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合集下载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

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

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

同日,赵某离职。

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

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和效果上都受 普通法所确立的普遍基本原则的规制。诸 如任何人都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而获利,不 得通过自己的错误行为而获利,不得依据 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权利,更不得通过犯 罪行为而获得财产等,这些原则由公共政 策所支配,在所有文明国家普遍性的法律 中都有其基础,即使是制定法也不能超越 它们。”
原告

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 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 权利。
被告律师
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 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 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 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 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 法律。
格雷法官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富朗西斯· 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 笔可观的财产,他是一个鳏夫,在1882年3月与伯 瑞斯夫人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 伯瑞斯夫人后于富朗西斯· 帕尔默去世,则由伯瑞 斯夫人照管农场、管理财产直至其去世。被告埃 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 富朗西斯· 帕尔默一家生活在一起直到其去世,时 年埃尔默16岁。
里格斯诉帕尔默 案情

被告埃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 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正在 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 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现被 告埃尔默主张获得遗产,需要我们确定的 问题是——他能获得遗产吗?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 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 一大笔遗产。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 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 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 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 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 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

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1)《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简介:“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27年作出的一项重要判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个黑人男子埃尔默·里格斯,他在去世的百万富翁帕尔默的遗产上提出了继承权诉讼,但是遭到了帕尔默家族的反对。

这个案子通过庭审和上诉,最终来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而后法院作出了惊人的判决。

这一判决消除了美国“丛林法则”的影响,确立了人类尊严和平等的原则,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

案件缘由:埃尔默·里格斯是美国南方路易斯安那州的一名黑人男子。

在1922年,当时人称芝加哥“百万富翁”的巨富罗伯特·帕尔默去世后,他留下了3000万美元左右的遗产。

帕尔默曾经明确表示过自己不喜欢黑人,因此他在遗嘱中没有将任何财产留给黑人。

然而,里格斯的父亲曾是帕尔默的厨师,他认为自己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于是就提出了继承诉讼。

但遗产管理者坚持认为帕尔默的意愿是明确的,而且法律也不允许黑人继承这么多财产。

这样,里格斯遗产继承案就上了法庭并引起了全国一片哗然。

案件进程:路易斯安那州法院驳回了里格斯的请求。

但随后,里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这个法院在1926年作出的决定好像是宣布里格斯胜利了,但是却认为那个时代的法律不允许继承人是黑人。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里格斯满意,于是他又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这一次,最高法院宣布:“不论是白人或黑人,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

”也就是说,根据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应该因为种族和所在地位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黑人也应该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法院裁定了里格斯的胜诉,并澄清了美国“丛林法则”的错误原则。

案件影响:这个案件直接导致了美国南方的“吉姆·克劳法”,也就是针对黑人的一系列种族隔离法律的逐渐消除。

它也为美国的少数族裔社区争取到了平等的权利,消除了种族隔离和对黑人的不公对待。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

一百多年前的美国,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

纽约州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

帕尔默因此获刑遭到监禁。

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

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争议,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以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

这就是闻名中外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该案使一条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No one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名扬天下,成为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

错误行为,在道德具有可非性,在法律上具有可罚性,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容。

如果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人性中的“恶”就会被毫无遮拦地释放出来。

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会被严重扭曲,社会会滋生出一批又一批嗜利成性的“狼人”。

美丽的人生舞台,会变成一个滴血的名利角斗场。

和谐稳定的生活,则成为羸弱贫困者的幻梦。

令人痛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看到不少人从自己错误违法行为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不法开发商,可以通过无“规划证、土地证、预售许可证”项目,装满了自己的腰包;非法排污企业,在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状况下,仍会被奉为利税大户,成为某些地方政府的“座上宾”。

“成王败寇”渐成至理名言,“笑贫不笑娼”早被芳心暗许。

这种“以成败论英雄”的实用主义哲学,使人们在追求所谓“成功”的同时,忽略了多少对“尊重生命、善待生态”等正义价值的追求?而人们追求“成功”的过程,又考量了多少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官场贪腐成风,市场恶性竞争,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状况每日愈下,无不从此寻找到渊源。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帕尔默案分析

帕尔默案分析

案例分析一.法律要素分析主体性法律概念:帕尔默,被继承人祖父,帕尔默的姑姑们。

客体性法律概念:毒药,一大笔遗产,有效遗嘱,继承权,被继承权关系型法律概念:继承关系,杀死事实性法律概念:犯罪,故意二.格雷法官的合理性1.帕尔默拥有法律规定下的继承权。

各国一般不限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不是法定继承人。

帕尔默属于法律规定下的指定继承人,拥有无可取代的继承权。

2.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帕尔默的祖父遵循继承法,符合遗产继承法的各项要求,因此遗嘱是有效的。

3.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帕尔默的继承权利而获得的利益触犯了帕尔默姑姑们的利益,就法律利益分配来说,应当优先考虑法律规定下的帕尔默的继承权。

4.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

祖父拥有继承权,帕尔默拥有被继承权,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单看这一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在此行为模式相关情节下便有某种确定的法律后果,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便是帕尔默具有法律规定的对其祖父遗产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

厄尔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在现有规则的情况下,用道德信仰取代法律,援引法律原则从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不妥的。

二.厄尔法官的合理性1.法律规则具有体系性。

全部的法律规则不是冲突的、矛盾的和重复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在不同的法律规则之间,应当具有明确的效力等级关系。

而遗产继承法与刑法在处理此案件时产生法律冲突,按照差序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该剥夺帕尔默的人身自由继而剥夺其继承权。

2.就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帕尔默拥有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不可转移的强行性的,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法律的义务不只是应当,而且是必须,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制裁的后果。

帕尔默不可能一味享受继承权,而忽视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义务。

3.就法律原则来说,相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的法律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只是只是在刑法领域适用的具体原则。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案件,它展现了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领域的运用和影响。

这个案件涉及到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有效性及继承人的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帕尔默遗产继承案并对其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进行探究。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介绍,我们将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争议点。

接着,我们将探讨遗嘱的有效性这一法理学原理,观察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她遗愿的真实意图。

随后,我们将深入研究继承人的权益保护这一法理学原理,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考察各方继承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法理学原理的应用,我们将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和结论。

我们在结论中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全面评价,并总结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中的应用价值。

这篇长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法理学原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二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的背景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通过探讨案件的发生背景、相关法律规定和存在的争议,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案的重要性和法理学原理的适用性。

第二章还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与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相关的两个法理学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遗嘱的有效性,即探讨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要求以及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其对继承案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本节将探讨继承人的权益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的重要性,并讨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遗嘱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权益。

通过研究该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整理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理学问题和相关原则的适用情况。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英文对比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英文对比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中英文对比The Riggs v. Palmer Cas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English and American PerspectivesThe Riggs v. Palmer case, decided in 1889, is a seminal legal case that has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inheritance laws. The case involved a conflict between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justice. The case was heard in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and the divergent rulings highlight the differences in the legal systems and the underlying philosophical approaches to the law.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ase was heard by the 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where the court was faced wit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 grandson who had murdered his grandfather in order to inherit his estate should be allowed to benefit from his crime. The court ultimately ruled that the grandson was not entitled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 despite the clear language of the will that would have granted him the inheritance.The court's decision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which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used to facilitate or rewardwrongdoing. The court reasoned that allowing the grandson to inherit would be a "perversion of the law" and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morality. The court's ruling was a departure from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which would have allowed the grandson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In contrast, the case was heard in England by the House of Lords,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 at the time. The House of Lords took a different approach, ruling that the grandson was entitled to inherit his grandfather's estate despite his criminal act. The court'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which held that the language of the will was clear and unambiguous and that the court had no authority to override the testator's wishes.The divergent rulings in 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ighlight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a common law tradition that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equity and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while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a more formalistic approach that prioritizes the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The Riggs v. Palmer case also illustrates the ongoing tension between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the rule of law. On one hand,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be interpreted andapplied in a way that promotes justice and fairness. On the other hand, the rule of law holds that the law should be applied consistently and without regard for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as had a lasting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heritance law in both the United States and Engl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urt's ruling in Riggs v. Palmer has been widely adopted and has become a cornerstone of the law of wills and trusts. The case has been cited in numerous subsequent cases and has been used to support the principle that the law should not be used to facilitate or reward wrongdoing.In England, the House of Lords' ruling in Riggs v. Palmer has also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heritance law. The case has been cited in subsequent cases and has been used to support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However, the case has also been criticized by some legal scholars who argue that thecourt's decision was too formalistic and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justice.Overall, the Riggs v. Palmer case highlights the complex and often competing considerations that underlie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e case serves as a reminder that the law is not a static or rigid set of rules, but rather a dynamic and evolvingsystem that must be continually re-evaluated and adapted to changing social and ethical norms.。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纽约上诉法院,1889年。

有关继承人杀害立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1880年8月13日,富朗西斯·帕尔默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约定他的两个女儿——里格斯和普瑞斯顿,即该案的原告,只能继承其遗产中很少的一部分;剩余大部分遗产由其孙子——即该案的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继承,他的天赋超过两个女儿,被告埃尔默·帕尔默由其母亲苏珊·帕尔默抚养。

但如果被告埃尔默·帕尔默比祖父富朗西斯·帕尔默活得长,而在未成年时死去且未结婚,又不存在其它争议的话,则遗产归帕尔默夫人所有。

富朗西斯·帕尔默在立遗嘱时,拥有一座农场和一笔可观的个人财产,他曾是一个鳏夫,在1882年3月与伯瑞斯夫人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旦伯瑞斯夫人后于富朗西斯·帕尔默去世,则由伯瑞斯夫人照管农场、管理财产直至去世。

被告埃尔默自订立遗嘱时起,一直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与富朗西斯·帕尔默一家生活在一起,直至其去世,时年埃尔默16岁。

被告埃尔默知道遗嘱的内容,推测祖父有可能改变遗嘱,且有迹象表明祖父也试图改变遗嘱,为了阻止祖父改变遗嘱,尽快获得遗产,埃尔默毒死了祖父。

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没有理由弃之不用。

遗嘱人在遵守国家制定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处置遗产的自由。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所以帕尔默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

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

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法律判决帕尔默获得遗产。

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遗赠案和帕尔默案的比较

发生在我国四川省泸州市的这个遗产继承纠纷案,曾经引起了大范围的关注和争议,包括社会公众、司法官员和法学理论人
士均对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该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原因有二,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身份特殊,属于颇受非议的所谓的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或者“二奶”,其二是因为本案是全国多年以来屈指可数的几个直接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件,在法理上具有特殊的理论探讨价值。
这两个案件,一前一后,一东一西,一个英美法系一个社会主义法系,案情和性质虽然不同,但法官思维和推理却颇有异曲同工之处,很值得玩味。
帕尔默案
危险游戏
——法律原则适用之我见
就像在从事其他一切的活动一样,为了让社会秩序稳定而充满理性的智慧,人类总是在不遗余力地制作各种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而法律也是一种游戏规则,只是更为严肃罢了,国家强制力赋予了它多一层神秘的含义,倘若在这个游戏中“出局”,会意味着更多。
其实,在很多年前的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个与本案相似的著名案件,即里格斯诉帕尔玛案。在那个案件中,拥有继承权的16岁男孩为了早点获得遗产而毒死了他的祖父。而对这个案件,法官陷入了困境,因为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已成立的遗嘱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执行,也就是说杀人者应获得被害人的大笔遗产,但是这样的结果却让法官们无法接受。最后经过了争论,法院以“人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过错者受到了惩罚而不是奖励,法律的正义因此得到了维护。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的适用似乎成为司法者的唯一的救命稻草,运用法律原则似乎为他们开辟了一个无比广阔而自由的新天地。一方面,法官们可以利用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高度概括性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为自己的判决找到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法官又可以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给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法理学经典案例5

法理学经典案例5

1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的一起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判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院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作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认真对待权利》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2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3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一、案情回首帕尔默是个听话,英俊的小伙子,深得祖父喜爱。

他的祖父是个鳏居的富豪,特别重男轻女,早早立下遗言,百年以后所有财富由帕尔默继承,两个女儿分毫没有。

帕尔默无牵无挂,就等着祖父逝世此后以独一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的财富,岂料老头精神健旺,看上了一个少妇并且开始谈婚论嫁。

帕尔默担忧老头改变想法改正遗言,暴跳如雷之下将祖父毒死。

警察将帕尔默带走,但他仍认为自己拥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益。

老人的两个女儿一方面为父亲的死伤悼不已,另一方面又暗地有幸父亲死于独一继承人之手,自己有可能成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在帕尔默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们又把他告到民事法庭,恳求法院撤除帕尔默的继承权。

二、法官建议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己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言法清楚确定,没有原因弃之不用。

遗言人在恪守国家拟订法例定的状况下,有处理遗产的自由。

假如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戮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其余什么人,但法院也不可以清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旧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所以帕尔默仍旧是合法的继承人。

其余,假如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管以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处罚。

这是有违“罪状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状的处罚,一定由立法机构预先作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裁决以后对该罪状另加处罚。

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当严格依据纽约州法律裁决帕尔默获取遗产。

也就是说除非存在相关拟订法字面语境的其余信息或相关立法者主观企图的其余信息,不然法官一定逐字逐句地解说拟订法。

经过这样解说,能够看出,真实的遗言拟订法其实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状况清除在遗言继承以外。

这类解说看似机械,实则谨慎。

由于,只管死者假如知道帕尔默试图迫害他,可能会改变遗言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可是,死者也可能即便知道帕尔默的妄图,仍旧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由于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默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

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谈法律原则的作用

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谈法律原则的作用
性强 。而法律原 则是指可 以为法律规 则提供某 种基础 或本源 原则 。 所 以说 , 当适用法律 规则可能会导 致个案的不公平 结果 的综合 性的 、 指导性 的原理或准 则 。 根据 以上对法律 规则和法律 原则 的意义说 明 ,我们 明显 时, 法 律原则就要起 主要作用 。
最后 , 法律原 则可 以限定 自由裁 量权的 合理范 围 , 例如,
总 有不确定 性 , 某些 明确 的规 则有 时并不 能完全解 决 问题 , 这时, 我们就 需要运 用到 法律 原则 , 在具体 的案件 中它具 有积 极 的
指 导意义。不仅 如此 , 法律原 则的作用贯 穿法律制定 、 解释 、 应用 的全过程 。
[ 关键词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提 到法 律 原则 的应 用 就不 得 不说 到 美 国纽 约 上诉 法 院 律规 则是普通案件 审判 中的主要 依据 ,法 官对法律 规则及其
利 为 目的 , 聚众赌 博 、 开 设赌场 或者 以赌博 为业 , 处 三年 以 下 认证 , 又怎么会想 到未来有人会 为了遗产而杀 人 , 而显然 此案 有期徒 刑 、 拘役或管 制 。 由此可见 , 法律 规则 明确具体 , 可实施 中仅仅依 据遗 嘱这一规则是 不公正 的 ,因而法 官采取 了法律
最后法律原则可以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例如量刑幅度罚款幅度等许多规定都允许适用法律的机构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如果对此没有任何限制仅凭法官等个体做出完全的主观自我判断结果可能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绝对化这样以来极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的公正性构成威胁法律原则的限制可以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让它由于主观喜恶意志变得失去其本身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惑: 这不 是无形 中肯定乃至 鼓励犯罪行 为吗? 它违 背了法律 的 论 ” , 认为“ 原则 ” 代表 了法律 传统一 贯秉持 不渝而 自始 至终加 正义 原则 。 以实 践的道德价值 ,当然此道德价 值不只是 法官个人 的道德 那么让我们 来看看 当时的法官做 出了 怎样的裁决 呢 ?法 价值 , 而 是既有 法律之 一部 分 , 已被 “ 制 度化 ” , 纳 入到法 律体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件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公正的结果。

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最终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41-42页,1998年。

)四川“见死不救案”(《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燕赵都市报》2005年9月6日。

)2004年12月8日清晨,詹某与称为师傅的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采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

不知何故,詹某跌进2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仍溺水身亡。

詹某落水后,柳杰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

2005年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冷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论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

论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以“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为例

嫡悃.蕈Ⅷ 参n口“ 考,,n
:律.”" 师¨e ”&0
0韩 J∞
∞ № 北 8ulos of Professioflal Con-
[3】USAt4 I-7.00.Media Reht ions.
【4】法国刑:f诉讼法典【z】.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参考文献:
【11【4】【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供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 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杈。这个案件 争议焦点在于帕尔默是否因为杀人而丧失继承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 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但是.厄 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 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 权”。11l这是法律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经典案例。
1996年版,第18—1 9页.361—367. 【2¨荚】戴维·M·沃克著,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g牛津法 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7页.
【3】【美l詹姆斯·安修.美固宪法判例与解释【蝴.蘩建飞译.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9.18-19. [5】H-科殷.法哲学[M】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220. 个人介绍: 郭钰婷.士,(1989年8月一),广西柳州市人,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 院法学理论专业201l缎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擘理论.
厄尔法官在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依据法律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 据,其给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理。首先,厄尔法官援引卢瑟福的著述说 。当我们运用理性的解释时,我们有时为缩限文本意思而限制立法者的意 图,我们有时为扩张文本意思而拓展立法者的意图。”阐明了解释法律时 应探寻立法者的目的。接着,厄尔法官进八了法律原则的适用阶段,以“纽 约互济人寿保险公司诉阿姆斯壮案。作为判例法依据,说明它讲被认定无 效是因为遗嘱条款可能有不道德、违反宗教或者公共政策的条款。最后, 厄尔法官对于判决并来给帕尔默增加痛苦和惩罚做了说明。因为这样的 判决只是让帕尔默因其犯罪得到应得的报应,并没有剥夺他其他财产,仅 仅是惩罚他不能因为犯罪行为得到财产。

为取得遗产杀害祖父的案例

为取得遗产杀害祖父的案例

为取得遗产杀害祖父的案例
1889年,美国纽约州,帕尔默的祖父是一名富豪,因为深得祖
父喜爱,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唯一财产继承人。

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为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

后来东窗事发,帕尔默被依法判处监禁。

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要求剥夺帕尔默的财产继承权。

怕摩尔的律师提出,依据纽约州遗嘱法,既然帕尔默祖父的遗嘱中明确指定了帕尔默是继承人,而且这遗嘱是有效的,那就应该执行祖父的遗嘱。

但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虽然帕尔默杀死了祖父,并被判处监禁,但其仍然享有继承祖父财产的权利。

这样的判决显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作为主审法官之一的厄尔很头痛,一边是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一边是社会公平正义,经过详细考量,厄尔认为: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其目的应当是维护和引
导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秩序、自由、正义、人权,如果帕尔默杀死了祖父还可以获得祖父遗产的继承权,显然无法达到法的目的。

2、法律条文是一种规则,在规则之外,还有法律的原则,原则
应当是在规则之上的。

3、最后厄尔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
不当行为中获利”,并以此来说明,遗嘱法应当否定以杀死遗嘱人的方式获得继承权的行为。

最终,厄尔的意见获得了其他法官的支持,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法律原则的功能(一)法律的制定上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法律的实施上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一)泸州遗赠案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

黄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

(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权。

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

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法理学事例分析

法理学事例分析

案例分析事例1-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

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事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

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

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

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

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实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

事例1-3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

然而,我们很难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

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因此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事例1-4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

A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

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

法理学经典案例

法理学经典案例

一、肯定性行动中的公平问题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诉巴基案(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265 1978)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20世纪70年代出台了一项入学录取政策,该政策在100个入学名额中,为特定的少数族裔学生,如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等,预留了16个席位。

巴基是一名白人男性,在1973年和1974年,他连续两年申请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都被拒绝,这时他发现,在被使用预留名额录取的少数族裔的学生中,有些人的“医学院入学考试”(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 MCAT)成绩“明显地低于”他自己的成绩,遂将加州大学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认为该医学院的入学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但拒绝颁布使巴基入学的命令。

加州大学和巴基同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此案一出,立即在美国掀起了关于肯定性行动是否公平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这是对少数族裔群体在过去遭受的不公正待遇的一种补偿。

因为在美国发展历史上曾有一段相当不光彩的历史,黑人等少数族裔在长时间内不能进入公立学校、不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进入主流社会。

给少数族裔在受教育等问题上特殊优惠的政策,可以使他们学成之后返回自己的社区,为自己的族裔服务,并为自己族裔的年轻人树立榜样。

此外,以特殊政策将少数族裔学生吸收如入校园,可以使校园文化变得更加多元,并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总之,此举是对过去不公平的弥补,还可以促进社会更全面的公平。

反对者认为,肯定性行动给少数族裔提供优惠本身就违反了机会均等,他们把这种行动成为逆向歧视——对白人的新的歧视。

一些少数族裔的学生,比如亚裔学生,在美国的中学里是成绩最好的学生,根本不需要特殊的优惠。

他们称这种肯定性行动在试图弥补过去的不公平时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此问题上也是意见不一,先形成了4:4的局面,鲍威尔大法官(Justice Powell)出面打破了僵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一、案情回顾
帕尔默是个乖巧,帅气的小伙子,深得祖父宠爱。

他的祖父是个鳏居的富翁,特别重男轻女,早早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全部财产由帕尔默继承,两个女儿分毫没有。

帕尔默无忧无虑,就等着祖父去世以后以唯一继承人身份继承祖父的财产,岂料老头精神健旺,看上了一个少妇并且开始谈婚论嫁。

帕尔默担心老头改变主意修改遗嘱,气急败坏之下将祖父毒死。

警察将帕尔默带走,但他仍认为自己拥有继承祖父遗产的权利。

老人的两个女儿一方面为父亲的死伤悼不已,另一方面又暗自庆幸父亲死于唯一继承人之手,自己有可能成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在帕尔默吃刑事官司的同时,他们又把他告到民事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帕尔默的继承权。

二、法官意见
格雷法官认为: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没有理由弃之不用。

遗嘱人在遵守国家制定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处置遗产的自由。

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

所以帕尔默仍然是合法的继承人。

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

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所以格雷法官坚持认为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法律判决帕尔默获得遗产。

也就是说除非存在有关制定法字面语境的其他信息或有关立法者主观意图的其他信息,否则法官必须逐字逐句地解释制定法。

经过这样解释,可以看出,真正的遗嘱制定法并不将谋杀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

这种解释看似
机械,实则慎重。

因为,尽管死者如果知道帕尔默试图毒害他,可能会改变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女儿,但是,死者也可能即使知道帕尔默的企图,仍然愿意将遗产留给帕尔玛,因为他可能认为只有帕尔默是其家族传人,女儿不是。

此外,如果帕尔默因谋杀犯罪而失去继承权,则他要遭受服刑之外的进一步的惩罚。

然而,惩罚犯罪必须应由立法机关事先规定,不能由法院事后追加,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厄尔法官则坚持: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的背后,都隐藏着潜在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

《遗嘱法》也不例外,潜在的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允许人们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尊重财产所有人的真正意志。

因此,可以合理地设想任何遗嘱人都不会愿意将遗产交给谋杀自己的人。

第二,法律制度中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原则:人们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判断帕尔默是否有继承权,同样必须遵守这一原则。

第三,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法律的精神、社会通行的价值作出判断,这并未超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认烛“越权”。

因此,帕尔默应败诉。

三、本人观点
对于本案,纽约州法院最终判帕尔默败诉。

主要理由是就像“合同必须遵守”的条文背后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的伤害他人”的条文背后的“保护个人权利”原则一样,在继承遗产的条文背后存在“不得有过错”原则。

这些原则是更高层次的法律,谁违反这些原则就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法理上说,帕尔默只能败诉。

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本案的主要分歧点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即到底是应该严格依照纽约州关于公正遗嘱和分割遗产的法律进行判决,还是应该适用“任何人不应从自己错误中得利”的原则。

在此,笔者认为,原则在法律中是最基础的不可违反的,任何违背法律原则的法律法规都应是无效的,因此,我认为厄尔法官的观点和理由应该得到支持,即“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其更符合现代法学发展的需要。

理由如下:
首先,准继承人通过犯罪行为来占有遗产的行为与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因为在犯罪之前,遗嘱所涉及的财物还是被继承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并不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他想以不法行为来成就继承的条件,即促成被继承人死亡以使自己成为现实的财产继承人,那么他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类似于财产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而他采取的是杀害被继承人的方式又是法律所禁止和应受到刑法惩戒的不法行为。

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都不应归犯罪人所有。

既然法律禁止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人占有赃款赃物,那么是否也应该禁止帕尔默这样谋财害命的人获得财产?答案显然应该是肯定的。

否则,如果判决最后确定帕尔默可以获得遗产,那么无异于纵容了罪恶,而且很有可能触发其他人的犯罪动机。

帕尔默不能获得遗产并不是对他进行额外惩罚,而是回复了事实发生之前的原始面貌。

所以“任何人不得通过犯罪行为获得财产”同样也适用于这一案件。

其次,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能被法律确认为其合法财产。

这句话听起来像是多余的,但是放在这个案子上就并不显得多余。

一个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导致合法的结果,但是一个非法的行为必然不会产生合法的结果。

犯罪行为肯定会使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损害。

就这个案子来说,准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他不仅侵害了被继承人的人身权,而且还可能违背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意图,提早进行了财产分配。

不能排除,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那么他会将遗产给那个杀死自己的人吗?所以帕尔默还可能侵害了其祖父的合法财产权。

设想,如果法律允许他继承财产,岂不是成就了他的犯罪目的?法律会容忍这样一个实际上帮助了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的判决吗?既然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不能被法律确认为合法,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判定一个犯罪者获得不义之财。

而且,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说,本案判帕尔默败诉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法律的目的;第二,法官的价值判断;第三,法律的社会需要。

首先,从法律的目的来分析。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导引之星”。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在本案中,如果帕尔默胜诉获得继承权,那么这是明显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的,立法者立法的意图不可能是保护违法者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利益。


次,法官的价值判断。

在审理案件时,法律适用者不仅要运用事实判断或逻辑判断,而且要运用价值判断,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他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的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帕尔默案虽然仅从纽约州的法律条文上看,似乎帕尔默应胜诉,但是从社会价值上来说,很明显帕尔默的败诉更符合社会价值观。

最后,法律的社会效益。

在估价实际效果和选择政策时,应当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其中尤其应当注意社会效益。

若判决帕尔默胜诉,我想必然会在社会上先前一番争论。

不从法律角度来看,就从道德角度或者说就从人们的价值观的方面出发,在人们的价值判断里,帕尔默是杀人者,是不能够获得继承权的,否则与理不容。

若判帕尔默胜诉必然会在法律与法律的社会效益上有冲突,此时,我们应该选择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两利相比取其重,两弊相比择其轻。

因此,就如张文显教授认为:“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设如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特定的法律后果。

但是,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制定法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在本案中,原则的适用明显比严格遵循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更合理。

如果把这个案件放到现在而言,可能就没有上述这么多的疑问,例如在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就明确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所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必定会出现更多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情形,在此,就体现出了原则的重要性。

四、小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认为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还要理解立法者意图,两相比较,更重要的是要理解立法者的意图,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办事。

可以设想,立法者对类似帕尔默的行为一定是十
分愤慨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赋予其财产继承权的。

第二,法律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应当建立在对立者的意图统一认识的基础上。

如果囿于对条文的理解,则有可能自以为做到了中立、客观,实则未必做到中立、客观,甚至会南辕北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进步,但是,无论我们如何努力的去完善我们的法律,总会有新的我们想不到的现象出现,我们不能期望法律把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写到法条中,所以,我们学习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更应该学法理,学懂法律理论、法律方法,理解立法者意图,这样才更有利于在法律实务中解决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