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1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工作原则 (6)1.3 适用范围 (6)1.4 编制依据 (6)1.4.1 法律法规、规章 (7)1.4.2 相关预案 (7)1.5 术语和概念 (8)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9)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0)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1)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12)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12)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3)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13)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13)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14)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15)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2.4.1 地震 (16)2.4.2 汛期 (17)2.4.3 重大旱情 (18)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3—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3.1 预警系统建设 (19)3.1.1 监测预警 (19)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0)3.3 预警信息研判 (21)3.4 预警公告 (21)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4.1预案体系建设 (21)4.1.1 预案体系 (21)4.1.2 预案管理 (21)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22)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4.4应急能力保障 (23)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25)5.1.1 事件报告 (25)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26)5.2.1 接报与报告 (26)5.2.2 应急指挥 (27)5.2.3 应急监测 (27)5.2.4 应急处置 (29)—4—5.2.5 信息发布 (30)5.2.6 应急终止 (30)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6.1 事件总结 (31)6.2 原因调查与追责 (32)6.3 事件评估 (32)6.4 措施改进 (33)1总则1.1 编制目的—5—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臵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区环保局年终工作总结及下年思路
区环保局年终工作总结及下年思路区环保局年终工作总结及下年思路区环境保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支持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禁煤、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环保专项行动、污染控制、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工作。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党建、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和政风行风工作(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区委的统一部署,在区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三指导检查组的有力指导下,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按照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环保部门实际,紧紧围绕“实施污染减排,保障环境安全”的实践主题和载体,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动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落脚点,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顺利完成各阶段各环节工作,基本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预期目的。
(二)廉政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制定了《区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性,全体党员干部没有发生不廉政行为。
领导班子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制定了《区环保局行政效能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并经常在局内部进行自我监督检查,重点查上下班在岗情况,查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情况,对查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变。
(四)政务公开和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搞好“阳光工程”。
一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在干部入党、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重大财务支出等方面都进行公示,让大家评议。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正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建省城市饮用水环境监管能力状况调查与建议
种 可 能 出 现 的 紧 急 情 况 ( 括 自然 灾 害 、 共 卫 生 事 件 、 规 包 公 常
( ) 用 水 源 保 护 地 方 性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订 。福 建 省 人 民 1饮
政府 近年来颁 布 了《 福建省 九龙江流域 水污染 防治 与生态保 护办 法》 《 江 流域水 源保 护管 理办法 》 、敖 等规 章 ; 布 了《 发 福
建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工作 的通知 》 。为 全 面 整 治 近 年 来 影 响 水 源 地 水 质 的 主 要 污 染 源— —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0 9年 省 政 府 制 定 了 《 于 20 关 加 强 重 点 流 域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的意 见 》 .明 确 要 求 地 方 各 级
动 监 测 站 监 测 项 目为 《 表水 环境 质 量标 准 》 G 33 — 地 ( B 88
21 0 5年前 .全省城 市饮用 水源 地力 争全部 用水 的水质变化情 况 。 州 、 以 福 厦 门 、 州 3个 环 保 重 点 城 市 每 年 均 能 完 成 一 次 水 质 全 指 标 分 泉 析 . 余 设 区 市要 开 展 全 指 标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 2 1 前 争 其 在 0 5年 取 能 独 立 完 成 全 指 标 分 析 。此 外 . 用 水 源 地 自动 监 测 能 力 饮 建 设 应 当 引 起 各 地 人 民 政 府 的重 视 . 大 自动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加 的 投 入 力 度 . 加 快 其 建 设 步 伐 . E实 现 对 所 有 城 市 饮 用 并 早 l 水 源 地 的 自动 监 测
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6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近年来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展及成效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有关部门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和投入力度,工程建设显著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一)关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1.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十一五”期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日供水能力增加0.33亿立方米,管网长度增加22.21万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亿人。
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供水人口6.3亿人,供水普及率达90.3%。
2011年,按照自2012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评价,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水样达标率为83.0%,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末梢水水样达标率为79.6%。
目前,全国约85%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了保护区,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城市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基本稳定在80%左右。
2.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初步建立。
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城市饮用水规划》)。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自来水水价应五年调一次
自来水水价应五年调一次
昨日从福建省政府获悉,到2020 年,福州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福州、厦门、泉州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 项指标。
此外,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明年开始实行水质公告制度。
每年新建改造
1000 公里供水管网
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8 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 公里,争取在2018 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
到2020 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
做大做强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
到2020 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 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 家5 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 家左右。
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
一级保护区内居民
力争全面迁出
意见明确,到2018 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6]1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6〕4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余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定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闽政办[2003]143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系统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集中式供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其具体包括储水设备(高、中、低位水箱和蓄水池)、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和供水管线(供输饮用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区范围内进行二次供水单位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有益于卫生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闽政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5日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等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安全保障、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等工作,努力把闽江建设成为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
2021—2022年,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6%以上,其中Ⅰ~Ⅱ类优质水比例保持在60%以上。
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全面完成,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显现幸福河美好景象。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晋安区寿山乡32镇饮用水保护区划定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等32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关于报请审批罗源县南榜水库等15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1〕124号)、《关于报请审批晋安区等6个县(市)区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0〕12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晋安区寿山乡等3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晋安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寿山乡黄金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黄金井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黄金井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日溪乡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日溪乡水厂取水口拦水坝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二、福清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阳下街道西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西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西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及福清市辖区以外范围除外)。
(二)镜洋镇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乌江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乌江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一都镇红底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红底坑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红底坑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罗源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起步镇护国水厂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起步镇护国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整个汇水流域。
(二)松山镇龙潭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龙潭里水库大坝至上游1000米(含支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2.二级保护区范围:龙潭里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西兰乡下牛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一级保护区范围:下牛洋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榕政综〔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2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节水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节水财政投入,建立有效的节水激励机。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环境、工信、园林、市场监管、城管、卫健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 年3 月目录第1 章总则 (1)1.1适用范围 (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专业术语 (2)1.3.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2)1.3.2工业污染源 (2)1.3.3生活污染源 (2)1.3.4农业污染源 (2)1.3.5风险源 (2)1.3.6固定风险源 (2)1.3.7流动风险源 (2)1.3.8海(咸)水入侵 (3)1.3.9拦河闸(坝)型水源 (3)1.3.10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3)1.3.11截潜型水源 (3)1.4工作路线 (3)第2 章饮用水水源选址 (5)2.1水量 (5)2.1.1地表水型 (5)2.1.2地下水型 (5)2.2水质 (5)2.2.1地表水型 (5)2.2.2地下水型 (6)2.3风险防范 (6)2.3.1地表水型 (6)2.3.2地下水型 (6)2.4合理性论证 (6)第3 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7)3.1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 (7)3.1.1划分原则 (7)3.1.2水质要求 (7)3.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8)3.3保护区范围界定 (9)3.4划定方案报批程序 (9)3.5标志设置 (9)3.5.1界标设置 (9)3.5.2警示牌设置 (10)3.5.3宣传牌设置 (10)第4 章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11)4.1监测断面(井) (11)4.1.1监测断面(井)设置原则 (11)4.1.2监测断面(井)设置要求 (11)4.2常规监测断面(井) (11)4.2.1地表水型 (11)4.2.2地下水型 (12)4.3应急监测断面(井) (12)4.4监测指标 (13)4.4.1地表水型 (13)4.4.2地下水型 (13)4.5监测频次 (13)第5 章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14)5.1基本信息调查 (14)5.1.1调查方法 (14)5.1.2调查内容 (14)5.2评估内容与要求 (15)5.2.1水质状况评价 (15)5.2.2污染源现状分析 (16)5.2.3环境风险评估 (17)5.2.4管理状况评估 (17)5.3常见问题分析 (18)5.3.1选址问题 (18)5.3.2水质问题 (18)5.3.3污染源问题 (19)5.3.4环境事件 (19)5.3.5管理问题 (19)第6 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21)6.1水质目标 (21)6.1.1水质达标 (21)6.1.2水量达标率 (21)6.1.3湖库营养状态 (21)6.2风险防范目标 (21)6.3监督管理目标 (21)6.3.1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 (21)6.3.2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21)6.3.3监测能力 (22)6.3.4应急预警 (22)6.3.5信息公开 (22)第7 章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 (23)7.1风险防范 (23)7.1.1地表水 (23)7.1.2地下水 (24)7.1.3风险应急管理 (24)7.1.4特殊时期的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26)7.2预警体系 (26)7.2.1预警系统建设 (26)7.2.2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7)7.2.3预警信息研判与公告 (27)7.3应急响应 (27)7.3.1应急准备 (27)7.3.2应急处置 (27)7.3.3事后管理 (28)第8 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29)8.1分级防治 (29)8.1.1一级保护区 (29)8.1.2二级保护区 (29)8.1.3准保护区 (29)8.2分类防治 (29)8.2.1河流型 (29)8.2.2湖库型 (30)8.2.3地下水型 (30)8.3污染源整治 (31)8.3.1工业污染源 (31)8.3.2生活污染源 (31)8.3.3农业污染源 (32)8.3.4流动污染源 (36)8.4地表水生态修复 (37)8.4.1藻类水华控制 (37)8.4.2生物浮岛 (37)8.4.3生态护坡 (38)8.4.4底泥清淤 (38)8.5地下水环境修复 (38)8.5.1物理法修复 (38)8.5.2化学法修复 (39)8.5.3复合法修复 (39)第9 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41)9.1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41)9.2保护区环境准入 (41)9.2.1一级保护区 (41)9.2.2二级保护区 (42)9.2.3准保护区 (42)9.3保护区监测与评估 (42)9.4保护区环境监察 (43)9.5信息管理 (43)附件一各类污染源及其排放污染物概述 (45)附件二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47)附件三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50)附件四污染防治技术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57)附件五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项目设计 (59)本指南用词说明 (73)第1章总则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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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
水的饮用水水源保
(XX年6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监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种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实施水质监控,确保水质达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及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防治工作。
财政、水利、渔业、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二、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补贴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的投入。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主
要污染源,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任务;建立健全巡查监管制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保洁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突出整治重点,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在城市规划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000米、支流沿江两岸 500米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全面清理拆除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引导养殖业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有序发展,做到达标排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石材加工、采砂、开矿、化工、制药、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快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沿江、沿溪集镇的生活污水,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者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办法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治理的任务要求统筹安排,按照序时进度完成综合整治,尤其应当对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建新镇、闽侯县青口镇、祥谦镇、罗源县霍口乡畜禽养殖污染,福清市城头镇、南岭镇畜禽养殖跨区域污染,马尾三江口至入海口区域无序采砂进行重点治理,限期在XX年底前完成整治,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强化监督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效能督查、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形式,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新闻监督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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