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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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质量,督促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挂牌督办案件的具体工作,并对本辖区内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省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一)跨地区、跨部门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二)国家、省级等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件;
(三)上级交办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事件;
(四)食品药品重大违法线索的核查;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五条挂牌督办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各设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涉及多市县、多部门案件,向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稽查局
办公会研究,报省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事项名称、督办内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每周上报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调查结束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拟处理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处理决定。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指导。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外省及省级其他部门需要省局协调的,省局予以支持。
第八条挂牌督办的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请示。对于案件调查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案的省局将派员督办,必要时将派执法人员参与办案。
第九条挂牌督办案件办结后,该案件自动撤牌。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及时、准确的单位或个人,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将给予办案经费补助或其他奖励。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无故延误、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单位或个人,
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将视其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提请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