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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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具体分工见《办税服务制度修订工作配档表》(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职责【标 签】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00﹞7号【发文日期】2000-03-08【实施时间】2000-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全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精神,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调整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直接对总局和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在我省行使税务代理管理职能,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日常工作由省国税局代为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受总局委托,负责组织我省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业务培训、年检等各项工作,负责审核、报批各税务师事务所;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的职权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协会秘书长由省地税局领导担任。

三、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由省国税局赵秦鲁扭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李大君担任。

四、市(地)及市(地)以下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

有关税务代理方面的工作暂委托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代管。

五、因工作需要,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发生了变动。

现就成员组成作相应调整,省国税局有宋兰、许月刚、张连春、张德志、赵秦鲁;省地税局有吕风强、张辉、王发升、李大君,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围税局局长宋兰担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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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下人防设施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3﹞236号
【发文日期】2003-12-22
【实施时间】2003-12-2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房产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凡经人防部门批准、单独修建、符合人防设施要求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凡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虽经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设施功能,但与主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地下建筑物,应与主体建筑合并计算征收房产税。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鲁政办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完善和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扩大享受范围,降低政策门槛,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效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范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

在鲁发[2002]24号文件确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再就业困难的人员。

(二)现有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个人住房转让,关于明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文 号】鲁财税﹝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确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转让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个人出售住房合同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合理成交价格确定。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参照市场价格、房屋评估价格等核定其转让收入,同时与契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二、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原值的计算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是指个人购买原公有住房时,按照政府或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的住房规定面积,具体由个人提供《个人购房申请及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书面证明。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为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如果购买公有住房当期当地政府没有公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以最接近公有住房购买日时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已购公有住房原值。

三、有关合理费用扣除问题 (一)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凭税务统一发票,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

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购买后再发生的装修费用,出售时一律不再扣除。

(二)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鲁地税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各市党委组织部、地方税务局: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人才和地税工作实际,面向全省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明晰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编制发放服务手册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积极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发挥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鲁国税函[2008]28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

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车船使用税征管【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地字﹝1996﹞2号【发文日期】1996-01-08【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对拖拉机、摩托车、船实行统一钉挂标志制度,为此,省局制度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省局地方税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拖拉机、摩托车、船车船使用税标志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搞好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条 凡按规定负有印制、领发、存管和使用该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志的印制 第四条 该标志每年更换一次,由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负责样式设计、确定印制数量和联系印制。

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其他样式的标志或纳税记录卡一律取消。

第五条 省地方税务局每年根据各市地需用量,编制标志印制计划,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将次年的所需标志的种类、数量上报省局。

第三章 标志的领发 第六条 各市地必须于十一月底前到省局地方税务处领取标志,同时结算标志工本费。

领取的标志要于年底前发至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

第七条 标志领发双方要严格手续,对领取的标志的种类、数量及起止号码要当面点清,并在领发凭证上签字,作为记帐凭证。

第四章 标志的存管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标志管理,应有专人管理,要确保安全,对代征、代扣单位的库存,也要由税务部门定期派员清点,达到帐实相符。

鲁地税函(2007)49

鲁地税函(2007)4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07]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6年8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内地执行。

为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现就《安排》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安排》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

但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二、关于《安排》的执行时间《安排》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

在对居民企业或个人执行《安排》规定按停留时间判定纳税义务时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三、关于第四条居民(一)居民的定义及判定本条款对居民的定义分别按各自法律做出规定。

是否为本地居民由双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二)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是指:1. 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即在香港拥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个人;2.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即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3.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公司(包括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实际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团公司,即公司整体日常业务营运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层决策,或由董事会制定管理决策等在香港进行(例如外国银行设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担该外国银行整体营运的管理和决策,不应属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鲁国税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共同开发建设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小微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融资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小微融资平台(https://)是基于“银税互动”背景下面向全省小微企业的线上信贷融资服务平台。

该平台通过在政府、银行、企业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共用的叠加效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转化为可供银行利用的融资信用,促进银企融资供需对接,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

二、平台建设规划及主要功能平台搭建与运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循序推进。

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日顺利上线运行。

二期项目目前正在稳步建设中,主要实现小微企业纳税数据线上查询、基于税务数据的贷款线上办理,以及税务部门线上查询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功能。

三期项目扩大数据覆盖范围,力争将更多部门数据纳入平台信息推送范围,丰富数据纬度,搭建银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分类分层”服务,切实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目前,平台一期已实现了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展示检索、小微企业贷款意向传递、政府部门各类扶持政策宣导、纳税信息推送等功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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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转让合同的房地产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字﹝1995﹞25号
【发文日期】1995-05-12
【实施时间】1995-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本文所附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并层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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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 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

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3、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附件4)。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市级以上(含市级)有权审批机关需委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就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制发《涉税事项委托调查(核实)通知书》(附件6);受托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实地核实,并形成《涉税事项调查(核实)报告》(附件7),按规定时间上报委托机关。

5、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有权审批机关及时送达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为审批机关的,应及时送达主管地税机关。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机关申请减免税1、有权审批机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制作《受理通知书》,直接送达或由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直接退回或由主管地税机关退回申请人补正。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告知或由主管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需市级以上(含市级)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有权审批机关不能进行实地核实,应委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制发《涉税事项委托调查(核实)通知书》;受托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实地核实,并形成《涉税事项调查(核实)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委托机关。

3、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有权审批机关及时送达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为审批机关的,应及时送达主管地税机关。

三、备案类减免税工作流程(一)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附件8)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

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二)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备案类减免税适用范围和备案执行时限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文到之日前,凡属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于2006年6月1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减免税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文到之日后,新增应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符合备案条件的,其减免税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五、减免税文书及台帐在总局《办法》未对减免税文书及台帐作出统一规定前,省局参照总局已下发的执法文书和原《山东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5]31号)的有关式样,设计了减免税有关文书、报表和台帐(见附件1—14)。

各税种《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由省局各业务处室自行设计确定。

各级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填写。

六、税收减免情况统计报告县(市、区)局计统部门负责提供减免税核算数据,同级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10),并形成减免税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各税收管理部门将县(市、区)局上报的有关情况与本级直属分局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形成全市减免税总结报告,由征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6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对全省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后,填制《减免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形成全省减免税总结报告,经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确认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七、减免税的核算统计总局《办法》第29条规定,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在总局减免税核算统计办法未出台前,各地暂按《山东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05]3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待总局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按总局规定执行。

八、减免税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减免集体审议制度。

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条件认定等有歧义的税收减免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办理审批。

集体审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权限自行确定。

(二)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执法检查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有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情况;2、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3、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4、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5、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6、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未及时受理、审批或备案;7、是否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办理了减免税申报;8、对同一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核算情况是否进行了日常监控管理,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是否对减免税项目按单独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核定;9、是否对已终止执行的减免税及时进行了纠正;(三)在税收减免期间,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终止减(免)税申请报告》(附件11);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附件12)逐级送至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及时送达纳税人执行,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1、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2、主管地税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

3、经检查发现纳税人以瞒报、虚报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

(四)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税收减免批复下达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已征税款的抵退手续。

(五)纳税人应自减免税期满次日起恢复缴税;到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3),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并视情节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审批机关应建立分类减免审批资料档案,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同时负责省、市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的批复文件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办法》规定设立减免税管理台帐(附件14),并及时将减免税批复文件、备案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归入纳税户户管档案。

(七)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减免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录入,未经批准或未经备案的减免税数据不得在纳税申报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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