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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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

浅析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
浅 析环 境犯 罪 过失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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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蕾 葛 明玮 - 霄 曷 明坤
( 河海 大 学法 学院 ,南京 21 0 8) 09
摘 要:本文从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原 因、理论分析、可行性和立法设想四+- 面分析 , 2 r 认为应 该在我 国刑法中增设过失
危 险犯 , 以达 到 对人 类 和环 境 的最好 的保 护 。 关 键词 :环 境 犯 罪 过 失犯 危 险犯 过 失危 险犯
了。
关于危险犯 , 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通说认为 , 所谓危险犯,是相对于 实害犯、行为犯而言 的,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 即构成既遂 , 简洁的说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 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1 [而过失危险犯是指 4 “ 行为人由于过失而使行为引起危险状态 , 因而构成犯罪并给 予处罚的情形 。f ”l S 过失危险犯罪是过失犯和危险犯两种形态 的结 合 。 但是在传统刑法理论上 , 过失犯和危险犯是具有明显的 界限的 。 传统刑法理 论认为 ( 包括我国现行刑法总论 ) 过失 , 犯必须以造成 实害结果为处 罚条件 , 没有 出现危害结果就不
笔者认为 , 在环境 犯罪 中确立过失危险犯是完全有必要 的。 行为人对出现危险状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 , 但对于违反 相关的规定却常常是故意的 , 这正是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重 要原因。如果我们适时地对这种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的故意违 【 反行为给予适当的刑法震慑 , 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严重 后果的发生 ,对行为者本. 人和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能处 罚。 而危险犯则是以出现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 并不 以实际有没有产生危害结果为条件 。 从表面上看 “ 过失危险 犯”这一名词就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 , 在传统刑法理论 中是 不可能出现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 ,过失危险犯是有其存在 的现实基础的 。 就环境污 染而言 , 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 , 不仅直接给 自然环境或 自然资源带来不可估 量的损失 , 在某些方面也给人类带来 了难以痊愈的伤害 。 对 于这样一种危害很大的行为, 等危害结果显现出来再进行处 罚, 无异于 “ 亡羊补牢 , 为时已晚矣” 因此 ,需要在刑法 中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王社坤;胡玲玲【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结果犯模式相抵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解释》生效以来近千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使得生态法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对抽象危险犯条款的过度适用,也有悖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抽象危险犯应当与我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阶段、环境政策、刑事政策相协调,并对环境保护立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保持警惕.【期刊名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5)004【总页数】7页(P12-18)【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生态法益;批判【作者】王社坤;胡玲玲【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3199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人身、财产损害结果”设定为入罪的必备要件,由此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入罪逻辑链条往往被简化为“环境违法行为→人身、财产损害”。

这种简化一方面使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很多的污染事故”与“很少的污染犯罪”形成了鲜明对比;另一方面也使得环境污染本身的认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逻辑中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难以发挥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为解决长期以来环境犯罪领域“入罪难”的问题,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

本文以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因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附近的河流中。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同时,当地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某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案中,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行为会污染环境,仍故意为之,具有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思路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思路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思路【摘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在审查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审查案件的标准和程序需清晰规定,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

在证据的分析和评估过程中,需要客观公正,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审查案件的效率和严惩环境犯罪行为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审查认定环境犯罪案件的思路应当从法律依据、案件标准、取证重要性、证据分析和最终结论确定等方面全面考虑,以保障公平公正。

为了净化环境、保护生态,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管理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审查认定、法律法规、标准、程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审查结论、法律法规建设、审查效率、严惩环境犯罪。

1. 引言1.1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污染对我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直接而严重的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健康,也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严惩环境犯罪行为是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才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环境的生态安全。

审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环境犯罪行为,才能让环境污染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有效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

2. 正文2.1 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审查和认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处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审查案件提供了依据。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之立法研究略议
环境 犯 罪危 险犯 立 法 必要 性 , 并重 点阐述 了环 境 犯 罪危 险犯应 当遵循 的原 则
关键 词 : 环境 犯 罪 危 险 犯 无 过错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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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害 的 时 间 持 续 长且 难 以恢 复 , 涉及 面 也非 常 广' 而 , 环 境 危 因 对 险 犯 罪 应 当 提 前 预 防 , 是 根 本 之 道 。 过 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罪 的增 才 通
否发 生了足 以导 致危 害 环境 的危 险 。
( ) 国环 境 犯 罪危 险 犯 的立 法 现状 二 我 定, 之后 的1 9 年 《 法 》 然 打 破 了这一 规 定 , 分 则第 六 章 中 97 刑 虽 在
种 巨大进 步。
必 然要求 我 国立 法更 加 关注 环境 犯 罪 的立法 缺 失 , 即要求 我 国刑 法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一节 , 是 由于 现 实生 活 中环境 犯 罪 层 出不 穷 , 但 社 会变 化 。因而 , 设 环境 犯 罪 危 险犯 符 合 国际 环境 刑 事立法 的发 增
展 趋 势。
可见 , 国刑 法对 环 境 危 险 犯 立法 的缺 失 是 立法 上 的 一大 不 尤 其 是危 险 犯 的增 多, 我 使得 刑 法有 限 的环境 立 法 规定 早 已不能 适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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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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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之 立 法 研 究 略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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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民 族 大 学法 学 院 广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 献 标 识码 : A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

关于我国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之探讨[摘要]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内容;但在实际中,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中惩治的大都是已出现严重实害结果的环境犯罪,即对结果犯的刑罚。

这无法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而又非常脆弱的生态环境系统。

因此,我国不仅要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而且应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提前到出现危害环境的危险状态,即对环境犯罪危险犯予以刑罚制裁。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学者观点;预防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一、引言我国在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但是近十几年来,因环境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而从2005年起,仅环境突发事件平均每年就有150起,差不多每两天就有一起。

而且,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也并没有涉及到危险犯的设立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规定。

现阶段环境问题异常突出,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环境犯罪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到几代人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刑事政策已由事后预防、消极惩罚转向事前预防、积极惩罚。

在环境犯罪中,追究危险犯的刑事责任,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强化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做到“防患于未然”是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

我国应该在环境刑事立法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以此更有效全面地保护我国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

在环境犯罪的各种罪名中,绝大多数是以结果犯作为处罚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环境犯罪,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环境污染特别是水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过程,往往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而且,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计量的,不可逆转的。

在国际上,一些工业化国家的环境立法中早就有关于危险犯的规定。

我国一些学者在早些年就已经提出了“我国设立环境犯罪的危险犯”这一观点,并且也深入分析了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摘要]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难以量化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以及环境刑法以预防为主的目的都要求我国环境犯罪危险犯立法。

在立法的同时,应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避免对环境犯罪处罚扩大化。

[关键词]环境犯罪;危险犯;必要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在当今法治社会下,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使用,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合理有效的环境政策,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刑法领域,针对环境犯罪的特点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和保障功能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问题。

学界对环境危险犯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两种声音:肯定说认为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

否定说认为,污染环境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有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给人民生命健康和公私则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的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我国绝大多数环境刑事立法中,构成犯罪的均是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但是,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性、潜在性、积累性、原因复杂性、不可逆转性,这表示一旦危害结果出现,则会给环境、社会、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即使能够消除危害影响,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笔者认为,环境危险犯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性决定有必要设定环境危险犯基于环境的特殊性,危害环境的行为也具特殊的性质。

首先,危害环境的行为具有潜伏性,危害环境的后果一般会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触犯环境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触犯环境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为例,分析触犯环境法律案例,以期对环境执法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化工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企业位于我国某市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100亩。

近年来,由于环保意识不强,该企业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如超标排放废气、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2019年,该市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企业废气排放超标5倍,废水排放超标3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固体废物。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建设生产线、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治理设施等问题。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超标排放废气、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的排放。

该化工企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违反了环保法规,损害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2)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处置固体废物,不得非法倾倒。

该化工企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了土壤和地下水资源。

(3)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建设生产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该化工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擅自建设生产线,违反了环保法规。

(4)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治理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该化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

2. 法律责任分析(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该化工企业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

143当代思潮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问题提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刑法仅用了9个条文去规定环境犯罪的罪名,但是仅仅包括环境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却并无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

但是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日益严重,单纯的环境犯罪行为犯与结果犯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我们现在治理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因此增加该制度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共设置了9个条文,包括15种破坏环境保护的罪名,其中规定结果犯的有338、339等10个条文,其中规定行为犯的仅有339、341、344这三个条文,但没有危险犯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中,环境犯罪普遍采用结果犯的模式,与环境保护预防原则背道而驰,无法有效保护环境。

因此可以改变我国对环境犯罪问题上较为谨慎的态度,即应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对该法进行修改,纳入危险犯。

环境危险犯的含义与分类环境危险犯的含义。

我国刑法目前尚没有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鉴于我国的环境犯罪基本上都属于行政犯,因此笔者认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应定义为: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律规定的某种危险状态发生的犯罪。

这种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危险状态已经现实形成,即已经构成环境犯罪既遂。

环境危险犯的分类。

故意环境危险犯和过失环境危险犯。

近现代刑事立法一般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发生实害后果甚至严重的实害后果才构成的犯罪。

危险犯仅属于故意犯罪的一种,与过失犯罪无关,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可能性都大大增加,立法上也因之发生很大变化,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出现了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具体环境危险犯与抽象环境危险犯。

刑法上的危险犯包括两种,具体的危险犯和是抽象的危险犯。

通常来说,具体危险犯带来的侵权比例较高,其以犯罪活动是否产生为要件;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的实际危害发生比例要比具体危险犯发生概率小,这同行为犯比较接近,不必要把这种危险当作组成部分,只需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保护环境、惩治污染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境,如证据难以收集、法律定性不明、刑事处罚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和解决路径进行分析。

一、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1.证据难以收集环境污染涉及面广,污染物种繁多,证据收集难度大。

而环境污染案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和科学测试等手段开展证据获取,成本较高,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因此,许多环境污染罪案件难以确定罪刑,难以得到法律制裁。

2.法律定性不明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定性比较宽泛,未能涵盖所有环境污染形式和程度,造成了立法上的困境。

例如,尚未设立“大气污染罪”,难以对污染源的反控制和治理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

3.刑事处罚不足目前,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刑事处罚,核心为罚金和拘役,而罚金往往未能产生相应的惩罚效果,且不足以满足对环境污染罪的严厉惩罚要求。

因此,仍需探寻更具有威慑力和惩戒性的刑事处罚形式。

二、解决路径1.完善证据收集手段要解决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首先需要提升证据收集手段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以使得证据收集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化。

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证据鉴定标准及相应的认证机构,为环境污染案件提供权威、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2.细化法律定性在当前立法环境下,应当再次审视并修订相关法规,以将环境污染罪的范畴进一步细化和厘定。

例如,可以设立更多的环境污染形式罪名,如“水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等,以便对不同的环境污染事实制定更为适宜的指引和规范。

3.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罪的打击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处罚制度。

例如,可以增加刑期、增加罚金、限制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以在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行为中设立更为有效的惩罚门槛和风险警示。

4.强化司法公正和监督为确保环境污染案件司法公正性,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制和司法审判规范。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价值研究
安 阳师范学 院学报
环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立 法 价 值 研 究
侯 帅
( 郑州大学 法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0 ) 5 0 0
[ 要] 摘 环境刑事立法 中的危 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 了环境 污染 和破坏 行为 , 环境 、 对 财产造成 了间接危 害 , 对公众 或 生命与健康构成 了威 胁 , 并可 能造成更严重 的后果 。之所 以要在 我国刑法中设立环境犯罪 的危 险犯 , 是因为其具 有三个 方 面的立法价值 , 这三方 面分别为 : 从环境刑法 保护的客体特征为角度 , 从环境刑法 的体系完善为角度 , 和从环境 刑法 的 功能增强为 角度 。环境犯罪侵犯 的客体 因其重 要性和不可恢复性需要设立 危险犯进行特殊保护。设立环境危 险犯还有 助 于对环境刑 法中过失犯局 限性之 弥补 。并且 , 对环境刑法 的功能是一种极大 的增强 。 [ 关键词 ] 环境 犯罪 ; 危险犯 ; 立法价值 Nhomakorabea、
以环 境刑 法保 护 的客 体特 征 为角 度
犯罪的客体特征密切相关。然而 , 环境犯罪的客
体一 直 是 饱 受 争 论 的话 题 。主 要 观 点 有 以下 几 种 :. 境 资 源保 护 管 理 制 度 说 。有 些 学 者认 为 1环
破 坏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的客 体是 国家 对 环境 资源 保 护 的管 理 制度 。该种 观点 主要 是从 国家对 环境 资
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 当前最为关心的生存
问题 之一 。刑 法作 为 保 护 各 种社 会 关 系 的“ 后 最 防线 ” 在 保 护 环 境 时 也 应 当发 挥 自身 特 殊 的 积 ,
极作用。当今 , 很多 国家都把环境犯罪危 险犯 的 理论设想变为了现实。那么 , 环境犯罪危 险犯在 刑法中的设立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价值何在? 是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有充分理由采纳 这 种 立法 例 ?笔 者将从 以下三 个方 面 阐述在 我 国

环境犯罪类型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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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类型化初探
口李 晨光 王 哲
( 复旦大学法学院 O 9级研究生 上海 2 0 3 ) 0犯罪的类型化是指按照某一标准将环境 犯罪分为若干种 类, 划清彼 此界限, 出 提 有针对性的法律适用规则。环境 犯罪类型化有助 于 人们更好地认识和预防环境犯罪, 高对环境 犯罪的重视程度 。依据 不同的标 ; , 提 隹 环境 犯罪- z 为不同的类型 我 国在环境 犯罪的刑事立法 - 分 D: 中, 应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 、 加强环境 法益 的保护并进一 步拓展环境刑 事立法 所涵盖 的危害环境的行为模 式。 关键词 : 环境犯罪 类型化 危 险犯 环境法益
类 型化 是 以事 物的 根 本特征 为 标准 对研 究对 象 的类 属划 分 , 它 以一定 的 目的f发 , 认识对 象所 具有 的某 一方面 的特 征 , 其 J 按 { 将 分为 若干种 类 , 然后进 行 细化 分析 和研 究 , 而深 化认 识 。①所 谓 进 环境犯罪 的类型 化, 的按照某一 标准 , 指 将环 境犯罪 分 为若干种类 , 划 清彼 此 界限 , 出有 针对 性 的法律 适用 规 则。 提 环境 犯 罪类型 化 的意义 ( ) 犯 罪类型 化有 助 于人们 更好 地认 识环 境犯 罪现 象。 一 环境 分类 是人 们认 以事 物和 现 象的第 一步 。通过 对环 境犯 罪 现象 进 行分类 , 使环境 犯 罪信 息的 收集 、 能 统计 更为 全面 而准 确 , 对环 境犯 罪趋 势 的分析 、预测 就会 更 为深入 而 合理 。 时也有 助 于通 过: 具有 共 同属性 的犯 罪现象 归 于一类 , 使杂 乱无 章 的诸 多环 能 境犯罪 现象 条理 化 , 使大量 的犯罪 事实材 料 系统化 。 ( ) 犯 罪的 类型化研 究有 助 于针对 不 同类型 的环境 犯 罪 二 环境 制定 出有 针对 性 的措 施 , 更为有 效地预 防和控 制环 境犯 罪 。 随着经 济社 会的 口益发展 , 环境 问题越 来越 复杂 , 其表现 形式 也 口益多样 化 。 相应 的各种 不 同的环 境犯罪 现象 之 问差 异也 越来 越 大 。不 同的环境 犯罪 现象 有不 同 的表现 形式 ,不 同程度 的危害 后 果和规 律 , 当进 行 分别地 对待 , 定相应 的 预防和 惩 治措 施 。 应 制 ( ) 三 环境 犯 罪类型 化研 究适 应 了刑 法生 态化 的发展 要 求 , 有 助 于提 高人们对 环境 犯 罪乃至 环境 问题 的 重视 程 度 。 环境犯 罪类 型化 研究 的发 展体 现 了法律 对环 境保 护 的重 视 。 环 境犯 罪类 掣化 适应 了刑 法生 态化 的发展 要 求 。 国 在刑法 典中 各 纷 纷专 章或 々节 对环 境犯 罪进 行 了类 型化 的规 定 ,这有 助于 提 高 人 们对环 境犯 罪 的重视程 度 , 从而尽 量避 免相 应 的环 境 犯罪 , 有助 于 环境 保护 。 ( ) 四 环境 犯 罪类型化 可 以合 理 包容 多元价值 的存 在 。 现代 社会 , 人类 对待环 境 的最基 本 的态 度有 两种 : 人类 中心 蕾 义与 生态 中心 主义 。相应 的,在环 境刑 法理 论 中也产 生 了环境 刑 事立 法应 以人类 利益 为 中心还 是 以生 态利益 为 中心 的争 论 。 通 而 过环 境犯罪 类 型化 ,可 以合理 的包 容这些 多 元的价 值 。如 德 国刑 法采 取 了结合 ” 人类环 境 ” ” 态环 境” 和 生 两方 面利 益 作为 自己保 护 的法益 的立 场 , 式借助 于环 境犯 罪 的类 型 化 , 同 的法 益才 得 以 正 不 在环境刑 事立 法 中相辅 相成 , 多种多样 的环 境保 护需 要相 适应 。 与 二. 犯罪 类型 化 的基本模 式 依据 不 同的标 准 ,环境 犯罪 可 以分为 不 同的类 型 。土要 的环 境犯 罪分 类 标准和 相应 的类 型如 : ( ) 一 以环境 犯 罪形 态为 分类 标准 犯罪 形态 足指犯 罪 行为 在其产 生 、发展 和完 成过 程 中 主 客 观原 因而 可能 停止 下来 的各 种状态 。从 各 国刑 法对 环 境犯 罪形 态 的规 定上看 , 本包 括 三种情 况 : 基 是干_ _ J _ 为犯 。 环境 犯罪 行 为犯 是指尤 论 是否实 际造 成 环境 损 害或 是否有 造成 环境 损害 的危 险 ,只要 行为人 实施 了刑 法 禁止 的 行 为 ,就可 以作 为环境 犯罪 行 为加 以刑事 处 罚。对 于环 境犯 罪 行 为犯 , 们可 以将其 归纳 为两类 : 我 一类 是环 境犯 罪行 为 本身 不会直 接造 成环 境污 染或 资源破 坏 的结果 , 但违 反 了环 境 资源保 护法 规 , 可 以帮助 环境 赢接 污染 者或 者 资源 直接 破坏 者 实现 犯罪 的,危 害性 非常 大 的行为 , 我 国刑法 中 的非法 收购 、 输 、 如 运 加工 、 出售 国 家重 点保护 植物 、 家重 点保护 植物制 品罪 ; 一类 是行 为可 以直 另 接造 成环境 污 染或 者资源 破坏 的 结果 , 由于干 为本 身 的严重 危 但 『 害性 , 立法 规定 不需要 危害 结果或 者危 险状 态的 现 就构 成犯 罪 , 如我 国刑法 中的非法 处置 进 口的 固体废 物罪 。 二是 结果犯 。 环境 犯 罪结 果犯 是指 行为人 实施 的 行为 必须造 成 了具体 的环境 危害 后果 。这些 危 害后果 可 以包括 对环 境 的直接 污染 、 人类 健康 或 安全 的危害 或者 其他 危害 法益 的后 果 。从 危 对 害后果 的衡 景来 看 , 以具体 分 为两种类 : 可 一足 以对 人的 生命 、 财 产或 利益 损害 作为 危害 结果轻 重 的衡量 依据 ; 一种 则 是 以环 另 境 的污 染或 损害 为衡嚣 依据 。 环境 犯 罪结 果犯 的立 法 是各 国刑事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应该规定危险犯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应该规定危险犯
会管 理秩 序罪 ” 中设专 节规 定 了“ 破坏 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根据该章节的规定 , ,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 国家法
律、 规, 法 故意 或 过 失 实 施 的污 染 或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 情节 严 重或后 果严 重 的行 为 。在 环 境犯 罪 的各 种罪
名中, 非法处置进 口的固体废物罪 ” 除“ 等少数罪名 外, 绝大 多数 是 以结果 犯作 为处 罚对 象 , 没有 以危 而 险犯作 为 处罚 对 象 。这 就 是 说 , 只有 当危 害环 境 行 为“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 的严 重后果 ” , 构 成 环 境 犯 罪 , 会 受 到 刑 事处 罚 。 时 才 才
法关 于环 境 犯罪 的罪名 中 只有少 数 关 于行 为犯 的规
1 防患 于未 然 。 时保护 环境 及
定, 因为 如果 对 环境 犯罪 的行 为犯 规 定得 过 多 , 就有
可 能造成 打 击 面过 宽 。而环 境犯 罪 的结 果犯 则 是指
就环 境犯 罪 的 特 点 而 言 , 旦 行 为人 着 手 实 施 一 其行 为 , 就将 对 环 境产 生 现 实 的及 潜 在 的 危 险 。如 果放 任不 管 , 结果 必将 造 成环 境 的严 重 破坏 , 生态 系 统平衡 不 能恢 复 或 难 以恢 复 。因 此 , 犯 罪 结 果 发 在 生之 前 , 对可 能使 自然 和人 的生命 、 健康 和重 大 公私
定 :… … , “ 因其事 业 活 动 附 带 排 出有 害 国 民健 康 的
物质( 括蓄积身体之后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给 包 , 公众的生命或健康带来危险的 , 应处 以 3 以下有 年 期 徒刑 或 30万元 以下 的罚款 。西方 发 达 国 家 的这 0 ”

我国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研究

我国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研究

害 法益 的危 险存 在 。 [4此 外 , 国 台湾 的其 他 学 32 ] 我 者, 如高 仰止 、 林东 茂也 持相 同观点 。 [2 4 马克 昌教 ] 6 授 主编 的《 罪通 论 》 为 :所谓 抽象 危 险犯 , 犯 认 “ 是指 只 要行 为 人 实 施 了刑 法 分 则 条文 所 规 定 的某 种 具 体犯 罪客 观方 面构 成 要件 的行 为 , 就具 有产 生某 种

以刑罚对付 ,不需要具体个案上有危 险结果的出
现。 我 国 台湾地 区学者 陈 朴 生认 为 , 象 危 险 抽 犯或 称一 般 危 险犯 , 以实施 一定 行 为为其 构 成要 仅 件之 内容 , 未规 定 以发 生一定 危 险为 必要 , 并 因此 , 裁 判 官并 无 审查危 险 是否 发生 之 职责 , 因其 实施 即
议 了。 [3 当这种分 类传 人我 国 以后 , 议也 随之 ”13 ]2 争
形 式说 认 为 , 象危 险犯 是 指 , 抽 只要 行 为人 实 施 了符 合构成 要 件 的行 为 , 即认为 行 为对保 护 的法 益产 生 了一般 的危险 , 需要 结合 具体 案情 进行 个 不 别 判 断 的犯罪 。这 是 大多 数学 者 的观点 , 从形 式 是 的侧 面来 理解 抽象 危 险犯 。德 国学 者罗 克辛 认 为 , 抽 象危 险犯 是 指 ,对 于 有典 型危 险 的行 为本 身 , 即
此 , 者不 得不 首先 用较 大 的篇 幅对 抽象 危 险犯本 笔
身进行 一 番探讨 。
[ 稿 日期 ]0 0 0 — 3 收 2 1— 8 2
[ 基金项 目]09年度安徽省高校 省级优 秀青年人 才基金项 目《 20 环境刑 法设立过失危险犯 与抽 象危险犯研 究》 项 目编号:0 9 ( 20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

浅谈环境犯罪中关于危险犯的法律适用
多数是 以结果 犯作 为处 罚对象 。 是说 , 就 只有 当危害 环境 的行为 “ 使公私财 产遭受 重大损 失或者 人身伤 亡的严重 后果” , 致 时 才构 成环 境犯 罪, 会受到 刑事 处 罚。 才 三、 当前我 国关于环 境犯 罪结 果犯 立法 的弊端
( ) 果犯 的规定 不利 于环境保 护 一 结
险犯条款 的立 法建议 。
关键词
环境犯 罪
结果犯
危 险犯
刑 事处罚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909(O o1—7—2 10 ,522 l)2120 在我 国的环境 刑事立 法中 , 以污染 或破坏环 境 行为 实际造 是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随着 全球 经济 的发展 , 境 问题越 来越严 峻, 环 人类 社会采 取
对危 险犯予 以刑 罚制裁 , 利做法 已成为世 界各 国环 境刑事 立法 这
的共 同发展趋 势 。 在此 , 笔者对 我 国的环境 犯罪之 危险 犯形态 进 行 探析 , 以期 丰富和 发展环境 犯 立法 的研究 。

的进步 。 在刑法 中“ 坏环 境 资源 保护 罪” 但 破 的各种 罪名 中, 绝大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 t S
2 1 0 O年 1 己月(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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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环境 犯 罪 中关 于 危 险犯 的法 律适 用
董 金玲
摘 要 纵观我 国现行 刑事立 法 , 环境 犯罪 均要 求 以造成严 重 实害 结果为 构成要 件 。然而从 环境 犯罪 的特点 而言 , 为 对 行 人 只要 着手 实施其 行 为, 就会对 坏境 产生现 实或 潜在 的危 害, 而此危 害通 常具有 不可 逆转性 和潜 在严 重性 的特点 。本 文 旨 在通 过比较 国 内外 不 同环 境犯 罪的立 法 , 探讨 在环境 犯 罪中对危 险犯 进行 刑罚 处罚 的必要性 , 并提 出增 设处 罚环境 犯 罪危

在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

在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

经济与法在环境犯罹中增没过失危险犯的町行性耿赫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150090 t………………………………………………………………………………………………………………………………………………………‘‘^.f摘要:2009年12月7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国际气候大会,使得“气候变暖”的话题成为一时的热点,在我们不禁感慨人类面对自然1≥的渺小的同时,更多的想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更应改致力于将保护环境的目标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促进环境相i ;关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本文便此为基本点,简要分析了在环境犯罪中增设过失危险犯的可行性,希望为我国的环境工作助一臂之力。

;;关键词: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价值;障碍0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高发期。

据统计,从2005年11月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期间,全国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76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环境保护措施的诸多缺陷,其中之一便是刑法中的环境犯罪规定滞后。

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14种环境犯罪中,结果犯有11个,行为犯有3个。

然而,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难于完全修复,因此,在危害环境的行为已经造成严藿危害结果之后才启动刑法机制予以惩处,显然不利于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重在预防,在环境污染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危害后果.但在客观上已经形成足以导致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时果断地予以刑法介入,更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安全。

刑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过火环境危险行为排除于刑法评价之外是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特殊性的严重忽视。

其结果是使大量的环境污染错过了最好的治理时机。

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应当与时俱进,设立过失危险犯是建立环境保护长效预防机制的重要法律举措,将环境污染的过失危险行为入罪已在学界凝聚了诸多共识。

然而,目前学者们对确立环境过失危险犯所面临的诸多瞬需解决的理论障碍却少有研究,如:环境过失危险犯是只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中设立还是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如何处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关系?危险状态如何确定?如何消除分则规定和刑法总则原理的矛盾?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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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20 0 2年 6月 第 l卷第 l 期
襄 樊 职业 技 术学 院学 报
J u n l fXin a c to a n c nc l l g o r a a n Vo a in l d Te h ia l e o a Co e
J n. 0 2 u 20
Vo . . 1 1 No 1
环 境 犯 罪之 危险 犯形 态探 析
胡 隽
( 汉大学 武 法 学院 , 湖 北 武汉 40 7 ) 3 0 2
摘 要 : 国现行刑法 典中没有 关于环境犯 罪危险犯的规 定。但 是。 我 环境立 法价值取 向的转 变
以及 环 境 犯 罪特 点 决 定 了确 立 环 境 犯 罪之 危 险 犯 的 必 要 一 。 本 文 针 对 这 一 现 状 。 正 确 界 定 环 1 9 _ 在 境 犯 罪 危 险 犯 的概 念 与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 其分 类 中有 争 议 的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对
关 键 词 : 境 犯 罪 ; 险 犯 ; 体 危 险 犯 ; 象 危 险 犯 ; 失 危 险 犯 环 危 具 抽 过 中 图 分 类 号 : 9 7.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1—9 4 2 0 )1 0 5—0 1 1 6 3 A 17 1X(0 2 0 —0 5 4
随着工 业化 、 城市 化进 程的加快 , 为经 济发 展负面效应的环境 问题 也相伴而生 。面对 日益严峻的环 作 境危机, 仅仅依靠 民事 、 济 、 经 行政等 法律手 段 已不足 以对其进行有 效 防治。于是 , 许多 国家和地 区纷纷开 始采用刑 事手 段来惩治危害环 境的行 为 , 以弥补其 他法律手 段之 不足。例 如, 日本 国会 于 1 7 9 0年针对 环 境 污染 的 犯 罪行 为 , 定 了 《 于 危 害 人 体 健康 的公 害 犯 罪 制 裁 法 》 即 《 害罪 法 》 , 先 以 特 别 法 的 形 式 制 关 ( 公 )率 规 定 有 关 环 境 犯 罪 的 内容 , 创 了运 用刑 法 保 护 环 境 的先 河 。 而 我 国 9 开 ] 7年 刑 法典 在 “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妨 罪 ” 章 中, 专 节 规 定 了 “ 坏 环 境 资源 保 护 罪 ” 从 而 , 应 了 国 际 社 会 在 环 境 刑 事 立 法 上 的 大 趋 势 , 一 设 破 , 顺 使 我 国 依法 治 理 环 境 工 作 上 升 到 一 个 新 台 阶 , 为 有 效 惩 治 和 预 防 污 染 、 坏 环 境 与 资 源 的 犯 罪 提 供 了强 有 并 破 力 的 法 律 依据 。 但 是 , 细 审 视 现 行 刑 法 典 关 于 环 境 犯 罪 的具 体 条 款 , 仔 不难 发 现 , 7年 刑 法 典 关 于 环 境 犯 9 罪 的 刑 与: 法 除 少 数 罪 名 的 规 定 属 于 行 为犯 外 , 本 上 是 以 实 害犯 而 不 是 以 危 险犯 作 为 其 处 罚 对 象 , 显 l 立 基 这 然不符合环境犯 罪所造成 的污染的潜在性 、 后发 性 、 期 性 之 特 点 , 不 利 于 环 境 法 中 “ 防 为 主 ” 则 之 长 也 预 原 贯 彻 、防 重 于 治 ” 策 之 实 施 。 在 此 , 者 试 图对 我 国 环 境 犯 罪 中 的 危 险 犯 问 题 , 抒 管 见 , 期 抛 砖 引 “ 政 笔 略 以 玉, 引发 学 术 界 对 此 问题 更 深 入 的 思 考 。 l 确 立 环 境 犯 罪 之 危 险 犯 的 理 由 1 1 确 立 环 境 犯 罪 之 危 险 犯 是 环 境 立 法 的 价 值 取 向 由“ 类 中 心 主 义 ” “ 与 自然 的 和 谐 发 展 ” 变 的 . 人 向 人 转 必 然 要 求 . 传统 的以“ 人类 中 心 主 义 ” 为价 值 取 向 的 功 利 主 义 的环 境 伦理 价 值 观 是 将 人 类 作 为地 球 万物 之首 和 地 球 统 治者 来 看待 的 , 以 只有 人类 是 法律 权 利 的 唯 一 主体 , 自然 万 物 和 人 类 生 存 的 环 境 只能 作 为被 统 治 所 而 者 和 人类 权 益 的 客 体 ] 而 这 种 “ 类 中 心 主 义 ” 传 统 价 值 观 的 直 接 后 果 就 是 环 境 污 染 和 资 源 破 坏 日 。 人 的 趋 严 重 , 且 已经 逐 渐 威 胁 到 人类 自身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那 么 , 为 传 统 环 境 伦 理 价 值 观 指 导 下 的产 物 的环 并 作 境 刑 甘立 法 也 无 不体 现 着 “ 类 中 心 主 义” 思 想 , 国 现行 刑 法 将 多 数 环 境 犯 罪 规 定 为实 害犯 , 只有 在 人 的 我 即 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 , 致使公 私财产遭 受重大 损失或者 人身伤 亡的严 重后果 时 才给 予刑 处罚。如果 危 害环境 的行 为没有直 接损害 人的健康和 导致公私财 产的重大 损失 , 无论 其潜 在地对 环境 构成 多么大 的 威 胁, 对环境要 素造成 多么大 的破坏 , 无法 依据现行 刑法典追 究 其刑 事责任 。显 然 , 均 目前这 种 只惩罚 实 害犯 而不惩罚危 险犯 的刑 事立 法, 将会放纵许 多可能对环 境造 成严重危 害并且 理应 受到 刑 制 裁的 危害 环 境 的犯 罪 行 为 , 而大 大 降 低 了刑 法 在预 防 环 境 污 染 和 破 坏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 偏 离 了 惩 治 环 境犯 罪 所 从 也 要达 到 的 “ 护 环 境 ” 主 要 目的 。 因 此 , 代 的 环 境 伦理 价 值 观 强 调 “ 与 自然 的 和 谐 发 展 ” 也 就 是 说 , 保 的 现 人 , 住尊 重 自然 和 自然 规律 的 思 想 下 , 求 人类 转 变 环 境 观 念 , 要 转换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模 式 , 人类 中 心 主 义转 向 由 人与 自然和谐发 展, 济增长与环境 保护协 调发展 , 经 经济 建设与环境 建设 同步发 展 的社会 经济 发展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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