其遗属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并依照《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

第七条《证明书》的持证人由死亡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负责发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其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放《证明书》;协商不成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持证人并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证便民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桂政发[1996]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桂政发[1996]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桂政发[1996]101号1996年11月25日)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制度,把拥军优属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第二条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列入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的一月、八月为全区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强化各族人民的拥军优属意识,树立爱国拥军的良好风尚。

第三条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到全社会。

第四条各城市和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机场港口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的双拥标牌或双拥雕塑,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气氛。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保护军事设施,人人有责。

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破坏军事设施的事件,一旦发生事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在各种非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的建设开发中,如涉及军事设施问题,要与部队协商解决,不得强行开发。

第六条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

对于部队军事用地,确需征地的,各级政府要优先划拨,有关费用应给予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的重要内容,也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

(一)总体目标。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要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预算管理制度、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

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远期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促—进财政资金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3•【字号】桂政办发[1997]184号•【施行日期】199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帮困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办法(1997年12月23日桂政办发〔1997〕184号)一、为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建立解困工作的正常机制,形成系统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做好“帮困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通知》(桂办发〔1996〕58号)和劳动部第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166号)及劳动部等十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帮困资金”是国家鉴于部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的用于帮助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特困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三、“帮困资金”根据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

“帮困资金”根据解困工作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筹资解决。

四、各级“帮困资金”的来源,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办发〔1996〕58号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二)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提取5‰;(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五)社会捐款资助和企业主管部门负担部分资金。

五、各级“帮困资金”的筹集或征收机关(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的“帮困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3.0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1993年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入伍或驻本自治区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以及在本自治区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含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在本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主管本自治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按照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其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一)革命烈士的,为其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的,为其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的,为其十个月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桂政发[1995]91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5〕91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以及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项资金,是国家用于分配给职工个人的消费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的工资。

我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的工资基金,均由相应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五条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以下简称《工资手册》)是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也是基层单位使用、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11•【字号】桂政发[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1日桂政发〔1998〕1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市和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质帮助,使其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保障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标准有别。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保障和个人家庭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的救助与扶持。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

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经贸、教育、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调查研究,制定标准,检查落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范围第六条凡持有所在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均属于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桂财教[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43号)各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五年八月四日附件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7号)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各项基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9号)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各项基金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项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在财政部。

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基金。

今后凡需要设立基金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各项基金要按照其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进行管理,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一律缴入财政金库。

作为预算外管理的基金,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集中专户。

各基金征收部门不得坐支、截留、瞒报。

违者按违反则经纪律论处。

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责任。

三、为了便于符理,并与中央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以下基金进行合并或改名(一)合并的基金项目1.交通部门的“公路客运基金”、“公路货运基金”、“车辆交通基金”、“新增车辆基金”、“用地交通基金”,并入“公路建设基金”项目。

2.电力部门的“电源建设基金”,并入“电力建设基金”项目。

3.建材部门的“建材工业发展基金”并入“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项目。

(二)改名的基金项目1.交通部门的“航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漓江交通基金”,统一改名为“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交通部门的“港口基金”改名为“港口建设费”。

3.交通部门的“桂平过闸基金”改名为“过闸费”。

4.水电部门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改名为“农村电力建设基金”。

四、各项基金进行合并或者改名后,其征收的标准、范围,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等仍按照原来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2•【字号】桂政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社〔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加强和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4年11月25日附件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含设备更新),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单位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民政、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建设与发展实际,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普查数据、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报专项补助的优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及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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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6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国家经钾发展相适应,优待标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地、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条优待对象为义务兵家属,对享受抚恤和补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的军人家属、在乡的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
在乡的老复员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条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的办法。

第四条凡在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均应缴纳优待金。

第五条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农村人口按照当地农村优待对象所需优待金总量均衡缴纳;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三)企业职工(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员工)按照上年度年工资收入的0.2%以下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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