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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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甲男与乙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关系尚可,但经常有打骂行为。2005年7月1日凌晨,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执,乙女遭甲男殴打后即到厨房拿取水果刀一把对着甲男,当甲男再次上前时,乙女遂用手中水果刀刺伤甲男左腹部。甲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因刺破左髂总动脉致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乙女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甲男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约定给付方式待析产后,从乙女所得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后因双方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协商未成,甲男父母诉至法院,主张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要求判令甲男遗产由原告继承。

二、争议焦点

1、乙女继承权是否丧失?

2、应当怎样处理乙女的遗产继承权?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刑事部分,而是民事部分,即乙女是否应享有对其丈夫财产的继承权。一般来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死亡后,享有死亡一方生前财产的继承权。但是本文具有一些特殊性。

本案当中,乙女因家庭琐事与甲男发生争执时,用水果刀将甲男刺伤,致甲男抢救无效死亡。甲男父母要求乙女民事赔偿,乙女遂答应等甲男的遗产分配结束从自己的财产中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当甲男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他生前的财产即将被他的继承人继承了。

由于被继承人是意外死亡,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那么他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呢?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即甲男有配偶乙女,甲男父母双全,但生前未生育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甲男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乙女和甲男父母。

既然乙女和甲男父母都是本案中甲男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什么后来甲男父母在与乙女分配遗产产生分歧时,甲男父母将乙女诉至法院,以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男为由,主张乙女丧失继承权,要求法院判令甲男遗产全部归甲男父母所有呢?甲男父母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乙女的继承权是否应该丧失呢?乙女丧失继承权后,她的继承权又该如何处理呢?

类似的案件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就已经发生。在1889年的美国,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也就是后来世界闻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美国纽约州16岁少年萨尔默.帕尔默,为提前获得其祖父所立遗嘱中留给自己的财产,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帕尔默因此获刑遭到监禁。帕尔默的姑姑里格斯到法院状告帕尔默,要求剥夺帕尔默对其爷爷遗产的继承权。此案在当时引起极大争议,不少人(包括部分法官)以“纽约州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当然丧失继承权”为由,反对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纽约州最高法院伊尔法官最后依据一句古老的法谚“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冲破当时法律条文的限制,判令谋杀者帕尔默因其犯罪行为被剥夺获得遗产的权利,里格斯胜诉。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是一句古老的法谚,“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使它成为各国司法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法律规则。错误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在法律上是具有可罚性的,是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主要内涵的法治社会所不能容的。假如允许通过错误行为谋取利益的话,人们就会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不择手段,那么,这个社会的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会被严重扭曲,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只能成为一个空想。这一法律原则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尽管是从继承法案例从引出,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法律准则,人们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收益,否则的话人们将会积极从事错误行为,以获取收益,导致社会秩序遭受破坏。显然,这一原则是道德在法律中的反映。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也是我国司法的一个重要规则,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同样具有道德内核,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道德因素。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此规定的第一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丧

失继承权。这里的“故意杀害”行为,不论杀害的动机如何,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其都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一规定更为现实的价值是,避免继承人为了获取被继承人的财产而谋杀被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这些规定,本案当中,被继承人甲男在与其妻争执时被其妻乙女杀害,虽然乙女是失手误杀甲男,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争夺甲男的遗产而杀害甲男的,但其行为就是故意杀害,所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乙女的继承权应当丧失。既然乙女没有资格继承甲男的遗产,而甲男的法定继承人又只有乙女及其父母,所以,甲男的遗产应该全部由甲男父母继承。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当中,乙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男,所以,乙女的遗产继承权丧失,甲男的遗产应该全部由甲男父母继承。

四、涉用到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涉用到的法律依据有如下: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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