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
因被害人特异体质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定性
因被害人特异体质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定性作者:王昭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3期一、基本案情被害人陆某有酒后殴打原审被告人赵某的陋习,2008年9月18日19时许,陆某酒后再次与赵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期间赵某为摆脱陆的纠缠,用陆某的皮鞋击打陆某的头部及身体部位,致陆某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
案发后,因未及时采取手术治疗救治,被害人陆某于同年9月20日死亡。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分歧意见对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争执中用皮鞋击打被害人头部及身体,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且该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系为摆脱被害人的扭打、纠缠而还击,其行为属一般殴打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加害被害人致伤的故意。
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用皮鞋击打被害人头部和身体部位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实践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纠纷产生争执、扭打并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一般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为多,在伤害程度较轻、被害人又具有特异体质的情况下,两罪容易混淆,引发争议。
案例的情况亦与之类似,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如下:(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差异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其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是明知的,并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则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5⽉15⽇,“⽼⼈与海南⾼铁检票员冲突后死亡”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邓某楣因送客进站与检票员产⽣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
争执过程中,邓某楣被检票员打伤在地,后经送医抢救⽆效死亡。
此类案件多被称为“特异体质”命案,司法实践中,类似于邓某楣的案件不在少数。
特点是:①因琐事引发;②⾏为⼈实施的轻微暴⼒诱发被害⼈特殊疾病发作;③⾏为⼈对被害⼈特殊体质不知情。
通常来讲,轻微暴⼒⾏为,即撕扯、推搡、掌掴或者击打⾮致命部位等常见的殴打⾏为,不会损害⼈体机能,更不会导致体质健康的⼈重伤、死亡。
但是,“特异体质”⼈群不同于体质健康的⼈,⽐如患有⼼脏病、⼼肌梗、冠⼼病、脑⾎栓、⾎友症等疾病或者其他⾝体因素存在异常。
若被害⼈系“特异体质”⼈群,轻微暴⼒作⽤于被害⼈的⾝体,直接伤害后果或许只是轻微伤,但却会诱发被害⼈⾃⾝疾病的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
这种情形下,轻微暴⼒与特异体质相结合导致死亡的,轻微暴⼒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伤害⾏为;轻微暴⼒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应该从刑法意义上加以评价;⾏为⼈对死亡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常常伴随着争议。
最⾼⼈民法院、《⼈民法院案例选》曾发布过三起“特异体质”命案指导案例,⾮常具有代表性。
三起案件认定结果以及指导意见基本涵盖了⽬前围绕着“特异体质”命案的主要争议,即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过失致⼈死亡罪或者⽆罪(意外事件)。
指导案例第389号洪某故意伤害案【1】洪的⼥友与陈某发⽣争执,洪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被打后追撵洪,追出两三步后倒地⾝亡。
经鉴定,陈系在原有冠⼼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致⼼跳骤停⽽猝死。
⼆审法院认为:洪故意伤害他⼈⾝体,致被害⼈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的死亡系多因⼀果,直接原因是冠⼼病,经最⾼⼈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殴打并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李某 、周 某 的行 为不 构成 犯罪 。理 由是 :李 某 、 周 某主观 上为 了制止 正在 实施 的不 法侵 害 ,对赵 某进 行 了轻微 的殴打 行为 ,二人 行为 并无 明显不 当。李 某 、周 某对 赵某 患有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 、 冠 心病 等疾 病 的情况 无法预 知 ,也不 可 能预 知 。
亡 )罪 追 究二人 的刑事 责 任 ,则 应 当在 十年 以上 处 刑 ,明 显不符合 罪刑 相适 应 的原则 。李某 、周 某对 赵 某 的死亡 ,既 不希望 也不放 任 ,而是 由于 未 尽到 应有 的注 意义 务 ,构 成疏 忽大 意的过 失。 故本 案应 当按 照过 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 析
仍 昏迷不 醒 ,随 即拨 打1 O 2 ,赵某经 急救 中 1 、1 O
心 医护人 员现 场施救 无效 死亡 。 法 医尸检 检 见赵
某 头 皮 、 前 额及 鼻 部 有 轻微 外 伤 。 鉴定 结论 认
为 :赵某 系在 生前患 有脑 动静脉 血 管畸形 的病 理 基础 上 , 因头部 受 外力作 用 、饮 酒 、情 绪激 动等 因素 ,诱发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破 裂 ,大 面积蛛 网
2 1年 第4 ̄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 营夜话 00 -/ I , 警
殴 打 并 致 特 异体 质 者 死 亡 案件 如何 定 性
王 会 甫 , 史 玉平
案情简介
综上 ,本 案李 、周 二人在 主观 上无 过错 ,客观 上
2 0 年6 日晚1 时许,被害人赵某 酒后言行 0 9 月5 0 失常 ,在 某市 一住 宅楼 附近 以修 路 影响 其 回家为 由,踢打该 住宅楼 租 户钱某 的木 门,致木 门被 踢 破。 房东孙 某 出来查 看时 ,赵某 打 了孙某 胳膊 一 拳。 之后 ,赵某 捡起 砖石 、土块 朝该楼 出租房处
特殊体质命案的罪与罚
特殊体质命案的罪与罚原本普通的争执,因为诱发被害人疾病导致死亡。
这类命案定罪量刑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也令办案人员头痛——特殊体质命案的罪与罚两名船员在船上作业时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方心脏病猝发而亡。
近日,山东省荣成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船员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冠心病猝死,这类案件通常被称为特殊体质命案。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贾朝阳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办理特殊体质命案存在诸多困惑。
比如,特殊体质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了,殴打他的行为如何评价?殴打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些行为所反映出的嫌疑人主观恶性如何评价?“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导致每一起特殊体质命案的办理不但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而且个案处理结果迥异并且量刑差异较大。
”贾朝阳说。
特殊体质命案呈递增趋势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彭现如解释说,“特殊体质命案”是指在发生肢体冲突时诱发了特殊体质者死亡的情形。
2013年9月30日,河南省平舆县闫某与陈某因为电费发生口角,朝陈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突然仰面倒地,脸色乌青,不省人事,赶来的急救人员也未能挽救他的生命。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在与陈某发生争执时,动手打人,使陈某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病猝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已经赔偿,得到对方家属谅解。
最终,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李长荣介绍说,“特殊体质(致死)”在医学上指的是病理上没有明显的改变但立即死亡的情形,在目前办理的大多数特殊体质命案中,被害人均有器质性病变,因此刑法学中的“特殊体质”与医学上的“特殊体质”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记者了解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大都由生活琐事引起,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不知情,有些竟互不相识。
比如,2012年1月,郭某在遛狗时与崔某相遇,两人的狗互相咬架,郭某的妻子因此与崔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崔某头面部轻微损伤,崔某因冠心病突发而死亡。
浅谈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案件的法理解析——以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为视角
者在 本 文 中拟结 合案例 , 浅谈 司 法实践 中对 此类 案件 进行 分析 处理 的思 路以及 建议 。 【 关键 词】 打 ; 异体质 } 死 ; 法解 读 殴 特 致 刑 【 中圈 分类 号1 9 4 3 D 2 . 【 献标 识码】 文 A 【 章编 号1 0 9 o 1 2 1 ) 4 0 2 2 文 1 0 —5 7 (o 2 0 —0 0 —0 1 问题 的提 出 所要 说明 的是危 害行 为 与危害 结果 之 间 的引 起 与 被引 起 的关 系 。我 国 目 案 例 :O 1 4月 2 2l 年 4日 1 5时 4 O分许 , 害人 苏某 到被 告人 黄某 经营 前对 刑法上 的 因果关 系存 在着 不 同的认识 和观 点 , 就决定 了在 对 此类 案 被 也 的位 于厦 门市集 美 区侨英 街道 叶厝 村 1 9号的小 炒店 内欲 取 回寄放 在 该小 件 的处理 上 出现不 同的 观点 。刑法 因果 关 系 从 不 同角 度 可 以进 行 不 同的 炒店 内的 一个油 桶 , 告人 黄某 为将 油 桶 据为 已有 , 绝 将 油桶 还 给 被害 划分 , 中最 主要 的一 对概 念就是 必然 因果 关 系和偶 然 因果关 系的 区别 。 被 拒 其 人苏某 , 双方 因此 发生 争吵 并相 互推搡 、 争夺 油桶 。后 , 害人 苏某 走 到其 被 必然 因果 关系说 认 为 , 当危 害行 为 中包 含 着危 害 结 果产 生 的 根据 , 并 停 放在 小 炒店 门 口的车辆 旁边 对倒 地死 亡 。随后 , 被告人 黄某 被接 到 报警 合乎 规律地 产 生了危 害结 果时 , 害行 为与 危害 结果 之间 就是 必然 因果 关 危 赶到 现场 的公安 机关 带 回派 出所审 查 。归案 后 , 告人黄 某对 上述 事 实供 系 , 被 只有 这种 必然 因果 关系 , 是刑 法 上 的 因果 关 系 。上 述案 例 中 的第 三 才 认不讳 。经鉴 定 , 害人苏 某 系在患 有 高 血压 病 基础 上 因 争 吵 、 绪 激动 种意 见采用 的就 是该 学说 , 为被 告人 黄某 的行 为与 被害 人苏某 的 死亡 结 被 情 认 等因 素诱 发脑 出血 死亡 。 果之 间没有 直 接的必 然 的因果 关系 , 即被告 人黄 某 的行为 并不 必然 导致 被 2l O 1年 8月 2 0日, 厦门 市集美 区人 民检察 院 以被 告 人黄 某犯 过 失 致 害人 苏某死 亡 结果 的发生 , 被害人 苏某 死亡 的直 接和 主要 原因 是被 害人 苏 人死 亡罪 , 情 节较 轻 , 但 向厦 门市 集美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公 诉 , 要求 判决 被 告 某本 身患 有高 血压这 一严 重疾 病 。被 告人 黄 某 的行 为 只 是导 致 被 害人 苏 人黄 某有 罪 , 在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刑 对其 予 以量刑 。被 告人 黄某 的辩 护 律 某死 亡的诱 发 因素 , 间接 的和 次要 的原 因 , 可 以说 是 引起 被 害 人死 亡 并 是 也 师提 出辩 护 意见 , 为被 告人 黄某 的行 为 不 构成 过 失 致 人死 亡 罪 , 是 属 的条 件 。被告 人黄某 对 造成被 害人 苏 某 死亡 的 后 果 , 无 主观 上 的 故 意 , 认 而 既 于刑 法 意义上 的 意外 事件 。2 l O 1年 l 1月 3日, 门市 集美 区人 民法 院经 也无 过失 。 因此 , 厦 导致 被害 人死亡 结 果 的发 生 纯属 意 外 事件 , 应 追究 被 不 审 理查 明后 认为 , 告人 黄某 主 观上 存 在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 观 上 由 于 自 告人 黄某 的刑 事责任 。 被 客 己的行 为而 导致 被害人 突 发脑 出血 死亡 , 违法 行为 与被 害人死 亡 之 间存 其 偶然 因果 关系说 的基 本观 点是 , 当危害 行为 本身 并不 包含 着产 生危 害 在 刑 法 上 的因 果关 系 , 告 人黄 某 的行 为 符 合过 失 致 人死 亡 罪 的 构成 要 结果 的根 据 , 被 但在 其发 展过 程中 , 然介 入其他 因 素 , 偶 由介 入 因素合 乎规 律 件, 不属 于刑 法意义 上 的意外 事件 , 公诉机 关 指控 的罪名 成立 , 决 被告 人 地 } 判 起危 害结 果时 , 害行 为与 危害 结 果之 间就 是偶 然 因 果 关系 , 入 因 危 介 黄 某犯 过失 致人 死亡 罪 , 判处 有期 徒刑 二 年 , 缓刑 二年 。 素与 危害结 果 之间是 必然 因果 关 系 ; 必然 因果关 系与 偶然 因果 关 系都 是 刑 2 争议 观点 法上 的 因果 关 系 。上述案 例 中的第 一 、 二种 意 见采 用 的就 是该 学 说 , 为 认 本案 中 , 被告 人黄 某是 否构 成犯 罪 及构 成 何 罪 ,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不 同 刑法 上 的因果 关系不 仅包 括直 接 的和必 然 的因果 关系 , 包括 间接 的 和偶 也 处 理 意见 。 然 的因果 关系 。虽 然该后 果 的发生 主 要 是 由于 被 害人 苏 某 患有 高 血 压这 第 一种 意 见认 为 , 告 人 黄某 的行 为 构 成故 意伤 害 ( 死 ) 。 理 由 被 致 罪 严 重疾 病 。 但如 果没 有被 告人 黄某 的推搡 、 争夺 油桶行 为 , 不致 引 起被 也 是: 首先 , 案被 告人 黄某 在对 被 害人苏 某推 搡 时 , 本 其主 观上 完全 能够 认识 害人 苏某 疾病 发作 , 而导 致死 亡结 果 的 发生 。 因此 。 当认 定 被 告人 黄 从 应 到其行 为可 能会 伤 害被 害人苏 某 的身体 健康 , 仍 故意 实施 了上述 伤 害行 某 的行为 与被 害人 苏某 的死亡 结果 之 间存在 刑法 上 因果 关 系 。 但 为 。其 次 , 告人 黄某 实施 了推 搡 的伤 害行 为 , 由 此直 接 导致 被 害 人诱 被 并 笔者认 为 , 当危害 行为 与危 害结 果之 间存 在必 然 因果关 系时 , 一定 具 发脑 出血死 亡 。 被告 人 黄某 的故 意伤 害行 为与 被害 人苏某 的死亡结 果 之 间 备刑 法意 义上 的因果 关 系。但 是 , 将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仅 仅局 限于 必然 因 具 有刑 法上 的 间接 因果关 系 。被告 人 黄某 的行 为符 合 故 意 伤害 ( 死 ) 致 罪 果关 系 , 已经 不能 适应 司法 实践发 展 的需要 , 因为 随着 科学 的进 步 , 会关 社 的构 成要件 , 以故意 伤害 ( 死 ) 追究 其刑 事责 任 应 致 罪 系 日趋复 杂 , 有些 人会 通过 创造 条件 的方 式实 现 犯 罪 目的 , 坚持 必 然 因果 第 二种 意 见认 为 , 被告 人 黄某 的行 为 构 成 过失 致 人 死亡 罪 。理 由是 : 关 系说 , 有可 能会 放纵犯 罪 。所 以 当危害行 为本 身并 不包 含产 生危 害 结 果 被 告 人黄某 虽 然与被 害 人苏某 互 相推 搡 、 争夺 油 桶 , 并 无 伤害 被 害 人苏 的根 据 , 但 但在 其发 展过 程 中 。 然介 入其 他 因素 , 偶 由介 入 因素合 乎规 律 地 引 某 的 主观故 意 。但是 , 作为 正 常的成 年 人 , 告 人 黄某 应 当 预见 自 己的行 起危 害结果 时 。 害行 为与 危害结 果 之 间具 有 偶 然 因果 关 系 , 入 因 素与 被 危 介 为可 能会造 成危 害被 害人 苏某 生命 健康 的结 果发 生 , 观上 被告人 黄 某 的 危害 结果 之间 是必然 因果 关 系 ; 客 二者 都 是刑 法 意 义 上 的因 果 关 系 。因 此 , 推 搡 、 夺行 为造 成 了被害 人苏 某死 亡的 结果 , 告人 黄某 的推 搡 、 夺行 在此 类案件 中. 果经 过专 门的 医学 或者 司法 鉴定 部 门进行 鉴 定 , 争 被 争 如 确认 行 为 与被 害人 苏某 死亡 之 间存在 因果 原系 , 本案符 合 过失致 人 死亡罪 的构成 为人 的行 为与被 害人 的死 亡结 果之 间存 在 因果 关 系 , 就应 初步认 定 行 为人 要 件 , 以应 按过 失致 人死 亡罪 对被 告人 黄某定 罪 量刑 。 所 的行 为与被 害人 的死 亡结 果之 间存 在刑 法上 的因 果关 系 。 第 三种 意见 认为 , 本案 属于 意外 事件 , 告人 黄某 的行 为不 构成 犯 罪 。 被 3 2 对此 类案件 行 为人 的主观 罪过 形式 的分 析 : 先 , . 首 应查 明行 为 人 理 由是 : 被告 人黄某 的 争吵 、 搡 、 推 争夺 油桶 等行 为 与被 害人 苏某 的死 亡结 主观 上是 否存 在杀 人 的故意 。如 果行 为 人事 先 知 道 被 害人 机 体是 一 个 具 果 之 间不具 有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导致 被 害 人 苏某 死 亡 的 直接 和 主 要原 有潜 在危 重疾 病特 异体 质 的病体 , 受 一 定程 度 的轻微 打 击 就 可 能死 亡 , 遭 因是被 害人 本身 的特 异体 质 , 即被害人 生前 存在 病变 基础 或者 其他 易 于引 仍然 去 实施该 种行 为 。 主观 ��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行为之定性
案情: 杨某、蒋某、徐某(本案被害⼈)三⼈均系某⼯⼚同⼀车间的职⼯,徐某经常⽆故殴打他⼈。
2007年5⽉29⽇9时许,徐某在车间内⽆故殴打蒋某,杨某看见徐某欺负⽼实的蒋某,遂上前制⽌,杨某⾛到徐某处踢了徐某⼀脚,并踢到了徐某的左腹部。
杨某脚踢徐某之后即回到⾃⼰岗位上继续⼯作,并⽆其他⾏为。
2007年5⽉31⽇凌晨4时20分,徐某在单位集体宿舍内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效于当⽇凌晨6时死亡。
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徐某因患肝吸⾍病伴脾淤⾎肿⼤,在此基础上受到外⼒作⽤致脾破裂,终因失⾎性休克死亡。
杨某不知徐某患有疾病,且徐某⾃⼰也不知道⾃⼰患有该病。
争议:对此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杨某的⾏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
杨某在伤害的意识⽀配下对徐某实施了脚踢⾏为,最终导致徐某的脾破裂死亡,其⾏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杨某没有想到要对被害⼈徐某⾝体上造成多⼤的伤害,对徐某的死亡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杨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特征,杨某的⾏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先,杨某的⾏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成⽴故意伤害罪须以⾏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体的故意为前提,即不仅要求⾏为⼈了解何为“伤害”,还要求是对“伤害”⾏为具备“故意”。
要正确理解“伤害”就要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所谓“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
⼀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使他⼈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①]当然,殴打⾏为并⾮绝对不伤及⼈体的健康,⽽只能是相对⽽⾔的。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
病 .只 实施 一下 的打击 行 为直 接 作用 于 被害 人 病患 处 .
导致 身体 器 官 或功 能 的损伤 而 死亡 这种 行 为的 力度 不
着 定 罪 量 刑 . 在 实 务 中 已 引起 认 识 上 的混 乱 . 统 一 但 为 认 识 . 于 司 法 操 作 。 笔 者认 为 , 对 “ 异 体 质 ” 词 便 应 特 一 在 刑 法 中给 出具 体 、 明确 的涵 义 。
致特异体质人死一 ◎ 一一 一 一
( ) 二 实施 了肢 体行 为 . 致 疾病 发 作 死 亡 导
随
着 物 资 生 活水 平 的不 断 提 高 .人 们 保 健 意 识 尚
有 不 足 ,患 心 、脑 血 管 等 潜 在 疾 病 的 人 不 断 增
乙衣 领 . 压 其 头 部 。 摁 致使 乙 颈 部 屈 曲 。 即坐 于地 上 随
在 语 言刺 激 下 . 害人 由于 情绪 激 动 , 致 心 、 血 管 等 被 导 脑 疾 病发 作 而死 亡 。例如 1 甲与 乙是邻 居 , 常 去社 区活 : 经
就 具 有其 特定 内涵 。笔 者 认 为 : 事 案 件 中的 “ 刑 特异 体 质 ” 念 , 指 与 健 康 人 不 同 , 内患 有 潜 在 疾 病 , 外 概 是 体 在 因作用 下 易发 病 死亡 的体质 。特 异体 质 具 有如 下 特 征 ,
一
2 为 人 与 被 害人 没 有 过激 语 言及 过 多 肢 体行 为 . . 行 为 了发 泄心 中气 愤 。 拳 、 或 身 边 的器 物 突 然 向被 害 用 脚
在 疾 病 发作 而 死 亡 例 如 4: 甲在 某 饭 店 就 餐 时 , 乙 与
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
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朱霁;陈宇【摘要】目前理论界关于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的定性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意外事件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说和过失致人死亡说都有失偏颇.准确给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应从其行为本身是否属轻微暴力,及对不同行为类型的特征具体分析行为的性质.明知他人体质特异致其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应区分情况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而不明知他人体质特异致其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则应归为意外事件.【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3【总页数】5页(P60-64)【关键词】体质特异人;轻微暴力;故意伤害;意外事件【作者】朱霁;陈宇【作者单位】湖南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湖南湘潭411104;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湖南湘潭4111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以轻微暴力行为致使体质特异人〔1〕对于“体质特异人”,也有些论者将其称为“特异体质人”。
见韩忠义.一般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之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06-02-14(C3).唐金法.伤害行为致特异体质人死亡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10-04-08(7).实则一个概念,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
为论述方便,本文对其一概称为“体质特异人”。
死亡的案件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议。
笔者拟通过对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法律定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在刑法理论上明了该类行为的定性,为司法实务界提供可供参考适用的标准。
刑法学视野里的所谓“体质特异人”,是指具有潜在致命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足以致命的个体条件的人。
体质特异人具有特有的敏感性、易感性体质,对外来刺激的反应异常剧烈,并往往会由此产生一般人身上不会发生的病理反应,该病理反应常常会迅速引起死亡。
何谓“轻微暴力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互殴引起特异体质人病情发作而死亡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男,系上海某学院武术队队员。
被告人葛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葛某某系被告人张某的姑父。
1996年11月10日上午,张某去葛家看望自己的祖父母,恰巧葛为其邻居韩某某在葛居室前的绿化带搭棚而与韩发生争执,张遂参与争吵。
闻讯赶至现场的梁某某等人也参与争吵,并且与张发生冲突。
张的姑母秦某见状将张拉回家中。
然而张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某某等人互殴,并且在互殴中用手还击梁某某等人。
秦再次将张拉回家中,并嘱咐其离去。
被告人葛某某则在另一侧与韩某某争执。
梁某某在与张互殴后,退至该弄内绿化地水泥护栏处停下,继而仰面倒地,在被他人急送医院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梁某桌因患有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的外力作用为引起死亡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张某参与他人邻里纷争,因为与梁某某等人互殴,造成梁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死者梁某某生前患有严重冠心痛,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系梁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的表现,故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张某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被告人葛某某虽然是邻里纷争的一方,但是未参与互殴,所以对梁某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第59条、第67条等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告被告人葛某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以梁某某死于严重冠心病致急性心力衰竭,并非互殴造成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梁某某互殴行为,与梁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对梁某某的死亡依法不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第195条、第162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3项、第205条等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人对张某的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某无罪,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葛某某的无罪判决。
案 例 分 析(总则部分课堂用)
案例分析第一讲关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一、对于一行为在新法中存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之法规竟合,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在与旧法相比较时出现了一般规定比特别规定更轻,此时能否适用一般规定(即在新旧法比较时,是否应考虑一般规定)。
案例:王某在97年刑法生效前,持有北京市某技术公司的空头转帐支票到北京市某公司骗购三菱空调13台,价值人民币149500元,后被某公司发现而未得逞。
相关法律:79刑法第152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97刑法第194条:金融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6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3万元以上是巨大;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是巨大,10万元以上是特别巨大。
检察院以97刑法第266条起诉,法院以79刑法第152条判决。
陈兴良认为只能在79刑法的第152条与97刑法的第194条之间进行比较,第266条本身就不能适用。
问题:1.究竟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哪一个原则。
2.如果被告人与对方签定有经济合同,那么其行为又触犯了97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排除第266条不管,那么在第224条与第194条之间又应该适用哪一条呢?这两条之间比较哪一条又是特别法呢?二、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与法定刑的轻重问题案例:94年12月15日11时许,在铁路的某车站货场施工工地上,夏甲以被害人伍某踩到其菜地为由,与之发生激烈争执。
夏甲于是回村邀夏乙等人,手持棍棒、铁锹等物对伍某进行围欧。
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
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的因果关系分析作者:赵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4期摘要特异体质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司法实践中,特异体质受害人死亡案件亦屡见报端。
然而,由于目前相关理论的争议,司法审判中缺乏对此类案件的统一认定标准,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的分歧和差异。
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通过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本文分析目前此类案件的一般特点以及因果关系认定,以期寻找出此类案件的一致性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特异体质致死死亡原因因果关系作者简介:赵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79-02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医学、法医学检验、诊断技术的提高,特异体质人群的检出率明显高于以往。
社会生活中,致特异体质者伤残、甚至死亡案件早已屡见不鲜,已经类型化。
此类案件中,伤残、甚至死亡后果中因危害行为、特异体质等众多因素的参与,因果关系复杂,加之大众的医学认识欠缺,以及部分媒体的失实报道,易于激化社会矛盾,特别是死亡案件。
同时,司法实践中,因相关理论、标准的缺位,导致刑法理论纷争、司法裁判的分歧差异,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此,本文研究特异体质者致死类案的相关特征,便于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中的相关概念、特征(一)特异体质的概念及特征关于特异体质,刑法学上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对其理解都是参照医学概念。
从医学角度上看,特异体质是指与身体健康、行为正常的人存在明显差异的人,包括罹患某些严重的疾病,或身体素质与常人不同,一旦受到某种外类因素的干扰或介入,就容易引起疾病的发作,从而引起难以预料到的严重后果,甚至有可能是死亡。
由定义可以看出,特异体质者身体素质不如常人,但在日常生活中比较难以发现,而且这种体质像气球一样,受内外因的影响随时可能会发生爆炸,引起死亡的结果。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
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
许任刚;黄伯青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司法实践中,有关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全国有关此类案件的定罪处罚并无统一的操作标准,理论的研究尚未完全成熟.我们拟从犯罪学与
刑法学的角度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研究,这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案件、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总页数】8页(P63-70)
【作者】许任刚;黄伯青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殴打并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J], 王会甫;史玉平
2.轻伤害案件中特异体质介入的刑法分析——以中日立法·判例·学说比较为视点[J], 武良军
3.父母殴打子女致死案件的类型化处理 [J], 陈帅
4.浅谈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案件的法理解析——以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为视角 [J], 施金连
5.浅谈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案件的法理解析——以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为视角 [J], 施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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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体质特异者死亡该担何责?
能够 避 免 ,以致 发 生这 种结 果 的 ,是 过失犯 罪 。可
【 提醒 】
人生 在世 ,各种矛盾在所难免 。说到底 ,当遇到 问题 时 ,还是要换位思 考 ,理性沟通 ,消除矛盾 ,如 果实在 不能调解 ,也要 由相关职能部 门或 仲裁机构来 解决 。忍一时 ,风平浪 静 ;退一步 ,海 阔天空 。社会
两 巴掌引发的命案
轶
关 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 引起 的关 系。其 中 “ 引 起 ”是原 因, “ 被引起 ”则是结果 。刑法 意义上的 因 果关系则是指危 害行 为在一定 的具体条件 下合乎规律
的引起某种 危害结果发生的 内在联系。
2 0 1 3 年9 月9日1 4 N  ̄ , 许 ,在 汉 中市一 在建 工地 项 目部 办公室 内,杨某 与赵某因为经济债务 问题 发生纠 纷 ,争吵过程 中杨某用 巴掌击打赵某面部两下 ,随即
这是一起对特异体质者发生争 吵 、撕扯行为而引
起 急性疾病发作死亡 的案件 。本案是否 属于 《 刑法 》 调 整的范 围 ,笔 者认 为 ,一是要看争 吵撕 扯行为与被
害人死亡后果之 间是 否具有 因果关 系 ;二是行为人主 观方 面是 否具有罪过 。
一
、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 间是否具有 刑法上 的因果
于受害人具有特殊体 质的情况是否 知情 ,主观方 面是
2 0 1 4 年8 月上
C I T I Z E N &R U L E O F L A W
公 民 与 法 治
l
否具有 罪过 。具体 到本 案 中,如果犯罪 嫌疑人在 明知 或者应 当知道被害人属 于特异体质 的情 况下希望对方 发病 ,并实施 了足 以引起 对方发病 的行 为 ,那么其 主 观上 就具有放任危 害结果 发生 的间接故 意 。本案 中 , 根据 案件掌握 的证 据 ,杨某与赵某 为因为一项建设工
被害人特殊体质司法现状的刑法理论分析
被害人特殊体质司法现状的刑法理论分析提要: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
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关键词:有罪率;殴打故意;具体预见可能性;诱因;死因一、问题的提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又称被害者的特异体质。
同正常人相比,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其它原因,具有特异体质的人的抵抗力或者免疫力相对较低,他人的言语刺激、轻微暴力行为,甚至能诱发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结果。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的讨论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其诱发的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一般认为,应该否定行为人对致死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是通过否定因果关系的方式还是通过否定预见可能性的方式否定刑事责任,只不过是体系上的不同处理方式,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
①然而,我们如果将目光转向司法实务,就会发现,司法实践呈现出的则是另一番景象。
以笔者收集到的38份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司法判决为例,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以犯罪论处。
具体统计结论如下:有21份判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15份判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2份判决以意外事件为由,作无罪宣判。
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的案件,本应该以无罪论处为原则,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反而以有罪为原则以无罪为例外。
更让人惊讶的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决比例竟占了半数以上。
因此,不得不追问为何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这种原则和例外关系的颠倒;这种颠倒究竟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如果是异常的,究竟应该如何避免此种颠倒。
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决比例高的成因在38份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的判决高达21份,居于绝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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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实践 中,殴 打特 异 体质致 死型案 件处理 的差异 往往 容易导 致被害 人家属 对判 决结
果的不满 ,毕竟相类似的案件,操作标准不 ,被害人家属无法接受。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很难 得到 认可 ,易 引发被 害人 家属不 断上 访或 闹访 ,不利 于社 会 的和 谐稳定 。故此 ,对 该 类 案件进行 研究 ,确保统 一 的操 作标准 ,实现 司法 公正 ,有利 于做 到案结事 了,维 护社会
5 .被 告人 实施殴 打行为缺 乏预谋
在此类 案件 中 ,被 告人对 被害人 实施 殴打行 为 的动 机 ,一般情 况下都 是 出于激动 、愤
怒 、义愤 ,被 告人 在这类 案 件 中,与被 害人 并没 有深 仇大恨 ,而且 也并不 认识 。通 常情 况
下 ,只是 受到被 害人 的挑 衅或 者刺激 ,其殴 打 的行 为是 出于激 愤或者 一 时的冲动 ,其主 观
殴 打 的部位 一般情 况 下都不会 达到轻 伤 以上的伤 害程度 。对此 ,如果单纯 的依据 被殴打 的
部位 伤害程 度来对 殴打行 为进行 定性 ,可 以这样 说 ,该行为很 难构 成犯罪 。 4 .存在 “ 多因一果 ”的关系 在 殴打特 异体质 者致 该特异 体质 者死亡 的刑法 因果 关系 的认定 中,从法 医鉴 定的结 论
《 罪 研 究 》2 1 第 3期 Leabharlann 0 0年侦 查 实 践
殴 打 辅 异 体 质 者 致死 型 案件 的 开 法 解 读 j I
许任 刚 黄伯青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 中,有 关殴打特异体质者致 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全国有关此 类 案件 的定 罪处 罚并 无统 一 的操 作 标 准 ,理论 的研 究 尚未 完全成 熟 。我们 拟从 犯 罪学 与刑 法 学 的角度对 此 类案件 进 行探 讨研 究 ,这对 于我们 正确 处理 案件 、做 到案 结 事 了、维护 社 会 的稳 定 、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具有 深 刻 的理 论 意义和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 词 :殴打 ;特 异体 质 ;致 死 ;刑 法 解读
看 ,引起被 害人死 亡 的原冈是 来 自多方面 的,并不 是只 有殴打 、击打 的行 为 ,该 殴打或 者
击打行 为只是 引发死 亡结果 发生 的一 个 间接 因素 。 造成 死亡 结果发 生的原 因是来 自多方面 , 因此 ,在 司法 实践 中,往 往存 在对殴 打行为 与死亡 结果之 间刑法 因果关 系认定 的争议 。
难 以认 定 。 3 .被殴 打部位 的伤 害程 度不 足 以构成 轻伤
・6 ・ 3
侦 查实 践
《 罪研 究》2 1 犯 0 0年第 3期
被 告人在 实施 殴打被 害人 的过程 中 ,其殴 打行 为所 针 对 的被 害人 的身体 部位 ,其受到 伤 害 的程度一 般情况 下并没 有达 到轻伤 以上 的程度 。在通 常发生 的此类 型 的案件 中,该被
上~般 不具 有直接 的故意 ,往往 只具有 放任 的故意 ,而且最 多 也就是 具有伤 害故意 ,而不 具有 杀人 的故意 。 ( )案件 研 究的价值 二
1 .有 助于统 一操作标 准 、树 立 司法 权威形 象 司法 公正 是指在 司法活 动的过 程和结 果 中坚 持和 体现公 平与正义 的原 则 。司法公 正既
要 求法 院的审判过 程遵循 平等 和正 当的原则 ,也要 求法 院的 审判结果 体现 公平和 正义 的精 神 。如果 同类 案件 的实体 判决 结果存在 差异 ,在 司法实践 中无 统一 的标 准 ,容易影 响司法
的公正 ,削弱 司法 的公信 力和 权威 。故此 ,深入研 究该类 案件 的特征 、规律 ,确 定统一 的
件 之前 ,我们 首 先 总结 了该类 案件 的特 征 ,分 析 了该案 件 的研 究价值 所在 ,为我们 更好 地
进 行刑 法解读 奠 定基础 。
一
、
案件 的特 征及 研 究价值
( )案 件 的特征 一 所 谓特异 体质 者 , 指 因患有 严重 疾病 或其 他原 因而 导致 身体 素质 与正 常人相 异 的人 。 是 在 司法 实践 中 ,常遇 到这 样 一些案 件 ,行 为人 对 患有心 脏病 、脑 血栓 、脑 遗血 等严 重疾 病 的特 异 体质者 实 行 了较 轻 的伤 害行 为 ,造成 的直接伤 害 后果仅 构 成轻微 伤 ,但 却诱 发 了被 害人 的疾 病发 作 ,最终 导致 死亡 的严 重后 果 发生 。这类 型 的案件 一般 存在 以下 几个特 征 : 1 .被告 人 与被害人 的关系不 特 定 在 此类 型案 件 中,被 告人 一般 情况 下 并不 认识被 害 人 ,或者 两者 之 间并不 是很 熟悉 。 两 者是 在 比较 偶然 的场 合 发生 一定 的联系 。 2 .被害人 具 有特异 体质 被 害人 自身 身体健 康 存在 一定 的缺 陷 ,与 正常人 的健 康 身体状 况 不一样 ,容 易受到 外 界 的刺 激 ,从而 引发疾 病 的发 生 ,造成 危 害结 果 ,尤其 是死 亡 ;被害 人 的特 异 体质 ,即因 患有严 重疾病 或 其他 原 因而 导致 身体 素质 与正 常人 相异 。被 告人 并不 知道 或者 无法 通过 其 他 途径 ,抑 或者 在 实施殴 打被 害人 的行 为 过程 中 ,无法 了解 被 害人 的这种特 异 体质特 征 。 也 正 因为如 此 ,被 告人 的伤 害行 为与 被害 人被 击打 引 发死亡 的行 为 问的 因果关 系才 会存 在
目前 ,在 司法实 践 中有关 殴打 特异 体质 者 致死 的案 件并 不少 见 ,而相 关 的理论 争议 或
者 司法 裁判其 差 异也 比较 大 ,不仅 各地 审 理结 果不 一 ,甚至 在 同一个 省 市类似 的案 例也 出 现 过不 同的定性 。文 章结 合刑 事 司法 实践 的案 例 ,进行 全面 、深 入 的探讨 ,在 研 究此类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