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
殴打并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李某 、周 某 的行 为不 构成 犯罪 。理 由是 :李 某 、 周 某主观 上为 了制止 正在 实施 的不 法侵 害 ,对赵 某进 行 了轻微 的殴打 行为 ,二人 行为 并无 明显不 当。李 某 、周 某对 赵某 患有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 、 冠 心病 等疾 病 的情况 无法预 知 ,也不 可 能预 知 。
亡 )罪 追 究二人 的刑事 责 任 ,则 应 当在 十年 以上 处 刑 ,明 显不符合 罪刑 相适 应 的原则 。李某 、周 某对 赵 某 的死亡 ,既 不希望 也不放 任 ,而是 由于 未 尽到 应有 的注 意义 务 ,构 成疏 忽大 意的过 失。 故本 案应 当按 照过 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 析
仍 昏迷不 醒 ,随 即拨 打1 O 2 ,赵某经 急救 中 1 、1 O
心 医护人 员现 场施救 无效 死亡 。 法 医尸检 检 见赵
某 头 皮 、 前 额及 鼻 部 有 轻微 外 伤 。 鉴定 结论 认
为 :赵某 系在 生前患 有脑 动静脉 血 管畸形 的病 理 基础 上 , 因头部 受 外力作 用 、饮 酒 、情 绪激 动等 因素 ,诱发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破 裂 ,大 面积蛛 网
2 1年 第4 ̄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 营夜话 00 -/ I , 警
殴 打 并 致 特 异体 质 者 死 亡 案件 如何 定 性
王 会 甫 , 史 玉平
案情简介
综上 ,本 案李 、周 二人在 主观 上无 过错 ,客观 上
2 0 年6 日晚1 时许,被害人赵某 酒后言行 0 9 月5 0 失常 ,在 某市 一住 宅楼 附近 以修 路 影响 其 回家为 由,踢打该 住宅楼 租 户钱某 的木 门,致木 门被 踢 破。 房东孙 某 出来查 看时 ,赵某 打 了孙某 胳膊 一 拳。 之后 ,赵某 捡起 砖石 、土块 朝该楼 出租房处
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
司法 实践 中,殴 打特 异 体质致 死型案 件处理 的差异 往往 容易导 致被害 人家属 对判 决结
果的不满 ,毕竟相类似的案件,操作标准不 ,被害人家属无法接受。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很难 得到 认可 ,易 引发被 害人 家属不 断上 访或 闹访 ,不利 于社 会 的和 谐稳定 。故此 ,对 该 类 案件进行 研究 ,确保统 一 的操 作标准 ,实现 司法 公正 ,有利 于做 到案结事 了,维 护社会
5 .被 告人 实施殴 打行为缺 乏预谋
在此类 案件 中 ,被 告人对 被害人 实施 殴打行 为 的动 机 ,一般情 况下都 是 出于激动 、愤
怒 、义愤 ,被 告人 在这类 案 件 中,与被 害人 并没 有深 仇大恨 ,而且 也并不 认识 。通 常情 况
下 ,只是 受到被 害人 的挑 衅或 者刺激 ,其殴 打 的行 为是 出于激 愤或者 一 时的冲动 ,其主 观
殴 打 的部位 一般情 况 下都不会 达到轻 伤 以上的伤 害程度 。对此 ,如果单纯 的依据 被殴打 的
部位 伤害程 度来对 殴打行 为进行 定性 ,可 以这样 说 ,该行为很 难构 成犯罪 。 4 .存在 “ 多因一果 ”的关系 在 殴打特 异体质 者致 该特异 体质 者死亡 的刑法 因果 关系 的认定 中,从法 医鉴 定的结 论
《 罪 研 究 》2 1 第 3期 Leabharlann 0 0年侦 查 实 践
殴 打 辅 异 体 质 者 致死 型 案件 的 开 法 解 读 j I
许任 刚 黄伯青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 中,有 关殴打特异体质者致 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全国有关此 类 案件 的定 罪处 罚并 无统 一 的操 作 标 准 ,理论 的研 究 尚未 完全成 熟 。我们 拟从 犯 罪学 与刑 法 学 的角度对 此 类案件 进 行探 讨研 究 ,这对 于我们 正确 处理 案件 、做 到案 结 事 了、维护 社 会 的稳 定 、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具有 深 刻 的理 论 意义和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 词 :殴打 ;特 异体 质 ;致 死 ;刑 法 解读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
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
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
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
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
殴打特殊体质致死案件的刑法学解读
殴打特殊体质致死案件的刑法学解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非致命的殴打行为却致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死亡的案件,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与加害人的殴打行为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联系不存在争议,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可否归责于加害人且加害人要对这一结果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对这类案件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特殊体质是指其体质与正常健康人存在较大差异的人,比如因患有某些比较严重的疾病(如心脏病)或者由于某些其他原因而使其具有异于常人的身体素质(如神经衰弱)在受到外界因素(如挑逗、恐吓、殴打等)的作用下容易引起其自身潜在疾病的发作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比较所料想不到的严重后果甚至引起死亡。
这些特殊体质者在受到他人轻微的殴打或恐吓的情况下却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而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都是特殊体质者自身疾病的发作。
但是若没有前述行为,被害人可能不会诱发疾病而死亡。
因而,由于加害人的轻微伤害行为却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可能涉及到现行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意外事件的认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个案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如何准确的定罪及量刑就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闫某与陈某发生口角,闫某朝陈某脸上打了一巴掌,陈某突然倒地不省人事,送医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动手打人使陈某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脏病猝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张某与80 岁的王长俊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踢踹,导致王长俊心脏病发作死亡。
由于张贺系累犯,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都是由于加害人的伤害行为诱发被害人的自身疾病而死亡,但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同案却不同判,这与法院判案时的侧重点不同:有的重点是对于行为的判断,有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有将重点放在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判断方面。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打人行政处罚标准
打人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1.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适用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打人行为。
如果打人行为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那么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处罚力度将会更加严厉。
此外,对于打人行为的处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伤情、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
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打人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也会对行为人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亡)⼀案⼀、案情简介被告⼈刘某,男,外省来延安本地务⼯⼈员,某县钻井队职⼯。
2013年6⽉某⽇,在其⼯作期间与⼯友王某因⼯作问题发⽣冲突,双⽅互有厮打。
厮打中刘某在王某⾯部打了⼀拳、扇了⼀⽿光,随后⼆⼈被⼯友拉开。
但随后王某⾝体出现异常,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不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经鉴定,王某系因被他⼈殴打后诱发⼼脏病突发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即以故意伤害罪⽴案侦查,后该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批准逮捕。
后⼜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经过梁律师和同事的不懈努⼒,该案终获判三缓五的良好结果,被告⼈⽇前被解除羁押,回到了家乡。
⼆、接受委托嫌疑⼈是外地⼈,案发后,为了办案⽅便,家属欲在延安本地找⼀名律师为其辩护,但在延安本地⼜不认识⼈。
所以通过⽹上查询与梁律师取得联系。
双⽅沟通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嫌疑⼈家属感到梁律师为⼈诚恳,案情分析到位,当即决定委托。
三、艰⾟辩护历程1、侦查阶段:因为嫌疑⼈是外省⼈,家属委托后即返回家乡,事情全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受⼈之托,忠⼈之事,尽管委托⼈远在他乡,我们的⼯作完全靠⾃觉开展。
但⼀想到嫌疑⼈家属⽆助的眼神和深切的信任,梁律师便觉得责任重⼤,不敢有半分懈怠。
当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们随即赴案发县公安局刑警⼤队,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并于当⽇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
得知嫌疑⼈的确仅打了对⽅⼀拳和⼀⽿光,并且该殴打⾏为本⾝也未造成受害⼈⾝体上的伤害后果,加之嫌疑⼈对被害⼈患有⼼脏病⼀事并不知情等情况后。
我们随即得出嫌疑⼈刘某不构成犯罪,其⾏为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判断。
辩护⼈随后多次赶赴侦查机关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还劝说事⼈家属积极赔偿,与被害⼈家属达成谅解,希望将该案终⽌于侦查阶段。
尽管辩护⼈的意见也受到了侦查机关的重视,但辩护意见终未被采纳,该案进⼊了审查起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到检察院后,辩护⼈⼜多次赴当地检察院与办案⼈员沟通,并提交了书⾯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颇为认可辩护⼈的观点,但在内部讨论时该观点未获多数⼈⽀持。
刑法疑难问题集锦
刑法-经典疑难问题集锦第一期1.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这是算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要怎么分析?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相关法条】《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解答】对于本问题,具体解答如下: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是刑法关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意外事件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犯罪。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从行为实施时的情况看确实不可能预见,或者从行为人本身看,行为人缺乏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最本质的区别。
2.甲乙发生口角不知乙有心脏病,大骂乙,结果乙死亡。
因为甲无法预见到自己大骂乙会发生乙死亡的危害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属于意外事件,甲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3.甲牵着一匹马,马受惊吓把行人乙一脚踩死,其中马的所有人是丙。
这里需要分析马受惊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乙的行为引起马受惊,则乙自身存在过错,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是他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则应由他人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是马自己受惊造成的,且甲不存在过失的,则应由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甲存在过失,则应由甲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事项】应掌握意外事件与过失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能否预见。
2.题目:甲以以伤害故意对乙事实暴力造成乙轻伤,但由于乙为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轻伤引起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无罪辩护——过失致人死亡篇
⽆罪辩护——过失致⼈死亡篇过失致⼈死亡实际上与过失致⼈重伤实际上是⼀类案件,因为过失犯罪是以结果论,因此致⼈重伤则是过失致⼈重伤罪,致⼈死亡则是过失致⼈死亡罪。
因此,⼆者的辩护思路应当⼤致相同,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死亡的危害结果预见性应当⽐重伤严格,所以预见可能性的证明程度也应当不同,不可否认,这些案例会让我们对于此类案件具有全新的思考。
(⼀)主观要件不符——对结果的发⽣能否不能预见案例⼀:(2016)皖1602刑再字第2号1、案情简介被告⼈苏新志于2007年4⽉8⽇下午1时20分左右,到本市蛋⼚内帮助“猪⽑加⼯点”维修机器,骑摩托车(并带着孩⼦)进⼊蛋⼚时,被看⼤门的郑某4拦住。
郑某4称不认识苏新志不让进⼚,为此,两⼈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苏新志推了郑某4⼀下,随后郑某4在准备到“猪⽑加⼯点”⼚区找秦某报警时的途中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郑某4系陈旧性⼼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急性⼼⼒衰竭死亡,⽣前与他⼈发⽣争执时争吵,情绪激动、外伤、体⼒活动增加等因素可以成为其急性⼼⼒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
2、法院认定案发前原审被告⼈苏新志与被害⼈郑某4互不认识,其对被害⼈的健康状况亦不了解。
案发时,苏新志也未与被害⼈发⽣激烈厮打,仅仅是推了被害⼈⼀下,苏新志的⾏为在客观上虽然与被害⼈死亡的结果具有⼀定关联性,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致被害⼈死亡的故意或过失,被害⼈死亡的根本原因系陈旧性⼼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急性⼼⼒衰竭死亡,⽣前与他⼈发⽣争执时争吵,情绪激动、外伤、体⼒活动增加等因素只是其急性⼼⼒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原审被告⼈苏新志对被害⼈死亡结果的发⽣是不能预见的。
3、关键词(1)双⽅不曾相识,对健康状况不了解;(2)撕打不激烈,仅仅是推搡⼀下;(3)从⽽最终推断出当事⼈⽆法预见到死亡之危险。
案例⼆:(2012)纳溪刑初字第82号1、案情简介2012年1⽉19⽇上午9时30分许,被告⼈黄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与被害⼈张某某相遇。
推搡诱发心脏病致人死亡
推搡诱发心脏病致人死亡□记者薛华通讯员彭国全●推人者是否有罪●若有罪应定何罪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特异体质者占人群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实践中出现一些“轻伤害致死事件”、“骂死人事件”和“气死人事件”等,这些不经意间的致死特异体质者行为,不仅给致害者带来赔偿之患、牢狱之灾和无尽的悔恨,也给被害者或家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无尽的悲伤。
如何正确地定罪判刑,也成为司法机关、律师、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基本案情2012年6月18日晚7时许,张某找来邻居郭某、韩某等人在家门口打麻将。
到深夜,张某和郭某因输赢问题发生争吵,接着就推搡起来。
韩某等人赶紧将两人拉开进行规劝,众人散去。
而张某气不过,又与郭某发生争执、推搡。
在争执过程中,郭某后退时被绊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张某继续对郭某进行推搡、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郭某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家人急忙拨打110报警,称郭某是被张某打死的,而张某却感觉很蹊跷,自己明明只是轻轻推搡,怎么就把人推死了呢?后经法医鉴定,郭某为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而与张某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心脏病的诱发因素。
既然不是打死的,而是厮打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的,那么对张某该怎样处理呢?争议焦点某县检察院认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暴力程度并没有限制性要求,轻微暴力行为仍然属于伤害行为,郭某尽管属于特异体质者,但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郭某存在特异体质,张某的行为系轻微暴力行为,故可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及辩护律师认为,应认定为无罪。
理由是:一、郭某死亡是因心脏病急性发作而导致,张某与郭某的争吵、厮打行为仅是郭某死亡的诱因,该行为与郭某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二、张某并不知道郭某具有特异体质,无法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对郭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亦不存在过失,因此应认定无罪。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殴打他人治安处罚的标准
殴打他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有关法规,殴打他人的行为者将根据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被依法治安处罚。
首先,殴打他人的行为者将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若殴打他人导致伤害或死亡,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若殴打他人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也构成了治安违法行为,
将被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警告等措施。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者可能面临最高二千元
的罚款,处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再次,若案件有其他特殊情节,如殴打他人致语言侮辱性伤害、公众
场所殴斗、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行为或者受害者社会影响较大等,将被
依法从重处罚。
最后,我们要特别提醒大家,任何时候,尽量避免殴打他人,推行文
明礼仪,以言传身教,自觉抵制非法暴力,严格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法
律法规,建设文明的社会环境。
最终,我们希望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
治安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国人的行为习惯,营造良好、和谐、有序
的社会秩序。
项美红、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美红、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蕾郑明岳柯丽梦【审理法官】王蕾郑明岳柯丽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美红;李忠;李芳芳;王守林【当事人】项美红李忠李芳芳王守林【当事人-个人】项美红李忠李芳芳王守林【代理律师/律所】林传黄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林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传黄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林斌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传黄林斌【代理律所】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项美红;李忠;李芳芳【被告】王守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生效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检刑申复决[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当晚会议室被他人拉闸断电,王守林到会议室外叫骂,与李德灿、李达钱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谩骂并发生冲突,后李德灿、李达钱、李达化、李达华等人与王守林及其父母等人互相推搡,且当中夹杂拉架的人员,场面混乱",故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事发当时王守林与李达华存在直接肢体冲突,更不能证明王守林对李达华实施了殴打行为。
项美红、李忠、李芳芳上诉主张王守林对李达华实施了殴打行为,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李达华系因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其皮肤挫、擦伤损伤轻微,并不构成死因。
法律了解刑法中关于伤害罪的定义和惩罚
法律了解刑法中关于伤害罪的定义和惩罚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手段,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受损,给予他人身体上的痛苦或损害,侵犯他人的身体权益。
刑法对于伤害罪的定义和相应的惩罚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一、伤害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伤害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故意、非法侵害行为和造成的后果。
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意图,实施行为是有目的的;非法侵害行为则是指犯罪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违法手段,对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进行侵害;而造成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或死亡,程度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伤害罪的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人因故意犯伤害罪而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于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人因故意犯伤害罪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人因故意犯伤害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伤害罪的举证和辩护在处理伤害罪案件时,法庭对于证据的评估和认定十分重要。
包括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报告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以及其后果的程度。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利提供必要的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伤害罪的社会危害和预防措施伤害罪的发生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严重的伤害和痛苦,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益,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和恐慌感。
为了预防和打击伤害罪,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法制教育、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等。
2021司法考试--主观题测试批阅第一轮---刑法
主观题测试批阅第一轮刑法 01【案情】2017 年5 月25 日11 时许,颜某(17 周岁)、韩某(当天 16 周岁生日)发现周某(13 周岁)正在盗窃颜某的自行车,便尾随追赶周某至河边码头。
颜某、韩某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某头部等处,致周某头皮裂创(轻伤)。
(事实一)周某挣脱逃跑,颜某、韩某分头继续追赶周某,周某被追赶到货船上,见无路可逃而跳入河中。
颜某、韩某二人在船上见周某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在水中挣扎,并向船上的颜某、韩某二人呼救。
货船主人蒋某告诫二人"要出人命了",船上虽有救生圈,但二人却无动于衷。
(事实二)此时,周某抓住了货船边的一条绳子,蒋某想将周某拉起。
颜某见状用扳手顶着蒋某脑袋,呵斥道:“谁叫你拉的?把绳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头!”蒋某被迫将绳子解掉。
(事实三)半小时后,颜某、韩某二人直到看见周某逐渐沉入水中、不见身影,才下船离开。
在此期间,当地的公务人员张某一直在一旁观看,也没有救助。
(事实四)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事发地点,欲抓捕颜某、韩某二人。
韩某暴力拒捕,将一名干警打成重伤。
颜某趁机逃跑。
(事实五)颜某逃跑时推了一名围观群众,导致该群众朱某倒地后心脏病发作死亡。
(事实六)后公安人员将周某打捞上来时,周某已溺水身亡。
【问题】(共 18 分)1.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对于周某死亡有无罪过?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共 5 分)2.对于事实三,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共3 分)3.对于事实四,张某有无救助周某的义务?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共3 分)4.对于事实五,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颜某是否对此结果负责?说明理由。
(共4 分)5.对于事实六,颜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有无罪过?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共3 分)【参考答案】1、对于事实一、事实二、事实四,颜某、韩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 分)。
打架犯了心脏病怎样鉴定
打架犯了⼼脏病怎样鉴定很多打架都是因为⼀时的冲动,因为场⾯的混乱出现他伤和⾃伤都有可能,当然他伤是对⽅负主要责任,⾃伤就需要⾃⾝负⼤部分责任。
那么打架过程中犯了⼼脏病⼜该如何鉴定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打架犯了⼼脏病怎样鉴定法医在鉴定⼼脏病是否跟打架有关的问题上,第⼀要做的是查明发病原因。
⼈⽆完⼈,有很多细微的事物法医也是⽆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做有关⼼脏病的检查。
⽬前的检查有两种:1。
侵⼊性检查主要有⼼导管检查和与该检查项结合进⾏的选择性⼼⾎管造影,选择性指⽰剂(包括温度)稀释曲线测定⼼排⾎量,⼼腔内⼼电图检查、希⽒束电图检查、⼼内膜和外膜⼼电标测、⼼内膜⼼肌活组织检查以及⼼脏超声显像、⼼⾎管内镜检查等。
这些检查给患者带来⼀些创伤,但可得到⽐较直接的诊断资料,诊断价值较⼤。
2。
⾮侵⼊性检查包括各种类型的⼼电图检查、超声⼼动图、超声多普勒⾎流图检查、实时⼼肌声学造影、数字减影法⼼⾎管造影等。
这些检查对患者⽆创伤性,故较易被接受,但得到的资料较间接,⽽随着仪器性能和检查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提⾼,其诊断价值也在迅速提⾼。
经过上述这些检察可⾮常清晰地知道⼼⾎管发病是否因打⽃⽽引起的。
后续再做些简单地额检查,这样便可得知犯⼼脏病是否跟打架有关。
有关法律知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另外打架引发⼼脏病是⾃⾝疾病的结果,刑事上是不予认定的,当事⼈可以从民事伤维护您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疾病导致死亡和故意伤害导致死亡对施暴者的量刑完全不同,要想证明⾃⾝清⽩,不仅要靠法医的努⼒,还需要请专业⼈⼠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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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下面是分享的故意伤害罪。
供大家参考!故意伤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大题(共15题)一、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讳。
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答案】二、(2009年)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人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答案】三、案情:2009年10月甲县政府为保护辖区内一二级饮水源不受污染,发放了一份《关闭一二级饮水水源附近污染企业的通知》,A企业的经营场地这份通知的范围内,甲县政府安排甲县环保局实施关闭的具体工作。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到位于甲市B区的星星幼儿园接5岁的小孩王某某回家,正好碰好见另一4岁小孩李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怒不可遏,冲上前去掌掴李某某。
李某的父亲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惊觉,遂与王某理论。
王某不屑,对李某拳打脚踢,导致李某手臂骨折,全身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李某认为王某对小孩李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王某向他及小孩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00元。
王某不理,李某欲诉讼解决该纠纷。
问题:1.本案中哪些法院有管辖权?2.本案的当事人如何确定?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称当时有一位6岁小孩陈某某就在现场,欲申请陈某某出庭作证。
王某则称陈某某年纪太小,不能作证。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对“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李某不过是皮肉擦,伤情鉴定过重,不认可该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本案审理完毕后,王某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人可以如何处理?【答案】二、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
9月1日,三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
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
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
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乙遂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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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心脏病是可能会突然的发生,比如在遇到外力强烈刺激的情况下,有些人就会突发心脏病而死亡。
有些人就因为被别人殴打的关系而突发心脏病了,殴打他的也也没有想到对方会死亡,那么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赢了网小编带你去了解具体知识。
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
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
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
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
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
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
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
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
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
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
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殴打他人是会遭受法律的处罚,尤其是导致对方死亡,处罚的力度会更大,希望大家知悉。
如果想要在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可以先通过赢了网咨询律师获得专业指导。
来源:(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如何定性/cr/170498.html)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对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若干讨论/cr/831004.html•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cr/831003.html•死缓限制减刑怎么减刑,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2018)的/cr/831002.html•诈骗罪如何立案后撤案/cr/831001.html•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哪些罪名死刑/cr/831000.html•死刑的判决 /cr/830999.html•非法占有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cr/830998.html•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cr/830997.html•非法拘禁七小时轻微伤如何判刑/cr/830996.html•醉驾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能开无犯罪记录吗/cr/830995.html•抢劫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cr/830994.html•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申请应该由谁提出/cr/830993.html•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2018年) /cr/830992.html•容留他人吸毒行政处罚相关规定(2018),刑事立案标准(2018年) /cr/830991.html•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吗/cr/830990.html•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cr/830989.html•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cr/830988.html•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cr/830987.html•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cr/830986.html•非法拘禁三小时可以立案吗/cr/830985.html•个人恩怨到单位闹事构成什么罪行/cr/830984.html•罚金的适用 /cr/830983.html•携带野生动物罪量刑 /cr/830982.html•集资诈骗罪4000万怎么处罚/cr/830981.html•没收财产的特点及其偿还债务的条件/cr/830980.html•如何认定通肇事致人死亡/cr/830979.html•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cr/830978.html•关于盗窃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2018年) /cr/830977.html•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机率大吗/cr/830976.html•对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应如何处理/cr/830975.html•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cr/830974.html •挪用资金罪单位能构成犯罪吗/cr/83097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2条/cr/830972.html•侮辱人格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cr/830971.html•什么是累犯 /cr/830970.html•无期徒刑的执行 /cr/830969.html•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cr/830968.html•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2018年) /cr/830967.html•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cr/830966.html•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cr/830965.html•视为自首的情形 /cr/830964.html•交通事故逃逸判刑之后还赔偿吗/cr/830963.html•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cr/830962.html•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cr/830961.html•伪证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cr/830960.html•拘役的执行方式 /cr/830959.html•不知情收取赃物要判刑吗/cr/830958.html•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cr/830957.html•探监需要什么手续 /cr/830956.html •挪用资金款罪的表现形式/cr/830955.html•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 /cr/830954.html •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算不算自首/cr/830953.html•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cr/830952.html•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cr/830951.html•醉驾拘役会被剃光头吗/cr/830950.html•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cr/830949.html•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吗 /cr/830948.html •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应该怎么办/cr/830947.html•管制的刑期是多久 /cr/830946.html •刑法规定(2018),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哪些人/cr/830945.html•醉驾罚金什么时候缴纳/cr/830944.html•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行为/cr/830943.html•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cr/830942.html•死刑的限制对象 /cr/830941.html•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怎么划分的/cr/830940.html•盗窃文物罪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cr/830939.html•如何认定操纵股市罪 /cr/830938.html •我国集资诈骗罪还有死刑吗/cr/830937.html•什么是有期徒刑 /cr/830936.html•醉酒驾驶会被拘役吗 /cr/830935.html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哪些罪名/cr/83093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cr/830933.html•拘役案底几年可以撤销/cr/830932.html•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 /cr/830931.html•国有企业员工缓刑处理/cr/830930.html•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cr/830929.html•刑法中的立功是什么 /cr/830928.html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如何界定/cr/830927.html•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cr/830926.html•聋哑人犯罪的行为特点是什么,聋哑人犯罪怎么处罚, /cr/830925.html•哪一级的检察院执行监督死刑任务/cr/830924.html•刑事案件被判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cr/830923.html•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2018) /cr/830922.html•网络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cr/830921.html•告他人诽谤怎么索赔经济损失/cr/830920.html•管制属于刑罚吗 /cr/830919.html•信用卡诈骗属于什么犯罪种类,司法解释/cr/830918.html•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cr/830917.html•走私罪逮捕后还能判缓刑吗/cr/830916.html•偷税罪是否是属于单位犯罪/cr/830915.html•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cr/830914.html•拘役有案底吗 /cr/830913.html•帮助运输盗伐林木是否构成犯罪/cr/830912.html•考验缓刑日期怎么计算/cr/830911.html•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cr/830910.html•注射死刑痛吗 /cr/830909.html•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产/cr/830908.html•醉驾法院罚金是怎么交/cr/830907.html•2018信用卡诈骗有坐牢的吗/cr/830906.html•酒驾判刑多久执行 /cr/830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