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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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应用与规范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应用与规范
我 国 实 际 国情 的基 础 上 构 建 和 完善 释 明制 度 。
关键 词:民事审判 ;释明权 ;处分权
释明 ,又称为 阐明,是指在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的 主张或 陈述 的意 思不明确 、不充分 ,或有不 当的诉讼请求 ,或者他所举 的证据 材料 不充 分而误认为充分时,法院对 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 、启发 当事 人把 不明 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 的予 以补充 ,把不 当的予 以排除 、修正。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 的释明权 ,释明权是 当事人 主义诉讼模 式融 合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 内容 的表 现… ,是对辩 论和 处分原 则 的补充 和强 化 ,有 利 于 实 现程 序 正 义 所 提 倡 的 心 证 公 开 以及 心证 客 观 化 ,体 现 了 司 法强制权对人权的尊重。 我国的民事审判 中的释明制度 我国现行 《 民事诉 讼法》 中并无释 明权 的规 定 , 2 0 0 1 年颁布 的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3 5条第 l 款规定 :“ 诉 讼过程中 ,当事人 主张的法律关系 的性质或者 民事行为 的效 力与人 民法 院根据案件事实作 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本规定第 3 4 条 规定的 限制 , 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 以变更 诉讼请求 。 ” 而其 中第 8条 是对 默认 对方陈述时的释明 ,“ 对一方 当事人 陈述的事实 ,另一方 当事人既未表 示承认也未否认 ,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其仍 不明确表示肯定 或者否定的 ,视为 对该项 事实 的承 认。 ”2 0 0 3年发 布 的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的若 干规定》 中 ,进一步规 定了简易 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法官的释明义务 ,从而初步构建起 了我国民事审判 中 的释 明制度 。 但我 国的释明制度还存在 以下缺陷 :一是 《 民事诉讼法》 尚未正式 规定释明制度 ;二是现有 的规定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严 密的制度规范 ,不 易掌握 ;兰是未规定释明权 行使不 当时 ,如何 进行 约束力 。 [ 2 实务界对 释 明权的行使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偏差 ,由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意识 不强 ,缺乏释明的主动性 ,且现 阶段法官素质与释明权 的要求还不相 匹 配 ,以及司法环境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释明制度 的良性运行 。 二 、释 明制 度 的 若 干 思 考 ( 一 )释明是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 释 明到底是法官 的权利 还是义 务 ,不 同国家 对此有 不 同理解 ,德 国、 日本认为法官应承担释明义务 ,而美 国则认为释明是法官 的一项权 利 。若诉讼 的进行主要由法官 主导和推进 ,则 释明的义务性 色彩更浓 ; 若 由当事人主导诉讼则更偏重于释 明的权利性。 由于我 国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而又在庭审 中引入 了当事人主 义的 抗辩成分 ,因此我 国的释明制度融合权利性和义务性 。一方面 ,由于法 官 的 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 ,若完全采 “ 义务说 ” ,则 当事人的处 分 权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 ;另一方 面 ,现 阶段 当事人普遍法 律知识 匮乏 , 其权利 的保护主要依赖司法机关 , 也 只有强调释 明的义务性 ,才能使 法 官更 主动地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二 ) 释 明 权 与 调 查权 的 区别 法官 的释 明权与调查权都具有法官主动积极主导诉讼程序进行 的外 在 表现,但在从本质上二者却差异 明显 :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调查权 表 现为法官可超越 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完全依案件审理需要而主 动向当事 人搜 集与案件有关 的证据 ,其直接针对 的是案件 的真实情况 ;而释 明权 是建立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础上 的,虽然它有时也表现 为法 官就 不清楚的案件事实发问 ,但其 目的并非通过询 问直接查 明案件 的相 关情 况 ,而是 引导 、启发 当事人将其纳入诉讼范 围,让事实更加 明晰化 ,目 的是促使 当事人对权利作 出处分 ,其指 向的是 当事人 的处分权 ,侧 重于 维护程序 正义 。 三、释明权 的适用情形 目前 ,司法实践 中释明权的适用情形包括 :告知举证责任、时限及其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张素粉摘要:关于法官释明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也存在漏洞,不能适应法院审判案件的客观需要。

本文以释明权的涵义及历史演进为基点,针对我国释明权的现状,对释明权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释明权完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一、释明权的涵义及其历史演进法官的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1]法官的释明权最早源于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体制以当事人为基调,为了防止完全放任当事人进行诉讼,德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阐明"的内容。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就对其作出了规定,1909年德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502条关于区法院审理程序部分也规定了法官释明权,1976年德国进一步扩大释明权行使的范围,1999年将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标题定为"法官的阐明义务"。

德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是把原称的阐明义务改为"实质的诉讼指挥义务"。

几经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对释明权的性质认定为其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即释明权和释明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出现并发展了释明权制度,自二十世纪以来,为了促进诉讼,英美法系已然更积极行使释明权及从事诉讼的管理指挥,从而使法官的释明权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趋势。

二、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关于法官释明权,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涉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是首次明确提出法官释明权的官方文件。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题目

民事诉讼法方向选题(共233个)1.论我国民诉审级制度2.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3.浅议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4.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5.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6.人民调解制度刍议7.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8.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刍议9.论法院辩论原则10.民事纠纷救济机制成本分析11.民事检察权保障制度研究12.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13.由ADR制度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14.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5.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16.浅论法官释明权17.论阐明权的界限18.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19.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20.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21.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22.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23.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2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建构25.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26.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27.论法官独立28.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29.人大代表个案监督的法律思考30.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31.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32.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3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3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诉讼合意35.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36.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7.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38.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39.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40.试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41.论证人拒证权42.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43.医疗纠纷中医生过错认定及其归责原则44.关于当事人合理逾期举证的思考45.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权保障探析46.民事举证妨碍规则初探47.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48.对视听资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49.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探析50.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51.构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52.试论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53.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54.从非法证据看偷录偷拍的判断标准55.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56.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57.浅议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58.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位59.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0.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61.对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62.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63.论拟制的自认6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完善65.论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的认定66.法律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下的思考67.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68.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制约与保障69.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认定70.证明责任正置分配标准71.论民事证据合意72.民事诉讼举证之期限及效力73.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74.环境诉讼因果关系推定比较75.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76.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77.论保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78.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9.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80.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8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思考82.论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83.反诉类型化研究8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85.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及相关立法86.论民事反诉制度87.论民事再审原则88.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89.建立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90.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91.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的探析9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93.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4.论诉讼保全中的保全措施95.略论在途期间之立法完善96.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作用的思考97.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98.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99.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100.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101.试议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02.浅论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分权运作103.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反思与改革104.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105.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106.论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拍卖107.论家事案件之执行108.试论我国的委托执行制度109.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10.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分析111.论代位执行制度112.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113.试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114.试论民事执行中的豁免115.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权益保护116.集团诉讼中律师作用研究117.试论民事错诉的法律规制118.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119.试论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120.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21.浅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122.诉前财产保全12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124.反诉提起条件初探125.论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26.民事地域管辖的完善127.论我国体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128.论仲裁的机密性129.再审中的诉权与即判力130.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现状评析及其完善131.现代社会医疗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132.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133.证券侵权赔偿民事诉讼机制若干问题研究134.论股东派生诉讼费用135.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定位136.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思考137.论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完善138.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139.论我国督促程序之完善140.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41.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142.关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思考143.民事诉讼救助144.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思考145.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146.试论我国的仲裁环境及其优化147.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148.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方式与民事执行体制的构建149.论集中审理原则及其制度构想150.我国环境民事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151.造法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研究152.论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及其诉讼程序153.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54.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思考155.关于“诉讼契约”的思考156.论民事错诉责任制度157.确权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158.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健全和完善159.“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160.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161.浅谈法官中立162.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益保护163.抵销诉讼及其判决的效力164.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回重审制度的思考165.美国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之完善166.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论167.试析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168.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169.论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与完善170.略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171.关于民事诉讼行为保全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172.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73.论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范围174.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典体例的反思与重构175.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76.现代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当事人适格177.论仲裁第三人178.主观预备合并之诉179.论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180.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思考181.论民事诉讼收费的不合理性与改革182.调解真实原则质疑183.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及客体范围184.论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85.医疗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范围和取证方式186.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构建187.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之改造188.人事争议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189.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探究190.知识产权案件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191.当事人的概念与当事人的更换192.追本溯源—-民事送达制度和程序保障权关系初探193.试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194.论司法为民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援助制度195.试论民事诉讼中上诉利益的衡平救济196.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197.略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问题198.计算机网络交易纠纷中的管辖权问题探析199.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重构200.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201.民事撤诉制度之重构202.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问题探讨203.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204.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205.民事诉讼契约化基本问题研究206.关于民事审判中当庭宣判之思考207.浅谈我国的仲裁司法监督208.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209.论破产程序的完善210.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21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212.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213.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材料214.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15.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216.论法院独立审判217.论股东派生诉讼218.论诉讼成本219.论我国选任制度的完善220.论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221.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2.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23.论共同诉讼224.论陪审制度225.论中国律师的地位226.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227.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228.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29.论审级制度230.论司法公正231.论诉讼中的和解232.论管辖权和移转233.论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0当代思潮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判决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在诉讼程序中逐渐凸显。

我国释明权比较理论化,且过于笼统,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

因此,司法实务中,法官被迫充当律师的司法现状以及原因,释明权的认识,如何解决释明权规范问题等,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下必须要回应的问题。

案情概要及问题展开案情概要案例一:甲为乙之母亲,乙、丙为夫妻关系。

原告甲在乙丙结婚买房时出资95万,房屋登记在乙丙名下,且约定各自份额为30%、70%。

后由于乙丙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在房屋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

2019年原告甲以出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产份额45%。

于庭审中,法官对原告甲释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房出资之案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物权请求,要求分割房屋,一种是债权请求,要求夫妻共同返还出资。

第一种物权请求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以此途径诉讼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甲、乙为夫妻,因举行婚礼之需与丙订立合同,由丙承担婚礼的前期准备、现场的布置以及婚礼进行的其他需要。

在婚礼进行中,原定围绕在主舞台附近的灯光出现故障,因电网问题无法播放原定婚礼影片。

据此,甲、乙为共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丙违约,退回服务费5万元。

在本案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告仅对“新娘什么时候打电话给你的?”“新郎新娘何时知道无法供电?”问题进行提问;法官休庭后对原告释明,原告需对证人询问的问题。

问题提出上述案例反映出,在庭审中,法官释明十分具体、明确、范围广泛,引发对法官释明权是否过度问题的讨论。

案例一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请已经十分明确,法官仍一再释明本案中物权路径无法律支撑。

案例二中,原告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向原告释明,其应对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这本质上是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质疑。

总而言之,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则等种种原因,无法在诉讼中完成相应的任务,而法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得不过度释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律师职能。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引言•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概述•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问题•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实践问题•结论与展望目录01引言1研究背景和意义23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解释的一种程序。

释明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释明不当、释明过度等,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

通过对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提出规范和完善我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建议。

研究目的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概述定义:释明制度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提醒、澄清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进行的一种制度特点主体特定:释明的主体是法官,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对象特定:释明的对象是当事人,具有针对性和直接性。

内容特定:释明的内容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

目的特定:释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进行,具有保障性和促进性。

•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通过释明制度,当事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诉讼不公。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法官的释明,当事人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举证和质证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法官通过释明制度,可以纠正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误解和不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价值•程序正义的体现:释明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重要手段,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提高司法效率的保障:通过释明制度,法官可以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浅析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释明权的正式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此条赋予了法官具有释明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也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但是对于法官如何释明,怎么释明及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审理程序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此,笔者谈几点思考。

一、释明权行使问题1、释明权的行使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目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对法官行使释明权作出了要求,这一制度对于由传统的“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方式过渡到今天的“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判方式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仅仅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的不当,而提出不适当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与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相差甚远的判决,这无疑是法治进程中一大不足。

通过法官的释明,可以公正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并适度公开法官裁判的形成过程。

同时该条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统一,使民事诉讼须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理念得到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的支持,对于以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当事人不能得到充分的抗辩、举证,法官可能作出超过当事人请求的判决,如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中,由于法院未作释明,不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在审理后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令双方各自返还货款或产品。

这种法官在裁判时存在较大主观性、任意性,自由裁量权较大,“背离诉求而判、无诉讼请求而判”的现象将得到消除。

真正实现诉讼中实体和程序的正义,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浅论我国法官释明权

浅论我国法官释明权

浅论我国法官释明权[摘要]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

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

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些相关条款。

释明权与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的关系以及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原则和限度等问题,值得我们引发思考。

[关键词]释明权;当事人主义;公正与效率原则;立法现状一、法官释明权的概述(一)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源于德语“Aulklarungsreekt”。

在德国早期,民事诉讼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却忽略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权。

造成诉讼效率低下,甚至影响实体公正。

为弥补古典辩论主义的弊端,立法者最早在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设计了这样一种制度。

以后,日本、法国也相继作出了类似规定。

释明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

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认为法官的释明权其实是法官发问的义务和释明义务,即法院不仅应当接受和利用当事人的陈述。

而且也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

我国学者认为法官的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适当的予以排除、更正的职权。

(二)释明权的性质有关释明权的性质,我国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学说。

一是权利说。

在德国早期,释明权曾被认为是法官的一种权利,故日释明权。

现在也有学者认为它属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的一种。

二是义务说。

即法官必须进行相应地释明,如不行使或不适当行使,不但会影响判决的合法性,法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权利兼义务说。

释明权从法官的职权角度说是法官的权利,从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角度讲是法官的义务。

四是转化说。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认为,释明权在某一程度内是义务。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doc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doc

我国释明权制度之规范与完善(2)法学理论(1) -(3)实体利益的改变必须释明。

即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不适当、不充分,致使依证据显示其应得到保护的实体利益不能实现的,法院必须进行释明。

这里的“实体利益”不同于“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而是从诉讼经济的角度所作的表述,它只体现为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效力主张错误,但若按照正确的性质或效力处理,其诉请也能得到支持。

例如,原告以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未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性违约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买卖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规定,也能支持原告关于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此时,法官如果不释明而径行判决,其裁判是否合法?一方面,径行判决违背了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主张认定事实的原则,在程序上确有暇疵。

但从诉讼经济角度出发,释明必定会引发双方当事人按释明内容重新主张,意味着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增加,尤其对弱势当事人来说,这种释明的代价过于昂贵了。

辩论和处分原则与诉讼效率原则在这里出现了矛盾,但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国情考虑,诉讼效率更能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受到影响时法官才必须释明。

具体情形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主张不当以致影响其实体利益的实现;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的事实,法院认为裁判时必须考虑的;三是实体法上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程序有限制的,如婚姻法规定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权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就必须告知原告。

(四)释明权行使不当的法律后果及救济1、怠于释明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怠于释明即法官应释明而未释明或释明不充分的情形。

只有在怠于释明的事项属义务性释明时,才导致裁判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后果。

当事人认为法官怠于释明的,可申请补充释明。

而从法官的角度,虽然当事人认为的异议不代表法官确有职权行使不当,但考虑到当事人申请释明的动因多因其客观能力的限制,且法律对释明的事项也未作过多限制,故对当事人申请释明的情形,都应该考虑予以满足。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发布时间:2021-09-10T03:43:02.827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5月13期作者:彭宝灵[导读] 探究释明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作用、现状及行使优化路径,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之举。

彭宝灵华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063200摘要:辩论主义的不足使得大陆法系中的释明权制度作用突显。

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一项制度设计,法官释明权具有维护实体公正、避免突袭裁判和提高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

但释明权的不当行使会损害法官中立地位和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权益。

探究释明权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作用、现状及行使优化路径,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之举。

关键词:释明权;当事人权益;救济机制一、释明权概述在大陆法系中,由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局限性,释明权作为弥补其局限之产物,通过强化法官对诉讼过程的掌控,以释明方式帮助当事人充分陈述主张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避免双方当事人诉讼主张和证据瑕疵引起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冲突,保障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

在学理上,对于释明权的性质仍有所争议,不同的理论也影响了各国的立法实践。

法国的学界和立法界将释明权界定为一种权利;在德国的学界和立法界看来,释明是法官的义务;日本则支持释明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属性的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日本在立法中赋予了法官释明的职权。

前两种学说的差异在于,权利说利于释放法官释明之积极性,义务说则益于形成行使释明权的规范,将两种属性结合能够给予法官灵活使用释明权的空间,同时通过规范约束法官,避免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二、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价值法律的本质作用在于,为社会成员明确在公共生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互不应当侵犯的界限的规范与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保障规范得以执行的制裁、惩罚或赔偿规则。

法庭的根本性功能则体现在保障规范体系顺利运转,即将法律中明示或隐藏的正义落到实处。

由于社会的法益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归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管辖,对其进行的规范也因其性质差异而存在较大差别。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制度

2016・11(下)◆法制园地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制度李鑫张桐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但该模式的确立引发了一个问题:在诉讼中因当事人自身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含糊不清,与法官沟通存在障碍,进而影响整个诉讼的顺利进行。

为解决这一问题,释明权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能够有效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解决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发挥释明权制度的作用,本文对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释明权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作者简介:李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张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大学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303一、释明权基本理论(一)概念所谓释明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表达不清楚、不全面、不适当时,以及提出的证据不充分时,法官采用发问、提醒、告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明确表达其主张,补足未提出的证据。

(二)性质目前,对于释明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学说:1.权利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释明权属于法官的权利,法官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决定向当事人释明或者不予释明。

根据“权利说”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是否对专业问题进行释明,完全由办案法官自由裁量,这样就有可能违反公平正义的要求,有碍释明权制度发挥作用,同时极易发生释明权滥用等问题。

因此,该学说存在不合理之处。

2.义务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释明权属于法官的义务,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释明义务,如果法官不履行释明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义务说”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是否对专业问题进行释明,办案法官完全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要法律有规定则必须一律予以释明,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负担,同时导致释明权制度的运用不够灵活,进而影响诉讼效率。

论法官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释明权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高立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诉讼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释明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确适当地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引导诉讼有序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我国关于释明权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等对释明权实施的影响,导致了释明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法官释明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释明权法官释明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45-02一、基本含义释析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源于德语“Aufklarungsrecht”。

其中“Aufklarung”的意思是“解释,说明,宣传教育”。

“recht”的意思是“权利,权力,权限”。

释明权最初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克服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倾向而提出来的,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实施为前提的一种带有职权主义色彩的权力,属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

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含义是在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适当的情况下,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进行发问、阐明和促使当事人提出主张与证明,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进行充分辩论的活动。

通常认为,释明权就是针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为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而产生的。

一方面,释明权是辩论主义的限制与补充,两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辩论主义原则的核心意志在于维护程序正义,不允许法官干预当事人的诉讼决定权;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原则与法官释明权又是统一的,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及时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诉讼拖延,从而维护实质正义。

二、释明权的法律性质关于释明权的法律性质,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学界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权利说”,该说认为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诉讼权利,属于法官指挥权之一,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确定释明的方式和程度等。

从实然到应然探讨我国释明制度构建

从实然到应然探讨我国释明制度构建
( 三 )法 官释 明权 的行 使 方 式
关于释明权的性质 ,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 区存在认识上 的差异 ,形成三种观点 :一是权 利说 ,法官释明是 一种权利 , 属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二是义务说 ,认为释 明权是法官应
当行使 的一项诉讼义务 , 诉讼 中法官怠于使或不 当行使 ,都
是对法律的违背 。三是权利义务说 ,认 为从法 院职权 的角度 来看 ,释明是法官干预诉讼 的权利 ;从保护 当事人诉讼法利 益 的角度来看 ,释明又是 法官 的义务。 三 、应 然 探 索 :对构 建法 官释 明 制 度 的 思 考 释 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特有的概念 ,是为 了弥补 当事人主义 的缺陷 ,维护公平 、效率等诉讼 价值 而产生 的。 ( 一 )法官释 明权 的行使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以探求 当事人真意 为 目的。这 就要求
实 体 上做 出 判决 。 2 、实践 的缺陷与不足
我 国民事诉讼 中财产关 系作为诉讼标的的案件是释明制 度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大部分 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都具有 私权性 、主体平等性 以及权义可处分性 ,都应属于释明权适 用的案件范围 , 具体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物权 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侵权 纠纷案件 。 2 、释明权适用 的时间范围 释明权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释 明权应当在何种时间限度 内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 中释明权适用的时段应 当界定为 自立 案阶段法 院审查受 理时起 至法庭 审理阶段言辞辩论终结时止
法官在释 明权 的行使过程中 , 做到诚实 、善意 ,探求 当事人 真实意思 ,维护双方权利义务 的平衡 。 2 、 法 官中立 原则 。法官中立 原则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 对争议各方 当事人保持一种超然无偏袒 的态度和地位 ,不偏 不倚 、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 。 3 、 公 开透明原则。 法官应当在争议各方 当事人均在场的 情 况下 ,适 度地说 明 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探求双方 当事人的 真意 ,并且 法官行使 释明权应 当将释明内容记录在卷 ,以供 事后查阅进 行监督。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再论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的规范
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通过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争议 焦点和问题所在,从而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误解和不必要的举证、质证等环节,缩 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02
外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及借鉴
外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规范
当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法官的释明行为 存在不当或不公时,应当有相应的权利救济 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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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民事审判中需要释明的事项
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需要法官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出和质证、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分担等,使得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有所遵循,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存在的不足
释明范围过窄
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仅限于新民事 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范围,而 这一范围相对狭窄,难以满足实际审判中 的需要。有时法官在审判中遇到一些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需要向当事人释明 ,但由于释明范围过窄,法官无法进行充 分的说明和解释。
建立完善的释明 制度
我国应当在民事审判中建立 完善的释明制度,明确释明 的范围、时机、方式等,并 规定法官在进行释明时应当 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加强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意识
借鉴外国民事审判中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意识,让当事人了解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当 事人的诉讼参与度和诉讼效 率。
美国
在美国,民事审判中的释明制度包括 口头释明和书面释明两种形式。法官 在进行口头释明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 是否对法官的说明有疑问或不明白的 地方。在书面释明时,法官应当将释 明的内容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避免 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浅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之问题及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公正、公平和廉洁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法官队伍日益壮大,法官职责和权力也相应增加,但与此法官惩戒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惩戒力度也不够大,导致一些法官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甚至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腐败案件。

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健全的法官惩戒制度,加强监督机制,提高惩戒力度,完善法官惩戒规定,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及时惩处违纪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

1.2 问题意识对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其存在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力不足、监督机制不完善、惩戒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而无法及时得到严肃惩处,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我们必须以问题意识为出发点,深入剖析当前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之道,推动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字数:124】2. 正文2.1 当前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官惩戒标准模糊不清:目前我国对法官惩戒的标准并不明确,导致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滥用惩戒权力或者遗漏应该惩戒的情形。

2. 惩戒程序不完善:法官惩戒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明确的程序和程序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保障法官受到公正、合理的惩戒,也容易出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3. 惩戒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法官惩戒力度相对较轻,不能有效地达到惩戒的目的。

对于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等情形,惩戒力度往往显得不够严厉,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4. 惩戒执行不力:在实践中,一些法官的不端行为虽然被发现,但是却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被及时、有效地惩戒,导致法官惩戒制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完善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及完善
现状
目前,各国对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 范围和具体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但 普遍认可其在保障诉讼公正和效率 方面的重要作用。
03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适用性问题 分析
证据失权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议
适用范围不明确
缩小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对于哪些案件和证据类型适用证据失 权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司 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诚实信用原则
证据失权制度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故意隐瞒证 据。
证据失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起源
证据失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 的“举证时限”制度,旨在防止 当事人在诉讼中拖延时间或滥用
权利。
发展
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证 据失权制度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 得到确立和发展,成为民事诉讼中 一项重要的制度。
程序公正性的保障不足
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程序,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 时可能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影响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程序救济途径的缺失
当事人在证据被裁定失权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 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也限制了证据失权制度的 适用效果。
04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完善建议
明确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限定适用案件类型
本研究主要关注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和完善建议,未能涉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 接问题,未来可以进一步探讨相关制度之间
的协调与配合。
由于时间和资源限制,本研究未能对证据失 权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未来可以加强 相关理论研究。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未来可以 研究如何将证据失权制度适用于新型证据形 式。
如果将证据失权制度仅适用于特定案 件或证据类型,可能会限制其作用的 发挥,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民事释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民事释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和 司法 价值 目标 的需要 , 是我 国社会 现实 的需 要 , 融合 世 界性 与人 民法 院根据 案件 事实 作 出的认 定不一 致的 , 民法 院应当 告 是 人 民事诉 讼 改革潮 流 的需 要 。 有 的学者 认为 , 明, 0 释 正如 “ 民事 诉 知 当事人 可 以变 更诉 讼请 求 。 论界 对该 规定抱 有两 种态 度 : 理 一 讼 的修 正 器 , 果没 有法 官释 明权 , 如 民事诉讼 便 不能 按照 他们 所 种观 点 , 从释 明权 的角度 出 发 , 为是否 变更诉 讼请 求 乃当 事 是 认 预 定 的 目的运行 ” 0 。 人处 分权之 范 围, 院不应 干涉 之 : 法 另一种观 点 , 法院告 知的角 从 上 述观 点是 都有其 合理性 的 , 但或 者不 全面 , 者 过于抽 象 。 度 出发 , 为该 条规 定 与释 明权 无 关 。笔 者认 为 , 以上有 关 民 或 认 依 笔 者认 为 , 构 民事 释 明制度 , 建 从宏观上 讲 , 为 了保证 民事诉 讼 事释 明和 民事 告 知的 关系 的 论述 , 是 该条应 属 民事释 明l 的范畴 , 因 目的和 价值 的最 大化 实现 , 为法官 通过 进行 一定 的释 明 , 醒 为虽 然其 适用 的 是“ 因 提 告知 ” 但 是其 具有滞 后性 , , 是在 当事人 的主 当事人 或者其 他诉 讼参 与人可 能有 的诉 讼 障碍 , 比如起诉 法 院选 张有 错误 或者 失误 后 , 院 为 了避 免 由于 当事人 不必 要 的败诉 , 法 择错 误 、 诉讼 请求不 明确 、 讼 争点有哪 些 、 诉 陈述哪 些证 词或 鉴定 而进 行适 时释 明 , 且 从实 际 效果 中看 , 并不 会 当然 地 使当 事 而 其 结 论等 , 免 了当 事人 因疏忽 或者 错误 而败 诉或 者起 诉 不能 后 , 人的诉 讼请 求发 生变 更 , 否变 更 自己诉讼请 求 的最终 决定权依 避 是 经 过准 备再 次起 诉 。 轻 了当事 人 的讼累 , 者排 除了其 他诉 讼 然在 当事 人 的手 中 , 有 对当 事人 的处 分权 发生 实质 影响 。 减 或 没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及完善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及完善

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法官职业伦理,即法官在作为法官的进行裁判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司法活动的时候的时候所需要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的总称。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加深,法官职业伦理的建设更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官的专业性过低,司法腐败问题严重,而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求办法》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来看错案追究制度、法官纪律惩戒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司法监督都反复强调了监督。

加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法官职业伦理《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第一,尊重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逾越性。

法官在审判行动和其他司法活动汇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则,法律的原则,及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核心区别之一就是,司法的本质是判断,司法权的本质是判决权[1],司法部门不需要在司法活动中过多的追求创新性和效率性,司法活动更多地需要去遵守法律的约束性,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尊重和贯彻法律的稳定性,维护法制统一。

如享利·S·康马杰的观点,“法律本身的性质就是保守的,而法律大多数信徒也非常有利于有这样的保守性”。

第二,法官接触当事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官伦理与司法正义密切相关,而且法官不论在司法审判之中还是司法审判之外的道德和伦理对司法伦理的影响都很大。

法官尽可能的减少和当事人的接触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从对法官的影响来谈,减少和当事人的解除会尽可能的减少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所附带的主观性,同时,还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从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角度来看,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解除,可以尽可能的减少社会公众包括其他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加强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庭威严和信任度。

第三,法官职业伦理要体现法律的价值和遵循法律的价值与程序导向。

浅议法官释明权

浅议法官释明权

浅议法官释明权
刘昕
【期刊名称】《嘉兴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18)0z1
【摘要】对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以及应在什么限度和范畴内行使释明权有很大争议,该文对法官释明权的含义、特征,法官行使释明权的基本准则,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限度进行了阐述,谈了作者的看法.
【总页数】2页(P220-221)
【作者】刘昕
【作者单位】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嘉兴分所,浙江,嘉兴,31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谈我国法官释明权的确立与前景 [J], 程路;
2.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以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为借鉴 [J], 徐阳
3.行政诉讼法官释明权界限原则的确定 [J], 毛畅;熊方
4.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视域下 [J], 苏玮
5.论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视域下 [J], 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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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摘要】本文拟通过考察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由于理论研究不足、立法不完善以及实践经验的匮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立足国情,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提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建设的构想。

【关键词】法官释明权;当事人主义;救济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释明权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证据规定》规定了法院对当事人举证和在适用拟制自认规则时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及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并以此规定了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司法现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释明权难掌握其度,具有随意性。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行使释明权,但是由于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等的限制,很多法官无法正确理解释明权。

金华市中院《关于基层法院释明权行使状况的调查》一文中指出,“许多法官对释明权概念的理解差别较大,不能准确把握含义。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释明权仅指法官就判决理由、法律适用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性质类似于‘判后答疑’。

有些法官将‘释明权’混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认为由法官自由裁量行使。

绝大部分法官不知释明权与‘诉讼指挥权’、‘诉
讼告知’之间有什么异同,基本上认为‘诉讼告知’就是书面形式行使释明权。

”①不能正确的理解释明权使得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消极被动而怠于行使释明权,有时候甚至构成程序违法而成为当事人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

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已经使法官和当事人形成一种思维惯性,在一方“敢为”、一方“不敢言”的情形下,释明权的行使随意性较大,法官容易过度释明而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导致不公裁判的产生。

除了怠于行使和过度行使释明权,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注重书面释明而不注重口头释明,只重形式不讲实际效果等问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总体思路
笔者认为应当立足国情,借鉴他国经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构建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二)具体内容
1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原则
(1)中立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现审判的实质公正,因此必须在确保中立的前提下进行。

(2)公开原则。

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当庭公开、公正地进行,并予以记录。

(3)适度原则。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内,既
要防止过分消极而怠于行使释明权,又要防止过度行使而对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干涉。

(4)适时原则。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明显处于劣势并已对其提出主张、进行陈述和辩论产生影响时,法官才有必要通过发问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2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范围
(1)举证的释明。

法律应当明确举证释明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庭前一般举证指导,包括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举证期限等;二是审理阶段举证指导,主要是拟制自认时的说明和询问。

(2)诉讼请求的释明。

主要包括立案、审理、判决三阶段诉讼请求的释明。

立案阶段的释明是指对诉讼请求不适当、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及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释明。

审理阶段的释明是指:第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主张与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且导致诉讼请求不当时,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第二,对于请求事项表达不准确的,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意进行询问和启发,明确当事人的请求事项;第三,请求正当但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不正确时,法官可以通过询问启发的方式进行释明。

判决后的释明是指若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进行释明。

(3)法律适用的释明。

为了防止突袭性裁判,法官应当在法律适用方面行使释明权。

具体包括当事人主张适用的法律不全、当事
人对法律的表述错误等。

3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释明权行使方式主要限于发问和晓谕。

发问是指法官主动向当事人提出问题,用于举证和诉讼请求的释明。

晓谕是指法官对当事人作出提示或提醒,用于举证和法律适用的释明。

4法官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
法官释明权若行使不当必然会对民事诉讼活动产生危害,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防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赋予当事人问责权。

当事人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明显不公时,可以对其释明行为直接予以发问,法官应当予以答复。

(2)赋予当事人上诉或再审时的救济权。

如果法官放弃行使或过度行使释明权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实现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换。

法官释明权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既能有效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又使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原则发挥其实质性作用,彰显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

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必须立足国情,借鉴他国经验,构建和完善科学的法官释明权制度,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

注释:
①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法官论坛》《审判研究》关于基层法院释明权行使状况的调查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6635最后访问:2012年12月19日
参考文献:
[1][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次分析[m] 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江伟,刘敏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a]诉讼法丛论[m] 6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修订本)[m] 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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