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 何时预缴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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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的涉税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的涉税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的涉税处理销售货物收到的预收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发出时才缴纳增值税。

但建筑施工在工程动工之前预收的工程款,其增值税的缴纳不同于传统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一、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的当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未动工之前预收的工程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预收工程款的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该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

待正式开具发票时,对原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应将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红,同时根据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但也有的地方明确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本就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收回,也无需开具红字发票。

三、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建筑企业收到的计入“预收账款”的款项,需要分情况判断:情形一: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这属于时间上的预缴。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5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情形二: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这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对于小规模的建筑企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提醒1、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取得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

如果取得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在取得预收款以外的工程款时,应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并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5、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1). 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 预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贷:银行存款6、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建筑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7、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预收款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预收款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是企业的一种常见经营方式,但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行业的单位,相关的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却有着一定的差异。

例1:A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房产。

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或月末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同时,A房地产企业在收取预收款时,应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向缴款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B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增值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施工合同的纳税期限

施工合同的纳税期限

施工合同的纳税期限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时间限制。

在我国,施工合同的纳税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服务提供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后的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具体纳税期限如下:(1)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分阶段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日。

(3)一次性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后验收合格的当天。

2.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施工合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是指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合同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在施工合同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建筑服务的个人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均为15日内。

总之,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期限内及时申报并缴纳各种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确保合规纳税。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效益。

预收工程款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预收工程款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预收工程款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包括两种: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的工程款;二是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的工程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规定在项目地或者机构地预缴增值税。

此处需要注意,不发生纳税义务的预收款,仅指工程实际开工前发包方支付的款项。

那么,开工前预收款什么时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开工前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的当天。

举例: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22年5月18日,乙企业收到预付工程款109万元,预缴增值税2万元,假定乙企业6月份该项工程进度200万元,按合同约定应收取工程款109万元,那么原来预收的109万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定销项税额9万元,假定账面显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则乙企业6月份应补交增值税9-5-2=2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结算之前预付工程款是预缴增值税还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呢?“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供了建筑服务并收到了款项,不论是否办理工程计量结算,在未办理结算之前预收的工程款,在预收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是二级科目哦,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这边实际上也在说明,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进项税是购买者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是一种代收代付的核算形式,才会体现价外税的特点,而不经过利润表。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思成笔记:替代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差额计征而设,例如旅游服务。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思成笔记:如小微企业的减免,这边需要注意所得税口径与增值税口径小微企业不一样呦。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从4个方面掌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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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那么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还有哪些特殊规定?请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darr;
【试点办法条款】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原则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

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 何时预缴增值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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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何时预缴增值税?[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关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笔者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建议》一文中曾提出建议)。

不过,虽然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财税〔2017〕58号文件仍规定,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已经有了关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这是“空间”预缴,现在又来了一个“时间”预缴的规定,给纳税人的日常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一系列的疑问和麻烦:
1.预收的工程款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工时全额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开工后预收款抵顶应收工程款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二者之间可能只是几天、数月的“暂时性”差异,但仍事关纳税人是否正确申报纳税,存在税务风险。

2.预收工程款的预缴增值税款,是否只能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抵减该项目的应纳增值税款?还是只要预缴了,就可以随时抵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增值税款?
3.预收工程款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抵减该发生地因发生纳税义务而预缴的增值税款?即劳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能否抵减该地“空间”上的预缴?
4.增值税扣除的凭据是什么?可否开不征税发票,以不征税发票作为扣除。

纳税人应就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应就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龙源期刊网 纳税人应就建筑服务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作者:唐碧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8期本报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进行补充。

《通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通知》明确,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通知》强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通知》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通知》强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36号文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预收工程款到底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预收工程款到底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预收工程款到底什么时间预缴增值税?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等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那么,5月18日预收到的工程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应该在什么时间预缴?在5月份收到预收工程款后预缴?还是在6月初申报期预缴?在相关文件中并未具体详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预缴增值税情形的预缴时间: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规定为福建省税务局规定,仅供网友参考。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

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行业中,有时候客户可能会在工程开始之前向承包商预付一定的款项作为预收款。

这种预收款是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但对于承包商来说,在收到预收款后,还需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需要特别处理的事务。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预收款和增值税。

预收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一笔款项,在工程开始之前由客户支付给承包商。

而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每个环节增值额计算的税收,一般由销售者向购买者收取,并在纳税申报中向税务部门缴纳。

对于建筑服务行业来说,预收款的处理和增值税管理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需要单独处理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的要求,在收到预收款后,承包商需要在预收款中提前扣除应纳税的增值税,并进行预缴。

首先,承包商需要核实预收款的准确数额。

预收款的数额应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否则可能导致资金流转的不正常、合同义务的不对等等问题。

其次,承包商需要计算预缴增值税的金额。

按照我国税收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算基础为合同金额减去不含税金额,然后按照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合同金额减去不含税金额即为增值税税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增值税后的预收款金额需要满足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

接着,承包商需要及时将预缴的增值税款项缴纳给税务部门。

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承包商需要在每月15日前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款项上报给税务局,同时在预缴增值税的申报表上填写准确的金额和相关信息。

此外,承包商还需要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发票。

发票是证明征收增值税的有效凭证,在发票上应明确注明预收款和扣除的增值税金额。

承包商需要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将发票及时交给客户,以便客户可以在税务申报中进行相应扣除。

此外,承包商还需要注意合同的约定和税务部门的政策变化。

合同中应明确预收款的处理和增值税的预缴方式,以及税务部门对于预收款和增值税的管理要求。

承包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对于建筑服务行业而言,收到预收款后还需预缴增值税是一项需要特别处理的事务。

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要交税吗

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要交税吗

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要交税吗1、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2、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常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预交增值税,这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预收账款的所得税处理,我们总结如下:1、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销售服务,预收账款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在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特殊服务中会用到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依然不影响预收账款处理.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一定要交税吗预收账款如何开具发票?1、普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暂不开具发票,等待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时纳税义务发生,正式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也会相应提前,只要后面又真实交易发生,通常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2、企业对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应马上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应按照规定预征增值税,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未来纳税义务发生需要重新开具正式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建议开具不征税发票,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4、商超企业和餐饮、酒店、服务类企业常常会办理储值卡、购物卡、消费卡,这也属于预收款性质,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如果客户需要马上开具发票,也可开具不征税发票,这类不征税发票称为"预付费卡发票",一经开具,未来纳税义务发生也不再重新换回重开,因此取得此类发票的企业不能够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需要特别注意.。

财务管理:到底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建筑业篇)

财务管理:到底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建筑业篇)

到底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建筑业篇)好久没写三句半了,补篇作业,聊聊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也就是啥时候交增值税的问题。

 一、原则性规定是这样的:“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就是收到钱了,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是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到收钱的日子了,这都好理解;分号后面按总局培训的口径应该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没收到钱,也没到收钱的日子,但是开具发票了。

收钱、该收钱、开发票这都是明摆着的事,好判断,其实对于很多服务(包括建筑)来说,反而是”发生应税行为”这个标准,细细想来的话似乎还是有可讨论的空间,就像会计上利息资本化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样,看似很明确,操作起来嘛就是另一回事了…… 二、建筑和租赁共享的特殊规定是这样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土豪总是被关注,这一条就破格照顾了一下这俩行业,我不管你发没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就得缴税。

想想也行吧,反正羊毛出在牛身上。

问题是,收到预收款可不可以开发票呢?这个嘛,根据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说的是“发生应税行为,对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就应该开具专用发票”。

本人愚钝,总感觉这两个文件说的好像有点不一样啊,为自己的理解能力自卑中…… 三、只有建筑服务才能享受的独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得不佩服总局,预收款采取收付实现制,这些款项也采取收付实现制,真是首尾呼应,把时间线拉长了很多啊。

为什么有这个规定?窃以为似乎可能大概是在现实中,关于扣下来的这部分钱什么时候还的问题,合同与现实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

建筑业预收款的处理

建筑业预收款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近期《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出台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财税〔2016〕36号文件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政策变化,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将不承担纳税义务,而是预缴增值税。

同时,财税处理上也发生如下变化2017年6月30日前的财税处理为了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一般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建设单位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给建筑企业。

2017年6月30日之前,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当确认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旧准则)明确,每一项收入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很显然,税法收入确认的时间早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时间。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此项规定中,把“应收账款”科目作为记载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早于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差异的过渡性科目。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一步明确: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

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

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据店铺获悉: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下面就一起和店铺了解下,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预收款会计处理是否要提前缴纳增值税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举例: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甲,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本月预收工程款111万元:1、预收款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11万元贷:预收账款111/(1+11%)=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1/(1+11%)×11%=11万元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2%的增值税借:应缴税费——预交增值税2万元贷:银行存款2万元3、月未结转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万元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万元若是该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的账务处理如下:1、预收款103万元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03万元贷:预收账款103/(1+3%)]=100万元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2、若是项目在异地的.情况下还需要异地预交3%的增值税借:应缴税费——简易计税3万元贷:银行存款3万元注意:(1)预收款的纳税风险问题建筑企业开工前预收账款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而造成了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是指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建筑业预收款涉及的预缴增值税问题汇总分析

建筑业预收款涉及的预缴增值税问题汇总分析

建筑服务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一、取得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从2017年7月1日起,(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对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作出取消,这就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一般性规定作为判断依据,不再以取得预收款的特殊性规定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后续政策虽然对跨区域的范围作了调整,但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未变。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其他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仅需要对跨规定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行为预缴增值税,2017年7月1日起,则都需要预缴增值税。

因此,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否异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二、取得预收款后在哪儿预缴增值税以下所述情形均不包括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提供异地建筑服务项目1.同一地级行政区内的跨县(市、区)异地业务自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政策。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的基本标准,地级行政区一般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因此,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开展的异地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再就地预缴增值税,而是与发生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服务一样处理。

2.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业务营改增后,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和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和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和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和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如何申报预缴增值税,你可知道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如何申报预缴增值税,你可知道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如何申报预缴增值税,你可知道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在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款凭据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案例二、爱华公司是河北的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2017年9月到北京接了一个建筑工程,工程方给了206万元的预付款,要求爱华公司给开个专用发票,请大家判断一下,爱华公司,可以自行为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吗?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税要交在北京,也就是工程所在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案例后续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纳税人暂不须就此笔款项申报纳税,也不须向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要按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预缴增值税,在本地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本地范围之外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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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何时预缴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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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笔者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建议》一文中曾提出建议)。

不过,虽然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财税〔2017〕58号文件仍规定,收到预收款要预缴增值税,那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已经有了关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这是空间预缴,现在又来了一个时间预缴的规定,给纳税人的日常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一系列的疑问和麻烦:
1.预收的工程款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开工时全额发生
纳税义务,还是开工后预收款抵顶应收工程款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二者之间可能只是几天、数月的暂时性差异,但仍事关纳税人是否正确申报纳税,存在税务风险。

2.预收工程款的预缴增值税款,是否只能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抵减该项目的应纳增值税款?还是只要预缴了,就可以随时抵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增值税款?
3.预收工程款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抵减该发生地因发生纳税义务而预缴的增值税款?即劳务发生地时间上的预缴,能否抵减该地空间上的预缴?
4.增值税扣除的凭据是什么?可否开不征税发票,以不征税发票作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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