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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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

关于借鉴外国经验改革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思考●陈志新假释制度是近代世界民主与法制进步的产物,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而社区矫正也是与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联系相当紧密的命题。

近年来,笔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外国一些矫正机构,为非监禁刑犯罪人矫正和出狱人安置帮教提供服务的社会慈善机构和民间社团、社区矫正中心和矫正研究机构进行过实地考察,并对国内外矫正制度的有关理论著述和法律进行学习和研究,特别是笔者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后,引发了笔者对中西方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关注与比较,并就改革和完善我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得到同行的教正。

一、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以及国际标准(一) 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任何一种新型制度的建立,都必然要以先进理论为思想先导。

西方国家得资产阶级民主法制风气之先,为先进的刑罚理论的萌芽和发展形成了沃土,而正是这种新的刑罚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推动了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纷纷建立和发展。

主观主义和教育刑理论为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提供了理论支持。

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与西方刑罚理论新派逐渐取代旧派有着密切联系。

19世纪初的欧洲,客观主义的旧刑罚理论占统治地位,它强调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是捍卫人权的基础,认为人都是有绝对自由意志的,而自由意志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平等的,犯罪的不同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不同,对行为者来说都是相同的,因而忽视了行为者的差异性。

它主张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反对罪刑擅断;认为刑罚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此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犯罪人一旦判处刑罚就不应轻易赦免。

因此,这个时代不可能产生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率、再犯罪率、少年犯罪率的增长,人们对客观主义的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代表的主观主义新刑罚理论渐渐被社会所接受。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为中国资深教育家,探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一、法律制度改革的背景当代中国是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变革频繁的时代。

新闻媒体的普及、社交媒体的兴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可能性,也暴露出了一系列新问题。

因此,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代中国必不可少的任务。

二、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1. 立法体制的改革立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执行依据。

在当代中国,立法体制的改革是推进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形成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立法的程序和效果应当更加科学有效,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是法律制度的执行机构,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满意度。

要推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护。

此外,应当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判断能力。

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改革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迅速崛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也需要相应加强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三、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挑战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1. 多元利益的平衡法律制度改革容易受到多元利益的影响和干扰。

各个群体和利益集团在法律制度改革过程中往往有不同的意见和诉求。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制度改革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是一个重要课题。

2. 制度执行的问题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执行力度不够,也难以实现法律的保障作用。

当前,中国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法律意识的淡漠等。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摘要:1.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3.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正文:一、假释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假释制度是指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犯罪情况,经过一定程序批准,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降低再次犯罪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假释制度的发展历程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始建立假释制度,规定了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2.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假释制度的具体内容,为今后的假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假释制度,明确了假释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4.2012 年至今:我国对假释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提高假释质量,降低再次犯罪率。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假释率较低: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假释率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假释适用范围有限:我国假释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分子,如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等,假释适用范围相对较小。

3.假释监督不完善:在假释期间,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可能导致再次犯罪。

四、我国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提高假释率: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表现,适当提高假释率,激发其积极改造的积极性。

2.扩大假释适用范围:逐步将假释制度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分子,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假释监督机制:加强对假释期间犯罪分子的监管,确保假释制度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假释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

中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中国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一环,它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暂时的释放、监管和教育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达到社会矫正的目的。

以下是中国假释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国的假释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罪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假释:服刑期满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四的,且表现良好,有真诚悔罪态度,能从事合法劳动或其他合法生活方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等。

二、假释的程序和条件1. 假释申请:罪犯服刑期满三分之一后,可以向所在监狱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将根据罪犯的表现、观察、教育改造、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刑罚执行机关审核。

2. 假释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将组织专门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假释申请进行评估审查。

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

3. 假释决定:经过审查委员会的评估,刑罚执行机关将决定是否准予假释。

如果决定准予假释,将制定具体的假释条件和监管措施,并通知罪犯所在的监狱。

4. 假释考核:假释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按照所制定的假释条件进行生活和行为,并接受监管部门的考核。

假释考核会综合考虑罪犯的遵纪守法记录、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5. 假释终止:如果罪犯在假释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履行假释条件或其他情况严重违背假释原则的,刑罚执行部门可以决定终止假释。

三、假释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和改进中国的假释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1. 假释条件的合理性:假释的条件应该更加细化,具体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保证假释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假释考核机制的完善:假释的考核机制应该更加科学和客观,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和指标,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假释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 假释后的社会帮教机制:在罪犯成功假释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帮教机制,提供适合罪犯的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就业帮扶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假释制度的思考
对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思 考
邢颖嘉 ( 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 : 释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法律 体 系中 一 种 非 常重 要 的 行 刑 制度 。近 些 办 理假 释案 件 的实 施 细则 , 成 了假 释 宽 严 标; 假 造 隹不一 , 不 同 区甚 使
年 , 国 由于 多 方面 的 原 因 , 使 假 释 制度 并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重 视 。 文介 绍 至 不 同 监狱 间 的假 释 情 况 存 在 明 显 差 距 。 而 且假 释 涉 及 了 监狱 、 我 致 本 法 了 当代 我 国假 释 制 度 中适 用 率 低 下 , 法缺 陷 , 行 困 难 等 几个 问题 , 些 因 院 、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四个部 门 的联 合 作 业 , 立 执 这 检 四个部 门交 叉 工作 而 又
1假 释 制 度 概 述
根 据 我 国假 释 制度 的缺 陷 与 不 足 ,笔 者 对假 释 制 度 的 改 革进 行
高铭喧、 马克 昌教授 主 编 的《 法 学 》 为 , 释 作 为 刑 罚执 行 方 刑 认 假 31 树 立 正 确 行 刑 观 观 念 的正 确 与否 会 对 事 物 的 发 展 起 到 很 . 法 的一 种 , 对 被 判 处 有期 徒 刑 、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在执 行 一 定 刑 大 的作 用 , 是 无 改变 现 有 的假 释 观 念 也 就 显 得 尤 为重 要 。 中国 有着 悠 久 的 期后 , 因认 真 遵 守 监 规 , 受 教育 改 造 , 有 悔 改表 现 , 接 确 不致 再 危 害 社 历史 , 许多的封建 旧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所 以如果要发展假释制度 , 会, 因而 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又如 日本大谷实教 就 必须 先 摒 弃 这 些 旧观 念 、 旧理 论 。 授 认 为 , 释 是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的决 定 , 收 容 期 满 之 前 , 被 收容 者 假 在 将 相 对 于假 释 , 刑在 我 国 的适 用 更 为普 遍 , 假 释 制度 有 很 多 的 减 但 附 条 件地 提前 释 放 的制 度 。 有 部 分学 者 认 为 , 释 是 国 家有 关 机 关 方面 是 优于 减 刑 的。 也 假 例如 , 释 不 改 变刑 期 , 是 改 变 了行 刑 方 式 , 假 只 同 依 一 定程 序 对 合 乎 法定 条件 的被 判 处 剥夺 自 由刑 的犯 人给 予 附 条件 时 假 释 之 后 , 法律 威 慑 力 没 有 丧 失 , 果 服 刑 人 员 再 犯 新 罪 , 释 即 如 假 提前 释 放 的刑 罚执 行 中 的奖 励 制度 。 被 撤销 , 释人 员将 重 新 回到 监狱 服 刑 。 以说 , 升 假 释 率 , 步合 假 所 提 逐 这 些对 于 假释 的概 念 虽 然表 述 不 一 ,但都 把 握 了假 释 的基 本 内 理 的减 少减 刑 数 量 , 以 更 好 的对 犯 罪 人 员起 到教 育 作 用 , 当 说是 可 应 涵 。 照 我 国现 行 刑 法 第八 十一 条 之 规定 , 于假 释 ~ 词 可 作 以下 理 按 对 从 另 一 个 方面 帮 助 了犯 罪人 员。 解 : 释 , 指 被 判 处有 期 徒 刑 或 无 期 徒 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假 是 在 再 犯 率 会 给假 释机 关在 批 准 假释 当 中带 来 无 形 的枷 锁 ,致使 其 定 时间 后 , 果 认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教 育 改 造 , 有悔 改 表 现 , 释 在对 待 犯 罪 人 员 有 可 以假 释 情 节 的情 况 下 ,不 批准 或 者 说 不敢 批 准 如 接 确 假 后 不 致再 危 害 社 会 , 法机 关可 以附 条件 地 将 其 提前 予 以释 放 。 国 犯 罪人 员 获 得 假 释 。所 有 的行 刑 方 式都 不 可 能 保证 犯 罪 人 员在 接 受 司 我 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其实质就是行刑机关在行刑过程中视受刑人 的在 改造 后 不 再 犯 罪 , 释 来 说也 一样 , 不 能 排 除 再犯 的可 能 。 如果 因 假 并 监表 现 并 综合 考 虑 其 社 会危 险性 、 改 造 连续 性 等 诸 多 因 素而 改 变 其 为假 释 的再 犯 率而 排 除假 释 , 拒 绝 适 用假 释 , 就 完全 是 违 背 客观 事 实 服刑 方式 的 -; 司 法 活 动 , 可 以称 之为 司 法 制度 。 f 4 o 也 的。 假释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 的优越之处所掩盖 , 而且大部分的人员 15 9 0年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大 纲》 草案 )1 5 中 ( ,9 4年 《 中华 人 还 是 可 以顺 利 的通 过 假 释 考 验 期 回 归社 会 的 。 民共 和 国 劳动 改造 条 例 》 1 7 ,g 9年 公 布 、 g 0年 实 施 的 《 18 中华 人 民共 32 立 法 修 改 假 释 适 用 的 实质 条 件 是 :假 释 后 不致 再 危 害 社 _ “ 和 国刑 法 》 1 9 ,9 7年 《 法 》 对 假 释 制度 做 了或 粗 略 或 详尽 的 规定 , 会 ” “ 刑 都 。 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这 一前 瞻性 条件 太原 则 、 象 , 便于 实 际的 , 抽 不 在 一 定 程度 上 推 动 了假 释 制 度 在 中 国 的 发展 。 操作。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2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缺 陷与 不 足 问题 的规 定 》 1 规 定 :《 法 》 8 第 O条 “刑 第 1条 第 1款 规定 的 ‘ 不致 再 危 我 国 的假 释 制度 的立 法 方面 存 在 多 处缺 陷 ,造成 了假 释 制度 的 害 社 会 ’是 指 服刑 人 员在 刑 罚执 行 期 间 一贯 表 现好 , 已具 备本 规定 , 确 法 律 规 定 模糊 , 者 原 则 性 过 强 , 有 的 不 尽科 学合 理 , 响假 释 功 第 1 第 1项 所列 情 形 , 或 也 影 条 不致 违 法 , 新 犯 罪 的 , 者是 老 年 、 体 有 重 或 身 能 的 正 常发 挥 , 使 在 实 践 中不 易掌 握和 操作 , 而 无 法 达 到刑 罚 执 残 疾( 含 自伤 自残 ) 致 从 不 , 失 了作 案 能力 。但 是 , 并丧 ” 由于该 解 释 中的 “ 不致 行 的 预期 目的 。 违法, 重新犯罪” 仍为前瞻性条件和无法预测性 , 很难在实际中运用。 笔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论文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论文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浅析与构想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修改最新趋势,对我国假释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构想。

为了正确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之下,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内容,新规定在减刑、假释制度完善方面有很大的改变,但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未来。

关键词:减刑假释完善制度一、现状与新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其中对包括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等罪犯的刑事假释、减刑进行了严格限制和规定,这是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法律形式、刑事政策、基本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理念在整个减刑、假释制度相适应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及精神,中国目前的减刑、假释制度必须进行一次重大变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于2012年1月17日公布,相比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2],新规定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与理念相一致,在旧规则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即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进一步完善。

但中国当前的减刑、假释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新规定还有些不足之处,需要在未来进一步改进。

二、关于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两点建议(一)建立减刑、假释严格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综合评价系统、全面审查制度是减刑、假释工作的迫切需要。

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考察分数作为考虑罪犯有悔改表现以及悔改程度和提起减刑、假释条件,也就是说,执行机关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和预期,将各种评价因素分数化,评价标准变得僵硬化,并将此结果作为提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和条件,虽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减刑、假释持有的理念并不相悖,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和执法机关改造罪犯的工作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在关注犯罪监狱改革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对于刑罚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前 释放 的制 度 。 由于 假释对 于 罪犯 改造 和权利 保 护 以及 实现 刑 作祟 , 即认 为假 释是 国家对 受刑人 的一种 恩赐 。毋庸 置疑 , 累犯
罚 目的有着 十分重 要 的意义及 独到 的优 越性 , 因此 , 它几 乎无 例 和暴 力 性犯罪 相对 其他 犯罪 来说具 有更 大 的人身 危险性 与社 会
外 地在 各 国刑事立 法 中受到重 视 。 危害 性 , 但衡 量判 断一个犯罪 人的人 身危险性 和社会 危险性是 否
二, 我 国假释 制度存 在之 问题
符合假 释标准 绝不应 当立足 于犯罪人 实施犯 罪或受 审判的 当时,
假释 作为一种 非监禁 化措施 , 同时也 作为行 刑社会化 的重要 去静 止地 看一 个人 , 陷 入形而 上学 的困境 , 而 应坚 持发展 的眼光 手段 , 它具 有调动 罪犯 积极 改造 的激励 功能 , 并且 能够为罪 犯逐 全面 的考 察犯罪 人改造 前后 的具 体表现 。 其次, 即便某一类 型 的 步适 应完 全恢 复 自由 的社会 生活 铺设 一条过 渡 的桥梁 。假释 制 犯罪 , 犯罪 分子 的人身 危险性 的差 异是显 而易 见的 。 如果 不考虑 度 已在我 国得到广 泛适用 , 但现行法 律规定 和实践 中均存 在一些 其 身人 危 险性大 小 , 改造难 易程 度 的不 同, 而 一律规 定对他 们不 问题 , 它主 要表 现在 : ( 一) 假 释 在立 法上存在 的 问题 1 . 适用 条件 规定 不合理 适 用假 释 , 就会 断绝相 当一部 分罪犯 弃恶 从善 的 自新 之路 。 2 . 假释适 用程 序存 在 的问题
没 有再 犯的危 险性 和可 能性 , 极 其容 易发生 偏差 和失衡 , 从而不 利 。 其 次, 法 院假释 虽有裁 定权 , 但并 不 了解 罪犯 的狱 内表现 , 现 利 于假释 的 开展 。 某些犯 罪分 子为 获取假 释 , 会 利用 假释适 用 的 实 中仅凭监狱 提供 的书面材料进 行形 式上 的审理 , 却 很少主动 去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2023

1. 引言2023年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文件,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此为主题,探讨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意义。

2.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假释制度是司法公正和保障的具体体现。

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监狱的人员压力,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

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刑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使监狱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成本。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它有助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新的经验和路径。

3.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其中,包括有关假释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假释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实施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

通过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更多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有助于保障。

假释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刑满释放人员更早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基本和人身权利。

假释制度的依法推进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我认为它是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一步。

它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指导,为相关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通过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有助于减少监狱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保障。

6. 结语《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为依法推进假释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

假释与刑罚执行变革与创新的探索与实施

假释与刑罚执行变革与创新的探索与实施

增加执行资源投入
加大对刑罚执行机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 投入,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水
平,满足日益增长的刑罚执行需求。
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刑罚执行的 信息化建设,实现刑罚执行的信息化、智 能化管理,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04
假释与刑罚执行的
互动关系
假释对刑罚执行的影响
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制度,可以更加 准确地适用假释和刑罚,提高司法公正性。
3
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
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 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率,维护 社会稳定。
02
假释制度及其变革
假释制度概述
假释制度定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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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方式单一
目前刑罚执行方式相对单一,缺 乏灵活性和个性化,无法满足不 同罪犯的改造需求。
罪犯改造效果不佳
由于假释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问题 ,罪犯改造效果整体不佳,再犯 率较高。
变革与创新的必要性和意义
1 2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司法公正和罪犯改 造的期望不断提高,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 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跨部门协作
加强监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 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假释与刑罚执行 工作的顺利进行。
05
探索与实践:以某
地区为例
某地区假释与刑罚执行现状
假释适用率较低
受传统观念影响,假释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导 致假释适用率较低。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重大 立功 表 现就 给予 减刑 , 一种 非理 性 的反应 , 是 不 又故 意犯 新罪 的 , 当撤 销减 刑 ; 应 考验期 内过失 犯新 符 合 减 刑 的本 质 。减 刑 必 须 以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为 前
罪的, 可以撤销减刑 , 这里 的“ 可以” 由法官根据其过 提 , 确 有悔 改 表 现 、 有 悔 改并 有 立 功 表现 、 有 将 确 确 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 自由裁量。2 . 在减刑考验期 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作为三个不同的减刑等级标 内, 发现 被减 刑 的罪犯 在 判决 之前 还有 未判 决 之罪 , 准 , 对其 规定 不 同 的减刑 幅度 , 样才 真正 符合 减刑 这
会 主义 法 治理 念 为 指 导 , 足 现 阶段 我 国的 基本 国 立 ( ) 二 建议 重新 设 定减刑 标 准
1 . 实行统 一 的减 刑核 准条件 监 所 在 监 管 工 作 中对 罪 犯 的考核 奖 惩 , 罪 犯 是
情 , 照 构建 和谐 社会 的 总要求 , 人 民群众 切 身感 按 让
。 若未判决之罪罪行较轻 , 则不应 当撤销减刑 ; 若未判 的本 质与 目的④ 决 之 罪 罪行 较 重 的 , 应 当撤销 减 刑 。3被 减刑 的 则 . 二、 改变 我 国假 释 制度 适 用现状 服刑 人员 在减 刑 考验期 内 , 违反 法律 、 政法 规或 有 行 ( ) 一 假释 率较 低 的原 因分析
何 完善 我 国的减 刑假 释制 度① 。

司法 部 应尽 快 制 定 统一 的减 刑 核 准条 件 , 地 区则 各 根 据 统 一 的减 刑 条 件制 定 减 刑 细则 , 而避 免 执 法 从
标 准混 乱现 象 。

完 善我 国的减 刑 运作 机制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

假释制度基础理论微探一、假释制度的诞生和历史沿革(一)假释制度的产生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原型为英国的流放制度。

英国政府一般都把罪犯的流放到殖民地美国或澳大利亚。

罪犯被统一拘留在当地的刑事集中营里,这些集中营里的生活条件特别的恶劣,而且对罪犯的羁押实际上是无期限的。

1790年,亚瑟菲利蒲被任命为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州长。

他上任之后公布命令,对其中表现好的罪犯,打算免除其刑期的一局部,并可以附条件提前释放,这是假释制度的雏形。

1839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被英国政府任命为澳大利亚诺福克监狱的监狱长,他认为罪犯在量刑时无法精确地估量罪犯养成自我约束习惯及对罪犯进展改造所需要的时间,因而量刑应当是开放的,即罪犯服刑时间应以罪犯改造表现而定。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麦克诺奇创立了累进处遇制度,假释作为其所创制的累进制中的一级而正式消失了,当罪犯累进到达肯定级别之后获得假释的资格,麦克诺奇因此被称为假释之父。

(二)假释制度的历史沿革1854年,英国闻名的监狱改革家沃尔特克罗夫顿在借鉴汲取麦克诺基改革阅历的根底之上,创立了爱尔兰累进制(IsrihPrgoressivesystem),简称为爱尔兰制。

他把罪犯的刑期分为四个阶段,其包括独居监禁、杂居劳动、中间监狱和得到释放票后附条件的释放。

其中第四个阶段就是假释制度,他创立并完善了对假释罪犯的监视考察制度,规定对不遵守假释的罪犯应当撤销假释,连续服刑。

从而将价值制度与赦免制度、刑满释放最终的区分开来。

1869年,纽约的埃尔米拉建立一座教养院,正是在这座教养院中,假释制度最终得以在美国生根发芽。

1876年纽约州议会制定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Elmiar Reofrmatoyr Act),这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

到1944年左右,美国全部的州和联邦根本都确立了假释制度。

二、假释制度的理论根底假释制度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不是历史的偶然,其生根发芽,健壮成长,都源自其背后坚实的理论根底的支撑,是和刑法学理论整体进展的步伐相全都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这一改革始于1980年代,经历了多个阶段,逐步推动了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

现代化司法体制的建设是实现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司法体制的现状、改革的动力、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改革可能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首先,我国司法体制在改革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其中,审判机关独立性不足、司法公正性不够、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等是最为突出的问题。

以前,司法机关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干预,审判自由和独立性受到严重制约。

此外,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较低,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作用不够充分,使得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同时,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效率更低,审判质量也存在差异。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求。

经济发展带来了人们对权益的更大关注,对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期待也随之提高。

同时,社会变革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等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网络时代,新兴领域的犯罪不断涌现,传统司法体制往往无法及时应对,因此需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

现代化司法体制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司法独立,确保审判机关的独立性,限制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预。

二是提升司法公正,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是改革司法流程,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是推动司法资源的均衡配置,加强各级法院的建设,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然而,司法体制现代化改革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关系复杂。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争夺将影响改革的推进,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决心和勇气。

其次,改革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司法效率,但也面临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与利用科技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的平衡问题。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实效性不够、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一:缺乏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目前,在社区矫正中承担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大多是基层公安机关干部,他们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技能和持证培训等也存在欠缺。

这种人员资源缺乏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时间的延长和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概率增加。

例如,广州某社区矫正中心在2016年的一次对矫正对象的跟踪调查中发现,矫正中心的管理人员在服务上存在较大缺陷,导致88.9%的矫正对象再次犯罪。

问题二: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依据是刑法和社区矫正法,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缺陷也显著,例如: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不够科学;矫正对象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过高等问题。

例如,在国际上,矫正对象被居家矫正时,需按规定安装电子脚铐,并由专业人员对每位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这样的服务普及度却很低。

问题三:缺乏基础设施支持社区矫正对于场所、人员管理、设备投资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很薄弱,尤其是在农村、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山东省临沂市,由于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被流失,该市有超过900名服刑罪犯没有得到必要的社区矫正服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进行以下改进完善:——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法律制度,优化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建立合理、可行的矫正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加强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我们认为优化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

关于中国假释制度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成因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

但是,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平均为1%--2%,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3%的指标。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吉林全省1993—1998年假释总数为2442人,占在押犯241794人的1%;辽宁省1996—1999年假释比例分别为0.67%、0.8% 、0.6%、0.8%。

[1]; 对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非常低;假释率总体上成下降趋势。

我们知道,假释设置的初衷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犯人对获得假释充满了渴望,然而假释条件的过分严格,假释率太低,就会使犯人望而却步,从而影响了他们改造的信心和决心。

如此低的假释率,使本来经济负担沉重的监狱雪上加霜,大量可以假释而没有假释的犯人,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者和相当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在监狱里“坐吃闲饭”,再加上昂贵的医疗费,使原本就经费紧张的监狱不堪重负。

与假释率低成鲜明对比的是减刑的大量适用。

据统计,全国每年有超过20%的在押犯获得减刑[2],实践中如此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项类似的刑罚制度。

减刑与假释作为行刑中的措施,都是对罪犯在狱中良好表现的奖励。

然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假释只是具体行刑方式的改变,是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的继续矫正,而减刑则意味着余刑届满行刑过程的终结。

假释是附加条件的,犯人虽步入社会却仍粘贴着罪犯的标签;而减刑在余刑届满后,则完全获得了自由。

由此观之,作为狱内表现良好的奖励,被减刑者所获得的报偿要高于被假释者。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减刑假释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减刑假释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罪犯在服刑当中,如果需要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措施时,一般要经过监狱的提请,法院裁定,检察院对全程进行监督等程序。

按照我国的司法职权配置,这种在整个减刑假释体系当中法院、检察院、监狱执行机关三部门环环相扣,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关系,决定了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司法和执法中发生重大情况的相互沟通,在刑事审判、检察监督、监狱执法中突出问题的协商解决的重要性。

但在现实中实际的情况却是各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相互之间互通互动很少,监狱完全掌握罪犯减刑、假释的提请权,虽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刑假释法律条文,但是都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被动,法院除了审查一些比较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外,决定减刑假释的其他标准就被动地听从于监管部门。

而作为法律执行的监督部门,虽然检察院在各监狱都有驻监狱检察室,但是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受”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传统思想影响使刑罚执行监督成为其薄弱环节。

正是由于法院、检察院、监狱机关长期以来沟通不畅带来了适用法律、工作方法不统一等诸多负面效应。

而且,当法院审判、检察院监督、监狱执法之间存在争议、分歧时没有很好的问题解决途径,从而容易造成减刑假释工作的被动和滞后,不能和当前的法制环境相适应。

(二)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职能不明晰。

我国刑法和法院组织法未明确减刑假释属于具体何种审判职能,亦未确定具体由法院哪个部门行使,所以全国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隶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隶属于刑事审判庭,但基本上都将此职能附属于某一具体审判业务部门行使。

从现实情况看,无论将其职能设置于哪个部门,都是单纯的将减刑假释案件附属于某一部门,都存在与该部门司法规律和工作机制不相适应之处。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假释制度的适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下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假释申请的审查工作
作为一项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假释制度的适用必须严格审查。

假释申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审查人员须认真审查申请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审查过程中必须依法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任何不当的行政干预和人为干扰。

二、建立健全假释人员监管机制
假释人员的监管工作是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保证。

在假释申请获得批准后,必须建立健全的假释人员监管机制,对假释人员进行日常監督,确保假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督要求。

应启动假释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实时掌握假释人员的表现和行踪,并建立假释人员信用档案。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配合,动态掌握监管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假释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较大安全事件。

三、加强假释制度宣传和培训
假释制度的普及和宣传在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中至关重要。

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加强对假释制度的诠释和解释,宣传假释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假释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强社会对假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应对假释工作开展综合培训,提高假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假释申请审查和假释人员监管的专业水平。

以上是我对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意见。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假释制度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刑罚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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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制度 的优 点和适用上的诸 多成功经验 , 出 了改革我 国假释制度体 系的设想和措施 。 提
关键词 : 释 ; 释 制度 ; 美法系 假 假 英
中国分类号:32 . 1 41 9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08 54 (060 — 09 o A 10 — 6520 )2 06 一 3
造 。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幅度窄小 , 又可重复适用 , 其灵活 、 心理刺激连续的特点 , 使它能够始终成为 在押罪犯争取 的现实 目 。 标 () 2 使用上 的顾虑。适用减刑时 , 罪犯仍在监狱 , 对社会没有现实 的威胁 , 也便于司法机关管理。而
假释的适用 , 社会就承担 了罪犯再犯的风险 , 司法机关害怕承担风险, 更是有“ 三难” 情绪 : 一是假释罪犯
看, 假释适用率很低 , 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 国监狱每年假释比例 全
平均为 1 %~2 不仅大大低于其他国家, %, 而且也低于国内司法部门规定的 3 %的指标。司法部预防犯 罪研究所课题组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 吉林省 19 — 98 93 19 年假释总数为 2 4 人 , 2 占在押犯 2 1 9 人 4 4 4 7 的 1 辽宁省 19 —19 年假释比例分别为 06 %、.% 、.%、 .%。 丹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 96 9 9 .7 08 0 6 08 …( ‘ 的权威统计 , 9 —19 年全 国监狱年假释率为 2 3 2 6 %、 .3 2 0 %、.3 。 】 3 3 而 1 5 99 9 .%、 .8 2 9 %、 .7 2 1 %”[ (2 7 2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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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石 油大 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试 析 我 国假 释 制 度 的改革 与 完 善

雷 林
(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 研究生大队 ,陕西 西 安 7 0 6 ) 10 8
摘 要: 从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出发, 分析了 假释制度应用难的基本原因。在此基础上, 比照英美法系的
在别的~些实行假释制度的国家却有不同的表现 ,如美 国,9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1 1日, “ 19 年 月 美国联邦和州矫正机构
的罪犯总数为 9 3 3 人 , 1 9 假释的成年罪犯有 686 1 , 7 5 0 人 假释率为 7 %; 2 加拿大 19 —19 年度联邦 92 93 矫正机构罪犯假释率为 3 . %。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 62 ” 总体上可 以看出, 国假释的绝对数量和比例 我
系国家的假释制度 , 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取得 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 其一些有益的做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
鉴意义 。
1 我国假释 制度的现状
() 1假释适用率低 。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 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的内在力
量积极进行改造的激励功能 、 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 的调控功能 , 它是为罪犯从 完全剥夺 自由的监禁生活到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间架设的桥梁。但是 , 从我国 目前的情况来
1卷2 5 期
题1 3件 , 6 监所检察 提出纠正意见 5 5 , 2 名警 察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 ,O名警察 受到刑事处 4 2项 有 7 1 罚。 ] 3 “ [ (8 人情案I ̄ 3P) YI 、关系案”“  ̄ 、金钱案” 大兴其道。假释、 开释混乱 , 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 严重损害 了执 法的实际成效。 () 3 执行 自由度大。长期 以来 , 各省、 各监狱之间 , 甚至不 同的监区之间使用假释标准都非常不一
0 引 言
假释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后 , 因认真遵守监规 , 接受
教育改造 , 确有悔改表现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因而附加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 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制度
自构建以来 , 倍受各 国的青睐, 被视为近代刑法 的宠儿。但是 , 在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极低 , 而英美法
致。全国假释率一直在在押犯总数的 2 %上下浮动 , 但假释率低 的监狱只有 1 %左右 , 释率高的监 而假
狱据说可达到百分之几十。比例悬殊之大令人惊叹 , 使用法律不统一 , 执行 自由度大, 以体现“ 难 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 。
2 造成我 国假 释制度现状的成 因分析
() 1立法上的限制。我 国假 释只能适用 一次 , 用假 释条件有严格限制 : 且适 有期徒刑须执行 刑罚 12 无期徒刑须执行 1 年以上 , 国家司法部明文规定 了假释的适用率不得超过 3 /, O 且 %。这样 , 对于被 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 , 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 , 更无立法上 的有力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其在押期 间的改
非常低。 () 2 开释违法率高 。相 当一部分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对假释后的罪犯进行监督的意识 , 更谈不上依法
执行监督 , 以致绝大多数假释犯 , 只要跨出监狱大门便“ 鲤鱼挣脱金钩去 , 摇头摆尾不复 回。据 20 ” 04年
1 月《 民日报》 1 人 披露 ,0 4 5 2 0 年 月开展对全 国减刑 、 假释、 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中, 查处各种问
的监督难 。罪犯直接生活于社会 , 事实上缺乏有力监督和保护 ; 二是假释罪犯的管理难。假释是对罪犯
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 这无形中增加 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 三是假释罪犯 的改造难。他们 生活在没有高 墙、 电网和直接看管的人的社会中, 司法机关就显得鞭长莫及 了。这些使用上的顾虑 , 导致假释制度的
使用 难上 加难 。
收稿 日期 : 0 5 l 9 2 0 一l 一2
作者简介 : 雷林 (92 , , 18 一)男 陕西西安人 , 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 方向 : 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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