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司法机关
• 中央 (1)审判机关:
廷尉/大理(孙吴)→大理寺(北齐)
曹魏曾在中央廷尉中设立律博士负责教法律,培养司法人员
(2)监察机关: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领导)→(皇帝直接领导)
(3)中央统治机构: 一省制→三省制 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尚书台(东汉)→尚书省(南朝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定义: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
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也就是所谓的死刑复核),待核 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 不明确(秦汉时期)→权力行使受限制(三国时期)→ 死刑奏报皇帝批准成惯例(南朝)→明文规定, 地方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北魏)
死刑判决权受到限制的体现
刑讯制度的发展
刑讯即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总的发展趋势:滥施刑讯,恶性发展。 表现形式(详见书P102页)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解释: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
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 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 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梁和北齐)
• 地方 (1)分州 郡 县三级制 (2)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地方 依旧汉制 司法与行政合一 各行政长官握有较大司法权
小结: (1)中国司法制度逐渐走向司法行政与审判 相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道路。 (2)中央司法权加强,地方司法权逐步受到 限制。
诉讼制度
•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 刑讯制度的发展 •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优点: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 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 于百姓冤情上达。
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内容简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司法机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其中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基本沿用汉制,当然各个时期均有变动。
诉讼制度中较引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登闻鼓” 直诉制度。
一直沿用至清朝。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审判制度中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关键词:大理寺登闻鼓律博士死刑复核制度正文: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从我们了解的那些古代清廉的法官就可以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博大精深。
如司法鼻祖皋陶,他始于尧舜时期,北宋验尸官宋慈,南宋司部判官包拯等。
他们将司法制度带到了鼎盛时期,也给当时的朝代带来了一片繁荣的局面。
现在我单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入手了解一下我国古代司法的制度。
司法机构在这一时期中,发生了许多的变化。
虽然在这一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调用了不同的称呼,但是在许多细节方面还是得到了很大方面的改进。
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仍为廷尉。
北周称秋官大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
①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
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其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汉末,曹操为魏王时置,称廷尉律博士。
②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官员。
晋及南朝沿置,梁称胄子律博士。
北齐大理寺有律博士四人。
隋增至八人。
唐属国子监律学(国子学等七学之一),只称博士,员三人,秩从八品下,有助教一人,从九品下。
博士学教八品以下及庶人之子为生(学生)者,以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条例。
宋国子监亦有律学博士。
这一官职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当然在律博士这一职位的人员数目还是有待考究的。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如同当今社会的诉讼制度一样,在古代诉讼制度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
2020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个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尚书台地位提升,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囚账。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起诉制度上已有所变化,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也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允许击鼓鸣冤直诉于朝廷。
上诉直诉制度的实行,增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增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其影响是长远的,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刑讯制度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审判官吏为了获得犯人口供,进一步推动刑讯手段的制度化。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北齐讯囚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
南朝创立“测囚之法”,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
南陈还设“测定之法”,先对受审者分别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强迫其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以逼问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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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学习重点:主要内容: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二、立法概况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四、司法制度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
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见教材p152)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见教材p15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1)《新律》中首次入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2014山东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的相关内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讼制度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
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
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
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
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5.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首置存留养亲制度。即犯非 十恶的一般死罪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年七十以上,家中无其他成年丁口,则可 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 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服齐衰一 年的近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 养期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摘自《魏书 •刑罚志》)
(四)“重罪十条”制度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重 罪十条”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的 十种行为。1、反逆,造反夺权行为;2、大逆, 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宫殿的行为;3、叛,叛 国行为;4、降,投敌行为;5、恶逆,谋杀、 伤害尊亲属的行为;6、不道,用惨无人道的手 段杀人的行为;7、不敬,侵犯皇帝的安全、尊 严的行为;8、不孝,不孝敬父母的行为;9、 不义,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凡是犯有这十种罪名的, 从重处罚,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方面 1、强制早婚,且不禁止同姓为婚 2、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方面 1、曹魏的“屯田制” 2、两晋的“占田制” 3、北朝的“均田制”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 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构成。廷尉 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御史台是中央监察 机关,尚书台是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 审核刑案的官署,其长官叫卿。 北周以秋官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 掌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第六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名例律 、 2、重罪十条 、 3、准五服以治罪 、 4、登闻鼓 、 二、重要问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 、 变化。 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 、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6-14,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积极意义:太平天国所坚持的政治、经济制度包含有朴素的农民成份和平等要求,如平均土地和保荐官员等,并把历史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纲领发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是旧式农民反封建思想的结晶。
消极意义:它所追求的平均一切社会财富,消灭私有的手段实行人类平等的思想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同时它所主张的废除一切封建土地制度,势必剥削农民和其它劳动者合法占有的土地,使广发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起广大农民的不满;它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仍无法摆脱封建专制的窠臼(kē jiù ),甚至较之中国历史上封建政权之专制更有过而不及。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是一个与世俗权力机关并行的宗教权力机构,是主持全国的宗教管理和宗教审判的最高机关,掌管僧人和僧官的刑民案件,长官由帝师担任。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制度。
十、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其特点主要有:第一,体例结构上,《大明律》以名例和朝廷六部命名,并结合传统的以事项分类的编制体例,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第二,律典文字浅显,通俗易懂;第三律首附有《服制图》《五刑图》《六脏图》等图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大明律》不仅反映了明初统治者注重立法和严于修律,而且相较以往律典也有所发展。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赦令的汇编;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
律令格式间的关系:首先,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不过,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赦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3页]
一、司法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 效西周之制而称秋官大司寇),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封建王朝 的皇帝手中。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 教授法律知识,以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西晋承 袭了这一做法,并增设了其他职官。至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 大理寺,并增设了属吏,律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 。
地方司法机关仍依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 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 疑难案件才上报廷尉。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 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至此时已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这时虽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但在尚书台之下已分设各专门部 门,其中就有专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兼理刑狱的机构, 长官多称为尚书。至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以 尚书分统下属的“六曹”。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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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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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真题链接:2010‐综‐37) 1、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的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时曾将其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此外,曹魏政权在中央设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为职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省)内负责司法审判的机构有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等,尚书台(省)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增加:复古的北周曾经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2、登闻鼓直诉制度
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
西晋已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上诉直诉制度加强了司法机关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集权化
3、死刑复奏制度
为了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如曹魏明帝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
”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死刑复奏制度发展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标榜慎刑,另一方面也是使皇帝更牢固地掌握最高审判权。
4、刑讯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如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南陈还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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