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_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
解析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袁晶内容:庞德作为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关注的主要焦点。
他是怎么理解“社会”的?法律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法律要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本文就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主要内容等各方面来分析社会法学。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
现代社会法学主要分为两大派系,一是欧洲社会法学派。
一是美国社会法学派。
庞德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吸收美国社会法学家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的理论,以及欧洲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起一个庞杂的社会法学体系。
(一)社会法学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是垄断组织和金融寡头控制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流通,主宰了整个国民经济,导致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矛盾的尖锐化。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危机、环境污染,国家对经济的放任自由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时的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以及美国社会学家沃德和罗斯的学说成为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渊源。
利用国家权力改变放任自由的经济政策,用法律干涉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生活,改善社会关系,已成为当时各国关注的焦点。
资产阶级被迫推行改良主义以缓解阶级矛盾。
调整集中表现在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个人权力到限制个人人权、强调社会利益的转变。
(二)庞德社会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
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罗斯科·庞德,20世纪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奠基人,其法学思想兼收并蓄,系统而稳健,博采众家之长,既承继霍姆斯法学思想中实用主义的倾向,又极为推崇耶林的目的论思想、利益学说。
庞德首次提出“社会工程”这一概念是在《法律史解释》一文中,后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其社会控制理论结合了柯勒法律与文明关系的学说和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共分四章,分别是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
一、文明和社会控制作者通过对法律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各法学家不同观点的比较,说明其为什么要从法律的理想成分来探讨法律,为什么从文明的观念、从作为维护文明之方法的社会控制的观念和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或一个方面的观念出发来探讨法律。
庞德以文明为起点提出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是人类力量不断地完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者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本性最大限度的控制。
(P10)究其根本,社会科学需要研究的是人类自我扩张的本性的控制,一方面要控制个人欲望使之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一方面是通过控制使人类内部协调一致借以实现对自然的控制,即是通过对每个人施加压力来迫使其保持其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同时制止他做反社会的行为。
庞德根据历史经验总结主要有三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分别是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者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血亲组织社会中,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个血亲集团之间的和平,对于集团内部的关系处理依靠其内部纪律解决,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社会控制由血亲集团的内部纪律、共同的伦理习惯、宗教组织处理。
随着血亲集团的消失,道德的作用渐趋减弱;尽管政治组织社会已然建立,由于有教会、教皇等有效组织(教会法院和教会法律体系)的支持宗教仍然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
(英国直至宗教改革才逐渐减弱宗教的影响;西罗马帝国覆灭直至十二世纪)自十六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位于首要地位,政治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对强力的垄断地位,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发挥作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从属于法律,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庞德的社会利益说
庞德的社会利益说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认为:“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①但是正义的体现,归根结底还是在于能否保障社会利益,他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②而正义的体现在于社会利益的整合,在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那么什么是利益呢?庞德说:“我将利益定义为某种要求或者欲望。
这是人类(以个人、团体、社会或相互关系的形式)希望得到满足的东西,因此,是在规范人们相互关系时所应该考虑的。
”③为此,他定义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等三类利益:“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出发,以个人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生活的角度出发,而由个人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④这种思想来自于德国法学家耶林,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唯一的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法律要使各种利益之间保持平衡,也是促进这一平衡的手段和工具。
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这一理论,他认为法律要达到整合各种社会利益的目的,就必须通过这样几个手段:首先要承认某些利益,比如说个人、社会、公共利益⑤;其次要规定各种边界,使得在这些法律的边界之内,上述各种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并且使之有效;最后,在法律的边界之内努力地保障这些已经得到承认的利益,使之能够得以实现。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法律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生活。
然而,关于法律的目的,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著名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在其著作《法的哲学》中提出了他自己的看法,通过深入分析法律的目的,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他将正义定义为道德和社会的原则,即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庞德坚信,法律的作用是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他或她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庞德进一步支持了这个定义,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法律是公正的时,它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果法律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那么它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合法的,也就无法实现其所谓的目的。
此外,庞德认为,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社会提供规则和制度。
通过这些规则和制度,人们可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中不同的利益和冲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根据它所代表的道德和社会原则,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庞德还进一步强调了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调节作用。
通过诉讼、法律程序和裁判,法律可以促进公民的良好行为和社会秩序,防止不受控制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滥用。
因此,庞德认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安全,保护他们免受暴力和侵犯。
最后,庞德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信息。
法律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日常的生活中遵守社会规范和法律准则。
此外,庞德还提到了法律作为学科研究和实践的重要性,因为法律的影响无处不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
在总结中,庞德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强调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调节作用和信息传递作用。
同时,他指出,法律应该建立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以实现正义的目标。
论庞德的理性思想
中的所有律令都必须严格服从的那种逻辑方案。可以说,分析法 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使绝对的理想不能被
学的存在是由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18 世纪中叶,工 证实,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业革命之后,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在这个时期,近代 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
3.安全。安全使人的合作要求得到解放,正如缺乏安全就会 激发他的扩张性要求一样,合作的冲动反过来又增强安全。在历 史上普遍安全是法律首先承认和保障的社会利益,而在当今社 会,人们最大的安全感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
4.均衡。安全依赖于均衡。为了达到安全需要在人的自我 扩张的本能和相互合作的本能之间维持一种均衡。法律通过对 人的本性的控制,在维持这种均衡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 作用。
此种法理学面对 20 世纪特殊的社会环境,显然是不适应社 所处的时代,“也许变化还没有达到我们能够描绘出新图景的程
会发展需要的。诚然,分析法学以演绎性的规则为后盾,在一定 度,因而新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头绪”[8]。
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疏忽大意和偏见,甚至可以有效地
而自然法学派的理想是标准性的。预设的理想是既存的,人
认,伟大的心智和强劲的性格至少可以帮助我们解释法律史中 是资本主义矛盾频发的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
的许多事情。”[3]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法律人不是被动的工具, 阶段过渡,普通民众在绝对贫困逐步减小的同时相对贫穷却进
而是在从事利用传承至他们的法律材料来进行立法的创造性活 一步加大,劳工运动大规模出现。与此同时,教育、社会福利、弱
的”[5];而另一方面,实在自然法仅仅是实在法的观念化,这种实 在法使法律家得到培训,然后借由法律家转换为固定不变的、不 可挑战的普遍性律令的陈述。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论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关
论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摘要:法的现像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需要间的特殊效用关系。
法的现象有不同的价值形态,正义和利益就是法的现象的两个不同价值形态,但是这两者绝对不是互相孤立存在的。
休谟曾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也就是说,正义源于利益。
同时,正义也平衡并保障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和平衡每一个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关键词:正义利益个人社会一、正义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因而也就导致了各个法学流派对正义的不同见解,并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体系。
由此,正义的主题成了学者们尤其是法学家们的聚讼焦点。
正义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正义观,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正义的客观经济基础,实现了正义理论史上的伟大变革。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1【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40页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庞德《法律与道德》读书笔记
庞德《法律与道德》读书笔记发表时间:2008-12-31惭愧,圣诞假期已过一半,现在才看完计划中要读的第一本法理书。
这一个学期除了在Law and Society这门课里面学到一点比较接近法理的内容之外,其它都是非常实用的学科,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课堂上,把法律当成技巧的味道很浓。
早就听老师说在美国的一些图书馆里面,法律是在“职业训练”这一分类之下的。
委培的时候学过法理,但现在在港大,要等到大三才有法哲学这门课,是由我早就很尊重也很敬仰的陈弘毅教授上的。
这个假期计划中要阅读的三本法理书是:庞德《法律与道德》,刘星《法律是什么》,哈特《法律的概念》。
先读完的是《法律与道德》,这是一本小书,读起来却不容易。
读完《法律与道德》之前已经开始阅读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顿时觉得自己的阅读顺序错了,应该先读刘老师的书才对。
委培的时候,看的第一本书就是刘老师的《西窗法语》,还选过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知道他是将艰深的法理问题阐述得深入浅出的大家。
其实从书的题目就可以看出全书的风格,就内容来看,完全可以定一个类似“法律本质与法律概念探究”的题目,但老师选择了“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清楚简练的书名,可见,这并不会是一本很难读懂的法理书。
虽然,今年3月还在委培的时候就买了《法律是什么》这本书,但当时同学都说难懂。
现在读来,却觉得能够理解,想必是因为这学期用洋文读了太多不好好说话的法官的判决书,这会儿啃书的能力有所提高了。
以下是我读《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这本书的读书笔记,笔记很随心所欲,只是在我浅陋的法理水平下的一点思考。
权当摘抄了。
P9:哲学家试图通过比附自然世界日常现象的恒定性和普遍性,为社会秩序的可靠性安全性找出依据,就像今日的时政社会学家们试图发现社会现象的一般规律成那样。
……但是,就“自然”一词的近代意义来说,发展一门关于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自然科学的时机,在那时并未成熟。
因而,只有从形而上学的伦理学出发,发能够对持久性社会控制和暂时性社会控制进行区分。
19世纪传统法学与法社会学差异
19世纪传统法学与法社会学差异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
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
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二,社会法学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
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
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
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源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探源摘要: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的社会学法学理论有别于纯粹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强调了社会学法学的实践性,是一门应用科学。
庞德社会学法理学范畴中关于社会控制的理论,贯彻了何谓文明社会、社会控制,以及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
庞德关于法律和利益的理论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特征,其利益理论被称之为关于利益分类的“化学元素周期表”,划分极为细致,使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有了极强的可操作性。
庞德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社会控制工程大厦。
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的建立,有一系列思想渊源,有着极为深厚的哲学基础作为支撑,因而能够建立起一套关于社会控制的庞大工程。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法学罗斯科·庞德在论述当代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的关系时,明确指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理学之间的分歧。
他说“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如果说紧密相连的,那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前者是理论科学,而后者则是应用科学。
”庞德认为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理学主要在两个要点上存在区别:第一,社会学法理学只关注法律秩序的问题和司法过程及行政过程的问题,并且只局限于理论的应用层面而不愿意局限于理论本身;第二,社会学法理学只研究按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中的法律秩序,而不关注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体、联合体和关系中的那些秩序。
作为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庞德提出了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并指出了其社会学法理学区别于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霍姆斯和卡多佐的社会现实主义法学、新经院社会学法理学以及心理学直觉主义的独特之处。
但是,不论是庞德的社会学法理学还是上述法律社会学、现实主义法学等,他们都在更高的层面上渊源于实证主义。
一、实证主义哲学基础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大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神学阶段,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终极原因,但由于“当时尚不能科学地解释一切现象”,所以,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孔德把这一阶段看做是神学阶段的延续,但却“转而用想象和虚构的联系作为现象的终极原因与本质,用抽象的概念来代替‘超自然的创造者’,去说明所有现象。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
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看庞德的法律思想罗斯科。
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毫无疑问地将受到新一代的法学家、法律理论工作者和社会学家的热烈欢迎。
也许除了此书,庞德所写的其他作品都不能用如此小的篇幅来更好地传达他的整体思想。
庞德在他大量着作中不断陈述的许多基本主题都保留在这本小书中。
这些主体是:法律的题材和范围、法律史和比较法、法律的本质、法律和道德、社会法学、法律基本原理、工程理论、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全面评述。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我们发现,作为一个法学家、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庞德。
确切地说,除了法律方面的学术成就外,庞德在许多其他方面,也学识渊博。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坦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书目都很累。
庞德所研究的法律如此详尽透彻及范围如此之广泛,以至于,在他去世之时,其出版的文献数量接近一千,其中七百多是书和论文,而这些书和论文中的许多部分都拥有大量的读者。
就像罗斯科·庞德在他的几本书和论文及演讲中所表达的那些思想一样,在这篇介绍中,我想简要勾勒楚庞德法律哲学的主要方面,以及,说明他们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关系。
I罗斯科·庞德学术生涯的大量细节相对来说是众所周知的。
1870年12月27日,他出生在内布拉斯加的边境城市林肯城,内布拉斯加是当时美国最年轻的州。
庞德的父亲,斯蒂芬·博斯沃斯·庞德,是一名成功的律师和地区法院的法官。
直到进入拉丁学校前,小庞德一直在家接受他母亲劳拉·比德尔库姆·庞德的教育。
13岁那年,庞德进入内布拉斯加大学,在那儿,他的专业是植物学,从而在自然科学方面接受了详尽的基础训练。
通过他的长久而活跃的职业生涯,庞德所给予经验调查的重要性影响了他的法学方法。
的确,庞德嗜好收集和系统分类,他对法律理论的分类很像一个植物学家对不同植物种类的收集、区分,然后再按目录分类。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
解构与批判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社会事实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作为一种社会工程学派,旨在通过科学而可行的方法来改造社会。
庞德学派认为社会工程学是对社会变革的一种较为充分的考虑方式。
但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解构与批判。
解构是指对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中存在的问题、矛盾、隐患等进行分析、剖析,并指出问题所在。
庞德学派原本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令人信服,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庞德学派忽视了社会的多元性。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以人类的理性作为核心,忽视了人的情感因素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人的理性不是绝对的,只是其中之一。
其次,庞德学派忽视了社会系统的适应性。
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人类社会的生态环境和动态变化是一体的,不应该单纯地依靠技术手段来改变。
再次,庞德学派特别重视合理的规划和组织,却忽视了民主和权利的问题。
这种特殊的规划性,可能会导致对社会多样性的削弱,还可能导致对基本权利的侵犯。
批判是指对庞德社会工程法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否定的声音,并指出其缺点。
庞德学派主张推行对全社会进行改造和管理的计划,并强调要求实现一个更加代表性、民主和自由的社会。
但是这种改造和管理的计划,无法完全符合所有人的意愿和需求。
而且这种计划也会过度集中资源、权利和决策。
这些特殊的力量集中,会使社会陷入恶性循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冲突加剧。
庞德社会工程法学的实践还存在一些情况,例如介入其所不熟悉的领域,通过政治手段来达到目的,以及剥夺人类自由意志等。
这些行为会使庞德社会工程法学跨越自己权力的底线,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综上所述,庞德社会工程法学尽管强调人类理性的作用,在可行性上也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解构与批判。
庞德学派需要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加强对社会的观察和了解,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改造的目标。
浅析庞德的利益论与社会控制论
Analysis of Pound's Interest Theory and Social
Control Theory
作者: 王海波[1];马玉收[2]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2]开封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河南开封475003
出版物刊名: 开封大学学报
页码: 24-2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利益;社会控制;正义
摘要:罗斯科.庞德是20世纪英美法系最为著名的社会学法学家。
利益理论和社会控制论是其社会学法学思想中两大核心内容。
庞德认为,人的本性贪婪,而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权利主张和利益需求必然会彼此重叠和相互冲突。
为了减少或者避免这种摩擦,社会需要一种有效的手段来确立一种文明的秩序。
法律就是这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法律的目的就是确立、承认、协调和保障各种利益,控制人的本性,以最低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满足各种利益需求,从而实现最大可能的正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
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的意义庞德的法律社会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庞德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
法的目的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
这种思想很早传入中国, 并颇为流行。
特别是从1946年起, 他担任了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以后, 对中国的法律教育等, 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 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现作简要分析探讨如下:(一)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 是庞德社会法学派思想的重要方面。
在他看来, 对于不够重视法律、法律知识远远没有普及的中国, 法律教育更为显得重要。
庞德指出, 今日中国司法行政的需要, 莫过于对中国本身的法律, 要有充实的统一的法律教育。
关于这一问题, 他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说:第一, 法律教育在现代立宪政体中的地位庞德认为, 现代立宪政体下的法律, 是一种有系统的社会控制, 可以用来“调整关系、整顿行为。
”所以, 法律不是社会控制的描写,而是社会控制的指南。
而立宪政体的最大特征, 是一切依法而行, 这是与专制政体不同之点。
因此, 法律教育与立宪政体的关系, 应该是立宪政体需要法律, 法律同样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教育。
因为, “有宪政而无法律, 不能有效的运用, 有法律而无有系统训练的法官、行政官及法律家,也不能发生宏伟的效力。
(庞德著《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此书。
)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 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所以法律教育也是中国建立永久的立宪政体的关键。
同时, 法律教育,可使司法行政更为稳妥而有效, 并且是人民与官吏间公正与和谐的关系的保证。
第二, 统一法律教育及发展充实学理上论著的必要他说, 中国现在是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教育, 来讲述中国本位法律的时候了。
故应当放弃研究他国法律中理想的规定, 不再就每一细小节目, 力图模仿外国, 以求取最时髦的法律。
《《1984》中的威权主义和个人自由》
《《1984》中的威权主义和个人自由》1. 引言1.1 概述威权主义是一种政治体制,特点是强调政府的集中权力和对社会进行严格控制。
而个人自由则强调公民享有独立思考、言论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本文将探讨在乔治•奥威尔的著作《1984》中,威权主义如何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阐述《1984》中的威权主义和个人自由。
首先,引言部分将给出文章概要并简要介绍结构。
其次,第二部分将定义威权主义及其特征,并探讨该政体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第三部分将对个人自由进行定义,并探究威权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影响与打击。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展示《1984》这本小说中所描写的威权主义情景。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并强调保护和维护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并提出反威权主义行动的建议。
1.3 目的通过对《1984》中威权主义和个人自由这一重要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揭示威权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和危害,并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增进读者对威权主义和个人自由问题的理解,并激发对反威权主义行动的思考和关注。
2. 威权主义:2.1 威权主义的定义:威权主义是一种政治体制,其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控制,并通过强制手段来限制公民的自由。
这种体制通常以集中式统治、压制反对派、限制言论自由和剥夺个人权利为特征。
2.2 威权政府的特征:威权政府通常由一位或少数几位具有绝对权力的领导人或党派统治。
他们通过操纵选举、控制立法机构以及打压异见人士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此外,媒体受到严格控制,言论自由受限,公民社会组织受到压抑。
2.3 威权主义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在威权主义下,个人自由受到严重限制。
政府可能加强对私人生活、言论、组织与聚会自由、新闻自由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监管。
公民不再具备行使意见表达和选择行动方式的自由,在社会和政府的监视下失去了隐私保护。
思想独立和创造力也可能受到压抑,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和命运缺乏掌控力。
此外,威权主义还可能导致贫困、不平等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doc
法律的目的追问——读罗斯科·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内容摘要:庞德的《法理学》(第一卷)共分两个部分,他在第二部分研究了法律的目的。
在体系内,他从法律律令、法律准则及法学思想中探讨了法律的目的。
由于我国法学界对法律目的关注不够,所以,研究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对我国的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和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解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庞德,法理学,法律的目的引言:“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各自的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她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Kohler,Introduction to Rogge`s Methodologische V orstudien zu einer Kritik des Rechts (1911)viii.[1]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是清楚的。
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人;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那么,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什么?怎样从具体的部门法中抽象出法律的一般目的?在法律目的上“法律(Law)与一项法律之间的区别”[2]是什么?这些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界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而这又是法理学不能回避的问题。
近日在读邓正来先生翻译的庞德的《法理学》(V.1)时有一些新的感悟,认为对我们准确理解“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有一定的帮助,故不揣冒昧,行之于文,以就教于大家。
一、庞德的“法律的目的”思想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法学派[3]在美国的创始人和代表者。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开题报告
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开题报告标题: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摘要: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庞德在其著作《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论。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也可以对个体行为进行限制和指导。
本文将从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角度探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以及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关键词:法律;社会控制;个体自由;维护社会秩序;限制与指导一、研究背景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保障。
然而,法律对社会的具体控制作用以及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是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庞德在其著作《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提出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对探讨以上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进行研究,旨在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控制作用和如何平衡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二、研究内容1.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庞德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从而控制社会中人的行为。
法律可以以强制手段控制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套正义评判的规则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而这种控制作用是建立在对权力的约束和对人权的保护之上的。
2.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虽然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法律控制也会限制个体的自由。
如何平衡法律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庞德认为,保障人权和权力的制约是实现法律控制与个体自由平衡的两个关键点。
此外,运用民主程序也是确保平衡的关键之一。
三、研究意义本文旨在从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的角度探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作用和如何平衡控制力度与个体自由。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庞德的法律的社会控制论提供了一种完善的法律理论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自由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刻认识法律控制与个体自由的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向。
论庞德的衡平观的开题报告
论庞德的衡平观的开题报告庞德(John Rawls)是20世纪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的衡平观(Justice as Fairness)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理论中的重要贡献之一。
衡平观主要指出,社会正义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最不幸的人群的利益”,即遵循“巴基斯坦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由平等原则”和“差距原则”进行平衡。
自由平等原则指出,每个人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且这些自由不能以牺牲其他人的基本自由为代价。
差距原则指出,增加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只有在最不幸的人群得到最大好处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相比于其他政治哲学理论,衡平观有以下几个特点:1. 建立在“最不幸的人群的利益”基础之上。
庞德认为,社会正义的目标应该是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这与其他理论对于社会正义目标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
2. 采用“巴基斯坦原则”进行衡量。
庞德认为,在评价社会正义的标准中,最不幸的人群的利益是必须优先考虑的,这也决定了我们必须采用“巴基斯坦原则”。
3. 考虑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衡平观的差距原则,相比其他理论的平等原则更注重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并在保障最不幸的人的利益的同时,保有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性。
4. 注重公平性。
庞德认为,社会正义不仅仅包含平等与差距原则,还要考虑公平性,即所有人都面临同样的机会,谋求自己的目标。
公平性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关键。
尽管衡平观存在不少争议,但是其基于最不幸的人群的利益,体现了对社会一定程度的关注和公平的重视,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10年第1期(总第91期)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杨晓畅(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罗斯科・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经历了从强调社会利益、社会正义到强调个人利益、个人自由这一转向过程。
揭示出这一为大多数论者所忽略的转向过程不仅能够澄清既有讨论中的“社会利益论”和“中性框架论”这两种解读进路在理论上的误读之处和理论缺陷,从而对庞德利益理论的发展保有一种动态而全面的理解,更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洞见庞德的利益理论所具有的表面上的开放性和根本上的封闭性,以及其封闭性为利益理论带来的理论限度———这种理论限度恰恰是我们在探寻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哲学时应当给予特别注意的。
关键词:庞德;利益理论;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F0-0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0)01-0129-10一、引 论罗斯科・庞德利益理论①的根本诉求,即利益理论旨在追求或实现的价值和目标,对理解庞德的利益理论乃至其社会学法理学理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学界对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被两种相互对立的解读进路所支配,即“社会利益论”和“中性框架论”。
前者将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理解为社会正义这样一种实质性价值;而后者则试图指出庞德的利益理论旨在寻求一种不“偏袒”任何实质价值的中性框架。
那么,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究竟为何?本文将集中关注这一问题,探究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从早期强调社会正义、社会利益和经由组织的人之努力(organized hu man eff ort)到后期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和不受约束的自发性创造活动(free s pontaneous initiative)这一转变过程。
可以说,对这个转变过程的忽视是上述两种解读进路共同的问题,这直接导致它们均无法对庞德的利益理论形成一种动态而完整的理解。
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无法在此基础上洞见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所具有的表面上的开放性和根本上的封闭性,进而无法洞见庞德理论诉求的封闭性为其利益理论所带来的限度,而这样一种理论限度恰恰是我们在探寻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律哲学时应当给予特别注意的问题。
收稿日期:2009-06-22作者简介:杨晓畅(198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①庞德的利益理论是有关利益的承认、界定、分类、协调和保护等问题的理论,也是庞德社会学法理学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有关利益理论的具体内容,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Vol.Ⅲ),St.Paul,M inn.:W est Publishing Co.,1959,pp.3-373.921二、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两种解读进路在本部分中,笔者将具体分析不同的论者在探究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时所形成的两种相互对立的解读进路,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之间的争论焦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此引出本文的核心论题。
(一)“社会利益论”“社会利益论”解读进路将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视为一种实质性的价值———社会正义;当各种利益相互重叠或冲突之时,法律强调保护或优先保护的是社会利益。
1.帕特森的解读庞德早期的学生和重要研究者帕特森(Ed win W.Patters on )在该问题上所持的最为核心的论点是:庞德认为,任何不能在成熟的文化水准上起到维续文明之作用的利益,都不能将其视作社会利益,亦即社会利益本身并不是如庞德所说的实际存在的主张或要求,而是一种值得承认和保护的主张或要求。
他进而认为,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如同边沁和耶林的利益理论一样,表现出一种目的论的价值论。
①这意味着社会利益本身并不像个人利益那样是需要被衡量之物,而是据以衡量重叠或冲突的利益的判准本身,也是需要被追求和保护的终极目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帕特森认为,庞德利益理论的提出是对19世纪个人主义的一种颠覆:“庞德赞同耶林有关社会是最高者以及国家应当隶属于社会的观点。
立法与司法乃是这样的过程,其间所发生的就是对利益的平衡以及对相互抵触的要求的协调;社会利益占据着如此重要的支配地位,以至于个人利益只应当在一种或多种社会利益得到增进或维护的前提下得到保护。
……庞德的理论似乎是敲响了19世纪个人主义的丧钟。
”②2.邓正来的解读邓正来的解读较之帕特森更为精致,也更具批判性。
他通过重构社会学法理学的内在理路,揭示出庞德实际上建构了一种以具有自身愿望、主张和需求的社会实体为基础,与个人相对立,甚至会侵损个人利益和自由的“社会神”。
邓正来对庞德“社会神”的建构和批判主要分为四个步骤。
其一,通过重构庞德社会学法理学的内在理路,揭示出:在庞德看来,各种应予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是法律终极权威的渊源和进行利益衡量的判准。
其二,证明社会利益是庞德认为应予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从而将社会利益设定为法律终极权威的渊源和进行利益衡量的判准。
其三,参照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反思来批判庞德所设定的“社会神”。
其四,指出在具有不断变化之内容的“实用自然法”的支配下,庞德的理论有可能为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这一中性框架注入其他的实质性内容,从而建构起可能不同于“社会神”的其它“神”。
[1](P214-225)邓正来在论证其“社会利益论”解读进路合理性时,已经涉及到了对“中性框架论”的批判。
他认为博登海默对庞德利益理论所持的就是一种中性的理解,因为博登海默指出,庞德既强调保障个人利益,又强调保障社会利益。
在他看来,博登海默对庞德利益理论的这种误读导致他无法看到庞德经由设立“社会神”而使他的利益理论所具有的危险性。
[1](P219)(二)“中性框架论”“中性框架论”解读进路则试图指出,就利益衡量判准这一问题而言,庞德为我们提供的仅仅是一种客观中立且具有某种开放性的框架。
在持这一观点的论者中,较为典型的是博登海默(前文已031法制与社会发展①②Edwin W.Patters on,Pound ’s Theory of Social Interests ,in P .Sayre (ed .),Interpretation of M odern L egal Philosophies:Essays in Honor of Roscoe Pound ,Oxf ord University Press,1947,pp.558-571,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 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6.David L.Sills (e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Mac m illan Company &The Free Press,1968,p.397.转引自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载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增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注释89。
论及)和朱立叶斯・斯通(Julius St one )。
斯通经由反驳帕特森将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解为利益衡量标准,指出庞德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一样,都是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因此,在利益衡量问题上,庞德给出的仅仅是一种中性的框架。
具体而言,斯通是从如下方面展开他的论述的。
首先,庞德在《法理学》(第三卷)第81节中,将他的利益理论表述为一种正义标准。
他所讨论的一切利益都是预先存在的实际心理现象,而不是法律秩序的创造。
因此,社会利益显然不是评价其它利益是否值得保护的标准,而是需要被衡量的现象。
①其次,“社会的”和“个人的”利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当我们对各种主张或要求进行衡量或评价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将它们置于同一层面进行比较。
”②“为了进行比较,权宜之计一般是(但并不总是)将各种主张或要求界定为最为一般的形式,即社会利益。
但是我们也可以将其全部视为个人利益。
”③再次,庞德曾明确地将自己的观点与“社会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相区别。
后者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个人利益是因为通过保护它就能够保护社会利益,亦即个人利益不是因为其具有内在价值才应当得到保护的。
由此看来,帕特森将庞德理解成了一个“社会功利主义者”。
④对此,庞德的反驳是:“它(社会功利主义)假定了人之要求能够绝对地、一劳永逸地被归于个人利益或社会利益。
与之相反,我要表明的是,我们将个人利益在更广阔的层面上归于社会利益是为了将其与以同样的方式归于某种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相比较。
”⑤最后,庞德本人对利益衡量标准作出了如下表述:“在对利益整体做出最小牺牲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所有利益。
”⑥在斯通看来,这种不对任何特定利益进行表态的中性的利益衡量标准是对帕特森所持的“社会利益论”的最好的回应。
可以说,上述两种进路均给出了能够自圆其说的解读。
然而,我们必须追问:其一,既然这两种解读进路均声称自己的论据是庞德本人的主张,那么它们的结论为什么会截然相反?其二,这两种解读背后都有庞德本人的理论资源作为支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庞德本人的理论诉求乃至利益理论本身存在着某种断裂或矛盾?其三,如果庞德利益理论诉求或者利益理论本身并不存在断裂或矛盾,那么我们能否另外找到某种解读进路,并在此基础上澄清并重新构设庞德的利益理论?要回答上述问题,就必须暂且抛开这两种解读进路带给我们的思维定式,按照理论发展流变的顺序对庞德的著述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三、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转向通过梳理和分析庞德不同时期的著述,我们基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庞德利益理论的根本诉求经历了一个从主张社会正义、社会利益和经由组织的人之努力到主张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和不受约束的自发性创造活动的转向过程。
⑦就前期的理论诉求(社会正义)而言,尽管“社会利益论者”最终得出了与之相同的结论,但其论证却并不充分,至少并不足以使“中性框架论者”信服;而对于131社会正义抑或个人自由?———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探究①②③④⑤⑥⑦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 (Vol .Ⅲ),St .Paul,W est Publishing Co .,1959,pp.5-24,es p.16-21,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 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7.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 (Vol .Ⅲ),St .Paul,W est Publishing Co .,1959,p.328,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 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8.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 (Vol .Ⅲ),St .Paul,W est Publishing Co .,1959,p.329,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 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8.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9.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 (Vol .Ⅲ),St .Paul,W est Publishing Co .,1959,p.333,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 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19.See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 (Vol .Ⅲ),St .Paul,W est Publishing Co .,1959,p.334,noted in Julius St one,The Golden Age of Pound ,TheSydney La w Revie w4(1962),p.20.笔者并无意为庞德利益理论根本诉求的转向在时间上划出一道清晰的“分水岭”,但仍需指出,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庞德大致是从1950年开始经由对服务国家的批判而明确地强调个人自由、个人利益和不受约束的自发性创造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