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典热点问题1200问
281.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282.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83.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84.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给城镇居民? 285.宅基地在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变更土地属性? 286.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申请重新分配? 287.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若流转是否要登记?
304.什么是担保物权? 305.担保物权由谁享有? 306.什么是反担保? 307.常见的担保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308.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309.担保物权仅担保债权本身吗? 310.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能否就所获赔偿金优先受偿? 311.担保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责任? 312.为确保债权到期履行而设立了两个以上担保物权,如何实现这些担保物权?
267.国家所有土地的地上、地下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268.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出让方式? 269.开发商品房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吗? 270.什么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71.何种情形适宜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7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273.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生效? 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275.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赠与他人?
目录分析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法人
01
第四章非法 人组织
02
第五章民事 权利
03
第六章民事 法律行为
04
第七章代理
06
第九章诉讼 时效
05
第八章民事 责任
1.哪些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 2.什么是公序良俗? 3.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依据什么处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
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考研题库王利明《民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第十四章具体人格权第十五章人格权的保护第十六章物权概述第十七章物权变动第十八章所有权第十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十章相邻关系第二十一章共有第二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第二十四章占有第二十五章债的概述第二十六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十八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九章合同概述第三十章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三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章合同分则第三十五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三十七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八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九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十章继承程序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三章数人的侵权责任第四十四章侵权责任方式第四十五章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第四十六章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第四十七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第四十八章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蒋建琴、陈扬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建琴、陈扬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蕊赵魁王杨沁如【审理法官】张蕊赵魁王杨沁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建琴;陈扬迅;郎利明【当事人】蒋建琴陈扬迅郎利明【当事人-个人】蒋建琴陈扬迅郎利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建琴【被告】陈扬迅;郎利明【本院观点】借条作为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管辖直接证据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条作为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案涉借条中明确载明案涉借款的借款人为陈扬迅,借款交付方式为将款项汇入郎利明账户。
蒋建琴持有该借条,在本案诉讼前未有证据表明其曾就借条所载内容对陈扬迅或者郎利明提出异议,其关于郎利明系实际借款人或者在案涉借款项下与陈扬迅存在合伙关系的主张,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郎利明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付款义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蒋建琴另主张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但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蒋建琴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蒋建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59: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15日,蒋建琴向郎利明转账60000元。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
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
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也即: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结构:一.整体情况说明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一、整体情况说明1.对比更改类型根据笔者梳理,民法典与旧法的对比主要分为五类:•新增规定•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无任何变化其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立法,仅有形式变化,既有形式变化又有实质变化三类存在重合,各更改类型在民法典全文中所占比例详见下图。
民法典第三编(三)
第三编合同目录第三编合同 (1)第三分编准合同 (1)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1)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2)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2019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655专业基础课与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655专业基础课与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苏州大学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由东吴苏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苏州大学考研的考生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苏州大学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全书编排根据苏大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结合往年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苏州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苏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王健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适用科目:8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教材课后习题与解答针对教材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课后习题配备详细解读,以供考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点的理解掌握,做到对苏大考研核心考点及参考书目内在重难点内容的深度领会与运用。
Part 3 - 苏州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苏大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的2009-2015年考研真题试卷,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练习题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根底知识第六局部练习题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以下不属于物权的是〔〕。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格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时发生效力。
.交付.约定生效.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收取。
.件.不动产的面积的比例.不动产的体积的比例.不动产的价款的比例.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成就时.约定生效时.交付时.法律行为生效时.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个月个月个月个月.以下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立用地使用权.留置权.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年年年.林地的承包期为〔〕。
年年年年.以支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设立。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质权的提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法律、行政法规制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及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留置权人及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上.占有人返复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半年年年年二、多项选择题.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占有.使用.承包经营.收益.处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矿藏.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矿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学习解读--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第985条): (1)得利 (2)受损 (3)得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根据。 (5)与无因管理的区别:依据无因管理而得利,是为有合法根据。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第985条) 善意:以返还时现存得利为范围(第986条) 恶意:以产生时的得利为范围 (第987条) (2)例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 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985条)
三、立法出现了“给付”概念(第985条):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和“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是否应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仍不明确——司 法的任务:
所谓区分,是指“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和受损人的决定,应按给付 关系处理。
何谓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第985条)
一个提醒:第三人清偿时,若明知给付关系人之外无债务,应/才可适用。 兼及给付与清偿概念细微区分:清偿是(提出给付之人/为给付者)将给付 与债务连接。 (狭义的,或不加修饰的)清偿:与自己债务连接; 第三人清偿:与他人债务连接。
• 案例一: (2018)川11民终410号 •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 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 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问题: 解释1:逻辑上先有赠与合同,即时履行,不得要求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赠与合同确立的是法律义务,可任意撤销,履行了,则有法律根 据))——履行道德义务而为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两种情况区分及第985条适用范围
• 一、两种情况: 1. 明知给付关系人之间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关系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但 无须返还”——通常情形:如明知钱还了,还要还钱,然后,再要不当得 利,故意“逗你玩”了,不行。 2.“明知给付关系人之间(尚)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关系人之间不构成不 当得利(因为会发生清偿效果)” 第490条第2款(形式瑕疵之补正履行):(尚)无债务而清偿会反哺自身 以债务
合同法论: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版)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一节无因管理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第二节不当得利的特殊类型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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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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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 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 1
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 2
合同
3 第十八章建设
工程合同
4 第十九章运输
合同
5 第二十章技术
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 1
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 2
储合同
3 第二十三章委
托合同
4 第二十四章物
业服务合同
5 第二十五章行
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许可合同 第五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节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成果归属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一般保管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保证合同的意义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保证方式 第三节特殊保证形式 第四节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保证人的抗辩权与追偿权 第六节保证责任的变更、免除和消灭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委员、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便于法律适用,建议在合同编之下再设分编,这样也可以使“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内容与合同编名称相匹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之欧阳育创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全文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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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对王某和李某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可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王某和李某拾得10000元钱并实际占它;第二个阶段为王 某和李某将拾得的10000元钱分作二部分,一部分由两人花掉了,一部 分藏起来。第一个阶段为典型的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对这10000元钱 的占有是合法的,符合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先占、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其也是善意的受益人。根据《民 法通则》第七十七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 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和第九十二条“没 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 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王某和李某对拾得的钱应有妥 善保管的和返还的义务。如果王某和李某拿了这10000元钱去寻找失主、 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这一途中发生被盗或丢失,则不应返还之责。 但王某和李某既没有寻找失主,又没有上交学校和有关部门,而打算 分掉该款。两被告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有 私分和埋藏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失主郭某对这10000元钞票的所有权, 具有违法性 ;郭某存在经济损失的事实;郭某的损失与王某和李某的 非法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第二个阶段转化为一般侵权行为。根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王某和李某的父母应共同当返还 郭某10000元。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1)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 因受益人本人行为而发生 (2)因受损人自己行为而发生 因受损人自己行为而发生 (3)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 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 (4)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5)因自然事件而发生 因自然事件而发生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的类型 (1)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 )返还的不当利益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 (2)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 )受益人为善意的, 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3)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 )受益人为恶意的, 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 利用不得得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后, 利用不得得利所获得的收益,扣除劳务费后,予以 收缴。 收缴。 (4)善意受益人讲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善意受益人讲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三人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例
中学生王某(14岁)和李某(12岁)一 天在放学的路上拾得一钱包,两人打开一看, 里面竟是成捆的人民币,经清点共计10000 元。李某即要求两人平分该款,王某则说先 每人拿500元用,剩下的以后再分,于是两 人拿出1000元后,将剩余的9000元埋藏在一 间无人居住的旧房里。过了一个星期,王某 和李某发现所埋之款已丢失。后来失主郭某 得知王某和李某拾到其款,多次与王某和李 某的父母协商返还之事。王某和李某的父母 已该款是拾来的,且9000元已丢为由,拒绝 返还。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问此案如何判 决?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及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第一节 不当得利概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 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 受损而自己获益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 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 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 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 少,即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 即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习 题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 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1)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后合同被解除 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2)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2)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后合同被撤销 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3)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后合同被宣告 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合同成立后一方为对方的给付 无效 (4)一方误以为欠对方之债而为给付,实则不欠债 一方误以为欠对方之债而为给付, 一方误以为欠对方之债而为给付 (5)一方给付对方超过合同总金额 %的定金部分 一方给付对方超过合同总金额20% 一方给付对方超过合同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