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烟草专卖局卷烟打假案件联合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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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烟草专卖局卷烟打假案件联合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卷烟制假售假行为,推动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打击合力,提高重大案件的查办效率,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专卖管理工作中,发现卷烟制假售假线索,必须组织调查,经查证有违法事实的,必须依法立案或者移交有相关执法职能的部门处理。
第三条对重大卷烟制假售假案件的督办工作,由专卖管理机关积极向县政法委和县打假办汇报,由县政法委或县打假办协调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烟草部门联合进行。
第四条督办成员单位在督办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第五条在对卷烟制假售假案件进行督办的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应当依照有关程序建议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一)依法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二)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交,以罚代刑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采取强制措施而不予处罚、不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应当侦查、询问、审理、批捕、起诉、判刑而不作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六条对有关卷烟制假售假案件的督办情况,要做好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督办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检举、投诉。
第八条本制度由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