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解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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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经济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法规,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那么,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首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方面。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考虑的是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方面。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

这包括了非法经营的对象、方式、手段、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证据。

只有在客观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二、非法经营行为的主观方面。

除了客观方面的证据外,还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主观方面。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故意的、主观上存在非法经营的故意。

只有在主观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三、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除了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外,还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只有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只有在这些方面的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

总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证据充分、审查严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

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

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一、非法经营罪70万会被判多久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⑵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

初论涉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适用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商品经营、许可制度、特定行业准入制度及其他特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涉烟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烟草专卖制度。

本罪的犯罪标的是烟草专卖品,即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至于上述烟草专卖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属于该罪的评价内容。

因此,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扰乱烟草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情节严重三个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

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

涉烟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主要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2.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活动。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行为人在未取得以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经营应作广义的理解,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运输、收购、储存、批发、零售、倒卖、进出口等任一行为。

3.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资格,在与该行业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经营活动,从中牟取利益,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最终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涉案行业和领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领域内的经营活动。

在认定犯罪行为的时候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以及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2. 经营资质和许可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资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在认定犯罪行为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

3. 经营行为和商业行为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时需要分清经营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区别。

只有在涉嫌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嫌疑。

在实际工作中,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标准不断完善。

在审查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行业的特殊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危害社会的情况来综合考虑量刑和罚款。

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可以处以以下刑罚:1. 罚款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一般与涉案金额挂钩,旨在惩罚犯罪嫌疑人,防止其再次犯罪。

2. 拘役可以对轻微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处以拘役的刑罚。

拘役时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3. 有期徒刑对于重大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具体的刑期一般不会太长,通常在2-4年之间。

4. 吊销执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破坏了市场秩序,可以并应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防止其再次犯罪。

总的来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严重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应予以严惩。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量刑,确保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有针对性,更加公正合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非法经营是指未能够获取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质,擅自准备设立的一个经济实体,进行就业服务或者盈利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这可能会造成各种负面的社会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经济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有关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明确非法经营的定义及立案的准入条件。

二、立案标准:
(1)非法经营者涉嫌构成犯罪的;
(2)非法经营者明知自己未获得执照或资质就进行相关活动;
(3)非法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实质性损害;
(4)擅自变动、注销或者撤销执照或者资质的;
(5)在非法经营中获得收益;
(6)拒绝或者拖延执行事先有严格证明的自愿举报机制的。

三、立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对于非法经营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调查和处理。

四、立案机构:立案机构为法院,受理非法经营案件,依法审查和裁判,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查出有关非法经营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适用法律: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以及有关非法经营的法规。

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确定,必须恪守上述规定,以便起诉成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商户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两高最新发布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

两高最新发布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

两高最新发布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最近,中国两高发布了一项非法经营罪定罪(立案)量刑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旨在规范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程序,强化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非法经营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实施非法商业活动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犯罪的危害性很大,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加强对其打击力度。

该标准规定,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为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指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种或某几种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情节严重,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定罪。

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在定罪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量刑标准,该标准明确指出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量刑:一、非法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的领域、数量、程度。

二、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三、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

四、法定量刑的上下限。

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罚款最高500万元。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该标准的发布,明确了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程序,这一举措将使判决更加公正、规范和科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也加强了对非法经营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建设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机关应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定罪、量刑等决定,确保判决公正、合理、严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立案标准非法经营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调查,下面将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立案的标准。

首先,非法经营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行为、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等。

对于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非法开设企业、非法经营业务、非法销售产品等。

经营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线上线下经营、直接经营或者委托经营等。

经营对象主要是指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对象,包括商品、服务等。

经营地点主要是指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实体店铺、网上平台等。

经营规模主要是指经营活动的规模大小,包括经营资金、人员规模等。

经营期限主要是指经营活动的时间长短,包括经营起止时间等。

其次,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将根据以上标准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将对经营行为进行核实,包括对经营方式、经营对象、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期限等进行调查取证。

其次,将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秩序、行业竞争等方面进行分析。

最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定性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对于非法经营行为,将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非法经营(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高利贷)罪最新立案标准

⾮法经营(⾼利贷)罪最新⽴案标准⾮法经营(⾼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0】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4.造成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法放贷⾏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

⾮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法放贷⾏为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恶势⼒⾮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在我国,非法经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影响甚广。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国不断加大了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新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不仅对违法者起到警示作用,也提升了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最新立案标准根据最新规定,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经营无证、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虚构、伪造合同、发票等虚假证明文件进行非法经营;3.非法销售、流通假冒伪劣产品;4.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害环境、危害人身健康的经营活动;5.非法集资、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

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就会立案追究责任。

量刑标准对于非法经营者,根据不同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1.轻度非法经营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2.中度非法经营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罚金、收缴违法所得等刑罚;3.重大非法经营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巨额罚款等严厉惩罚。

量刑的确立是为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阻止更多不法分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执法实施及效果为了有效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地法律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建立了完善的执法体系,加强了对非法经营的检查和打击行动。

在实施过程中,法律部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了执法效率,形成了良好的执法氛围。

通过对非法经营者的严肃打击和惩处,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从事非法经营的违法分子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结语非法经营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和提高法治水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让别有用心者无所遁形。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相关法规① 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 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 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①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新

非法经营罪新

以台州首例非法经营药品案论非法经营罪内容提要非法经营罪由1979年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投机倒把罪规定过于笼统导致随意性大的立法缺陷,但因该罪名的法条表述过于笼统、司法解释乃至相关行政法规的构罪条款规定不明确等问题,非法经营罪逐渐成为新的“小口袋罪”,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本文通过台州首例非法经营药品案应引出非法经营罪,然后对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探究,以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经营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立法市场秩序完善一案例(一)基本案情邓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获得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以广州某医药公司名义,向仙居县各大药房销售药品共计13万余元,2008年5月被药监部门查获。

经调查,邓某并非该医药公司业务员,该医药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邓某销售公司药品。

后经检测,其所售药品虽为合格产品,但行为已属违法。

邓某原为药品销售促销人员,对药品销售流程很熟悉,药品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也知情,属于知法犯法。

经过法庭审判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30000元。

(二)焦点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1.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对于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现在学理界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主观为故意,而且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笔者也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非法经营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故意实施。

虽然刑法条文对本罪并没有明确规定要以牟利为目的,但是本罪是典型的经济类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自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具体涉及非法经营、经营者无照、偷税漏税等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法经营罪的立案需要具备客观事实的证明。

即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事实要有明确而充分的证据支持。

通常包括非法开设或者非法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无证服务等。

这些证据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方式获得。

其次,非法经营罪的立案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即该非法经营行为给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这种危害可以表现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再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数额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一般非法经营行为,如果涉及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那么就可以符合立案的经济数额标准。

这个标准是为了确保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行为进行打击。

此外,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即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那么就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还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包括依法履行立案手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合法有效等。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客观事实证明、社会危害性、经济数额限制、主观故意以及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金额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金额

⾮法经营罪⽴案标准是多少⾦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经营活动的时候就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如果没有经营资格进⾏经营活动的,就是属于违法的⾏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法经营罪,那么⾮法经营罪⽴案标准是多少⾦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经营罪⽴案标准是多少⾦额⾮法经营罪的⽴案标准依据具体的经营⾏为⽽定,例如⾮法经营⾷盐的,数量在⼆⼗吨以上的,就构成⾮法经营罪。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九条 [⾮法经营案(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法⽣产、储运、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2.曾因⾮法经营⾷盐⾏为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盐,数量在⼗吨以上的。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接⽀付现⾦,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融机构资⾦⼆⼗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融机构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李某某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的法律分析

李某某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的法律分析

李某某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的法律分析最近,李某某因非法经营开锁业务被公安机关查处,引起了公众对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某某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注册登记等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因此,李某某非法经营开锁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开锁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从事开锁业务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证书,而未经许可从事开锁业务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最后,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近年来,一些非法经营开锁业务的案例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处。

比如,2017年,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经营开锁业务的案件,查获了涉案人员和商品价值都达到了30多万元。

再比如,2019年,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也查获了一起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涉案人员因此被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开锁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从事该业务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证书。

对于非法经营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开锁服务时,需注意选择正规渠道,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安全威胁。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案例可以深入了解这一问题:1.2015年,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涉案金额达到200多万元。

非法经营者从事该业务多年,利用学徒制度招募学徒,以学徒自雇的方式绕开了相关法律规定。

2.2018年,南京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卖假钥匙和非法开锁业务案,非法经营者在不具备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该业务,利用假货和高额收费方式骗取顾客大量财物。

3.2019年,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开锁业务案,非法经营者打着维修业务的幌子,通过开锁的方式,从中获取非法收益。

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标准在我国,液化气是一种常见的燃料,被广泛用于家庭和工业领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通过非法途径经营液化气,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规定了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标准。

一、明确的经营范围非法经营液化气指的是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擅自从事液化气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获得经营液化气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或个人,才有权合法经营液化气。

因此,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标准首先应该明确被查实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

二、证据充分、确凿在立案过程中,需要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涉案人员的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在送达通知书或出具执法文书时,明确告知被查实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以确保立案依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按程序操作、严格执行在涉及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立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立案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依法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进行合法的执法行为。

在立案处罚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执法权力的情况发生。

四、切实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液化气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加大巡查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遏制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针对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罚,并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违法行为。

同时,要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社会的知晓率和感知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效果,有效减少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发生。

综上所述,对于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坚决打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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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解读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晶、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 5000份或者期刊l 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通过、同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问题作了明确解释。

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依照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这两类犯罪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个人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二是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是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由于单位和个人的追诉标准不一致,所以在立案追诉活动中,首先要查明是个人还是单位从事非法经营,以及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

如果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本概念销赃罪的定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销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

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销赃罪在我国包括的内容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

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销赃罪的判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刑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

修正案: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办案注意在实际办案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其中负责窝赃、销赃的,应当以该团伙、集团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按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

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处理其获得赃物的犯罪行为,对其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行为不单独处罚,如盗窃财物并销售的,不能按盗窃罪和销赃罪数罪并罚,只处理盗窃罪就可以了。

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犯罪与窝赃、销赃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行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窝赃、销赃罪。

判断(如何界定中的“明知”问题)“明知”应是个广义的法律概念有人认为,衡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销售的赃物明知不明知的标准,即是行为人是否亲眼见到或者亲自听到赃物的来历情况。

见到或者亲自听到了,就是明知,否则,便是不明知。

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

因为,明知是人的意识问题,是客观存在人脑中的反映。

唯物主义者认为,意识的存在是以能动地、自觉地对待周围环境的能力为前提的。

因此,这种能力使人有可能识别周围环境,确定自己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组织有目的的活动。

因此,明知作为人们的意识反映,就必须有个反映途径和反映方法问题,而这种途径和方法又是多种表现的。

就销赃罪而言,是否明知,并非只限于行为人看到或者听到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

因为除此以外,还表现在其他途径和其他方法上。

例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天晚上与好友张某在一起睡时,张对王讲:“我睡不着,到外面转转。

”大约一个小时后,张某开回来一辆摩托车,对王讲:“你赶快把这辆车推到邻村卖给刘某。

”王某没有问车的来历,就推到邻村卖给刘某了。

案发后,办案人员问王某:“你知道这辆摩托车是张偷的吗?”王某回答说:他是根据张某平时有偷摸行为,车又是半夜开回来的,且车上没有钥匙等情况观察分析后断定的。

这一案中,王某的观察判断充分说明“明知”的认识是从多方面反映的,它确实是个广义的的法律概念。

也就是说,“明知”的含义应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

具体讲,行为人亲自目睹的是明知,他人告诉的也是明知,通过对现象观察、分析、推断出来的还是明知,那种认为他人告诉或亲自目睹的才算明知的观点,显然是与法律本意相悖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实践中几种“明知”的界定1、对“一比一”证据的分析认定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一比一”的证据,是指一起案件中只有两个证据,而这两种证据之间又是相互否定的,从而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这种情况在销赃罪中,主要表现在送赃人证实销赃人对赃物的明知,而销赃人否定明知的问题上。

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一比一”证据的情况确实存在。

然而,在当前认定销赃犯罪中有些办案机关把并非一比一证据的案件也人为地按一比一证据来处理了。

这就不能不说是对法律本意的曲解。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

这就是说,从确定犯罪方面讲,有些案件表面上看是一比一的证据,但从实质上讲并非如此。

因为,如果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判断,其中很可能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

这些其他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如果与犯罪事实或结果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亦即是说,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

比如,盗窃犯张某分三次把其盗窃本单位价值五万元的裘皮送给赵某销赃。

案发后,张某证明,他曾给赵某讲过裘皮是偷的,但赵某却否认。

在这一案中的明知问题上,存在着表面上的一比一的证据。

但是,办案人员调查分析,从张某向赵某送销的裘皮数量多、价格低和每次送货的时间都在晚上的等等情况来佐证,使赵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早已就“明知”的问题。

因此,对销赃罪中的一比一的证据绝不能根据罪犯的供述来简单认定和否定。

销赃罪2、对知情人不愿作证的分析知情人不愿作证是指销赃人供认明知,而送赃人却否定其明知。

这样,只有销赃人的口供,而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

也往往给认定犯罪带来了麻烦。

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尽可能的地搜集一些其他的直接和间接证据来相互印证,从而作为可靠的定案依据。

比如,查找赃物、鉴定指纹、痕迹,以及作案的时间等。

例如,盗窃犯王某将盗窃价值7千元一部水泵深夜送给杨某销售。

案发后,杨某供认王某当时讲明赃物是偷的,而王某却否认。

对这起案件处理时,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认为是犯罪。

而另一种则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其理由是,除有被告人的口供外,还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赃物,出售赃物价格极低和深夜作案的时间相互佐证。

因此,认定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成立的。

即可以被告人明知来定罪刑罚。

3、对双方行为人均讳言赃物来历的分析有些作案分子在赃物的交易中有意讳言赃物的来历,一方不问,另一方也不讲,但双方心理都明白。

遇到此种情况,必然给认定犯罪带来一定难度。

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唯物主义,注意事实,注重调查研究,巧妙有效地运用侦查、预审手段来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终究是能够降服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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