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法官的内在要求
法官具备的素质要求
法官具备的素质要求一、引言法官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解决法律争端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以便能够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以期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道德品质1. 公正: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2. 诚实:法官必须诚实无欺,不撒谎,不欺骗,不偷窃,这是法官的基本道德品质。
3. 尊重法律:法官必须尊重并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无视或滥用法律。
三、专业能力1. 法律知识: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2. 法律分析能力:法官需要具备强大的法律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
3. 审判技巧:法官需要掌握审判技巧,包括如何提问、如何引导证人、如何进行辩论等。
四、心理素质1. 冷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冷静,不能被情绪影响判断。
2. 决断力:法官需要有决断力,能够迅速做出决定,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
3. 忍受压力的能力: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需要有很强的抗压能力。
五、人际交往能力1. 沟通能力:法官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当事人、律师、证人等进行沟通。
2. 说服力:法官需要有说服力,能够说服当事人接受法庭的决定。
3. 人际关系处理能力:法官需要处理好与同事、上级、下级的关系,以维护法庭的正常运作。
六、其他素质1. 身体素质:法官需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因为审判工作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
2. 学习能力:法律是不断发展的,法官需要有持续学习的能力,以便跟上法律的发展。
3. 语言表达能力:法官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七、总结法官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职业,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人际交往能力。
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刑事法官的简短感悟
刑事法官的简短感悟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深感责任重大。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需要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还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以下是我在审判工作中的一些感悟:
1.公正至上:作为法官,我们必须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
无论面对什么情况,我们都必须坚守法律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或压力。
只有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2.证据是关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和评估证据,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妥善处理。
只有基于确凿的证据做出裁决,才能使我们的判决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3.维护社会秩序:刑事审判不仅关乎个体权利,还关乎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社会的利益和需要,确保判决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
作为法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
5.尊重和倾听:在审理案件时,我们需要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倾听他们的声音。
只有真正了解他们的立场和观点,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作为刑事法官,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公正、敬业、专业、学习和尊重的态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公正和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一、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以期对法官职业的发展和培养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法官职责1.审理案件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解释法律法官还需要解释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法官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给予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他们的解释和裁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3.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法官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应该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只有通过保持公正,法官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官要求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2.判断力和决策能力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需要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问题,分析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官的决策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主观偏见或其他因素。
3.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官应该具备公正性和独立性。
他们需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此外,法官还需要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受他人干涉或影响。
四、结论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是高度复杂和严峻的。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法官工作要求
法官工作要求
1.法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理论功底,熟悉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公正判决案件。
2.法官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保持公正、廉洁、严谨、勤勉的工作作风。
要以严谨的态度,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到公正裁判、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3.法官应当具有较强的案件处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类案件。
要具备快速审判案件的能力,善于分析和判断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问题,及时作出判决。
同时,要加强对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4.法官应当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要善于倾听各方意见和建议,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司法环境。
5.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
要具备稳重、冷静的态度,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工作,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6.法官应当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够不断学习、更新知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司法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要关注法律发展动态,了解司法实践情况,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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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ou nud of t h 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杨曦希1,单丽华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刑事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与要求。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负面效应在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决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正确衡平法律价值冲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刑罚的差异化需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促进法律良性健康发展。
而法官的个人因素、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序、法院内外部的体制因素、社会舆论与民愤等则是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
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有三:一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运行机制,二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价值;正确行使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0063—03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公众对法官因恣意判决造成冤假错案的憎恨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总希望刑事司法过程变得“机械化”,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相关案件事实,就能自动得出正确的罪名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规定的普适、抽象、死板和相对滞后等特点,决定了自动售货机式的刑事司法过程只能是一种幻想。
要想从抽象的立法公正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公正必须有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便是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长期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一直不被社会认同,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务界对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多是回避或暧昧,形成了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客观大量存在自由裁量权,而另一方面又少有法律及相关规则对其规范的情形,进而导致一些司法不公案件,由此出现r限制甚至是取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呼声。
法官应该具备的品质
法官应该具备的品质法官是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品质和能力,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法官应该具备的品质。
一、公正正直公正正直是法官最基本的品质。
法官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二、专业知识和能力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问题。
同时,法官还应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辨别能力,能够分析和评估证据,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独立公正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他们应当坚持原则,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做到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法官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四、沟通能力和判断力法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判断力。
他们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和争议点,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阐明诉求。
同时,法官还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对各种证据进行判断和权衡,准确把握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五、公正廉洁法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的品质。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规范,不得接受贿赂、受贿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法官应当保持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六、承担责任和压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承担重大的责任和压力。
他们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并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法官还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大量的案件,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因此,法官需要具备承担责任和承受压力的能力,保证案件的公正和高质量的审判。
七、不断学习和提升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法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引言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刑事辩护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包括公正、平等、人权、法治等方面。
公正与平等1. 公正的定义公正是指在刑事辩护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2. 公正的实践公正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体现。
首先,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不偏袒控方或被告方。
其次,检察官应当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并且在提供证据时保持公正。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中充分发挥辩护权利,为被告提供公正的辩护。
3. 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指在刑事辩护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之一。
4. 平等的实践平等原则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保障。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因被告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
检察官应当平等对待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因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
辩护律师应当为所有被告提供平等的辩护,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而偏袒或歧视。
人权与法治1. 人权的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辩护中,保护被告的人权是至关重要的。
被告有权获得有效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权。
2. 人权的实践在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中,人权的保护需要得到充分的实践。
法官应当保护被告的人权,确保其享有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辩护。
检察官应当尊重被告的人权,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应当为被告争取人权的保护,确保其享有辩护的权利。
3.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方遵循法律规定,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原则。
在刑事辩护中,法治是保证公正审判和有效辩护的基础。
从司法独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出发谈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法官独立
从司法独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出发谈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法官独立论文提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司法独立在我国法律上的表述,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但司法制度基本上建立在机构独立与统一的观念之上,法官个人独立在整个制度中并没有得到明确承认,而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种“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暴露出种种不足,在刑事司法当中显得尤为突出,为此,我国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
刑事法律是最直接体现国家本质和法律的,它集中反映了统治者对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定位,以及构建社会秩序的意图。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是否独立反映着公民的民主地位,影响着法律的公正性,表现着统治者的权力观。
从理论上讲,刑事司法中的法官担任着主导角色,有着庄重而神圣的绝对权威,但现实当中由于法官的实有权力受到各种各样利益主体的侵蚀,而不同程度地受到阉割,结果导致法官地位下降,与此同时,面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法官走下审判台,违反中立原则,行使本应由侦查或公诉机关行使的权利,导致裁判的权威性受到公众的质疑。
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从发,谈谈我国目前刑事司法中的法官独立。
以下正文:一、司法独立的理论什么是司法独立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划分,国家的职能大致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块。
立法以议事、决策和立制为特征;行政以命令、统筹和执行为特征;司法则以中立裁判为特征。
司法活动的本质就在于裁判,正如耶林所说:“法律的立场,就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是要评判所有互相竞争的需要及主张。
法官的底线深度解析
法官的底线深度解析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是社会的守护者,承担着审判权的行使以及公正、平等、独立的原则。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很多的规范和标准,但是这些规范和标准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底线。
接下来我将从法官的角度深度解析法官的底线。
一、法律底线法律是法官审判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法官在审判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合法、透明。
法官不能随意破坏法律的规定,否则不仅会违反法律的要求,同时也会破坏司法公正,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职业道德底线法官作为公职人员,其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更高。
法官需要保持道德操守和廉洁自律的品质,确保司法公正。
如果法官存在道德败坏、受贿行为等行为,不仅会使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同时也会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三、司法独立底线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不得受到其他势力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政治力量、经济力量以及社会压力等。
如果法官在审判中失去独立性,就无法保证司法公正,从而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审判公开底线审判公开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
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保持审判的公开和透明,确保当事人和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违反审判公开的原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五、人性底线法官不仅需要面对的是冷冰冰的法条和案件事实,更需要面对的是当事人的人性、尊严和感受。
法官需要保持足够的人性关怀和同情心,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审判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法官的底线涉及法律、职业道德、司法独立、审判公开以及人性等多方面,需要法官在审判中全面考虑和把握。
而当今社会司法环境复杂,法律标准不断更新,因此法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秉持公正、独立、廉洁、勤勉的精神,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做出积极的贡献。
好法官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一名好法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和要求:
1.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法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以及与其它学科的交叉关系。
同时,还需要具备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能力。
2.具备判断力和说服力:法官需要独立地审理案件、判断事实和法律,且理由充分、条理清晰、语言明确,能够让当事人信服并接受判决结果。
3.公正和廉洁: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庭规则,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公正性和廉洁性。
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外界干扰和诱惑,始终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法官需要具备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沟通的能力,以便协调和解决各种问题。
同时,还需要承受各种压力和挑战,具备心理承受力以及疏导情绪和处理矛盾的能力。
5.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法律是时刻变化的,法官需要具备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6.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行为规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总之,作为一名好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判断力和说服力、公正和廉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学习和更新知识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等多方面的能力和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刑事审判庭法官演讲稿
刑事审判庭法官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尊重的领导、尊敬的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仁们:大家下午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发表一篇关于刑事审判庭法官的演讲。
作为一名刑事审判庭法官,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这里,我想针对刑事审判庭法官的角色与使命,与各位同仁一起探讨。
首先,作为刑事审判庭法官,我们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
刑事审判庭法官是司法机关中最核心的人物,他们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他们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据严格的证据标准,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们是刑事司法的最终裁判者,他们的决定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和社会稳定的发展。
其次,刑事审判庭法官的使命是非常崇高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而刑事审判庭法官是司法公正的最后守护者。
我们要依法审判,严格裁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做到法不阿贵、情不偏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实客观地审理案件。
我们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正义,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社会负责,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同时,刑事审判庭法官要具备一定的素质与能力。
首先,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只有熟练掌握法律,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应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其次,我们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
作为法官,我们不能受到金钱、权力以及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保持独立公正,坚守原则,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此外,我们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技巧与辩论能力,能够熟练地进行案件的审理、辩论与裁决。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刑事审判庭法官不能止步于理论,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追求世界先进法治理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审判制度,提高审判公正性和效率。
我们要密切与律师、检察官以及相关司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亲爱的同仁们,刑事审判庭法官是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我们肩负着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角色定位
控辩式诉讼模式的确立,意味着法官扮演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角色,应站在一个冷静、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听证、认证,并作出正确的推断。
找准了定位,也就不难接受''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表明,必需重视程序的正值性,必需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时,裁判者必需超脱,要避开先入为主的偏见。
当然,把握好庭审,除了正确的定位和不断更新的司法理念外,还必需有较高的把握庭审的技能,这是对一个法官才智学识、心理素养的综合考验。
要使庭审活动紧急有序、流畅自如地开展,法官必需把握娴熟的庭审技能,把握好庭审。
第一,突出重点,注意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讨论,不轻信口供〃。
可见庭审的核心应是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要引导控辩双方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举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上,突出重点,抓住主要冲突。
同时,应将提高诉讼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来实现。
要使庭审清楚流畅,还要从庭审改革入手,削减庭审中的环节,如开展庭前证据交换或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缩短庭审中的举证时间,并使质证更具有针对性。
其次,调动对抗,驾驭庭审。
法官居中裁判,并不等于消极无为,要擅长运用庭审指挥权。
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精彩场面,故事情节也随之跌宕起伏,有的甚至让人拍案叫绝。
这就是双方对抗产生的效果和魅力。
令人圆满的是,目前我们的庭审中缺乏应有的对抗与争论。
作为法官要引导双方进行举证,包括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反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
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在激烈的对抗中越来越明晰,同时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职能的实现,并保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从而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客观、更真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适时地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小结,以使辩论焦点集中、主题明确。
审判理念现代化内涵和基本要求
审判理念现代化内涵和基本要求
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审判机关应当在维护公正的同时,注重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解决,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司法的期待。
2.人权保障:审判机关应当始终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过程公平公正,避免任意拘禁和违反人权的行为。
3.法治观念的倡导: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倡导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审判,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4.公开与透明: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开审判制度,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让公众对司法过程有更多的了解和监督。
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包括:
1.专业化与规范化: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审判活动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主观偏见和随意判决。
2.独立与公正:审判机关应当保持独立,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3.创新与改革:审判机关应当积极推动审判制度的改革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4.服务与便民: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总之,审判理念现代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旨在推动审判机关向着更加公正、高效、透明和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以满足社会的法治需求。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角色与司法公正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不仅需要独立客观地审理案件,还需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角色以及他们如何保持司法公正。
一、法官的角色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被视为公正的代表。
他们应该在法庭上担任中立的裁判员,负责判断案件中的事实,并根据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作为案件的主持者,法官需要保持冷静客观,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官还承担着指导庭审的责任。
他们负责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保证审讯的公正和权利的平等。
法官还需要领导陪审团,并指导他们在案件审判中发挥作用。
通过引导庭审的过程,法官能够掌握案件的全部信息,并维护审判的公正性。
二、法官的责任保持司法公正是法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公正是司法制度的基石,它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公平性。
法官需要根据自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确保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或外部因素的影响,做出公正的判断。
法官还应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则。
他们需要根据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确保案件的审理符合法定程序。
法官应当确保被告人享有合理的辩护权和禁止自证其罪的原则,并对证据的收集与保护负责。
此外,法官还需要掌握和解释适用的法律。
他们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将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
在做出判决前,他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正确评估。
三、维护司法公正的措施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相关机构和组织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法官的选拔和任命十分重要。
法官的选拔应以司法考试和专业资格为基础,并采取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
法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确保他们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
其次,培训和提高法官的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应该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知识和判决原则,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培训还可以帮助法官提高案件审理的技巧和沟通能力,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刑事诉讼中的“中立”理念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该始终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制社会中,中立是一种基本价值观念,它是司法公正、平等的核心原则之一。
首先,中立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它是随着法制进步而形成并发展壮大的。
在这个过程中,中立既可以是法官对待案件的态度,也是对于审判行为的要求。
其核心内容是在法官主体思想和审判行为中尊重法律规定、汲取社会常识和经验判断、做到公正履行职责。
最重要的一点是,作为第三方的法院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既不能为任何一方偏袒,也不能听从任何压力或权力的干扰。
这种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司法权威和人权的重要基础。
其次,中立原则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无论是女性、弱势群体,还是移民或外籍人员,只有在中立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公正处理。
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保持中立的态度,那么就容易被利益集团或权力干涉,造成司法失衡。
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一些非法定法制国家中,政府和社会权力机构对司法实践的干预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中立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合法,更对社会安全与稳定产生积极的维护作用。
最后,中立原则在实践中也需要充分的展现与保障。
要想保证中立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高效的立法、监督和制度保障机制。
其中,法官的独立性是最为重要的方面,法官应该在担任职务的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不被任何人力或财力操控,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
此外,要建立一个严密有序、合理高效的审判程序,以确保中立原则的充分运用与落实。
最后,还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开度,对外及时披露审判结果,让公众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总之,中立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是司法公正、平等的核心保障。
尤其是在非法定法制国家中,中立原则更是成为司法制度构成的基石。
只有在中立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以构建公正与有效的司法制度,为全社会的国泰民安做出贡献。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公正的裁判者,法官需要在刑事审判中秉持独立的原则,保持中立的立场。
本文将就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着重探讨法官的独立与中立。
一、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预和影响,完全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的独立不仅体现在对外部压力的抵制上,更体现在法官内心的自律与正直。
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保证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各国法治社会普遍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官应经过严格选拔和专业培训,同时享有职业稳定和不受工资等方面的外部干预。
此外,法官还应受到适当的监督机制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官的中立法官的中立是指法官在审判中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受到外部利益的干扰。
中立的法官应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为了确保法官的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原则与程序被设计为严谨而周密。
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的观点和证据,并依法做出裁决。
法官应合理使用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避免个人感情、偏见或者利益的影响,确保判决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客观判断。
三、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的独立与中立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具备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构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法官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做出公正决策。
同时,各国可以建立独立的投诉机构,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此外,政府应对司法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以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减少外部干预和施加压力的可能性。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司法活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作为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必须在审理案件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与现实情况相比,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解决案件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压力、舆论影响和利益关系等。
这种外部压力可能导致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偏离独立的原则,影响他们的判决结果。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官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保持自己的独立意识,不受外界干扰。
其次,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立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感情、利益或偏见的影响,能够客观地处理案件。
然而,人的主观意识很难完全剔除,而且司法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也给法官的中立性带来了挑战。
为了确保中立性的实现,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理,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保案件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此外,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还需要建立在司法体系的保障和监督之下。
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而司法监督则是确保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保证。
同时,法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和标准,以保证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公众对于法官的监督和评价也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审判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对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原则,才能使刑事审判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这不仅是为被告人提供司法保障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的需要。
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司法体系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廉政从业要求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过程紧凑有序
制定庭审计划
法官应在庭审前制定详细的庭审 计划,包括庭审的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审理程序等,以确保
庭审过程紧凑有序。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当 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庭审 时间,避免庭审时间过长或过短
,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掌控庭审节奏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积极掌控 庭审节奏,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 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确保庭审
仔细审查案卷材料
法官应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 料进行认真审查,包括起诉书、 证据材料、辩护意见等,确保对
案件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积极调查取证
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依 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 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审判的 公正性。
严格审查证据
法官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 格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
05
保守审判秘密,维护当事人权益
严格遵守审判秘密制度,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遵守审判秘密制度
法官应严格遵守审判秘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案件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信息,予以保 密。
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法官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过程高效顺畅。
及时作出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减少诉讼拖延现象
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判
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应及时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事实和法 律作出裁判,避免拖延时间。
及时送达裁判文书
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应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刑事法官自我剖析材料
刑事法官自我剖析材料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时刻面临着对罪犯的审判和裁决的责任。
这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需要我具备坚定的意志和冷静的头脑。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
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我需要仔细审查每一个证据和证词,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不能被个人情感或外界压力所左右,而是要依法判断和裁决。
我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刑事法律是一门复杂而庞大的学科,涵盖了各种罪行和刑罚的规定。
我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保持对法律的敏感度和理解力。
只有通过对法律的深入了解,我才能正确地应用它,做出公正的判断。
我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审判过程中,我需要与辩护律师、检察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通过充分的交流和讨论,我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做出明智的裁决。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还需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每个裁决都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我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我不能因个人原因或外界干扰而偏离正道,而是要坚持公正和法治原则,为社会作出贡献。
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矛盾的证据时,我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
我要客观地评估每个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确保我的裁决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
我要保持对案件的全面了解,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公正的判断。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我将以公正、中立和职业操守为原则,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裁决。
我将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为社会的安宁和公正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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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
有论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二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三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
有了现代司法理念,司法者才能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才能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并自觉遵循这些规律和特性,才能通过自己正确司法活动而增强司法之公信。
现代司法理念,往往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贯穿于刑事司法的理性的、普遍的观念,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并决定着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 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如果司法人员丧失了现代司法理念这个“职业灵魂”,而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作指导,即使有再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也不能确保司法人员自觉做到公正高效地审理刑事案件,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
笔者进而认为,刑事法官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其在刑事司法审判领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司法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
对司法为民宗旨的本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过精辟的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理论命题;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那么,刑事审判活动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要导向公平和正义,显然就得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
因为刑事诉讼活动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刑事司法权和公民的权利发生直接的对话。
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使无罪的人受到保护,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目的。
这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很明确。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诉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所以,刑事诉讼活动是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的。
有论者进而认为,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原则一起,是人们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对刑事审判的共识,这种共识正是评价实践中刑事审判正义与否的通俗标准。
符合共识的,就是正义的刑事审判;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刑事审判.而且,从法律哲学或法理学的更深层面去分析刑事司法正义问题,保障人权应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高或最终目的。
这在西方法律价值取向理论中可以找到立论的基础.并且,从实证的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二者的关系问题,打击犯罪一方面是为了制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震慑社会上的其他不法分子,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让公民安居乐业。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就有一句相应的法律格言“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对刑事诉讼活动双重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如下界定,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是手段和目的关系,惩罚是手段,保障是目的。
当然,在最高或最终目的意义上讨论刑事诉讼的保障人权目的时,该保障目的所指向的对象就超出了具体某个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涉诉人员的范围,而是指向社会所有的公民。
但是通过对具体刑事诉讼个案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制度设计的框架下,让全体社会公民避免因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而遭受不公平、非正义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危险。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羁押等侵害人权现象,有立法确定的刑事诉讼模式上存在的问题,也有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长期的努力,并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
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对司法人员的具体要求包含哪些方面?笔者认为,按照坚持与时俱进精神和确保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要求,在“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的层面上考量刑事诉讼活动,刑事司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下几种现代司法理念。
一、必须摒弃“公权为重、私权为轻”的旧观念,树立“惩罚与保障并重”的新理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一定要有保障人权的宪法思维,并进一步认识到,在民主社会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参与人已经从诉讼的客体转变成诉讼的主体,他们的人身权利和其它诉讼权利必须得到至上的尊重和有力的保障。
而且,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义务平等.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摒弃“官本位”意识和权力意识,平等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参与人进行交涉、对话,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采取正当合法措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特别要注意的是,当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后,绝不能再以须继续查清其犯罪事实以“惩恶务尽”为由,再行超期羁押而侵害他们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
二、必须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程序正义新理念在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关诉讼程序正义问题的著述,可谓是汗牛充栋。
涉及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尽管诸多论者对完善程序制度的设计方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不尽相同,但是对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只是将程序定位在工具主义理性的阶位上”、“只要实现实体公正这一目标,程序只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公正与否并不重要”的历史和现状,已经形成共识。
在这样的错误司法观念的引导下,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多站在“既然抓捕了就一定要查出点名堂来”的角度(我们不妨将此称为刑事诉讼“沙文主义”),片面追求查清案件的“实体(客观)真实”,而不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得到及时批捕、起诉、判决的程序正义要求,将他们长期羁押,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权利。
为此,司法人员一定要摒弃刑事诉讼“沙文主义”,决不能漠视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程序正当性问题,特别要坚决杜绝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和延长羁押时间的任意性,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精神。
当然,我们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味强调“程序至上主义”而放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而犯了矫枉过正和“客观真实虚无主义”的错误,而是要坚持程序和实体二者并重、彼此不可偏废,实现二者最大限度的协调。
三、必须摒弃“有罪推定、宁枉勿纵”的旧观念,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新理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冤错案是怎么发生的?笔者赞同有的论者提出的观点:由于长期以来,封建思想中的人治与专制习惯、官僚主义和长官意识以及文革中“阶级斗争为纲”这一“左”的思想的流毒和影响,有的办案人员固守有罪推定、宁枉勿纵的旧观念。
刑事冤错案的产生正是与这些旧观念导致的有法不依、司法擅断和司法专横等息息相关.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是由17、18世纪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
其包括三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这是基本人权保障的“第一条基准线”;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归于国家警察和检察机关;三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并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只要司法人员从法条背后领悟出其为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并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明确规定,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正确理念,摒弃只注重收集和考虑不利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罪重事实和证据而不顾对其有利的无罪、罪轻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观念,确保公安、检察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保审判机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超期羁押乃至刑事冤错案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现象将很难再发生。
四、必须摒弃“只讲配合、不讲制约”的旧观念,树立“寓配合于分工和制约之中”的司法中立新理念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关系,被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且该原则被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不可否认,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这项原则在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检法三家过于强调配合而忽视监督制约的问题。
如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搞联合会诊、统一作战违背分工负责原则;各家为协调关系、照顾情面而放弃互相制约原则,等等.有论者更深入地从司法中立的基本理念出发,对其中互相配合的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互相配合与诉讼的客观规律相冲突,其严重动摇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削弱了互相制约,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性而进一步恶化了被告人的处境,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实践中往往是导致不讲司法效率而任意超期羁押、甚至酿成刑事冤错案的“罪魁祸首”,进而建议废除互相配合原则,仅以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即便我们不去讨论互相配合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否正当的问题,但是为了维护刑事司法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司法中立理念”应当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以“舍身求法”的精神坚持司法中立,才能排除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之外的一切干扰,确保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和裁判结果的公正高效。
参考文献:相关论述参见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一)》,2003年1月20日《人民法院报》。
相关论述参见张光玲:《刑事证据法的理念》,《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参见前引“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03年8月25日《人民法院报》。
参见李长城:《刑事审判正义的法理思考》,《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
在二战结束后,价值取向法律哲学在欧洲大陆迅速兴起,期间诸多法学家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保护人的尊严、自由和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实质性价值。
有的还认为国家的义务就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相关论述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1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