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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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行同业业务管理,规范同业业务流程,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境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业务。

根据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同业资产业务和同业负债两大类业务。

同业资产业务是指:我行使用非理财资金进行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的业务。

标准化资产:在银行间市场价证券交易所的债权性资产。

包括同业存款、买入返售等。

非标准化资产: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同业负债业务是指我行根据资产负债计划及自营投资需要从其他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包括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和非银存款等。

同业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开办同业业务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授权金融市场部为办理同业业务的部门,负责同业业务营销、办理、同业客户授信以及信息管理等,具体有:(一)在本行风险偏好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意见指导下开展同业业务;(二)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同业业务;(三)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四)负责部门内部同业业务交易限额分配、交易前限额审查;风险控制岗或有权人承担同业业务中台职能,具体负责:(一)负责审查同业业务对手方授信额度及监测同业授信额度是否超限额;(二)负责同业业务的风险识别、计量工具开发,制定本行同业业务限额;(三)负责制定本行同业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政策,推动业务部门控制操作风险;资金清算中心、计划财务部承担同业业务的后台清算、记账职能。

资金清算中心以中台限额管理要求、行领导对前台部门及有权人的授权为办理业务的依据,根据前台提交的交易单据和经逐级审批的同业业务划款通知书进行资金清算,计划财务部进行财务记账。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保护客户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客户服务工作,明确金融机构应遵循的客户服务原则和规范。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加强员工素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客户服务,不得违法乱纪、欺诈欺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监督检查机制,对客户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客户服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客户服务原则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敬业奉献、服务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权益保护权,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客户的合法权益和保密要求予以尊重和保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客户服务,不得违法乱纪、欺诈欺行。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问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并反馈客户投诉。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调研。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客户服务规范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机制,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

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服务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银行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理财、外汇、证券等业务。

2. 目标与范围2.1 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银行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减少风险和损失,并合规地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2.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的所有金融服务,包括内部和外部金融服务。

同时,还包括涉及金融服务的所有人员,包括银行员工、外部供应商和合作伙伴。

3. 职责与义务3.1 银行的职责与义务3.1.1 客户权益保护银行应确保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平交易、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

3.1.2 风险管理与合规性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并确保金融服务业务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3.1.3 质量管理银行应保障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确保金融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2 人员的职责与义务3.2.1 自律和遵守规章制度银行员工应遵守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保证金融服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3.2.2 专业素质和知识储备银行员工应具备相关金融知识和技能,保持与金融服务业务相关的专业素质,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3.2.3 客户满意度银行员工应积极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关注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4. 流程与操作规范4.1 金融服务流程银行应建立规范的金融服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申请、审核、审批、执行和结算等环节。

各环节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并保证流程的畅通和高效。

4.2 内部控制与审批规范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制定明确的审批规范,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4.3 风险评估与监测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

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第三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且遵循平等自愿、恪守信用和规范操作的原则。

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机构业务部是本行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本行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实行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

机构业务部负责专营本行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部负责对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和审批管理。

风险管理部负责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范畴,开展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工作。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对同业业务开展提出建议,并对同业业务的成本收益进行核算。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资金划拨及内部记账处理。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业务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同业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

非制式化合同或协议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第七条本行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实施分类管理,并依据同业交易业务类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反映。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本行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

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单一同业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授信限额。

第三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备单一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二)在境外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保险公司;(二)证券公司;(三)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五)财务公司;(六)金融租赁公司;(七)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同业统一授信的业务为本行对单一同业客户开展的、须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一)资金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一般金融债券投资(非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债务)投资(非政策性银行)、债券借贷、同业代付、金融衍生交易。

(二)贸易融资类业务。

自营福费廷、国际保理、信用证议付、代开信用证、转开保函、同业保兑。

(三)票据业务。

票据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其他同业业务。

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不包括同城资金清算结算和代管金库等非交易目的的业务。

第五条同业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并由本行有权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分类与拨备计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同业客户授信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授信风险(一)风险管理原则1、风险管理应该着重于风险预测和防范,包括评估同行客户及其业务、管理结构和制度、以及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敞口。

2、风险管理应该定期更新,使其适应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当同行客户和市场发生变化时。

3、风险管理应该确立有效的程序来控制银行的同业业务风险,包括风险评估、借款限额、担保等与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方法。

(二)风险评估1、作为授信的基本前提,银行对同业客户的评估应考虑其资产、经营规模、业绩、政策、管理水平等因素,评定其偿还能力,并对与同业客户交易结构相似的风险进行评估。

2、风险评估时,应强调对同业客户取得资金的途径、用途、偿还能力以及客户资产质量的分析。

3、在风险评估中应注意分析同业客户的行业、国家和地区政策和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市场和信用环境等与客户有关的因素。

(三)授信额度1、在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上应采用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分别规定授信的用途、时限和担保要求,以及在单个同业客户和同业客户群体范围内,银行授信总额的限制。

2、应根据银行对其同业客户授信的风险评估和客户所持证券和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限制已发行金融工具的授信额度。

3、当金融市场风险持续的时候,应根据情况定期回顾和调整同业客户群体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要求1、应建立保全授信资产的保证体系,以确保正常利息和本金的回收。

2、银行应考虑将担保措施与融资目的、同业客户的信用、业务所固有的风险,及其他可获得抵押物价值的因素联系起来。

3、银行应制定资产评估制度,并关注身体有限的贷款或借款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的担保形式如质押、保证人、抵押和信用证明等。

银行金融业务规定模板

银行金融业务规定模板

银行金融业务规定模板一、概述银行金融业务规定模板旨在规范银行在金融业务领域的运作,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等。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银行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流向,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经营活动。

2. 诚实守信:银行应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待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金融服务信息,并对自己的承诺和责任负责。

3. 风险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范各类风险的产生和蔓延。

4. 客户保护:银行应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评估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回应客户合理需求。

5. 合理定价:银行应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风险状况,合理定价,不得操纵或虚构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

6. 信息保密:银行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信息遭到非法获取和滥用。

三、具体规定1.1 存款种类:银行应提供不同种类的存款产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等,以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1.2 存款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期限,合理确定存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1.3 存款账户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存款账户操作的安全与准确性。

1.4 存款凭证:银行应提供存款凭证,确保客户存款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1.5 存款保险:银行应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存款保险,为客户存款提供保障。

2. 贷款业务2.1 贷款品种:银行应提供不同类型的贷款产品,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屋贷款等,满足客户各类融资需求。

2.2 贷款利率:银行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3 贷款审批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确保审批公正、透明,并依法保护客户隐私。

2.4 贷款违约处理:银行应对贷款违约进行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综合授信,是指为开展同业业务,对境内单一法人金融机构核定我行承担其最高信用风险控制额度及额度使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最高风险限额是根据受评机构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诸要素所确定的,可给予受评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是在最高风险限额内,结合受评机构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实际授予的综合信用额度。

各类交易额度之和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额度每年度核定一次。

在有效期内,若中途调整,原授信额度自动调整至新的有效期之日。

第七条同业客户授信分为主动授信和申请授信。

主动授信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本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主动授信客户主体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资产质量较好、管理规范的上市金融机构或其他纳入我行合作范围的合格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指本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

第八条我行对同业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指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予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二)“集中管理”指总行集中制定同业授信政策、进行额度监控和过程管理。

(三)“额度控制”指各类授信业务用信之和须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四)“动态调整”指对交易对手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对受信人评级变化、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银行合作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合作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合作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与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规性。

(二)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合作共赢: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与分类第四条本银行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网关支付、快捷支付、无磁无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跨行清算、代理清算等。

(三)风险管理业务:包括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四)其他合作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政策,适时拓展合作业务。

第五条合作业务按风险等级分为以下类别:(一)低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A类。

(二)中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B类。

(三)高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C类。

第三章合作业务流程管理第六条合作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洽谈:与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洽谈,明确合作意向及业务方案。

(二)风险评估:对合作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合同签订: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业务实施:按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对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控、识别、评估和处置。

(六)业务终止:在协议到期或终止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业务终止事宜。

第七条合作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一)业务洽谈阶段,应充分了解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风险控制能力等。

(二)风险评估阶段,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合同签订阶段,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四)业务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确保业务合规性。

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客户管理,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客户管理活动,包括客户开户、业务办理、账户管理、客户关系维护、投诉处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客户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二)诚信原则:以诚信为本,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公平对待所有客户,确保客户在金融机构享有平等权益。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第二章客户开户第四条客户开户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条客户开户时,金融机构应当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基本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客户开户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客户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业务办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业务办理服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办理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客户了解业务风险,自愿承担风险。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账户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账户进行定期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客户账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客户关系维护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维护制度,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责任。

金融公司客户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客户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客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的客户管理工作,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保护客户利益,促进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的客户管理工作,包括对客户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护,客户服务的方式和标准,客户投诉处理等。

第三条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客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金融公司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客户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严格处理。

第五条金融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修改。

第二章客户分类管理第六条金融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种类和特点,将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两类。

第七条个人客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机构客户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金融公司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应当分别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其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九条金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信息,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条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为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客户服务标准第十一条金融公司对客户应当提供公平、公正、诚信的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二条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金融公司应当及时回应客户咨询,解决客户问题,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四条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

第十五条金融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公司服务的评价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客户资料管理第十六条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档案,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八条金融公司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定期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金融服务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服务客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服务客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服务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三)风险防控: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金融服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客户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客户服务原则第四条客户服务部秉承“客户至上、诚信为本、专业高效、追求卓越”的服务宗旨,为全体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一)咨询解答: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产品、服务及政策咨询。

(二)业务办理:协助客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包括开户、转账、理财、贷款等。

(三)投诉处理: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客户关怀: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持续优化服务。

第三章客户服务部职责第五条客户服务部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客户咨询、业务办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客户培训和客户关怀活动。

(四)定期对客户服务业务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服务质量。

(五)收集客户意见建议,为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提供参考。

第四章客户信息管理第六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一)客户信息收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依法收集客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客户信息存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存储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三)客户信息使用:仅限于办理业务、提供服务、风险防控等合法用途。

(四)客户信息删除:在客户终止业务或不再提供服务时,依法删除客户信息。

第五章客户投诉处理第七条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1.引言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展开的资金往来,不但可以满足银行之间资金的互相支持,还可以更好地避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在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上,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性操作程序,提高业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来更好地保障存款双方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本文将围绕银行同业存款的业务管理制度,从基本定义、业务管理要求、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论述。

2.基本定义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在规定利率、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的存款业务。

同业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即随时可以取出的存款,定期存款则是存款期限一般较长,需要经过一定的提前通知才能取出。

银行同业存款是指银行之间互相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银行之间以大额同业存款进行资金往来。

3.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同业存款是一项涉及大量财务资金往来的业务,在进行同业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规范性操作要求,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出入账项的正确性。

具体要求如下:(1)开立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所有银行同业存款均必须纳入专门账户中进行监管。

(2)完成各项业务凭证的备案和归档工作,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坚持实名制原则,即对每个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登记。

同时,要对每笔同业存款进行具体的审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稳健。

(4)严格遵循业务流程,确保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减少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5)在工作中,要保障银行机密信息的安全,全面加强机密信息保护工作。

4.操作程序(1)签订同业存款协议:两家银行在开户前,必须先进行协议签订,约定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要求。

(2)开设同业存款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开户手续并进行系统登记,建立银行同业存款专用的记账账户。

(3)存款和取款手续:银行之间进行存款和取款时,需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规定,填写好各种凭证,并通过相关系统进行记账。

(4)获得利息和维护费:存款方在银行存款时,需支付维护费。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金融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客户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客户服务业务,包括客户咨询、投诉、建议、调查等。

第三条客户服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至上原则:始终把客户放在首位,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客户服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全面覆盖原则:对客户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确保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二章客户服务渠道第四条我行客户服务渠道包括:(一)网点服务:各营业网点提供现场服务,包括咨询、办理业务、处理投诉等。

(二)电话银行:提供24小时电话银行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办理业务、咨询、投诉等。

(三)网上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办理业务、查询信息、投诉等。

(四)手机银行:提供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可通过手机办理业务、查询信息、投诉等。

(五)其他渠道:包括短信、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等。

第三章客户服务规范第五条客户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敬业爱岗、服务热情。

(二)专业的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产品、政策和操作流程。

(三)较强的沟通能力:善于倾听、表达清晰、耐心解答。

(四)熟练的电脑操作技能: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金融业务系统。

第六条客户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一)礼貌用语: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尊重客户。

(二)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

(三)限时服务: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客户业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四)投诉处理: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妥善解决。

(五)业务培训: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客户投诉处理第七条客户投诉渠道:(一)网点服务:现场投诉。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

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5.政策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

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目的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我行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管理部、各分行上报总行受理审批的境内法人同业客户授信业务。

境外法人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按总行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币货币市场基金买卖、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黄金交易、白银交易以及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在内的衍生产品、票据转贴现业务、担保、备用证、股票质押贷款及以我行可接受的境内法人银行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足额担保的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

3.4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

3.5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主动授信指我行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申请授信指我行根据同业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同业客户授信。

4.职责与权限各组织机构按照我行规定的各自职责与权限开展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5.政策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对境内金融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x银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是指根据x银行信贷制度为金融同业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对开展具体业务而占用授信额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基于同业信用而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详见附件1-1。

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品种除外。

第四条对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机构业务部是境内金融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

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均须由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查,统一按信贷流程审查审批;(二)分层管理原则。

应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授信管理体系,按照客户特性进行分层管理;(三)实时监控原则。

各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部门应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四)责任明晰原则。

授信仅属授信额度安排,不作为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依据。

授信项下具体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授权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审查、审批责任由相关环节人员分别承担。

第五条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项下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或可经第三种货币套算)的人民币对该币别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占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余额授信是指对淘汰、退出类同业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同业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营运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的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人民币存款的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三条我行开展同业存款业务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要保证同业机构的存款安全和我行的投资安全。

(二) 盈利性原则,通过对同业存款运作提高我行盈利水平,增强同业竞争能力。

(三)流动性原则,吸收同业存款的期限和投资期限要匹配,保证存款到期及时兑付,有利于流动性指标的调整。

(四) 资本筹划原则,同业存款的投资要符合资本约束要求,要在我行资本达标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四条总行授权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经营,并制定同业存款业务流程对全行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吸收同业存款要在对我行授信的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同业业务授信由金融市场部集中统一组织。

第六条同业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shibor利率,根据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制定,每天按发布流程发布上存同业存款的利率。

第七条同业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同业存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九条同业存款业务由金融市场部发起,分、支行可以对同业存款进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营销单笔同业存款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含)。

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进行逐笔审查,签发审批单。

第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授权统一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清算中心按照审批单批准的同业存款利率,对上存资金进行授权处理,单独核算,并负责日常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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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

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

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
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6.1.2分行业务部门作为金融同业业务重要的营销及组织推动部门,应配置以下岗位:
6.1.2.1产品管理岗:负责落实总行金融同业业务相关产品的管理和推动;根据总行规定,落实理财产品管理工作;负责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申报;负责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的信息收集、统计和调研;负责金融同业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6.1.2.2客户管理岗:负责金融机构客户的关系维护;参与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行业开发规划,并负责落实;负责执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完成个人经营计划;负责协助其他经营单位营销中间业务。

6.1.3资格认定。

总行组织资格认证考试,对分行产品管理岗人员和客户管理岗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若某分行无获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则其不得成为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的主办行。

6.2客户分类及管理。

6.2.1客户认定。

6.2.1.1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行业特征、区域特征、是否直接与总行各专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等,综合
评估该金融机构客户的合作现状及前景、衡量本行对该客户开发程度及成本,并将金融机构客户认定为战略性和一般性两类客户。

6.2.1.2认定原则:客户认定应首先考虑“属地原则”,兼顾“业务优先”及“时间优先”原则。

“业务优先”指对存量客户可依据目前业务归属,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及客户关系维护的原则进行认定;“时间优先”指对新增客户,原则上以首次申报认定的经营单位为指定管理机构。

6.2.1.3战略性客户包括全国性银行机构、上市区域性银行机构、大型保险公司;一般性客户包括其它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总部)。

6.2.1.4认定方式:总行投资银行部将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及主办行名单。

各经营单位在业务营销过程中,如需同未列入名单的金融机构客户开展业务,应报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认定。

投资银行部在收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将该客户纳入名单。

6.2.1.5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原则上,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6.2.2金融机构客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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