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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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2006]25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8月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资格、职责、权限、责任,并将其分解、落实到行政执法岗位及其二级执法机构,定期进行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并合理划分职责,全面、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状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
合。
第二章执法资格
第六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机关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告。
未经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履行法定手续,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执法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