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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06月26日)目录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6、***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7期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2021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谢彭等贩卖毒品案(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1.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三)2020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3.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1.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5.陈杰等9人诈骗案7.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9.邵庭雄诈骗案(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1.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3.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1.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1.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5.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三)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3. 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四)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1.雷某、李某洗钱案(五)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1.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3.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5.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7.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9.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六)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四川徐某、李某等銷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2. 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净化网络空间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八)“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

此类犯罪导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绑架、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种犯罪,滋生黑灰产业链,与之相关联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还加大我国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同时,赌博行为也易使人滋生贪欲,助长不劳而获等心理,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严惩赌博犯罪组织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员、累犯,严惩跨境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出资者,依法惩处相关的非法资金转移、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6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立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

跨境赌博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剧蔓延。

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张某宁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系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开设赌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社会危害极大。

人民法院对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二是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惩处跨境赌博关联犯罪。

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法律分析

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法律分析

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法律分析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是指被告人万某利用身为证人,为逃避自己的罪行,恶意妨害证人作证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该案的处理涉及到刑法、证据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万才华的行为属于妨害证人作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3 条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罪指的是:妨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作证,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

因此,万才华的行为明显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证据问题,可以考虑充分利用逆证规则,即通过证人证言来证实事实的真实性。

同时,在证据收集方面,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证人能够真实作证,为案件的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

最后,以下是几个类似案例供参考:1.吴某为逃避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利用自己是证人的身份,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对其作证进行妨害。

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为三年。

2.刘某在一起诈骗案中,利用其为证人的身份,对同案其他人进行恐吓,以达到妨害证人作证的目的。

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为四年。

3.赵某在一起杀人案中作证时,利用自己证人的身份,对受害人亲属进行威胁和恐吓,以达到掩盖罪行的目的。

最终,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些类似案例表明,妨害证人作证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对案件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此类案件,相关法律应决不姑息,应依据刑法和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权威。

同时,要从根源上杜绝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大力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让证人作证的过程更加便捷、安全、有效。

总之,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是一起涉及刑法、证据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案件,对于处理这类案件,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从各个角度加强力度,让公正的司法程序得到切实保障。

很抱歉,我是一位人工智能语言模型,需要在您提供的情境中进行写作,预设的字数是500到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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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14•【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关键词】销售伪劣产品成品油行刑衔接社会治理【要旨】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接手经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后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燃料油(主要用途为船舶机械、锅炉等),冒充柴油销售给某矿业公司和某物流公司。

王某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对外销售100余次,共销售2200余吨,销售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案发时,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油罐内存有23.5吨燃料油,货值金额13万余元。

经江西省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扣押油品的酸度、闪点(闭口)、硫含量和色度不符合普通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过程】2020年7月2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7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一)依法打击伪劣成品油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

包括柴油在内的成品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

燃料油和柴油的制造工艺、用途均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油品。

以燃料油冒充柴油用于汽车,不仅会严重污染大气,还会损伤车辆重要部件,造成行车安全风险,社会危害大。

打击假冒伪劣成品油犯罪,整治成品油市场,有利于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甘肃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2021.6.25)案例一牟麻乃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牟麻乃伙同罗春香(已判刑)从缅甸毒贩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牟麻乃指使其弟牟哈比布(已判刑)在缅甸作人质。

罗春香与牟麻乃表弟牟强在云南省大理市接取到毒品后藏匿于罗春香事先租赁的房屋。

后牟麻乃又指使其堂弟牟合麦的(已判刑)到大理市从罗春香处接取毒品后向他人贩卖。

同年11月,罗春香携带毒品海洛因与牟合麦的交接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50445克。

案发后,牟麻乃在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017年5月,被告人牟麻乃又伙同熊天美(已判刑)电话联系缅甸毒贩杨某某(在逃)贩卖毒品。

杨某某雇用杨志勇等四人(均已判刑)将毒品海洛因39890克运送至甘肃境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裁判结果】本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牟麻乃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033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已对罪犯牟麻乃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省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始终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工作部署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决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及大宗毒品犯罪分子,切断毒品来源,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牟麻乃跨境贩卖毒品90335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我省毒品犯罪审判史上毒品数量最大的案件。

牟麻乃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依法适用死刑,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更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跨境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案例二马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马福胜指使马福华、马五麦勒(均已判刑)从甘肃省前往云南省伺机接运毒品。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之际,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等。

(一)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简要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

2016年2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

同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5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

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

同年2月10日至13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

2月13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

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黑色奇瑞轿车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白色途观越野车上。

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胡某来、胡某武等18人贩卖、制造毒品案关键词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死刑基本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来与胡某武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

被告人时某经胡某来联系负责提供制毒物品、寻找制毒场地。

被告人胡某兴受邀到四川省乐至县、重庆市永川区管理制毒现场,被告人胡某源受邀组织被告人陈某等制毒人员到现场制造毒品。

期间该团伙利用制毒原料羟亚胺制造毒品。

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永川区制毒现场查获固态毒品约600千克、液态毒品608.4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来、胡某武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等,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不等;销毁查获的毒品,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和赃款。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胡某来、胡某武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胡某来、胡某武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打击大宗制造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公安部挂牌案件,查获毒品数量达1.2吨,数量特别巨大,创重庆直辖以来查获毒品数量之最。

幕后老板胡某来、胡某武在广东省指挥、安排人员到四川省、重庆市的制毒现场制造毒品,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通过同案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该二人是制造毒品的组织者,应当对全案查获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进而依法判处胡某来、胡某武死刑。

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02刘某、全某、肖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关键词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全某商议共同贩卖毒品。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案例一张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底、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联系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装有食品的包装袋中并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运送至中国境内,并通过快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均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

同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将在境外购买的毒品藏匿于装有保健品的包装袋中运送至境内,并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隆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及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判决结果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后走私至境内贩卖的典型案例,也是本市近年来破获的数量最大的走私、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案件之一。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购毒后,安排人员运送至境内,并采用快递邮寄方式进行贩卖,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反映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境外源头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严惩。

02案例二颜某某、周某贩卖毒品案案情简介2020年5月,被告人颜某某、周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订单,通过快递将毒品大麻贩卖给各地的买家,先后将大麻贩卖给12人共计13次,总量120.28克,二被告人以比特币等形式收取毒资18960元。

案发后,在被告人周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880.5克,大麻植株26株,在被告人颜某某住处查获毒品大麻7克。

判决结果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

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

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

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

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4•【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检察机关禁毒典型案例发布目录1.刘某原走私毒品案2.孔某玲、李某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3.万某良贩卖毒品案4.胡某勇、王某坚等15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5.温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刘某原走私毒品案被告人刘某原在国外留学期间曾服用大麻。

回国后,为吸食大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刘某原通过“翻墙”软件登陆国外网站,使用“电报”APP聊天软件与卖家取得联系,用支付比特币及预留之前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虚假收货地址的方式,两次从境外购买毒品大麻叶,所购大麻叶净重合计63.54克。

经检验,被告人刘某原两次购买的大麻叶中均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本案由新余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以被告人刘某原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原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毒品大麻叶从国外购进中国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刘某原承认通过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大麻叶的事实,但对其行为构成犯罪表示不理解。

承办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结果,刘某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020年6月8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刘某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原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出毒品案件隐蔽性增强,通过国际物流寄递、虚拟货币支付等方式,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导致打击难度增大。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孔某玲、李某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2019年11月,孔某玲两次向肖某贩卖750元甲基苯丙胺类毒品。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检察机关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

正文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办理万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保健食品从业禁止【基本案情】万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情况下,生产大量违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

违法产品销售至安徽、广东和山东等多省,违法行为持续近两年之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扰乱减肥产品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万某等人有期徒刑及从业禁止五年等刑事处罚。

【调查与诉讼】2021年4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经收集固定证据,与侦查机关、刑事公诉部门沟通协作。

委托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调取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万某等人销售案涉保健品支付宝账户交易联单,并委托会计司法审查后,认定万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共计198859元。

202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万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1988590元诉求。

2022年8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青岛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涉案人员“从业禁止”限制相关规定,指导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对该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对发现的同类违反从业禁止案,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并督促该区行政审批局禁止包含万某等人在内的违法行为人取得与从事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证照等资格。

万操吸毒案(湖吴公(飞)行罚决字[2021]02059号)

万操吸毒案(湖吴公(飞)行罚决字[2021]02059号)

万操吸毒案(湖吴公(飞)行罚决字[2021]0205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吴公(飞)行罚决字[2021]0205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11.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飞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万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3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万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道工农二村其家中,采用吸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后万操于2021年11月3日被吴兴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操的头发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单乙醇吗啡。

综上所述,万操已构成吸毒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万操的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万操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十三日,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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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6【实施日期】201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6月)为进一步揭示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全民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26”国际禁毒日公布2016年以来已经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采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的毒品犯罪案件,吸毒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贩卖新型毒品案及制造毒品案等。

一、全朝晖、韦军等贩卖、运输毒品案--“零口供”毒品死刑案件,枪毒合流(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朝晖和被告人韦军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全朝晖指使被告人方刚桥及陈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与韦军进行毒品交易。

抵宁后,方刚桥将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和46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予韦军。

韦军指使被告人朱靳将上述毒品向陈某 (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联合、陈雪、刘金城等人贩卖后,又指使朱靳先后向全朝晖提供的银行账户汇付毒资共计人民币66万元。

2013年8月3日,全朝晖与韦军再次商议贩毒事宜后,全朝晖与方刚桥、陈某某一同驾车携带毒品从广州市出发赴宁,途径江西抚州时,全朝晖下车留宿抚州,并安排方、陈二人继续驾车来宁。

8月4日,方、陈二人抵宁后将毒品交给受韦军指使前来取货的朱靳,后朱靳携带毒品至其暂住处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

侦查人员从朱靳暂住处另查获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并查获韦军于2013年6月以来藏匿于该暂住处的手枪2支、猎枪1支、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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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万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万霞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高新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霞,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霞犯运输毒品罪未遂,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万霞将用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共计100932克当作甲基苯丙胺,放于其搭乘的严志忠驾驶的川7188比亚迪轿车内,帮他人从乐山运到成都。

9月14日凌晨1时15分左右,当车行至成雅高速检查站时,被设卡民警抓获。

经鉴定,万霞所携带的晶体系麻黄碱。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证人严志忠、易承加的证言,毒品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霞将麻黄碱当作甲基苯丙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万霞将麻黄碱当作甲基苯丙胺运输,其数量为100932克,依法应当判处十
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院量刑时还考虑情节有1、被告人万霞误将麻黄碱当作甲基苯丙胺运输,对万霞而言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由于万霞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万霞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3、万霞运输的麻黄碱虽非毒品,但属于制毒原料,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酌定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霞犯运输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五千元的个人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谢纲
人民陪审员韦升泉
人民陪审员杨远如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
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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